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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拥有N名海盗的团伙中,要是加入一名奴隶能增加一份价值为1000美元的赃物,那么,每一名拥有自由身的海盗就能因为让这人做奴隶而额外得到一份“1000除以N”美元的赃物了。注意了,这种情况和种植园主的大不一样,种植园主是完全享有由他的奴隶所创造的1000美元额外收益。相反,每一个自由的海盗只能享有1000/N美元的额外收益。从这个方面看来,海盗们从奴隶制那里获得的收益是“分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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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补充一些实实在在的数字,用以说明对海盗来说,将黑人水手当作奴隶使唤所带来的收益对他们来说有多么分散。就如在前言中所指出的,平均每艘海盗船都会有大约80名船员,然而,这个数字同时包含了自由人和奴隶(假设海盗船上真的有奴隶)。要是如金科的数据所显示的那样,平均每个海盗团伙中有25%的人是黑人,为了论证可以进一步假设,团伙中所有的黑人都是奴隶,于是余下的其他船员(共60人)可以平均分享他们的赃物。这意味着,要是如上面所举的例子那样,每增加一名黑人奴隶可以让海盗团伙多得1000美元收益的话,那么每一个自由的海盗所能分到的额外收益就是最多16.67美元,或者说,大约是由这个奴隶所创造的额外收益的1.67%0于是,在海盗报酬体系之下,每一个海盗只得到了不到2%的额外收益,但要是他像种植园主那样是奴隶唯一的主人,他是有可能独享的。现在这个不到2%的份额实在是挺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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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对每一个海盗来说,奴役黑人水手的成本是非常“集中”的,每个海盗都要承担奴隶制缺陷所带来的成本。奴役一个黑人水手所产生的成本和奴役一个白人水手所产生的成本是非常相似的。尽管此类分布到每个人头上的成本都是分散在所有自由的海盗身上的,但强制征募船员所产生的最重大成本,也就是导致整个团伙被抓甚至被处死的威胁,是会分别集中到每一个海盗头上的。和每一个海盗所能享受到的由奴隶制带来的收益(就是钱和货物)不一样,奴隶制给他们所带来的成本是无法均分的,例如死亡,如何均分?如前面所探讨的那样,在海盗的报酬体系下,每一个海盗原则上只能得到1.67%的由奴隶创造的额外收益,但原则上他却要100%承担由这个奴隶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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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起来,一个奴隶可能给他的船员同伴带来的成本就是60名海盗的性命;但从单个海盗的角度来看,也就是从他们那自私自利的成本收益计算公式来看,其余59人的性命是不会考虑进去的。对他来说,唯一成本高昂的死亡就是他本人的死亡,而这一个成本永远都只会由他一人完全承担。相反,一个奴隶带来的“集合收益”只是在原则上可以有某一个海盗独享,前提是,他就像个种植园主那样独享这个奴隶的劳动成本,那样他才可以100%占有所有由这个奴隶产出的收益。他之所以无法独享的唯一原因就是海盗船上的奴隶劳动成果所有权体制,这可是海盗报酬体制的衍生物,这个体制使每个自由的海盗都是这名奴隶劳动成果的“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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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被强征来的白人一样,奴隶也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导致海盗团伙被抓。其中一种方式就是在政府部队接近船只时只做最少的反抗,使得他们的团伙在战斗中落败,然后使政府能抓住奴役他们的人。更重要的是,少数族裔的奴隶也可以和那些被强征来的白人一样起义造反,并且让他们的奴隶主接受法律制裁。我们之前已经探讨过好几个这样的例子了;当然了,白人能这样做,不是白人的奴隶也可以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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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就有一个印度裔的俘虏帮助政府抓住了约翰·菲利普斯(John Phillips)的团伙。根据菲利普斯手下某个白人俘虏的说法,这个印度人可不仅仅是那次起义的一个参与者,他是那次起义能够成功的关键。这个白人俘虏说,“要是没有他,我们的图谋很有可能就会失败,并且我们会被海盗处死”。类似的,在金纳威(Grinnaway)船长的单桅纵帆船上,那些黑人俘虏参与推翻了奴役他们的人。就如上面指出的那样,要是类似这样的起义成功了,每一个海盗都要完全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这后果往往就是他的海盗生涯甚至是他的性命的终结,而这对他来说很重要。这种集中的成本和海盗奴隶制那分散的收益摆在一起,就使得许多海盗有了将黑人水手看作自由人而非奴隶的强烈动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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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海盗船上和商船上与工作奴役有关的“分散的收益、集中的成本”的逻辑做一番对比会是很有趣的事。由于商船的运作是合法的,因此海盗奴役别人的主要成本,也就是由奴隶造成的海盗团伙被抓、被处死,在商船上不但是不集中的,简直就是不存在的。同样重要的是,在商船上,奴役黑人所带来的收益不但不会像海盗船那样是分散的,反而是集中的。就如前面所指出的,商船上也有黑人水手——少数是自由人,但主要都是奴隶。在陆上的船东或者在船上的船长拥有这些配备在船上的黑人奴隶。因此,由这些奴隶带来的全部额外收益都归他的主人所有。这种收益不但没有分散在许多海盗那里,而且还是集中在奴隶主身上的,因此奴隶主就有了强烈的动机继续奴役他的奴隶。这种强烈的要继续奴役黑人的动机就解释了为什么合法船只上的黑奴永远都是黑奴,而那些奋力登上海盗贼船的黑奴有时反而能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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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些分散的收益以及奴役黑人水手所带来的高度集中的成本,那某些海盗团伙让黑人海盗获得与白人海盗相当的地位而不是将他们当作奴隶使唤就不会让人惊讶了。但那些不这样做的海盗又是为什么呢?就如我们在早前所指出的,会有一些海盗拥有奴隶的。撇开奴役别人所带来的收益的分散性以及其成本的集中性不管,在某些情况下,海盗奴役黑人水手所带来的收益应该还是高于其成本的。那么,为什么有时海盗会觉得奴役他人有利可图,有时又不这样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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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盗来说,影响其奴隶制赢利能力的因素有好几个。前面的讨论只是聚焦于那些在海盗船上被迫以奴隶身份工作的黑人水手;但海盗同样也希望有可以拿去贩卖的奴隶,在这种情况下,奴役别人所带来的收益就不仅仅限于奴隶们的“免费”劳动所带来的额外收益了,而是包含了当奴隶被卖出时所赚到的1/n的价钱。要是奴隶的卖价很高,那么这份收益尽管是分散的,却也依然会是丰厚的。更重要的是,要是海盗们能找到一个专门出售被抢来的奴隶的市场,那么这些奴隶所带来的集中成本就会非常低了。在这种情况下,在把奴隶送达之前,海盗们只需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管治这些奴隶,使得这些奴隶没有机会起来反抗。在上述这些情况下,奴隶们是不大可能导致海盗被抓的,因此,这时海盗们拥有奴隶的成本是非常非常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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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其他两个因素,也会在撇开上述的分散收益和集中成本时对海盗奴隶制的盈利能力有所影响。就如在第5章中所探讨过的,和其他所有船只一样,海盗船也会需要一些拥有熟练技能的海盗来驾驭船只。比起那些普通船员,那些拥有熟练技能的船员是很难找到的。要是海盗们不能为某个岗位找到自愿加入的人,而某个被抓住的黑人水手又可以胜任这个岗位的话,那么这个黑人水手的不可替代性必然会显着提高了奴役他所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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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要是海盗抓来的黑人奴隶不具备驾驭船只所需的航海技能,这也会影响到海盗们心目中的成本收益计算。要是那些被奴役的水手在起义反抗他们的奴隶主之后不懂得如何将船交给政府的话,那他们给奴隶主带来的威胁就会小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海盗们奴役黑人俘虏的成本虽然仍然是集中的,但就比其他情况低很多了;因此,这种时候海盗们有极大的动力去奴役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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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能影响到海盗们奴役他人动机的重要因素也许该是这么一种可能性——当奴隶们奋起反抗控制了船只并且将之送到政府手里的时候,他们有多大可能会接受法律的制裁。第5章曾探讨过18世纪时各项法律上的调整,这些调整使得海盗行当比之前风险大。《更有效惩处海盗行为法令》在这方面的作用尤其明显。然而,议会直到1719年时才将这项法令变为永久法律。因此,直到1719年,政府针对海盗活动的法律机制才给足火力全面开动。在议会将1700年法案变为永久法案之后的几年内,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的海盗人数开始急剧减少,两者之间并非只是巧合。因此,1719年标志着政府反海盗战争出现重要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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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上的这些调整,从1719年开始,海盗被政府审判并定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由于对海盗来说,奴役他人的集中成本就在于 奴隶们有可能会协助政府将海盗绳之于法,所以海盗们在1719年前比1719年后更有动力去奴役他人。这就意味着,那些更有可能奴役黑人水手的海盗都是那些活跃于1719年前的海盗;而那些活跃于1719年后的海盗则更乐意将黑人水手看作是自由人——这一切都是由前面所述的集中成本推理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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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我在早前所指出的,没有任何数据可以让我们得以直接去检视究竟有多少黑人水手是奴隶,又有多少黑人水手是自由人。然而,我们从表6—1那里得来的数据让我们得以间接地弄清楚一点。这里面所展示的证据是和上面所提出的论点相一致的——这个论点就是:活跃于1719年前的海盗比起活跃于1719—1726年间的海盗更倾向于奴役黑人水手。在表6.1中,1719年前的海盗团伙中平均有46.6%的船员是黑人,而在1719—1726年间的海盗团伙中,平均只有34.2%的船员是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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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议会将《更有效惩处海盗行为法令》变为永久法案之前和之后,黑人船员所占的比例相差了12.4%,这表明,比起在1719年之后那相对严峻的法律之下活动的海盗,在1719年前没那么严酷的法律之下活动的海盗很有可能拥有更多的黑奴。至于海盗们在1719年前和1719年后所拥有的黑奴比例之间的差别,其成因就在于海盗们被绳之于法的可能性不大确定。但由于有上面所提过的海盗奴隶制所带来的集中成本——海盗们在选择对待黑人所用的政策时,会越来越多地考虑到这种成本,因为他们自身被绳之于法的可能性是越来越高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至少这种差别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在早期海盗帮派中占有一席之地的黑奴后来却缺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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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里妖气的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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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几个学者认为,海盗就是一群同性恋者。历史学家伯格(B. R. Burg)有关海盗性取向的研究《鸡奸与恶魔的看法》{Sodomy and the Perception of Evil)给这个观点提供了最有力的论据。鉴于海盗在诸如管治、社会福利以及种族关系等其他方面的激进表现,不难想象他们在性取向方面也有着超前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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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海盗却未必会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来关注身边那些恶棍的性取向。伯格指出的,在17、18世纪所有航行于海上的船只中都会有同性性活动的出现。我觉得伯格高估了这方面活动的覆盖范围,但是同性恋不会只限于发生在“旱鸭子”身上,这倒是没啥好质疑的。可即便如此,似乎也没有太多证据显示海盗主要是由同性恋者组成的,更不会是像伯格所声称的那样,“同性性活动……是海盗成员之间唯一的一种性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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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倒是有些证据可以证明,至少有部分海盗不是同性恋者。例如巴沙洛缪·罗伯茨手下有好几个海盗显然就更喜欢女性,他们曾告诉一个俘虏,他们打算“花钱和那些葡萄牙女黑奴呆在一起”。还有其他一些海盗,例如斯蒂德·邦尼特就是和女人结婚的。根据18世纪时流言所述,“黑胡子”还有不止12个老婆呢。没错,这个流言本身有多可信实在值得质疑;但同样值得怀疑的是,要是“黑胡子”本身对女人没有任何兴趣,那诸如此类的流言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当然了,结婚并不会妨碍一个海盗参与鸡奸活动,而且,海盗们利用异性恋的假象来掩饰其同性恋倾向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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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两个海盗是穿着异性服饰出现的。这两个人都和海盗中的花花公子“棉布”杰克·瑞克姆(“Calico”Jack Rackam)船长一起航行。但他们穿着异性服饰出现是有充分理由的——这两个人都是女性。事实上,这两位是我们所知道的海盗黄金时代中仅有的四位盎格鲁-撒克逊血统女海盗中的两位。其中一位是安妮·伯尼(Anne Bonny),她是杰克的情人,并且打扮得像个男人一样和他的手下一起出海。令人惊讶的是,另一名易装成男人的女海盗玛丽·里德(Mary Read)也是杰克手下的一名海盗,这简直就是一种挑衅。奇怪的是,伯尼将里德当成了一名海盗小伙子,并且爱上了她;但当最终伯尼发现里德原来是个女人的时候,她的希望就此粉碎。就如杰克船上一名叫做多萝西·托马斯(Dorothy Thomas)的海盗在杰克那伙人的审判中作证时所说的:“现在在栏杆后面的那两个女人、女犯人……都穿着男人的上衣、长裤,在头上绑上手帕,各自手里还拿着大砍刀和手枪,还对着男人们发出咒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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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他两名目击证人的说法,伯尼和里德“在船上非常活跃,啥都愿意做”。显然,两位女士以男士的面目出现并在一群海盗中如鱼得水。对这两位女士与其他海盗的差异之处,多萝丝·托马斯唯一可以总结出来的就是“她们的胸部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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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伯尼和里德的“宽广胸怀”也不足以阻挡正义的车轮。法庭判处两人绞刑。但她们的性别却并非毫无用处,牙买加总督尼古拉斯·劳伊斯(Nicholas Lawes)向他在英格兰的上级汇报说,尽管“两名女士(来自普罗维登斯岛的老处女)被证实曾积极参与海盗活动,有诸如穿着男人衣服、持有武装等行为,但由于她们很快就要生孩子了,所以对她们的判决延后了”。两名历史上最为臭名昭著的女海盗因此得以逃过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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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伯尼和里德两人的易装打扮甚为有趣,而且她们两人之间几近女同性恋者的感情以及她们与杰克之间的三角关系也颇有意思,但这些事情都不足以证明海盗之间有同性恋。海盗群体内部充斥着雄性激素。我们在之前就探讨过,有些海盗团伙会禁止女人上船,以防止因为争风吃醋而引发的冲突(说句公道话,罗伯茨的团伙还禁止小男孩上船呢)。正是因为此种禁忌,伯尼和里德才会把自己伪装成男人。这明显会让女扮男装的伯尼有点困惑,所以她会对里德产生感情,因为她以为里德是个男人(这意味着这是一份异性感情),但最终她却发现里德和她一样也是女扮男装的。但在这个故事里,没有任何同性恋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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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本书中不同地方曾多次提到那些喜欢戴着有色眼镜去看17世纪时的海盗的人,他们曾提出了一种叫做“matebtage”的机制——这里面多少含有些同性恋的暗示。在这种机制中,两个海盗会组成一对,双方都同意和对方分享彼此的财物,并且会订立一份协议,根据这份协议,要是两人当中有一人在战斗中死去,那他应该分得的那份赃物就会归到他那位“水手”(matelot)头上。要是在这种协议安排中有那么一些暗示着同性恋的东西,那么我得承认,这肯定被我忽略掉了。就如艾斯克默林所描述的那样,所谓的“matelotage”协议有时会公开地为死去的海盗醉给其“妻子”的遗产设立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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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人服役够了,他可以找到一名伴侣,然后两人将自己所用的财物放到一起。他们会签署一份文件,某些情况下,这份文件会列明,活得比较久的那名伴侣可以获得(两人共有的)所有东西,在其他情况下,这份文件会要求活得比较久的那名伴侣将部分财物给予死去的伴侣的妻子或者朋友(前提是死去的那个已经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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