打字猴:1.703233197e+09
1703233197 积极礼让的原则能从反垄断领域扩展为治理中更为普遍的一项原则吗?这里仍然存在着两种反对意见。第一种是,反垄断领域内许多人担心,积极的礼让是一个没有内容的标签。用其中一位批评家的话来说,就是“期望政府纯粹为了另一国利益去起诉本国公民,这是不切实际的想法。”(86)这里的关键是,只有当两个政府在诉讼中都有直接的利益,因为他们直接受到了活动的影响时,积极礼让才能真正起作用,这时合作很可能无论如何都会发生(87)。此外,任何一项仅仅为了外国政府的利益而采取的调查都冒着遭遇国内强烈抵制的风险(88)。
1703233198
1703233199 第二种反对意见可能来自相反方向的忧虑。积极礼让能起有效作用时,它是假定了这些国家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大量信任和长期密切的关系,而这些并不能一概而论。斯宾塞·韦伯·沃勒指出,那些负责反垄断政策的机构之间的合作会产生出一群竞争性官员,他们久经训练,并且用相似的方式说话、写文章和思考竞争问题(89)。因此如果积极礼让原则在任何地方都能有效开展的话,它在这里也应该能有效,但我们怎样才能够在相对高水平的合作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将积极礼让发展成为全球跨国监管合作的原则?
1703233200
1703233201 对这两种反对意见的回答是一样的:一个简化且不那么严格的积极礼让版本。作为一项总体原则,它需要执行一些义务,而不仅仅局限于回应。当A国正在开展一项监管活动,而在这项经受审核的活动中,B国有着重要的利益,在这样一个案件中,不管是通过国民的参与还是通过域内管辖权范围内的重大事件委员会,A国监管机构与上面所提及的监管官员的双重功能一样,它至少有义务通知B国的监管机构,并与之进行商议。A国的机构进一步等待来自B国的回应,然后再决定采取什么行动,而且必须把所采取的任何决定都告知B国。
1703233202
1703233203 即使是那些批评积极礼让的人也承认,在某种程度上致力于积极礼让的确促进了政府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交换,它在边缘部分可能会产生影响(90)。反过来,这种交流与信息的交换又为更持久的关系打下基础,而这种关系最终会成长为相互的信任。因此在全球层面上,积极礼让原则,同合法差别待遇原则一起,为多样化的监管者社会奠定了基础,这些监管者在最低层面是寻求协调,而在最高层次则是寻求合作。
1703233204
1703233205 世界新秩序 [:1703229826]
1703233206 制衡原则
1703233207
1703233208 第四,对很多人而言或许是首要的一点,是有必要从麦迪逊(Madison)的书中撷取一页。现实中,如果政府网络或者任何一种形式的全球治理想要避免所谓的康德噩梦,即“卑鄙的独裁”,那么就得对本书中所提及的世界秩序体系中的任何一个单元都进行制衡。制衡体系实际正出现于很多领域,从国内法庭与超国家法庭之间的关系到一国执行者在国内法庭上挑战另一国监管机构都出现了制衡。然而这些零碎的经验碎片应该放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来解读和分析,此背景对各种政府网络的参与者之间关系中的摩擦和建设性模糊给予肯定性的评价。整体上要效法美国宪法,至少要像它一样,做到分享权力和权力分立的设计更多是出于自由而非出于效率考虑。
1703233209
1703233210 论及美国的联邦主义,戴维·夏皮罗(David Shapiro)将其描绘为“一场有关政府的对话”(91)。宪法确立的联邦体系提出了一场无休止的争论,这是一场支持国家权威不受限制或是反对这一主张的争论,但无论是从修辞学还是规范性来讲,争论中的任一方离开了对方都是不完整的(92)。对话本身就是创造性的创新及缓和性谨慎的来源。这一描述也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院与欧洲法院之间的关系,这是一场居于欧盟宪法秩序中心地位的对话。他们关于司法能力以及实体法的争论,其实都是关于由参与者自身构建以及修订的权威的边界在哪里的问题。每一方所受到的旨在充当制约或平衡角色的具体授权的制衡,要少于每一方挑战或改善另一方所宣称权力的能力的制约。
1703233211
1703233212 在某种意义上,国家分解这整个概念使全球性的制衡体系成为可能。在一个合适的鼓励性的结构下,国家与国际的、不同体系内相同与不同类型的政府机构能够在垂直和水平的层面上彼此制衡。国家法庭可以抵制超国家司法力量的过分主张,超国家法庭可以审查国家法庭的表现。类似的关系正在欧盟的超国家和国家监管机构之间出现,并且很容易想象这种关系进一步扩展至全球。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国际或超国家组织内来自不同国家的立法者所组成的委员会和国内议会中具有相似司法权的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进入到一种制衡的状态,比如北约议会理事会与各国议会的防务和安全委员会之间所进行的互动。
1703233213
1703233214 然而,使权力在国家和超国家机构之间保持一种强烈的不对称既是可能的也是可取的,即国家机构是规则而超国家机构是例外。这是辅助原则所涉及的内容,在后面将会予以讨论。同时,国家机构能够跨越国界彼此制衡,无论是通过拒绝合作——就如当一个日本法庭可能阻挠一个美国法庭的判决乃至其司法权的时候——还是积极地致力于交叉目标。这里可以举一个一国官员尝试利用其国家法庭去阻碍另一国官员的例子,正如在莱克尔诉讼案中英国政府试图对英国法庭所做的那样(93)。
1703233215
1703233216 总的来说,制衡必须成为政府机构间的全球性政治安排中被接受的一部分。这里要再次提及监管者网络将成为全球政府网络的有益补充这一点,它将在必要的地方充当监管者甚至法官网络的平衡力量。因此,举例来说,当一个证券监管者网络公布了一套最优实践准则,那么由关注相同问题、由不同国家的立法委员会组成的网络公布一套相似的准则也并非是不可想象之事了。有关什么是最佳做法及其最可能服务于谁的利益的决断可能不尽相同。当然,这一可能性将会为专业技术人员所形成的共识提供一种平衡力量。
1703233217
1703233218 世界新秩序 [:1703229827]
1703233219 辅助原则
1703233220
1703233221 对于建构一个分解的国家和超国家机构的全球政治过程而言,最后一个不可或缺的规范性原则即辅助原则。辅助原则是欧盟版的麦迪逊制衡原则。这个术语或许是不为人所熟知的,但这个概念却并非如此。它所表达的是这样一种原则,决策应以尽可能接近公民的方式达成(94)。《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巩固条约》第五条将辅助原则定义为确定共同体与成员国之间权力分立的标准(95)。
1703233222
1703233223 投射到全球层面,辅助原则将强化通过政府网络来进行全球治理的基本箴言:即使是在全球规模上,绝大多数的治理任务还是要由国家政府官员来承担。当然,在民族国家内部,辅助原则可能还是在为较低层面——地方或省级——的权力行使进行辩护。而一旦在国家政府的层面上,必须是当国家政府机构通过协调行动或积极合作都无法充分提供某些特定职能时,才会涉及将权力上交区域或全球性实体,给出举证责任。
1703233224
1703233225 最后,在国家间或超国家机构自身内部,机构设置与权力分配的问题应该有赖于能证明切实存在对额外的或超越国家政府官员网络的人员和权力的需要。机构内部这种网络的筑造,正如欧盟的部长理事会,需要与辅助原则完全一致。真正的难点将在于对是否以及何时创设一个分离的全球或地区性官僚机构作出决策。
1703233226
1703233227 我的目的并非是要论证这样一种官僚机构永远不要创设。如果没有科菲·安南(Kofi Annan),这个世界远比现在要贫穷。而即使不依靠安南的独特魅力,很多国际机构——诸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秘书处都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对于那些机构的运作来说是这样,对安全、贸易、人权政策的全球导向与实施而言也是如此。进一步讲,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这样的机构,它们所依靠的专业人员都已将其忠诚对象转向相应的基金组织或银行,而非具体的国家政府。与此相似,超国家司法机构例如欧洲法院,当然能够经常去行使那些国家法官网络在事实上所不能承担的功能。
1703233228
1703233229 辅助原则的价值在于它使全球治理的体系或政治过程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得以制度化。国际法律家、外交官以及抱有全球化梦想的人们长久以来都在勾勒着一幅自上而下更为统一的世界图景。即使随着治理的需求日益走向全球,这种治理的理想位置很可能还是保持在地区层面。辅助原则至少需要那些对将权力从公民身上转移开来持支持态度的人给予支撑。
1703233230
1703233231 世界新秩序 [:1703229828]
1703233232 4.结论
1703233233
1703233234 本书的要点主要是指出了国家的分解这一现象,并对由此产生的分解的世界秩序的可能性加以探究。本书的基调大体是积极的,它试图去关注那些确实存在的事物,并去详述那些可能作为全球治理的三重困境——即一种既要在全球层面,又不包含集权,但同时政府官员还必须对多样的选民而非私人的压力集团负责的需求——之解决方案的东西。然而,没有一种形式的政府会是完美无缺的,尤其是在全球层面。并且,即使如温斯顿·丘吉尔对民主的看法那样,通过政府网络的全球治理是所有选择中“最不坏”的一种,它仍旧提出了很多最终必须要讨论的问题。
1703233235
1703233236 事实上,伴随着一系列的指责,对此的批评在之前已经罗列了出来。第一种非难认为,政府官员的网络——特别是法官和监管者——形成了专家治国战胜民主的局面。这些网络在一个完全非政治化的世界中运作,其中,看法相近、训练类同的官员们在就如何处理一些共同问题——从提高利率到环境保护的执法——达成共识的过程中会强化他们的共同观念和执业规则。在一个政府网络的安全边界内,他们从不会受到相互竞争的证据、令人不舒服的规范性主张,甚至于仅仅一些迫使他们拓宽其决策分析框架的额外信息的攻击。这种批评既发生于全球层面,也发生于国内层面;前者来自那些寻求确保一个公开、公正的世界秩序的国际法律专家,后者则来自那些声称自己通过一种协调化的过程而被排斥在国际监管标准的制定之外的消费者群体。
1703233237
1703233238 对这类批评的一种典型回应就是将政府网络的决策过程开放给那些参与到民主的国内政治过程的许多不同类型的压力集团。但这种解决方案却惊扰了另外一类批评者,这些人坚持认为政府权威要明确交由政府官员去执行而不能让其弥散在全球政策网络内大量的公共、半公共以及私人行为体之中。非代表性的全球政治过程这一问题,与发生在很多国家内、到特定的国家法律体系之外去咨询并引用外国法官的判决之合法性所进行的特定辩论中产生了共鸣。最后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政府网络之中强国对弱国行使权力的方式,通过在强国集团所组成的特定网络中将弱国排除,或者通过将弱国吸收进入网络之中,网络就成为增加强国软实力的渠道。
1703233239
1703233240 对这些指责的一系列总体回应,第一包括一个对所有政府官员而言的双重功能概念,这一概念意味着他们的工作自动涵盖着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活动。他们从而必须在从事两类活动的过程中都能对其国家选民负责。在一个充分分解的世界秩序中,他们实际上承担着国家和全球的双重责任,这就要求他们要对国家和全球规范履行双重义务。第二,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行动体系都要求这些行动本身透明;因此政府网络必须使其活动尽可能地可见。做到这点的一种方式是通过随时可登录的网站来赋予其虚拟的现实。第三是要鼓励立法机关网络的扩散,要确保那些从不同国家公民中直选上来的代表在跨政府领域中能够与监管者和法官一样活跃。第四是运用政府网络去动员广泛的非政府行为者,无论是作为特定政府网络的平行网络抑或监督与对话者。第五则是国内政策方案的合集,借此每一个国家政府必须为其自身判定不同类型的跨政府行动是否引发了问题,并且如果是的话,它还须决定如何去应对。
1703233241
1703233242 这些问题和解决方案大体讨论的是当下存在的政府网络。然而,如果我们要去建立在最后两章中所描述的那种分解的世界秩序的话——在这种秩序中,政府网络被自觉地同时作为全球治理和提升国家治理的质量及持久性的双重机制而构成——那么这些网络的运作还必须与一套更为普遍的全球规范相一致。
1703233243
1703233244 我在这里提出五个这样的规范——它们中有些主要是在国家政府官员的水平关系之间运作,其他一些则更普遍地运作于国家政府官员与其超国家对应体的垂直关系之间。第一是全球平等商议的原则,它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即所有的政府网络应该对任何符合其成员身份的特定标准或条件的政府官员开放。进一步而言,一旦获准进入,所有的官员都应被赋予听审与陈述的权利。第二是合法差别待遇原则,它要求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商讨过程中,政府网络的成员必须理解“差异”不等同于“错误”这一原则,并依此行事。第三是积极礼让原则,它以一种国家间肯定性合作的规范来取代传统上一国对他国行动的尊重。第四是美国那种制衡原则的全球化:通过竞争和互相重叠的管辖权来确保连续的权力限制。第五也是最后一个原则更多的是借鉴自让·莫内(Jean Monnet)而非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也即辅助原则,换言之,就是将政府权力置于在地方、区域、国家以及超国家的各级权威中最低可行的层次之上。
1703233245
1703233246 政府网络的成员与其外国对应机构的互动必须充分透明,以便能为普通选民所监督;他们必须以大众能够理解的语言对其行动作出解释;他们也必须能够以充分普遍的、原则性的和“顾他的”方式系统阐述其观点,以此在协商决策过程中赢得胜利。然而,在一个充满普遍原则的世界里运作需要一条可接受的规范性行为的底线。我所指出的这些规范保证了政府网络内部的广泛参与,试图将地方、区域和国家的自主维持在尽可能的限度上,并确保了地方变异有广泛空间——包括由地方和国家政治所驱动的局部变化。
[ 上一页 ]  [ :1.70323319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