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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因为权力是建立和维持制度(以及秩序)的关键,所以在争夺制订规则的权力斗争中取胜的行为体或行为体联盟将对制度的确切性质具有更大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在国际政治中,这意味着,赢得上一次大战或争端的那个霸权国或国家联盟将对国际制度因而秩序的确切性质具有更多的、有时是决定性的影响(例如,Keohane 1984;Hurd 1999;Ikenberry 2000)。当我们讨论一场大战后的和平(Gilpin 1981;Ikenberry 2000)、主权(Spruyt 1994b)、领土完整(Zacher 2001)、非殖民化(Spruyt 2000)、贸易(Keohane 1984)、废除奴隶贸易与海盗(Clark 2007,第二章;de Nevers 2007)、种族平等(Clark 2007,第四章;Suzuki 2009)以及也许是整个国际法系统(Anghie 2004)时,情况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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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从社会演化的视角来看,在国际政治中,只有当基于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世界的和平确立之后,更广泛的和平的制度化才会发生,而不是在这种和平确立之前就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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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旦建立,制度会反过来强化和平并将国际系统转变为一个更加基于规则的系统。然而,这一反馈循环也是通过权力运行的,尽管不一定是大多数国际关系文献所狭隘定义的物质权力(Foucault 1980;Digeser 1992;另见Tang 2013)。因此,大部分国际制度不可能是独立于权力的自主的行为体,正如大部分国内制度从来就不曾是独立于权力自主的行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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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将清晰地说明,这一分析框架使得我们可以超越关于国际制度的现有理解。例如,尽管许多人已经注意到,现代国际系统似乎拥有一种迈向一个更基于规则的系统的能力(例如,Wendt 1999;2003;Linklater and Suganami 2006),但是关于这样的能力是如何产生的,他们并没有做出充分的解释。类似地,许多人宣称制度是和平的基础,而我们将证明这样的阐释是不正确的:“浅和平”的到来早于制度(见下文第二部分)。最后,现有的解释宣称(或者希望)一个“世界国家”的可能性,而我们将证明这样的愿望只能是虚假和危险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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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管讨论制度几乎不可避免地使我们谈论秩序,但众所周知,秩序很难定义,更难以测量。我在这里不讨论秩序,但会在别处提出一个(针对秩序的)更严密的定义和测量框架(Tang 2016a)。(作者中文版注:作者关于秩序的概念分析的文章已经发表,因此,参考文献中引用的是已发表的文章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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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此,制度(以及作为整个社会制度体系的结构)和行为体具有一种二元性(duality)关系(也就是说,制度和行为体互构)。详见Tang 2011a,第五章,另见Giddens 1979;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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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的社会演化:从公元前8000年到未来 二、地区和平制度化的三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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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部分,我将考察三个地区和平制度化的案例:拉美、西欧和东南亚。[1]我将指出,三个案例都与国际系统转型的社会演化论解释一致,这一转型是在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世界(在一个特定的地区内)到来后,通过将和平制度化而实现的。[2]我要特别阐明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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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与我们研究国际系统转型的社会演化路径完全一致,地区和平的制度化往往在整个系统或一个相对封闭的子系统演化为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世界之后开始,且只有在这之后才能取得成功。换言之,和平制度化的主要尝试确实是在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或者“浅”)和平建立之后才开始出现的。虽然脆弱,但“浅和平”的显著特征是,在一个封闭的子系统(或许也包括整个国际系统)中主要国家消亡的停止:对于地区和平的制度化来说,一个子系统中的防御性现实主义和平是一个必要非充分条件。因此,通向地区“深和平”之路是通过制度化从“浅和平”走向“深和平”,如果在这之前从消极的或者不稳定的和平向“浅和平”的转换已经发生的话。[3]主要由于主权和领土完整观念被接受(见第三章),这一防御性现实主义的和平只是在1648年之后但尤其是在1945年之后才逐渐得以稳固,所以地区和平制度化的主要尝试大多在1648年后——尤其是在1945年后才开始或者加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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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与制度变迁的社会演化范式相一致,地区和平制度化的进程通常是由权力和促进和平的观念引导的,而非由单一的观念或者赤裸的权力引导。此外,在这一进程中,权力既可以来源于内部(更常见),也可以来源于外部,而前者对于推动这一进程更为关键,也更有力(Acharya 2004;2009;Frazier and StewartIngersoll 2010)。这样一来,将权力的作用边缘化的和谐学派(例如,功能主义、新自由主义)或者将观念的作用边缘化的学派(如现实主义)对于理解地区和平制度化的真实进程(或者制度变迁的其他进程)而言,就没有多少价值了。相比之下,有机地整合了权力和观念的制度变迁的广义理论为地区和平的制度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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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和平的制度化往往扩散为经济一体化,而不是相反。[5]换言之,和平的制度化大多是由安全关切(或者说现实主义的关切)推动的,而非由眼前的经济收益或一个共有的身份认同的存在来推动(类似的发现,参见Kacowicz 1998;Adler and Barnett 1998;Ripsman 2005;Kupchan 2010)。这不难理解:对于刚从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世界走出来的国家而言,(地区内与地区外的)安全是它首先要关注的。因此,经济相互依赖本身无法产生和平制度。然而,正如新自由制度主义长久以来所坚持的,一旦就位,和平的制度确实就可以反过来促进更多的、作为合作的经济相互依赖(如,Axelrod and Keohane 1985;Russett and Oneal 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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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一步论述前,还有四点需要说明。第一,尽管地区内和平制度化的进程通常被当作“地区主义”的一部分,但我在这里不会讨论关于地区主义的浩繁文献(近期对地区主义的回顾,参见Vayrynen 2003,Mansfield and Milner 1999;以及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2009年的特刊)。我感兴趣的仅仅是在传统安全领域,和平制度化发生的条件和实际进程。然而,通过聚焦于地区,我的确同意一个新兴的共识,即地理对于秩序怎样形成具有强有力的影响(例如Solingen 1998;2008;Buzan andWæver 2003;Acharya 2007),而这与早前族群中心主义对文明或共同身份的强调无关(例如Bull 1977,15;Bull and Watson 1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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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部分接下来的内容不是关于这三个地区的细节性的实证概览或比较案例研究,很多杰出的学者已经做了这一工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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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我的主要兴趣在于,展示三个地区中的和平制度化都遵循某种一般模式,该模式与制度变迁的广义理论、特别是与研究国际制度的新路径一致。我不会讨论为什么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一个地区内的国家选择将和平制度化,因为许多学者已经讨论过这一问题了(例如,Acharya 2001;Adler and Barrett 1998;Hurrell 1998;Solingen 1998;2008;Kacowicz 1998)。因为我主要对制度化进程的启动感兴趣,所以我也不讨论地区和平的扩散。最后,尽管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互动是这一进程的关键推动力(Solingen 1998;2008;Wæver 1998;Tang 2011c),我也不会对此进行讨论。我只想说,研究这种互动将进一步强化我的论点:即地区和平的制度化是一个由权力支撑的进程,正如维弗(Wæver 1998,98)在评论欧洲时所扼要指出的:“关于国家、民族和欧洲的意义的国内斗争之间的互动,决定了欧洲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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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三个地区和平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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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Nugent(2006);www.asean.org; http://www.oas.org; http://www.mercosur.int/.我们忽略了许多地区间的倡议(例如,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所谓10+3或A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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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盟安全共同体(ASC),东盟经济共同体(AEC),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AS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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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不会详细讨论制度化和平、民主化与和平之间的复杂关系,但我会指出以下几点:(1)“浅和平”促进和平的制度化,而和平的制度化反过来会将“浅和平”固化为“深和平”,不论是在民主国家之间还是非民主国家之间(Russett and Oneal 2001;Hasenclever and Weiffen 2006);(2)和平的制度化可以反过来加强民主化和民主(Pevehouse 2005;Parish and Peceny 2002);(3)民主化和民主可以反过来推动国家建立更多的民主国家间的制度(通过政府间组织)并促进和平的制度化。总之,在和平、和平的制度化和民主化之间是一个正反馈循环(Hurrell 1998,240~248;Hasenclever and Weiffen 2006,esp. 569~574;Weiffen et al. 2011;另见Russett and Oneal 2001)。[9]图4.1总结了这一动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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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一个防御性现实主义世界中的(地区)和平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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