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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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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管治要取得成功,其所需的第二个特征就是预防“负外部性”。海盗章程为了实现这点,就订立了规则,细致地约束那些可能会引致恶性意外的活动——这些意外是会有损船员之间的更广泛合作的。以罗伯茨船长那条船上的海盗章程为例,这份章程就要求他们的船员将其武器保管好,又或者以菲利普斯船长的海盗章程为例,看看他们又是怎样约束“负外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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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没做好武器保洁工作使得开战时这些武器不好用了,或者有人玩忽职守,那么在分配战利品时这些人的所得份额将会被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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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茨海盗章程里还对喝醉的船员有所限制,不让他们发出噪音,好让那些没有喝酒的海盗能好好睡觉,并且“阻止他们(指喝醉酒的船员)的堕落”。此外,该章程还禁止在船上打斗,因为打斗会损害全体船员的战斗能力。同时这个章程还禁止诸如赌博一类可能会引发打斗的活动。基于类似的顾虑,有些海盗团伙的章程还会禁止女人(以及年轻小男孩)出现在船上,因为他们的出现,会导致船员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甚至可能引发打斗。曾有一名海盗手中的俘虏评论道:“在避免内部骚乱这一点上,这可是一条很好的政治规则,而且还得到了严格执行。”类似的,一些海盗船上还会禁止某些危险活动
:在满载易燃易爆物品(例如火药)的地方开枪或者抽烟。根据约翰-菲利普斯那条船上的海盗章程所写,“如果有人开火,或者在没给烟枪套上保护套的情况下在货舱里抽大烟,又或者是提着没加上灯罩的蜡烛,那他将要接受前一条章程中所提及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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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们通过立法监管而不是创立私有财产权来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其所秉持的理由和大学宿舍是一样的。以海盗身处的特殊情况看来,立法监管的成本更低。尽管从原理上讲,海盗也可以创立私有财产权来克服这些“负外部性”,但是,就拿要在货舱里抽大烟的海盗为例吧,如果他要和每一个海盗都分别谈判一番,以敲定他要分别支付给他们多少钱来买下他的抽烟权利,那这当中的交易成本未免太高了。相反,要是通过订立规则禁止在货舱里抽烟,成本就相对不那么高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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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强盗们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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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章程还满足了成功管治所需的最后一大特征,即供应公共物品。在海盗这里,公共物品指的是某种早期的社会保障或者说劳工赔偿,供应公共物品就是通过设立这些保障或赔偿来激励船员们全力以赴工作。海盗章程里明确规定了,在战利品开始按海盗协议中所订立的薪酬结构进行分配之前,必须先从当中拨出一定数量的战利品来补偿那些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船员。罗伯茨船长的海盗章程中,其第九条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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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人在工作岗位上失去了一条胳膊或者一条腿,或者变成了瘸子,他将可以从公共物资中提取800西班牙大银币的补偿;至于其他受伤较轻的,也会相应地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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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海盗的劳工赔偿方案可是非常详细的。失去不同的肢体会获得不同的补偿,这也反映出了在海盗眼中,不同的肢体价值不同——这些价值主要是与工作目的紧密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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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至少在一伙海盗当中,残疾保障是会无限期持续支付的;这条船上的海盗章程是这样写的:“要是有人如此不幸地在战斗中失去了四肢之一,那他将可以获得150磅,并且只要他愿意,他可以一直和同伴们呆在一起。”想必是要持续从船员们的“公共物品”中划拨一定份额供养残疾同伙了。海盗式“社会保障”能够激励每一个海盗都倾尽全力,或者说,至少能削弱消极怠工的动机。这样一来,就提高了海盗们通过杀人越货获取利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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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激励大家倾尽全力,海盗章程中还包含有奖励规定,会从共有的钱财中划拨额外的奖金奖励那些在战斗中表现出非凡勇气的船员,例如第一个发现潜在目标的船员等。以西印度海盗的规则为例,“那些行动果敢并且通过实际事迹展现出非凡勇气的船员,或者那些俘获了一条船的船员,都应该从共有战利品中分得奖金”。类似的,爱德华·洛那伙人的海盗章程里第八条写道,“第一个发现目标船只的人,理应获得船上最好的手枪或者一件小型火器”。这些奖励肯定都发挥了效力,因为约翰逊曾这样写道:“我们必须注意到,海盗的瞭望警戒工作做得很好,因为根据他们的章程,第一个看到远方船只的人,在大家最终认定那船只是值得下手的猎物并且成功俘获之后,将得到船上最好的手枪。他所得到的奖励,远超过他应得的分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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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海盗章程具备了成功管治所需的三大特征。更令人惊叹的是,他们是在没有政府协助的情况下自行做到的。由于海盗宪章又短又简单,它们不可能涵盖所有可能会影响一个帮派的各种偶然事件;从这个角度看来,它们总是不太完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某件重大事情发生的时候,船员们就会聚集在一起,像“法官”一样针对那些没有明确写进章程里的不明情况做出判断,看看该应用哪条规定或者某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作何解释,“万一大家对这些法例的理解有疑问,并且引发了争论,而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有人违反了这些法例的话,那就要任命一个裁判委员会来解释这些法例,并且就存有争议的案例进行裁决”。由此而产生的“海盗法庭”(通常人们都是这么称呼这样一个组织的)就为海盗宪章创设了一个类似司法复核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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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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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盗宪章,我们在上面曾提及其一大重要特征,但我们尚未对此进行详细探讨。这个特征就是,他们是如何执行全体船员所达成的共识的。海盗们为什么要达成这些共识呢?简短点的回答就是要提高他们的赢利能力,复杂点的回答就是对宪章的一致看法能从三个方面提升海盗的赢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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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方面中,理解第一个方面的最好方法就是搞清楚进行管治时所产生的两类成本有何差异之处——这种差异是由诺贝尔奖获得者、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以及本应获得诺贝尔奖的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发现的。其中一种成本叫“决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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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成本”就是订立一套管治社会的规则时所要付出的成本。就各条可彼此替代的规则抒发自己的赞成或反对意见并就此展开辩论,然后再对不同的提案进行投票表决——这就是“决策成本”的两种展现形式。当投票人数不多的时候,这类成本就不高。但当投票人数越来越多的时候,这些成本就会变高了。另外一个影响决策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就是决策时所使用的投票规则。投票规则的一个极端就是独裁统治,由于在独裁统治之下,只有一个人能决定这些规则。因此,在独裁统治下,决策成本是极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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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规则的另一端则是全体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必须就此投票,最重要的是,由于要获得每一个人的同意,就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其他潜在的资源来说服大家接受提案。因此,在需要取得全体一致的决策过程中,决策成本是极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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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管治时会产生的另外一种成本叫“外部成本”。外部成本是由那些对最终决定下来的规则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所要承受的成本。 “外部成本”会有多大,取决于社会进行决策时用的是哪种投票规则。以一部新法为例,要是只要有10%的选民同意它就可以获得通过,那管治的成本就会非常高了,从原理上看,这样一部新法要是获得通过了,那将有90%的人反对这部法例。比较靠近这个区间另一端的情况是,例如要求获得绝对多数人的同意才通过一部新法,那“外部成本”就会低得多了。在这样的投票规则下,只有数量相对较少的一群人要在自己所反对的法例治下生活。而这个区间另一个极端就是全体一致,全体一致决策方式下的“外部成本”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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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需要获得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同意才能通过规则时,决策成本将会变得更高,而外部成本将会同时变得更低;有鉴于此,面对进行管治时所产生的这两种成本,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我们当然想让管治时的总成本最小化,但当我们尝试降低决策成本时,我们就会让外部成本升高,反之亦然。那我们该怎么做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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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当我们试图降低其中一类成本时另外一类成本将会升高多少。譬如说,如果需要定夺的是一件极为重要的大事,那么,接近“全体一致”那一端的决策方式也许更为高效。因为对一个重要决定来说,持不同意见者所承受的外部成本将是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以稍高的决策成本来防止产生更高的外部成本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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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一个社会要决定允许个人赚得多少钱,那么全体一致的决策方式会更为高效,尽管这意味更高的决策成本。但如果需要定;夺的是一件甚不重要的事情,那情况就会大不一样了,譬如,规则该
:写在哪种纸张上一一在这种情况里,由于获得全体一致的成本极高,而以简单多数方式或者独裁方式决策时产生的外部成本却非常非常低,那么一种只需要获得小部分民众支持的决策方式将更为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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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推论解释了为何海盗们需要就他们的章程达成全体一致。由于这些章程建立了一整套规则体系,同意这些规则的海盗将需要在其余下的海盗生涯里与他的同伙一起生活在这些规则的统治下(这些规则包罗各个方面,从禁止偷盗,到分赃方式,到劳工补偿,都涵盖其中了),因此,当有海盗不同意这些规则但必须遵守这些规则时,他所承受的由全体一致决策方式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将十分巨大。这种情况与我们在第1章中所探讨过的用“简单多数”的方式选出船长或者舵手的做法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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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看,选举时采用简单多数方式比起全体一致方式更为合理,因为尽管选择何人为船长和舵手非常重要,但这并不比海盗以及他们在船上的头头需要遵从的整套规则体系来得重要。由于选择船长和舵手时的外部成本相对较低,为了降低决策成本而接受一些额外的外部成本是有道理的。因此,和制定宪章不同,海盗们都是以简单多数的方式来选出船长和舵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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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们在制定宪章时需要达成全体一致的第二个原因又要归结到我们在第1章中讨论过的头目们的压迫行为。还记得吗?海盗们通过民主选举船长以及舵手并在他们之间分权来制约船长可能出现的压迫行为;舵手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如果没有他,船长就会独揽所有这些权力了。因此,舵手负责分发战利品和补给,并且对违反规则的海盗加以惩罚。通过将此类权力转移到舵手那里,海盗团伙就可以对船长的权力加以制衡了。但是,又该如何防止舵手滥用权力,防止他在执行任务时剥削自己的船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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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产生舵手这种做法是对舵手权力的一种制衡,而海盗宪章就是另一种制衡了。海盗宪章通过明细列出各项法规、补偿方式以及惩罚措施来限制舵手在其岗位上所做出的决定。由此,他在行使船员们所赋予他的制衡船长的权力时,其可以发挥的空间就被收窄了。例如我在之前所指出的,某伙海盗的宪章中会写明,瓜分某一趟打劫行动的战利品时,每个海盗各可以获得多少份额。这就约束了舵手在赃物分配方面的话语权,从而也使得他难以欺骗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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