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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在一个特定的系统中,集体认同主要是由规则及其他观念被行为体内化的程度决定的。这样一来,系统内的制度化就成了塑造任何集体认同的一个关键因素。因为权力在制度化进程中居于中心地位,所以将集体认同与权力/制度对立起来是不合逻辑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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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不先探讨某些认同是怎样形成的就将其视为合作性制度生成的一个关键原因,这种尝试如果不是将观念物体化,也是一种过度的简化:迄今,很少有建构主义者首先探讨认同是怎样形成的,以及只是在此之后这些认同又是怎样塑造未来的互动的。此外,我们怎么知道,对于解释特定的社会结果来说,这些认同比其他的认同更重要?为什么其他认同不可能导致某些完全不同的社会结果?建构主义者寄望于用支持他们希望看到的社会结果的认同来解释这一社会结果,他们在方法论上犯了一个错误,即众所周知的“基于结果来选择案例”(Geddes 2003,第三章)。在理解社会结果方面,将某些认同或文化特征视为合作或冲突的关键反映了功能主义的懒惰与无能。用泽夫斯(Zehfuss 2001)的话说,被贴上合作或冲突的现成促进者这一标签时,认同(或文化)不仅对建构主义而且对整个国际关系和社会科学而言,都是一个危险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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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制度的定义,Duffield有一个细致的、批判性的讨论。见Duffield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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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幸的是,与阿克塞尔罗德宣称的相反,他的实验其实并没有真正抓住太多国际政治的现实。更详细的批评,见Tang(2008a),另见Gowa(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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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丁和西蒙斯(Martin and Simmons 1998,743)的原话是“制度同时是原因和结果”(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这个表述是误导性的:制度必须首先被创立,然后才能反过来塑造行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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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此,在一个几乎不存在国际制度的进攻性现实主义世界中,国际制度无法塑造国际结果的进攻性现实主义立场很容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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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伊奇(Deutsch 1957,38)和Adler and Barnett(1998,esp. 39~40)确实强调权力在建构安全共同体中的作用,伊肯伯里和库普乾(Ikenberry and Kupchan 1990)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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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然,有些制度的效果或许是无意识的结果(Jervis 1997,81~87;1999,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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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将在下一部分中讨论制度能否塑造行为体的集体认同以及行为体间的共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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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这个问题上,进攻性现实主义的立场与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立场之间的分歧同样是难以逾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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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这一点必须根据现实主义者对相对收益的关切来理解。杰维斯区分了三种类型的制度:作为治国术一般工具的制度、作为创新工具的制度和作为结果偏好变化之原因的制度(Jervis1999,55~62)。他接着指出,只有第三种类型的制度才能真正将防御性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区分开来,因为防御性现实主义承认前两种类型的制度的效用(同上,55)。前两种类型的制度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类型:作为治国术之工具或手段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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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此,当一个新自由主义者承认制度可以通过国家认同改变国家对结果的偏好的时候,他已经更接近于建构主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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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可否认,有些建构主义者已经谨慎地指出,共有身份或认同(或其他文化因素)不一定导致合作(例如,Jepperson et al. 1996,39;Wendt 1999,160)。我们在这里的论点既适用于合作的的情境,也适用于冲突的情境:退一步说,完全依靠认同来解释作为社会结果的合作与冲突是片面的。关于冲突与合作的大体上文化主义的理论,见Berger 1998以及许多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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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Risse-Kappen(1996,398)承认,日美同盟对他的理论来说是一个特例。只要美国对日本保持相对仁慈的控制,它其实不应该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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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因此,我们对制度化的理解比新自由主义(例如,Keohane 1984;Keohane and Martin 1995)迄今想到的更为广泛:制度化不仅包括正式的进程,也包括非正式进程(即文化熏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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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的社会演化:从公元前8000年到未来 四、国际制度与国际秩序研究的再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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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的讨论表明,关于国际制度的许多争论很大程度上被误解了。因此,为更好地理解国际制度,我们需要对研究路径进行调整。这种再调整将排除,或更准确地说是综合国际关系(以及更广泛的社会科学)中现有的许多学派、范式或者“主义”,从而把我们带向更合理的制度研究路径。[1]最关键的是,我们必须摒弃整体主义与和谐学派的“非神圣联盟”(unholy alliance),这一联盟长期支配着国际关系(和国内政治)领域的制度研究。相反,研究国际或国内制度时,我们应该采取一个以问题为基础的更有批判性的路径(Tang 20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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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基于问题的制度主义,拒绝整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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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沃尔兹的结构主义革命(Waltz 1979)之后,作为集体主义的一种形式,结构主义学派一直是国际关系中占据支配地位。[2]当讨论国际制度时,作为集体主义的一种极端形式(Tang 2011b)[3],整体主义也始终是一个占支配地位的学派(例如,Cox 1981;Wendt 1999;2004),这部分因为制度是诸如结构和秩序等总体性概念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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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作为集体主义的一种极端形式,整体主义是人类社会研究中的一种不成立的方法。因为个体比集体更具有本体论上的优先性,所以忽视或至少将个体边缘化的整体主义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将集体及其特性加以物体化(例如,结构、秩序):整体主义只能呈现一幅被扭曲的人类社会的画面(Tang 2011b;2013a)。因此,在研究(国内或国际)制度以及更广泛的人类社会时,我们必须拒绝基于整体主义(或结构主义)的方法。在社会科学中,只有基于问题的制度主义,即探寻特定制度的起源与影响的这种研究路径,才是在理论上和道德上都站得住脚的(见以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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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基于问题的制度主义要求用一种接近现实的方法来研究制度的起源与影响。这就迫使或至少允许我们看到制度变迁背后的权力斗争,以及隐藏在制度之后或之中的权力。我们不能简单地假定现存的制度和规范都具有正效用和规范性价值。此外,仅仅因为制度能够将个体(包括国家中的个体)社会化也并不意味着社会化(含蓄地指所有现存的制度)就必然是善的。(Foucault 1980)将制度和社会化等同于善(或者常态)是典型的和谐学派(例如功能主义)的谬误(比如Parsons 1937;1951;Merton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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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糟的是,在国际政治中,我们的族群中心主义经常有意或无意地支持这种功能主义谬误。我们倾向于相信,我们自己的制度和价值观是正确的、优越的,其他人应该服从它们。服从我们的制度和价值观就是好的、善意的和维持现状的,反抗它们就是非正义的、非民主的、非文明的且修正主义的(例如,Bull 1977;Johnston 2001;Johnston 2008;Ikenberry 2008;对此的批评,参见Anghie 2004;Keeley 1990)。这可能是真的,但也可能不是,而做出判断的唯一方法就是去研究特定制度的起源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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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只有基于问题的制度主义才能防止我们将制度以及(更重要的)诸如系统、秩序或结构等宏大概念[4]理想化(和物体化)。规则是为特定的问题而制定的,而一个系统只能由不同的部分组成。作为一个制度(或规则)系统,结构只能是一个漫长历史过程的产物。因为某种秩序是部分地以结构为基础的,所以秩序也只能是一个漫长历史过程的产物。为特定的问题而制定的制度与规则最终组成了一种制度系统(即结构),而结构又成为某种秩序的部分基础。因此,与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相反,无论是社会体系还是它的秩序都不是一个先天注定的运行良好的有机体。结构功能主义的谬误就在于,从秩序或结构入手,却不去探寻规则制订与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以很容易落入将秩序和结构理想化和物体化的陷阱。只有基于问题的制度主义才能允许我们发现隐藏在权力/制度和价值观之下可能存在的不公正、支配与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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