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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解构中心式、整体式宏大叙事的主张,对揭示弥散性、现代性的客观权力机制规训活生生的人,同样也十分深刻。只不过,“解构”本身并不等于“拯救”。相反,在所有参考价值体系都被解构后,普通人的人生反而会失去定位方向的坐标。纯粹个人化、碎片化的主体性虽然容易得到“爽呆呆”的登峰体验,但“爽”完之后如何回归可持续的日常生活,往往是个大问题。同样,指出上帝死了,乃至有主体性的人也“死”了,虽对反思现代性虚幻的一面不无意义,但仅靠号召人不再贪婪、正视自我主体的缺席,并不能起到比道德倡议更好的作用。而强调注重“差异”“延异”以帮助人寻找意义“痕迹”的主张,则不经意间否定了劳动对人生的价值。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其悖论在于,离开劳动,人生也就脱离了日常生活,遑论意义。进而,以精神分析治疗的方案应对现代性社会病,则可能将要面临究竟由谁为谁治病的问题。而且,“病”既源于系统的现代性,它与个体化的治疗之间又岂会没有张力。在日常生活中,倒是“现时代古典人”的说法有一定的现实性。不过,它留下的问题是,若不是个别的边缘群体,而是绝大多数的人,已然失去反思现代性的能力,又如何抵制得了现代性的诱惑,将古典式的人生当成一种日常生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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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现代人具有双面的特征,首先可以否定此类说法:“双面人”只是转型社会的暂时性特征,随着现代性兴起的时间延长,终将转变成“单面人”。进而,针对现代性单面化、压抑人的主体性倾向,“双面人”的启发在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人自身即可,并且理应成为反思的主角。正如“大转型”下的社会在被市场挤压后,会自动起来保卫社会一样,克服现代性弊病的药方主要也不在别的地方,而就在现代性兴起的日常生活当中。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因具有超越社会的主体性,而更适宜承担起反思和优化现代性方案的先锋。是如前所述,国治,方能正民心。正心,尚可齐家、立命。心正,家齐,命立,“受困社会”始有解困的希望。此外还值得指出,既然与日常生活中的现代性相连的是“双面人”,反思亦就不在于“大拒绝”,而在“大对话”。其一,社会话语由对话而多元共存,求同存异而打破意识封闭;其二,社会层级结构由对话而具有弹性、流动,打破阶层封闭;其三,人生价值由对话而多样,打破货币中介机制对人生尊严的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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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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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无疑是不同群体、阶层进行公共对话、沟通和协调,最重要的平台。同时,它又是超越于任何单一个体和阶层的公权所在。又尤其对于普通农民而言,国家还是其人生和日常生活的前置条件。转型乡村中的“双面人”对于国家治理的反思意义在于,它呈现了两种极端方向与农民人生及日常生活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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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基层治理中,如果国家片面否定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当下物质欲望,所得实践后果往往适得其反。农民因为没有办法做到相应限度的“去私”,而难以实现人生的超越。以至于,不仅无法如国家治理所希望的那样实现崇高,反倒可能怀疑、愚弄崇高,进而更急迫地追求被过分压抑的私欲、物欲。在这样的条件下,国家虽然可以给农民的日常生活,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平等。但是,因农民的私欲、物欲被当成了国家治理的对象,实际上提供的只能是私欲、物欲被压制的平等。当然,农民并非就不能为国家更宏大、长远的目的,在日常生活中压制私欲、物欲。不过,绝大部分的普通农民终究不是苦行僧。由此,它需要两个前提。其一,以家庭为基础的日常生活可以正常循环;其二,在乡村社会层级结构中,优势群体的私欲、物欲大体一并被压制。如果普通农民温饱不足,即有悖于前者。而优势群体权力滥用,则有悖于后者。如此一来,乡村社会心态就必然失衡。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追求基本私欲、物欲满足的意识,就会自然而然地转化为针对基层治理的反思,继而在渴求国家“为民做主”的心态下,期望国家治理转型。在农民日常生活“哲学”中,是可谓世道趋向,可顺之而不可逆之。对国家而言,农民认定的世道趋向即是人心。世道人心既关乎国家的合法性,更直接关乎治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由此,普通农民、乡村社会中的优势群体与国家的这场大对话,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基于大对话的沟通、协调能否实现,既关系到普通农民日常生活能否过好、理想人生能否实现,也关系到国家能否实现人心中的“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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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乡村基层治理中,如果国家片面肯定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对当下的物质欲望,所得实践后果也同样适得其反。尤其在客观上原本不具备快速发展条件的中度发展地区,基层干部将片面强调当下物质欲望满足的逻辑,贯彻到地方发展中,虽然可带来物质财富快速增长,但是只能“变通”绕过乃至直接违反宏观政策和国法“掘地”。结果,这种类型的财富增长越快,基层官场的“私”欲、物欲越是得到更好的满足,国法就越是被虚化、破坏。为了在共同应付此类“变通”、违背国法的基础上,争取更多的政绩和官僚制度内升迁机会,基层的“派系政治”现象就变得越盛行。在实践中,既然基层官场公权可为地方发展之公共目的,“变通”、违背国法,基层官员将公权私用的空间也便大大增加。国家治理一旦在基层官场变形,农民不管是通过“当家做主”要求基层官员为人民服务,抑或寄希望于其发善心“为民做主”,都难上加难。最终,基层治理越偏离国家治理的公共目标,农民越难以过好日常生活、实现理想人生,乡村社会心态也就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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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国家在乡村基层治理中片面强调当下物质欲望,在客观上造成了乡村社会层级间差距迅速扩大。而且,在乡村社会层级结构中的优势群体,其致富手段也不乏“变通”、违背国法之处。致富而意未必诚、心未必正,却未能遭到国法及时制止、惩处,不仅对“诚意”“正心”却身处乡村社会底层的农民人生,构成了活生生的、尖锐的讽刺,而且进一步引发了普通农民更强烈的私欲、物欲膨胀。可是,乡村社会中的资源和机会都是有限的,在中度发展地区尤其如此。当乡村社会分层标准日趋只有物质财富这一“独木桥”时,势必只有极少数农民能通过此“桥”稳居上层,而大部分普通农民则只能望“钱”兴叹。由此可见,国家在推进社会转型中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须得有具体可落实到农民日常生活中的机制保障“兼顾”。否则,它就容易在某种程度上被基层治理省略为,只有前半截而没有后半截。一旦“效率”有余而“公平”不足,就出现了“谁的效率”的政治经济学命题。在乡村社会层级结构中,如果“效率”只属于极少数优势群体,则无疑“效率”越高,普通农民在日常生活中的人生挫败感就越强,乡村社会心态就越失衡。甚至于,不仅普通农民“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就连优势群体也得了便宜还“卖乖”。因其“效率”来得太容易、太不义,优势群体不仅藐视国法,且因私欲、物欲更容易膨胀而与日常生活冲突更大,心更不定,家更不安,人生更难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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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以日常生活为准点看,国家在乡村基层治理中既不宜片面否定,也不宜片面肯定农民的私欲、物欲。在这两个截然相反的方向上,任一方向趋向极端,都将使农民日常生活陷入困境,理想的人生难以实现,从而也使得国家在乡村基层的治理与农民“历史感”中的“治世”相悖。换句话说,农民的日常生活和正常的人生欲望,而非片面的“圣人”之“礼”或“俗人”之欲,才是国家进行乡村基层治理的合理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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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进一步细分国家治理,则不难发现,对于作为现代国家治理支柱的法治与民主,转型乡村中的“双面人”也不乏反思性参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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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礼治”迈向“法治”,向来被视作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标志。其背后的人生假设则是“圣人”到“俗人”的转型。预设人可“圣”者,重教化,推礼治。而预设人本“俗”者,则重规范,推法治。在现代性兴起的过程中,“圣人”被认定为“落后”,或者至多只能归之于道德领域,而从“罪人”身份中脱胎出来的“俗人”则属于“先进”“自主”的标志。国家制定“先进”的、基于“俗人”欲望的法律或规范,以代替“落后”的、体现“圣人”人伦的“礼”,无疑就显得非常重要。尤其是,在作为“落后”的典型标志的乡村社会当中,二者之间的张力显得更加突出。撇开这一转型过程须得有必要的社会成本做支撑不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就是它首先须得面对的现实问题。而其实,农民在日常生活中也并不是一切法律的反对者。即使在国法与日常生活中诸多规则相冲突的情况下,农民也不乏积极向国法靠拢的变化。如在男女平等的规则上,即已有了不小改观。甚至于,在某些情况下,农民也积极主动迎接法律下乡,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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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真正的问题在于,那些与日常生活相去甚远、实践起来至少暂时有难度的国法,须得考虑与农民日常生活保持合理的距离。只有稍加改变日常生活,即能够得着的国法,农民才可能沿着法治方向转变。如果国法要农民彻底改变日常生活才能够得着,甚至彻底改变日常生活也够不着,那么它在实践中,要么会被农民当作“耳边风”、形同虚设,要么则变成完全不顾现实的酷法,既不符合人性(要知道人性永远不是抽象的,而是植根于特定社会和文化基础的),也难支撑起农民理想的人生。即使是那些认识到了“圣人”之“礼”对现代社会尚有意义,并试图与之建立起某种传承的国法,如距离日常生活太远,也可能只具有“慰藉”现代法治的道德象征性。例如,当“半工”的年轻农民在收入、假期、交通上无法将看望老人变为日常生活时,国法又如何可能让其家庭日常生活变得更有秩序。由此,“礼治”与“法治”并非就是单纯对立,且在“进化”序列上天然的前后替代关系。相反,它们有着诸多交叉的内容。甚至于,某些并不交叉的内容,也未必是对立,而是相互配合的关系。至于那些确因现代性转型必须替代的内容,也恐注定是一个渐进的法治过程。因为,农民日常生活的转型总是渐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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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更重要的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农民并非就真是法盲。即使法律知识相对贫乏,他们对国法的尊崇和敬畏之心,却比乡村社会层级结构中的优势群体强得多。基层官员违背国法“掘地”、欠债不还钱,企业违背国法污染环境、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个体老板违背国法销售假劣农资乃至有毒食品,“醒目”的农民大到违背国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小到出售有毒农产品,不一而足。此类行为往往非但没有被国法制止、惩处,反倒给人们快速带来了超常的物质财富。进而,由此致富者不仅嘲笑国法形同虚设,还嘲笑遵纪守法者不懂得“变通”、思想不够解放。“解放思想”的原则,原本是国家优化治理的“法治”转型机制,在这里却变成了“怎么都可以”。可是,当普通村民力图用与土地有关的国法,阻止优势群体“掘地”和保护自己权益,伸张村民自治的权利时,从基层官员那里得到的回应却是“别钻牛角尖”,要给官员“面子”,等等。一言蔽之,国法一旦缺乏具体措施公正地实践,就可能出现选择性执法,而又选择性“失明”。毋庸说,由此带来的问题不仅使得国法在“天高皇帝远”的地方损失威严,而且使得基层官场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人心。对普通农民而言,国法虽好,但在基层实践中能有效利用国法者,是“他人”,而非“自己”。在这种心态作用下,他们缺乏法治意识,寄希望于国家“为民做主”,又何尝不正符合日常生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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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现代性方案为参照,农民希望有善心者“为民做主”,却是极其“落后”、需要被改造的思想。这就不免让农民犯难了。如果要在时间、精力甚至人身安全上都付出很大代价,才能达到现代性方案,农民的日常生活就没法跟得上。能抛下日常生活,愿意付出这样的代价,与乡村社会层级结构中的优势群体认真周旋到底者,毕竟少之又少。对普通农民日常生活来说,犬儒,“忍”,茶余饭后做些谴责,然后盼着国家“为民做主”,至少是比较省事的做法。如此一来,无论是在村民自治中,还是在基层官治中,自下而上对村干部、基层官员的权力监督,显然就难有一个比较坚实的社会基础。农民当然并非心甘情愿地放弃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否则就不会心态失衡了。但是,农民日常生活确实难以承受成本太高的民主权利,除非有更大的、对日常生活有用的收益。然而,“双面人”在基层官场中的表现恰恰是“派系政治”。这不仅注定了普通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地行使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并不容易,甚至也注定了他们直接触及国家“为民做主”的机会也不容易。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穿越基层、县甚至更高的“官场”,方能突破“派系”的范围,找到与基层官场“派系”利益无涉,而能主持“公道”的官员。农民上访艰难,以及大量农民在上访后无果而终、主动放弃,即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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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寄希望于善心者“为民做主”的想法,虽然并不重视民主选举,却很难说就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没有实质重合之处。它虽然并不符合“俗人”国家治理的“民主”形式标准,但是对“民主”显然有另外一套道理。在农民的日常生活“哲学”中,国家“为民做主”、保证农民过好日常生活,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重要的表现。相反,国家如果不能保证农民过好日常生活,就是没有很好地“为民做主”。而一旦这样,再多的形式民主,对其日常生活而言也都只是形式化的摆设。在“俗人”“哲学”中,没有形式,实质或许就无从谈起。但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哲学”而言,形式只是为实质服务的,实质重于形式,精致的形式不能代替实质。二者当然不乏区别,“当家做主”更依赖于法治之“理”,而“为民做主”则更注重国法实践体现人伦之“礼”。但是,法之“理”与人之“礼”也颇有重叠之处。法之“理”如果缺乏人之“礼”的内涵,即是酷法或非人性的管理制度。人之“礼”如果不能融入法之“理”,即只是道德号召,难在日常生活中实践。无论如何,将二者纯粹二元对立划分,并认定“为民做主”到“当家做主”就是单向的历史必然,都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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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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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人们赖以展开日常生活的平台,对理想人生能否实现,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一个新的家庭而论,其原初动因常是为情感和性欲望满足,而产生的两人结合。其中,多数为两性结合。家庭成为日常生活的单位,得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由此,无论贫富如何,家庭内部关系总是牵涉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则又包括权利与义务,二者相互依存。在通常状态下,两性结合意味着生育。于是,社会不管以何种形式,都得有实质的婚姻设置,以确保后代抚育顺利进行。这就又引出了代际、宗亲、姻亲等关系,并也或多或少因日常生活而与财产关系有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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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的优点和缺点都在于它是日常化的。它给建立家庭的双方以相对稳定的预期,却也容易使得家庭成立的原初动因逐渐消失。由此,性欲满足之激情并非能够长期维系家庭的稳定力量,而情感满足的动因则显得更加重要。“圣人”之“礼”对夫妇之“义”进行种种规制,其要旨即在节制个人情感的不确定性。这在人们主要靠农业生存,而且高度不流动的社会当中,对整理清楚家庭关系,使之更稳定,无疑起了重要作用。与此对应,无论是夫妻还是代际关系,甚至更大范围内的宗亲、姻亲关系,它们之间的财产关系都被理解成人伦关系,而不仅是物的关系。进而,以宗亲关系拟制形成的各种层次更大的“家”,如家族、宗族,也被赋予了周济家庭困难、调解家庭矛盾、维系家庭秩序的义务和权利。反过来说,这些扩大的“家”既是齐家的保证,也是维系地方社会秩序的民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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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性兴起的过程中,“俗人”崇尚个体平等,包括夫妻。被迫追赶“先进”的中国乡村社会,也卷入了这个过程。各种层次扩大的“家”被国家在乡村的基层代理者所替代,两性平等被纳入社会主流话语。但是,对于农民家庭日常生活而言,极度依赖农业,人口高度缺乏流动,这两大基本特征依然没有发生改变。由此,即使女性权利上升,也并不可能构成与男性权利相互制约的关系。家庭不依赖个体权利形成的契约合作,而依赖人伦情感得以维系,仍然不仅是家庭稳定的前提,而且也是乡村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前提。社会主流话语对于“作风”的强调,以及村庄公权调解家庭矛盾,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类似于家族、宗族依据“圣人”之“礼”在齐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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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迈向农工混合经济的过程中,人口流动速度急剧加快。这对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条件而言,是一次重大的变化。同时,随着村庄去单位化,村庄公权调解家庭矛盾的动力和能力都急剧下降。再加上,“俗人”乃至“病人”式的人生观作为“先进”的社会主流话语,既通过“教育”进城农民,又通过现代媒体,快速向乡村传播。农民婚姻中的人伦情感如何得以稳定、持续,也在日常生活中开始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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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乡村社会层级结构中的优势群体,在这点上面临的悖论尤甚。一方面,经历了财富积累过程,女性已丧失大部分或完全丧失了原初维系婚姻的条件。另一方面,男性充分具备获得婚外性关系的物质条件,却前所未有地几乎完全不再受到来自家庭之外的限制。现代性赋予了婚姻中的女性以平等权利的概念,但权利逻辑与家庭日常生活逻辑,恰恰截然相反。女性积极、正式主张权利,则唯有解除婚姻关系,而这意味着家庭日常生活也随之终结。一旦如此,人的关系即已不再重要,剩下的只是划分财产、赡养和抚养义务等物的关系。再若不然,女性则只有靠着婚姻原初条件中的、已大打折扣的情感,以犬儒的方式维系家庭日常生活。毫无疑问,这样的家庭日常生活关系是不正常的,心态难以平衡,人生充满缺憾。女性即使求助于“命”抑或宗教,以达到某种程度的心理安慰,却并不能解决齐家的现实问题,从而也无法实现理想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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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村民的婚姻关系因物质相对匮乏,在维系过程中,物的关系相对简单一些。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处理起来就更容易。在权利逻辑下,责任关系应该是清晰的。但是,在农民家庭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赡养、抚养,还是生产经营,抑或宗亲、姻亲关系的处理,责任都是有弹性的,从而也都有一定的模糊性。在物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完成哪些责任,由谁来完成,往往是婚姻关系难以理清的主要由头。对这些问题,如果以平等权利对抗的“道理”来处理,似乎很难理顺。相反,倒是那些相对有分工,未必充分主张权利平等的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关系理得更顺,心态更平衡,对人生的自我评价更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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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婚姻关系之外,代际关系对于家庭日常生活能否理顺,也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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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代际关系中,“双面人”带来的挑战,首先在主干家庭中表现出来。年轻一代日益膨胀的私欲、物欲的一面,使得他们向父母索取多于给予。从总体上说,这种潜在的矛盾因老一代注重以延续祖荫作为人生超越的心态,而得到最大限度的化解。但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这种矛盾并不因此而消失。老一代虽然从理性上和情感上都愿意接受这一家庭关系格局,却同样避免不了心态上的某种失衡,抱怨在所难免。由此,情况严重者导致家事纷纭,亦是常事。遑论有一些做得更出格的年轻人,在最后尽赡养义务的问题上,也不愿承担责任,以至引发剧烈的代际冲突。此可谓,“圣人”之“礼”已然弱化,而“俗人”之权利与义务关系仍尚未确立,结果让老一代落在了年轻一代“病人”之自私自利的“欲壑”转型“裂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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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面人”给农村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代际关系带来的另一挑战,是子女教育问题。在普通农民家庭中,因家庭经济走向“半农”“半工”,强壮劳动力常年在外已是常态。但是,“半工”并不足以让其家庭在城镇抚育后代。由此,部分甚至完全依靠家庭中的老人在农村照料(外)孙辈,变为当下农村的普遍现象。可是,老年人照料好其衣食住行、健康和安全尚且不易,遑论教育。在教育和知识体系的现代性转型过程中,老年人已很难真正扮演好家庭教育者的角色。由此导致的(外)孙辈教育问题和心理问题,已不可谓不严重。普通农民在此问题上,毕竟因为家庭经济上有“半农”“半工”的两面性,有迫不得已的地方。与此相对照,那些已经在乡村社会层级结构中占据了绝对优势的家庭,还严重依赖家中的老年人照料(外)孙辈并负责家庭教育,则很显然是其当下物欲过盛使然。而更为讽刺的地方还在于,越是这样的家庭,越是担心子女教育出问题,并导致“富不过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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