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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基于问题的制度主义是实现一个更好的(尽管总是不完美的)基于规则的世界的唯一正确路径。人类社会的根本挑战是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挑战,而不是某种宏伟的设计。这样一来,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一个正确的制度主义路径必须与这种“应对”精神相一致。无论是建构主义或英国学派,整体主义的(或结构主义的)路径在实证上和道德上都与这种精神不相一致(早先的批评,参见Ringmar 1997,285;Neumann 2004;Checkel 2007b,7;另见本书第五章)。只有基于问题的制度主义才与这种精神相一致。确实,只有基于问题的制度主义才与保存人类自由的精神相一致(Tang 2011a,第五章),因为这种制度主义是建立在关于制度及更广泛意义上的人类社会的社会演化范式之上的[早前多少有一点演化论色彩的阐述,参见Popper(1945)1967;Hayek 1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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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福柯式的或批判性的制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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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们理解权力与制度不可分割且权力/制度可能造成不公正(Foucault 1980;Tang 2011a),我们就显然需要对(国际)制度采取更具批判性的路径。[6]夸张一点儿说,每当你研究权力、知识和制度时,你都需要将福柯铭记于心,因为对于权力/制度的福柯式路径可以使我们避免一些明显的分析与规范的陷阱(Keeley 19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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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批判路径避开了一直支配着国际制度研究的和谐学派。例如,新自由主义相信,自我中心主义者间反复的互动演变出合作(Axelrod 1984),而反复的(合作性的)互动又导致国家间(合作性)观念、规范与行为准则的制度化。结果,根源于和谐学派,新自由主义者经常隐含地否认制度可能会减少福利(一个简要的例外,参见Barnett and Finnemore 1999,701,726~727)。相反,他们或明或暗地假定(并因而聚焦于)国际制度与秩序中“仁善的、自愿的、合作的及合理的”一面(Keeley 1990,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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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制度往往是由权力建立和维持的,所以制度损害福利的可能性是真实的,因而不能被排除(Tang 2011a)。例如,主权观念反映了欧洲历史上获胜联盟的偏好,而主权观念的传播首先是由殖民化推动的,后来才由非殖民化所推动(Barkin and Cronin 1994;Hager and Lake 2000;Osinder 2001;Anghie 2004)。类似地,西方殖民主义曾对“国际法”的订立起到核心作用(Keal 2003;Anghie 2004)。同样,自由贸易的概念是权力政治的产物,由不同时代的先进商业权力所推动[Polanyi(1944)2001]。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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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虽然有一些例外(Anghie 2004;Cox 1981;Keeley 1990;Nayak and Malone 2009,Meyer 2008;Said 1993;Shinko 2008;Schweller 2001;Worth 2011),但大多数对现存制度的研究都或明或暗地意欲将现存的制度和秩序正当化、合法化(例如Ikenberry 2000;Checkel 2001;Johnston 2001;2008)。这样一来,许多国际制度学者仍然继续着“为权势利益服务”的错误行为,而这正是现实主义者所严厉批评和谴责的(Carr 1939;Morgenthau 1978,10~11;Waltz 1979,201,205;参见Keeley 1990,84)。他们继续扮演着“蹩脚的安慰者”的角色(Koskenniemi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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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尽管国际关系理论家现在对待批判精神的态度稍微严肃了一些(例如,Keeley 1990;Jackson and Nexton 2004;SterlingFolker 2004;Mattern 2004;Meyer 2008;Worth 2011),但大多数国际关系理论家还没有领会批判性地理解国际关系的全部含义(参见Brass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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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个更具批判性的制度研究路径,国际关系学者的任务就不是通过识别现存国际秩序中的正义与合法性来唱赞歌(例如,Keohane 1984;Ikenberry 2000;Clark 2004;2007),这是政治家的工作(如果你希望,他们会做得更好)。相反,尽管不能否认一些制度确实提升了人类福利,但是国际关系学者的任务就是要本着福柯(Foucault 1980;2000)、葛兰西[Gramsci(1926—1937)1992—1996]、萨义德(Said 1978;1993)和摩根索(Morgenthau 1970)的精神去揭示国际政治现存制度/权力和秩序中的伪善、不公正与不合逻辑。换言之,我们应该聚焦于削减福利的制度,关注它们是如何形成并延续的,以及好的制度是怎样被腐化并最终被坏的制度所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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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们应该走得更远。我们应尝试记录那些针对霸权规则、价值观和规范而进行的,有时虽欢欣鼓舞,但更多时候却具有悲剧性的反抗与斗争。我们与其像罗伊斯–施密特(ReusSmit 1997,568)那样仅仅提到“抵抗代表了当代世界政治中的一种更令人感兴趣的张力之轴”,然后便不再深究,不如深入地观察这些抵抗与斗争,并理解其背后的逻辑、权力与观念。只有这样做,我们才能从一个底层的视角真正理解在国际系统/社会形成过程中固有的、充满冲突的进程,而不是一边鼓吹启蒙的胜利,一边将抵抗与斗争弃置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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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自我中心主义和族群中心主义,我们都倾向于视自己的道德为普世性的,更重要的是,都有一种将我们的道德普世化的冲动(见以下讨论)。然而,正如麦金太尔(MacIntyre 1984,265~266)敏锐地指出:“不属于某个特定社会的道德观是不存在的。”这样一来,我们应该对任何宣称普世性的道德伦理保持警惕——无论它来自“他们”还是“我们”。权力和制度研究的批判性路径帮助我们将自我中心主义和族群中心主义最小化。确实,它要求我们对我们基于族群中心主义的、关于价值规范的信仰保持一种持续的自我批评态度。我们当然需要规则来调整我们的互动,但是这些规则必须持续地得到审视、挑战和改革,并在必要时被推翻。只有当我们能切实地研究制度时,我们才能审视、挑战、改革并推翻那些不公正的规则。相比之下,正如福柯所敏锐观察到的(Paras 2006,131),或公开或含蓄地支持将(自身)价值普遍化的可能性的研究路径都是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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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值得指出的是,正是在这种批判性的基础上,我们需要一种更加基于问题的制度研究路径。因此,批判的或福柯式的制度研究路径使基于问题的制度研究路径成为必然。在研究制度时,只要我们仍以结构或系统等宏大概念为中心而不去深入考察具体的制度/权力关系,我们就不能真正地发现,遑论矫正、不公正与不平等。因此,从方法论和规范性而言,一个大体上结构的而又批判的权力和制度研究路径只能是一种矛盾修辞法。在对某个社会体系(或秩序)做出任何规范性的判断之前,我们必须分析治理特定问题领域的特定制度,正如在对整座森林做出判断之前,我们必须先考察树木。否则,我们必然会将观念物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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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迈向制度研究的社会演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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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十年中,对国际制度的研究被(美国的)新自由主义、(自由的)建构主义和英国学派(多元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所支配。[7]然而,上面的讨论表明,所有三个学派都存在根本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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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关键的是,三大学派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诞生时,就受到了结构功能主义的重要影响(Parsons 1937;1951;Merton 1968),即使当时在社会学和人类学中功能主义已经受到质疑(例如Wrong 1961;Dahrendorf 1968),也许只有在(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和国际关系中,结构功能主义仍然保持一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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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是整体主义与和谐学派之间最初的“非神圣联盟”(Tang 2011a;2011b)。尽管功能主义对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所言甚少(因此,它没有真正提供一个制度变迁理论),也缺乏一个制度体系(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理论,但功能主义却强烈地暗示了一种被误导的制度变迁和制度体系理论。对功能主义而言,任何制度都是为提升集体福利而存在,所有这些制度形成了作为一个和谐社会秩序一部分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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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对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Sterling-Folker 2000;另见Keohane 1984;Martin and Simmons 1998)。虽然新自由主义通过考察制度变迁的实际进程和制度的实际影响与结构功能主义的整体主义保持距离,但从功能主义那里,新自由主义沿袭了制度研究的和谐路径。[8]最为显著的是,在新自由主义那里,虽然有(狭义的)权力卷入的利益冲突可能存在,但在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却不存在实际冲突:制度是为了合作与协调而反复讨价还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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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派从一开始就主要以制度和秩序为中心(Bull 1977;Little 2000;Buzan 2004;Linklater and Suganami 2006),以至于它可被恰当地称为“英国的制度主义”(Evans and Wilson 1992;Suganami 2003)。英国学派内部有两个分支:多元主义者和社会连带主义者。虽然两者间存在重要的差别,但就结构功能主义的两个支柱而论,英国学派的两大分支在本质上是相似的。总的来说,与新自由主义相比,英国学派是结构功能主义的一个更为精确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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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虽然二者有分歧,但英国学派的两个分支主要都在探讨三个“宏大概念”(即国际系统、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而没有为真正地理解制度与秩序的形成进行实证性的研究(Copeland 2003;也有例外,参见Clark 2005;2007)。因此,二者都坚定地遵循了整体主义路径。同时,通过强调合作、协调与一致的可能性,二者也都坚定地加入到和谐学派的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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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英国学派的多元主义实质上是改头换面的新自由主义:二者关键的不同在于,多元主义既强调正式规则(比如条约),也强调非正式规则(比如规范),而新自由主义只是强调正式的规则。[9]另一方面,英国学派的社会连带主义是改头换面的、规范的、康德式的社会建构主义(Adler and Barnett 1998,9~15;Buzan 2004,10~15;Copeland 2003,430)。社会连带主义认为,只要我们去做,一种共同的文化和价值体系就会在国际系统中出现,并推动我们走向一个世界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都遵循相似的法律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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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构主义阵营内部,也有两大分支:整体主义(或结构主义)和非整体主义。整体主义者(例如Onuf,Wendt)已渐渐向英国学派的社会连带主义靠拢,只用哲学语言讨论宏大的概念(例如,Onuf 1989;Wendt 1999;2003;Linklater and Suganami 2006)。值得称赞的是,非整体主义者(例如,Adler 1991;2005,Crawford 2002;Checkel 2007;Johnston 2008)保持了对社会建构真实进程的关注,从而避免了整体主义的陷阱。[10]然而,虽有区别,但整体主义者和非整体主义者都遵循社会建构进程研究的和谐路径,无论是制度还是文化。对于观念主要凭借权力传播这一事实,鲜有建构主义者能自圆其说,因此这一往往血腥的传播过程被建构主义者有意地忽略了。他们很乐意相信,好的观念通过和平手段存在和传播。然而,没有权力(往往是野蛮的权力),即使好的观念也无法传播(Keal 2003;Anghie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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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国际制度研究的重新定向需要一个全新的路径。我们的讨论表明,只有社会演化范式才是有效的路径。社会演化范式摒弃源于功能主义的各种制度研究路径,同时坚持一种更加基于问题的且具有批判性的国际制度研究路径。在考察诸如制度变迁进程等具体的社会事实时,这一路径将社会科学中各种基石性范式有机地综合了起来(Tang 2011a;20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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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中制度研究路径的回顾,见Tang 2011a,特别是第二、第三章及其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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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沃尔兹(Waltz 1979)当然受到功能主义的启发,尤其是受涂尔干的启发。关于这一点,见Goddard and Nexon 2005;Buzan and Albert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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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见Bunge 1996,第九章。Bunge用系统主义(systemism)表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综合(同上,第十章)。Neumann(2004)用机体主义(organicism)表示整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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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显然,所有这些宏大概念都是不清楚的。我将在别处定义它们并辨别出它们之间的关系(Tang 2016a,以及本书第五章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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