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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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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See Atwood,“Positive Comity — Is It a Positive Step?”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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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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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Ibid.,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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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See Wall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tional Markets,”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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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See Atwood,“Positive Comity — Is It a Positive Step?”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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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Shapiro,Federalism:A Dialogue,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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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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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See chapter 2,note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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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Bermann,“Taking Subsidiarity Seriously:Federalism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the United States,”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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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Art V,Official Journal C 325 of 24 December 2002.根据这一条的相关条款: 在不属于其专管的方面,共同体应根据辅助原则采取行动,即只有在和仅限于下述情况下:所拟行动的目标非成员国所能充分实现,且由于所拟行动的规模或影响,因此而最好由共同体来实现。共同体的任何行动,均不应超越实现本条约目标所必需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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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秩序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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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国家能够实现和表达其主权的唯一方式是通过参与各种机制,这些机制成为国际生活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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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拉姆·查耶斯和安东尼娅·汉德勒·查耶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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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政府网络的全球治理对于世界是好的公共政策,对于美国、欧盟、APEC成员以及所有发展中国家是好的国家外交政策,它们正寻求参与全球管理过程,正需要增强其国内治理的能力。甚至以其当前的形式,政府网络也在促进趋同,遵守国际协议,在范围广泛的监管和司法问题上改善国家间的合作。具有自我意识地由水平和垂直政府网络中创立的一种世界秩序可以走得更远。它可以建立真正的全球法治而不需要中央集权的全球机构,而且可以在每一个国家接触、支持约束和社会化每一种类型的政府官员。在这一未来中,我们可以看到分解的政府机构——政府网络的成员——作为一定程度主权的实际承担者,进一步增强它们,使之接受具体的法律义务。这将是一个真正不同的世界,有自己的挑战,也有自己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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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网络与全球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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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夫冈·莱因内克像其他很多人一样,争辩说国家政府正在失去其在领土边界内制定和执行国家公共政策的能力,全球化、移民和信息革命的力量使边界日益千疮百孔。他提出它们“把任务授权给其他行为体和机构,它们处于更佳的位置执行全球公共政策——不仅是公共部门机构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而且是工商、劳工和非政府组织。”(2)他是以“形成全球政府”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提供这一战略的,它“将要求国家不仅在日常事务中而且在正式意义上放弃其主权。”(3)换言之,国家政府已经丧失其主权,但它们应通过将其责任授权给一系列非国家行为体——国际组织、公司和非政府组织——来补偿这种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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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全球化的三重困境。国家政府在失去权力。它们只能在全球层次上创建全球政府来再造这一权力,但那是“不现实”的(4),因此可供选择的就是私人部门和公共国际组织(营利的和非营利的)的杂烩。正是这一杂烩,莱因内克称其为治理而非政府,这也正是为什么另一群批评者担心,全球公共政策的制订正在交给专家、积极分子、国际官僚和工商界人士——也即所有人,但不是政治上问责的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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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政府网络之世界秩序可以对付这些难题。国家政府官员将保留公共政策上的首要权力,但相互携手全球范围地制定和执行之。它们会把某些权力授予超国家官员,但然后就通过垂直网络与这些官员紧密合作。它们将与现存国际组织、公司、非政府组织及国际社会中的其他行为体密集互动,但其方式是使如下一点更为清楚明确,即政府网络成为这些更大的政策网络负责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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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网络化的世界秩序概念,立足于关于国际体系和国际法的根本不同的假定之上。旧的国际体系模式设定了单一的国家,它们相互谈判鉴定法律协定、自上而下地予以执行,极力强调核查和执法。而这里提出的新模式则设定了分解的国家,其中国家政府官员密集地互动,采用最佳实践守则,就共同难题达成协调的解决办法——这些协议是没有法律力量的,但可由参与谈判的官员们直接加以执行。同时,在这一新模式中,仍以单一行为体行动的国家将认识到,不把实际的主权授予有限数量的超国家政府官员,如WTO、北美自由贸易区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和仲裁者,一些难题就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在这些情况下,谈判达成的国际协议将比在旧体系下谈判达成的大多数协议更为直接自动地生效,因为它们将通过垂直政府网络直接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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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实践中,国际体系的这两种模式将并存。政府网络,包括水平的和垂直的,将与传统国际组织并行不悖地运作,甚至在其中运作。莱因内克把这些传统组织描述为“相互依赖机构”,意思是由单一主权国家创建的机构,来管理1960年代和1970年代经济相互依赖的增长所要求的“宏观经济合作”(5)。他把跨政府管理组织如金融稳定论坛描述为“全球化的机构”,意思是“跨国家维度融入个别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战略行为的性质之中”(6)。正如他所说,把这两种类型的机构联结起来,“将有助于避免国际机构之间的官僚重叠和地盘争斗,向发展中经济体面临的国家自由化和全球公共政策双重挑战允诺了一种更为整合的路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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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跨政府网络所能做而传统国际组织所不能的,是反击跨国公司及市民和犯罪网络,与之交往。它们允许一种松散、灵活的结构,可以根据需要解决特定难题,从范围广泛的不同国家中纳入国家官员。它们可以瞄准问题的根源,填补国家管辖权的漏洞,对跨越边界的商品、人员和思想观念作出反应。实际上私人跨国网络是如此有效,跨政府网络的成员可以相同的方式相互教育、支持和管理。它们的确是“全球化的机构”,在一个全球化信息时代更为适合全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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