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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不完全的[法里德·扎卡利亚(Fareed Zakaria)称为“不自由的”]民主制度对于其国民和其他国家来说可能很危险。[4]俄罗斯、土耳其和伊朗等不完全民主国家虽然有一些民主成分,但是很多特性都还远非成熟的或完全的民主。如果选举中禁止反对派代表参选,或不允许他们平等地利用媒体和资源,组织类似的活动,或以某种方式操纵投票过程,那么这些国家虽然看上去是民主国家,实质上却不是。这些国家往往缺乏或完全没有对权力集中和行使权力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因此,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很容易被利用,煽动大众反对国内的少数派及外国干预,或国内国外同时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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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外交政策(或服务于外交的各种公共政策)需要确定并坚持优先事项。管理就是选择。如果一个政府因其国内行为而成为批评或制裁的对象,就很难在某些国际政策问题上为其争取到支持。中东的权威主义国家、俄罗斯等国都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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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美国并不例外,因为所有政府都必须决定其外交政策中的优先事项。但是,美国有一些明确的方面,包括威尔逊传统的强大影响、威尔逊理想主义引发的激烈争论不断、美国的角色和影响给整个世界带来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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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一点,这里提出的与主权义务相关的建议都以尊重主权为前提。主权必须继续作为国际秩序的基石。威斯特伐利亚以前的世界并非和平,所以必须避免再次出现一个国家或实体经常干涉另一个国家或实体的现象,更关键的是要避免任何接管或征服领土的企图。这反过来要求维持全球和区域两个层级的权力平衡,以维持和加强主权秩序的最佳状态,包括广泛接受对政府而言有意义的自治区、充分尊重既定边界,不得通过使用武力或其他强迫形式改变边界。这种合法性的定义和国际关系方法可以概括地称为“世界秩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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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世界相互连通的现实,将这一观点向前推进,扩大和采用更新的秩序理念,目标是围绕一个更广的主权方法达成共识,纳入边界以外的义务。这就是“世界秩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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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主权义务与现实主义有重叠,但是现实主义强调大国关系,范围狭窄,不足以适用于这个各种全球问题、区域国家、非国家行为体都拥有影响力的世界。大国对峙是一种动力,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唯一驱动力。探讨主权义务概念的另一种方式是,主权义务代表了一个时代的现实主义,在这个时代,全球化对历史进程施加了强大的作用,并由此影响到国家的利益。主权义务是适应这个全球化时代的迫切需要而更新后的现实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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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指出,传统秩序的一些要素将继续保持。第一个要素是尊重边界并承诺不使用武力或其他强制手段改变边界。全世界大多数政府都支持这一原则,尽管在实践中并非绝对支持。当这一规范被违背时,会遇到军事干预(如萨达姆入侵科威特)或经济制裁(当俄罗斯干预克里米亚时)。虽然无法就具体制裁或惩罚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整体上,不以武力获取领土的原则广为接受,实际中也是如此,虽然还达不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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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或传统秩序的第二个要素是政府在其国境内拥有相对自由行事的权力,这一点需要深思。这一概念受到《世界人权宣言》和《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限制,也受到已经颁布并普遍接受的“保护的责任”原则(以下简称R2P)的制约。但是,这些限制在什么时候(以及如何)使用尚不清楚,特别是一个政府为了维持国内秩序(和公民的安全),哪些行为是可接受的、应该接受?在哪些方面会越界,从而构成一定程度的镇压甚至更糟糕、有悖于主权责任?由谁来决定?补救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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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无情的事实是,无法概要地回答这些问题,如果非要这么做,可能不仅会失败,还会暴露出对R2P中基本概念的背离。在利比亚干预之后,很多国家甚至开始怀疑:如果R2P只是个投票的事情,是否应该原则上支持它?更明智的方法是,遵守R2P的现有规范,在出现因政府行动或不作为而威胁到人民福祉的情况时,召集全球或区域会议。套用一句法国古谚语,智者是那些告诉你为什么有些事情在原则上行不通、但实践中显然可行的人。所以有些时候,最好尝试在实际中解决问题,而不是着力于原则。如果其他所有条件都相同,区域机构可能比全球性组织更合适解决问题,因为如果一场危机可能导致大规模难民潮,而当地的许多国家与此息息相关,它们会加入应对这一危机的行动。区域方法还能削弱大国政治的影响。虽说如此,中东事件表明,如果区域机构因为受制于意见分歧或缺乏能力而难以为继,区域方法就不是防止大规模平民生活无助或制止灭绝种族行为的灵丹妙药。总之,这类问题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现在和将来都没有现成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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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再补充一点。如果美国或其他任何方面要求以R2P的名义实施干预,必须仅限于人道主义干预。这也是主权义务范畴的问题。在利比亚,用R2P作为掩护进行政权更替,这削弱了R2P要想实现的原则。如果因为某种原因需要进行政权更替,那么应该直言不讳,即使其中有部分或全部出自人道主义的动因,也必须与R2P泾渭分明地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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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族自决在未来的角色,并不容易达成共识,无法确定哪些具体因素会决定美国或其他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但是,我们可以从修正“民族自决”这一概念开始。民族自决并不是单方面寻求建立自己国家的意愿,“国家”这一概念涉及自己宣称和世界承认两个方面,此前有一个先例诠释了这一点。1978年埃及和以色列之间签订了《戴维营协议》(Camp David Accords),并没有将自决权的原则扩大到巴勒斯坦人,而是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应参加所有关于巴勒斯坦问题决议的协商过程”这个理念。[5]如今已不同于去殖民化时代,对民族自决不再有自然而然的支持,支持的可能性已降低。但是,只要有正当的历史原因、强有力的依据、相关人口给予支持、领土可行、具有一个主权实体履行其义务的潜在能力,现存政府同意对要求独立的诉求持开放态度。还需要考虑现存政府在放弃一部分领土和人口之后,其整体国力会受到的影响。相关政府同意在相互协商之后再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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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恐怖主义不可接受性,也许会签订更广的国际协议。前文中定义了“恐怖主义”:故意通过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使用武装暴力来追逐其政治目标。前面也谈到,即使恐怖分子的诉求被认为是正义的,当今世界也不再容忍。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谴责十分普遍,授权采取集体行动应对恐怖主义活动。事实上,在这一问题上可以说最具共识,国家不仅有权利、也有义务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反对恐怖主义以及为恐怖分子提供庇护或支持的国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支持自卫权)和联合国安理会多年来通过的决议,政府几乎拥有以任何方式打击恐怖分子的全部法律依据和政治权力,无论是预防性、先发性还是反应性。重要的一点是,当政府实施反恐行动时,由于所打击的对象是真正的恐怖分子或恐怖团体,所以应当精心设计攻击行动,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包括采取保护平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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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应加强现有关于反对扩散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规范,争议颇多。其重要性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些武器,尤其是核武器,会产生破坏性影响,而且,存在核燃料和武器落入恐怖分子之手的风险。随着更多国家能够获得这些核燃料和武器、武器库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可能性也同步增长。有人提出,扩散也可能带来稳定。这种想法无异于异想天开,十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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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这种“横向扩散”还存在偏见,但目前国际倾向(《核不扩散条约》强调)实质上是通过限制各国获得有关技术、核燃料和武器来阻止扩散。伊朗的情况表明,很多国家都支持要防止进一步扩散,但是在应该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方面(即捋顺和分开制裁、封锁、破坏等行动),又意见各异。根本问题在于,如果一个政府将核计划列为优先事项,就有能力发展或获得核武器。以色列、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鲜的行为都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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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反对核扩散的广泛共识相比,对于扩散发生后如何应对的共识少之又少。《核不扩散条约》只有限定拥有核武器的规定,没有其他有意义的国际规范约束扩散本身。而且如果一个国家不是《核不扩散条约》的签署国,就不受这一条约的限制。对于核扩散,可以选择接受既成事实,以色列、印度和巴基斯坦都属于此类。这一方法寻求阻止把核武器投入实际使用,并降低它们落入“别有用心之手”的可能性。这可能需要必要时提供某些技术,来增强武器及相关传送系统的“指令和控制”和操作安全。此外,危机发生后,为防止升级,还可以提供情报信息、启动外交手段。如果敌意明显,先确定报复方案已准备到位,然后向对方传递出必要时将使用此方案的信息,启动威慑机制。也可以将防御系统(如反导弹系统)部署到位。这一方法已经从阻止扩散升级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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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的情况不同。他不同于以色列和印度,对这两个国家我们有信心,相信它们能负责任地管理自身所拥有的核武器,但是对朝鲜没有这种信心。朝鲜也不同于巴基斯坦,核武库的规模还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不可逆转。因此,一些人仍然希望能够说服或迫使朝鲜接受对其核武器和运载系统的限制,甚至同意全部放弃。我把这一方法描述为“外交扭转法”。我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在朝鲜领导人眼里,核武器是他们政权存在的最大保障。他们还认为可以把核武器用作讨价还价的主要利器(如果不是唯一的),所以必须拥有。事实上,朝鲜领导人金正恩在2016年5月也提到了这一点,他说核武器是朝鲜的一支威慑性力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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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替代性治理方法(可与外交扭转法并行或补充)是忍受扩散,直到有情报表明核武器即将被使用或转移到另一个非国家行为体(如恐怖组织)。这时,就可以针对这种迫在眉睫的威胁选择采取先制打击。这需要及时收到准确和相对明确的情报,并且具有采取行动的意愿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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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国际法对这种情形给予一定的支持。但是,几乎不可能提前或理论上让国际社会签订正式合约,接受这种行动。但如果能够证明威胁确实真实存在,而且迫在眉睫,行动的合法性会得到更多理解。这样的磋商也能向中国发出警告:如果坐视朝鲜发展核武器不管,将会产生不良后果,中国应该对朝鲜施加更多压力,迫使朝鲜抑制核计划。推广和宣传这项政策也会引起朝鲜方面的注意,可能限制其行为,即使朝鲜从不承认国际政策对其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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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还有第三种替代方法,就是努力获得国际支持,认可为预防制止核扩散而采取的行动具有合法性。前文讨论过,预防性(不是先制)行动是针对集聚性威胁而不是实际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胁采取行动。这正是2002年9月乔治·沃克·布什政府公布的国家安全战略中的构想,这份文件明确指出:“在这个文明的敌人公然积极寻求世界上最具破坏性的技术的时代,美国不能在危险不断积累时无所作为。”[7]预防在原则上提供了一种手段,能够在对方生产出核武器之前打乱其计划,或者在对方已经有一种或多种武器的情况下防止其武器库进一步扩张,更宏大的目标是摧毁其既存武器。使用恶意软件(据称由美国和以色列实施)干扰伊朗铀浓缩计划中的核心——计算机,也属于预防性行动。同样,使用常规导弹打击可疑核设施也是预防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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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这种立场几乎不可能获得国际支持或者同情,因为一些政府认为这等于给美国发放许可证,使其可以凭此攻打朝鲜或伊朗等国家,必然会加以抵制。并不能确定这一方法是否一定明智,因为前文提到过,如果频繁采用预防性攻击,这个世界会更加充满暴力和危险。但是,美国不想把拥有核武器的权利拱手交给其他国家,而且如果结论表明预防性行动是一个不错的可行选择,也不想放弃这一选择(针对伊朗的情况曾考虑这一方案,也许未来会再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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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使用预防性攻击还有其他问题。首先,这种攻击必然基于不完整、可能不准确的情报。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就是一个警示。其次,不可能假设所有预防性攻击都能实现预设目标,因为核设施越来越隐蔽,保护得也越来越好。再次,预防性攻击本身也是一种战争行为,可能会触发某种形式的报复性反应。我说“可能”而不是“肯定”,因为以色列在1981年和2007年分别对伊拉克和叙利亚核设施实施预防性袭击后,没有引起对方的报复。但是,对朝鲜或伊朗的预防性攻击必须假设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报复,如果是朝鲜,肯定会造成韩国和日本一定时期内的停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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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因素加总后发现,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政府支持防止核扩散的规则,但很少支持通过军事行动防止扩散或者在发生扩散后积极扭转局势。面对迫在眉睫的威胁时,只要能够证明是形势所迫,先制行动能够获得很多支持。可能有人会提出,《核不扩散条约》限制只有5个国家(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和中国)有拥有核武器的权利,规定其他国家不得拥有核武器。虽然这5个国家在对另外拥有或寻求核武器的国家采取行动方面没有无限的权利,但是它们有权利做什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做,都是必然会被提出的问题。把这些问题作为双边和多边会议讨论的话题就很有意义,并非为了最终签订正式的协议(事实上不会达成协议),而是因此来增进了解,知道什么情况可能会导致在一个或更多政府看来是合法的预防性或先制行动。而了解之后,很可能产生积极影响,俄罗斯、中国等国家会考虑怎样才能确保朝鲜或伊朗等不会达到临界点,触发美国采取这种行动;还可能在美国(最可能采取预防性或先制攻击的国家)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帮助降低不良反应的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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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在许多方面是全球化的典型表现,反映出地球上所有活动的综合结果。各个国家所受到的影响并不均衡(从气候变化到生活在易受海平面上升影响地区的人口),与它们在这个问题的贡献度无关。边界在此毫无作用。大家普遍认为,气候变化真实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并对地球及其居民的未来构成重大威胁。但是在确定做什么以及谁来做时,难以取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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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气候变化应该属于主权义务的范围,因为任何国家在其边界内的碳排放,都构成气候变化的一部分,会对这个世界产生影响。换言之,气候变化是各地活动累积到一起的结果。因此,它在根本上不同于空气污染和水污染,这两种污染是由局部活动造成的局部后果。
1703240921
1703240922
达成共识的难点在于确定每个国家应承担多少“份额”,是减少自己的碳排放、帮助其他国家减少碳排放,还是两者皆有。前文讨论过,设置全球上限、分配国家比例、固定碳排放价格等尝试都受到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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