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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更重要的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农民并非就真是法盲。即使法律知识相对贫乏,他们对国法的尊崇和敬畏之心,却比乡村社会层级结构中的优势群体强得多。基层官员违背国法“掘地”、欠债不还钱,企业违背国法污染环境、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个体老板违背国法销售假劣农资乃至有毒食品,“醒目”的农民大到违背国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小到出售有毒农产品,不一而足。此类行为往往非但没有被国法制止、惩处,反倒给人们快速带来了超常的物质财富。进而,由此致富者不仅嘲笑国法形同虚设,还嘲笑遵纪守法者不懂得“变通”、思想不够解放。“解放思想”的原则,原本是国家优化治理的“法治”转型机制,在这里却变成了“怎么都可以”。可是,当普通村民力图用与土地有关的国法,阻止优势群体“掘地”和保护自己权益,伸张村民自治的权利时,从基层官员那里得到的回应却是“别钻牛角尖”,要给官员“面子”,等等。一言蔽之,国法一旦缺乏具体措施公正地实践,就可能出现选择性执法,而又选择性“失明”。毋庸说,由此带来的问题不仅使得国法在“天高皇帝远”的地方损失威严,而且使得基层官场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人心。对普通农民而言,国法虽好,但在基层实践中能有效利用国法者,是“他人”,而非“自己”。在这种心态作用下,他们缺乏法治意识,寄希望于国家“为民做主”,又何尝不正符合日常生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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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现代性方案为参照,农民希望有善心者“为民做主”,却是极其“落后”、需要被改造的思想。这就不免让农民犯难了。如果要在时间、精力甚至人身安全上都付出很大代价,才能达到现代性方案,农民的日常生活就没法跟得上。能抛下日常生活,愿意付出这样的代价,与乡村社会层级结构中的优势群体认真周旋到底者,毕竟少之又少。对普通农民日常生活来说,犬儒,“忍”,茶余饭后做些谴责,然后盼着国家“为民做主”,至少是比较省事的做法。如此一来,无论是在村民自治中,还是在基层官治中,自下而上对村干部、基层官员的权力监督,显然就难有一个比较坚实的社会基础。农民当然并非心甘情愿地放弃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否则就不会心态失衡了。但是,农民日常生活确实难以承受成本太高的民主权利,除非有更大的、对日常生活有用的收益。然而,“双面人”在基层官场中的表现恰恰是“派系政治”。这不仅注定了普通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地行使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并不容易,甚至也注定了他们直接触及国家“为民做主”的机会也不容易。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穿越基层、县甚至更高的“官场”,方能突破“派系”的范围,找到与基层官场“派系”利益无涉,而能主持“公道”的官员。农民上访艰难,以及大量农民在上访后无果而终、主动放弃,即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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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寄希望于善心者“为民做主”的想法,虽然并不重视民主选举,却很难说就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没有实质重合之处。它虽然并不符合“俗人”国家治理的“民主”形式标准,但是对“民主”显然有另外一套道理。在农民的日常生活“哲学”中,国家“为民做主”、保证农民过好日常生活,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重要的表现。相反,国家如果不能保证农民过好日常生活,就是没有很好地“为民做主”。而一旦这样,再多的形式民主,对其日常生活而言也都只是形式化的摆设。在“俗人”“哲学”中,没有形式,实质或许就无从谈起。但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哲学”而言,形式只是为实质服务的,实质重于形式,精致的形式不能代替实质。二者当然不乏区别,“当家做主”更依赖于法治之“理”,而“为民做主”则更注重国法实践体现人伦之“礼”。但是,法之“理”与人之“礼”也颇有重叠之处。法之“理”如果缺乏人之“礼”的内涵,即是酷法或非人性的管理制度。人之“礼”如果不能融入法之“理”,即只是道德号召,难在日常生活中实践。无论如何,将二者纯粹二元对立划分,并认定“为民做主”到“当家做主”就是单向的历史必然,都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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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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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人们赖以展开日常生活的平台,对理想人生能否实现,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一个新的家庭而论,其原初动因常是为情感和性欲望满足,而产生的两人结合。其中,多数为两性结合。家庭成为日常生活的单位,得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由此,无论贫富如何,家庭内部关系总是牵涉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则又包括权利与义务,二者相互依存。在通常状态下,两性结合意味着生育。于是,社会不管以何种形式,都得有实质的婚姻设置,以确保后代抚育顺利进行。这就又引出了代际、宗亲、姻亲等关系,并也或多或少因日常生活而与财产关系有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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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的优点和缺点都在于它是日常化的。它给建立家庭的双方以相对稳定的预期,却也容易使得家庭成立的原初动因逐渐消失。由此,性欲满足之激情并非能够长期维系家庭的稳定力量,而情感满足的动因则显得更加重要。“圣人”之“礼”对夫妇之“义”进行种种规制,其要旨即在节制个人情感的不确定性。这在人们主要靠农业生存,而且高度不流动的社会当中,对整理清楚家庭关系,使之更稳定,无疑起了重要作用。与此对应,无论是夫妻还是代际关系,甚至更大范围内的宗亲、姻亲关系,它们之间的财产关系都被理解成人伦关系,而不仅是物的关系。进而,以宗亲关系拟制形成的各种层次更大的“家”,如家族、宗族,也被赋予了周济家庭困难、调解家庭矛盾、维系家庭秩序的义务和权利。反过来说,这些扩大的“家”既是齐家的保证,也是维系地方社会秩序的民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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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性兴起的过程中,“俗人”崇尚个体平等,包括夫妻。被迫追赶“先进”的中国乡村社会,也卷入了这个过程。各种层次扩大的“家”被国家在乡村的基层代理者所替代,两性平等被纳入社会主流话语。但是,对于农民家庭日常生活而言,极度依赖农业,人口高度缺乏流动,这两大基本特征依然没有发生改变。由此,即使女性权利上升,也并不可能构成与男性权利相互制约的关系。家庭不依赖个体权利形成的契约合作,而依赖人伦情感得以维系,仍然不仅是家庭稳定的前提,而且也是乡村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前提。社会主流话语对于“作风”的强调,以及村庄公权调解家庭矛盾,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类似于家族、宗族依据“圣人”之“礼”在齐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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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迈向农工混合经济的过程中,人口流动速度急剧加快。这对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条件而言,是一次重大的变化。同时,随着村庄去单位化,村庄公权调解家庭矛盾的动力和能力都急剧下降。再加上,“俗人”乃至“病人”式的人生观作为“先进”的社会主流话语,既通过“教育”进城农民,又通过现代媒体,快速向乡村传播。农民婚姻中的人伦情感如何得以稳定、持续,也在日常生活中开始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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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乡村社会层级结构中的优势群体,在这点上面临的悖论尤甚。一方面,经历了财富积累过程,女性已丧失大部分或完全丧失了原初维系婚姻的条件。另一方面,男性充分具备获得婚外性关系的物质条件,却前所未有地几乎完全不再受到来自家庭之外的限制。现代性赋予了婚姻中的女性以平等权利的概念,但权利逻辑与家庭日常生活逻辑,恰恰截然相反。女性积极、正式主张权利,则唯有解除婚姻关系,而这意味着家庭日常生活也随之终结。一旦如此,人的关系即已不再重要,剩下的只是划分财产、赡养和抚养义务等物的关系。再若不然,女性则只有靠着婚姻原初条件中的、已大打折扣的情感,以犬儒的方式维系家庭日常生活。毫无疑问,这样的家庭日常生活关系是不正常的,心态难以平衡,人生充满缺憾。女性即使求助于“命”抑或宗教,以达到某种程度的心理安慰,却并不能解决齐家的现实问题,从而也无法实现理想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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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村民的婚姻关系因物质相对匮乏,在维系过程中,物的关系相对简单一些。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处理起来就更容易。在权利逻辑下,责任关系应该是清晰的。但是,在农民家庭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赡养、抚养,还是生产经营,抑或宗亲、姻亲关系的处理,责任都是有弹性的,从而也都有一定的模糊性。在物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完成哪些责任,由谁来完成,往往是婚姻关系难以理清的主要由头。对这些问题,如果以平等权利对抗的“道理”来处理,似乎很难理顺。相反,倒是那些相对有分工,未必充分主张权利平等的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关系理得更顺,心态更平衡,对人生的自我评价更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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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婚姻关系之外,代际关系对于家庭日常生活能否理顺,也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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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代际关系中,“双面人”带来的挑战,首先在主干家庭中表现出来。年轻一代日益膨胀的私欲、物欲的一面,使得他们向父母索取多于给予。从总体上说,这种潜在的矛盾因老一代注重以延续祖荫作为人生超越的心态,而得到最大限度的化解。但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这种矛盾并不因此而消失。老一代虽然从理性上和情感上都愿意接受这一家庭关系格局,却同样避免不了心态上的某种失衡,抱怨在所难免。由此,情况严重者导致家事纷纭,亦是常事。遑论有一些做得更出格的年轻人,在最后尽赡养义务的问题上,也不愿承担责任,以至引发剧烈的代际冲突。此可谓,“圣人”之“礼”已然弱化,而“俗人”之权利与义务关系仍尚未确立,结果让老一代落在了年轻一代“病人”之自私自利的“欲壑”转型“裂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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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面人”给农村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代际关系带来的另一挑战,是子女教育问题。在普通农民家庭中,因家庭经济走向“半农”“半工”,强壮劳动力常年在外已是常态。但是,“半工”并不足以让其家庭在城镇抚育后代。由此,部分甚至完全依靠家庭中的老人在农村照料(外)孙辈,变为当下农村的普遍现象。可是,老年人照料好其衣食住行、健康和安全尚且不易,遑论教育。在教育和知识体系的现代性转型过程中,老年人已很难真正扮演好家庭教育者的角色。由此导致的(外)孙辈教育问题和心理问题,已不可谓不严重。普通农民在此问题上,毕竟因为家庭经济上有“半农”“半工”的两面性,有迫不得已的地方。与此相对照,那些已经在乡村社会层级结构中占据了绝对优势的家庭,还严重依赖家中的老年人照料(外)孙辈并负责家庭教育,则很显然是其当下物欲过盛使然。而更为讽刺的地方还在于,越是这样的家庭,越是担心子女教育出问题,并导致“富不过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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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性兴起引发家庭内部关系快速变化的情况下,当下外部制度预设,偏向于直接依照“俗人”的现代权利与义务关系标准,来处理此过程中出现的“病人”现象。其中,将家事尽可能地交给正式的法律,即是此类尝试,赡养(乃至看望老人)、抚养和婚姻的解除莫不如此。但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依据正式法律的法治资源供给速度提升,毕竟需要一个过程。在此类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法治实践不得不放弃了公权督促家事和睦的公共责任。在追求效率的逻辑下,以正式法律整顿家庭关系,日益倾向于将人的关系理解为物的关系。如此一来,对待婚姻解除之事,法治实践趋于尽可能地让当事人尽快、顺利地分割财产,一次性以物的方式结算清楚权利与义务。对待代际关系亦是如此,正式的法规即便可以限定必须看望老人,却很显然忽略了日常生活的复杂性。诸如怎么看、以什么心态看,强制看了之后代际关系如何相处等问题,即便每一细节做出规定,又岂能真正保证人伦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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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法治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实践中的效率逻辑,当然也有其苦衷。而且,作为家庭正义的底线保证也确实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是,家庭人伦关系虽然往往与物的关系很密切,却毕竟不能完全按照物的关系来处理。在这一点上,“双面人”事实上呈现了事情的另外一个面向。农民虽然因“俗人”私欲、物欲兴起,不乏出现了“病人”的一面,却同时至少还在某种程度上存有“圣人”之“礼”的一面。由此,“治病”的思路不必、亦不可只限于进一步明确“俗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力保证它在日常生活中实践。国家离农民日常生活距离太远,若及时、日常地帮助农民整理家庭关系,其成本将高得让人无法想象。而“法治”本身的含义也绝不意味着,必须以正式法律的形式治理日常生活的一切。与此相对照,农民家庭的亲缘、地缘关系网络中的他人,则与其家庭日常生活很近。在正式法律确立家庭正义底线的基础上,亲缘、地缘关系网络资源理应、亦完全可以被盘活,用来帮助农民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整理家庭关系。如前已述,在当下乡村社会中,仍有不少热心人愿意参与宗亲事务和村庄公务。在不与国法相悖的前提下,此类村民完全可以依托亲缘、地缘关系网络,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之类三五十户的规模上,为此做大量的日常工作。事实上,这套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本就正在发生作用,只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合法形式,而名不正言不顺,活力难以全部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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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文关于“善恶政治”的分析看,当下村民自治系统之所以难以起到以上作用,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因为规模太大、干部太少,从而距离村民日常生活的紧密关系网络——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仍太远;二是普通村民难以监督村干部,对其缺乏信任(而参与整理他人家庭关系者,威望是前提);三是村干部大部分精力在应付基层官场的任务。由此,有两个思路或许值得探索。其一,将村民自治系统往下延伸,让它建立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三五十户的规模上(现村干部承担基层官场的行政任务另交专门代理人处理)。其二,在此规模上,在法治精神指导下以村民理事会或村务理事会等形式,盘活、培育亲缘、地缘关系网络资源,及其帮助农民在日常生活中整理家庭关系的能力。同时,此类资源还当配备微薄的集体财产。至于它是否会如村民自治那样滋生腐败,有三点可能值得言明。其一,三五十户范围内、以亲缘和地缘为基础的民间组织,成员有很强的归属感;其二,成员进行权力监督的可操作性比现有村民自治更强;其三,因担心腐败即从根子上不允许公共财产存在,其实是一种消极思路(依此思路,县级财政岂不也因县官有可能腐败而要取消),积极思路应是从制度上监督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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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如果一味强调仅仅依靠家庭中的个体,依据“俗人”假设基础上的正式法律界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整理日常生活中的家庭关系,可能是一条“死”路。因为,它至多只能保证家庭正义的底线。当它迫不得已实施时,家庭日常生活和人伦情感也随之终结[3]。在法治保障底线的基础上,从日常生活着手,动态维系家庭成员的合理欲望,不仅关系到家庭关系是否相对稳定,而且关系到理想的个人人生能否实现,乡村社会心态能否相对平衡。在这方面,“圣人”之“礼”以及与之相关的亲缘、地缘关系网络,仍有它们的有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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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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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是人生最终的精神归宿。精神有所寄托,即是立命。在这个意义上,心不是个体的心理,而是复杂社会关系形成日常生活的社会心态。人无法仅仅在个体心理上,而只能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确立人生的意义和精神的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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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当然也不乏有人将精神的寄托,也即将心,部分交给了宗教或民间信仰。但如前所述,宗教抑或民间信仰也都是一套关于立命和处理心态的道理。由此,实际上,信奉宗教或民间信仰也就是一条立命的道路。据此理,“命”乃是基督、神明、大自然抑或前世善恶之行,在人生之外即已确定。人在现世中,只需循此类“命定”的因素展开日常生活,心自然就会平和,精神自然就有所寄托。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倘若达不到这一境界,缘由即在“心”不够“诚”。在此视角下,通过宗教与民间信仰立命,至少在表面上是条捷径,只要“诚心”,立命的问题便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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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可惜,事实上的情况远没有如此简明。在农民日常生活中,对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崇拜,恰恰就容易在“诚心”这一点上出问题。究其缘由,农民信仰“有”或“无”原本就隐含了矛盾。而在现代性兴起过程中的“双面人”身上,这一矛盾更为突出。一方面,农民信仰在这个世界上“有”某种终极的价值,并且就附着在与现世人心可沟通的神秘力量之中。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农民又在某种程度上相信,这世界上其实并“无”神秘的终极价值,值得牺牲整个人生的日常生活为代价去追求。由此,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信奉宗教或民间信仰不仅与现世日常生活不矛盾,并且从根本上就是为了把日常生活过得更好,而不是要成为像僧侣那样完全脱离于日常生活的人。甚至于,在日常生活中私欲、物欲急剧膨胀的情况下,其信奉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初始动机,所包含的实利色彩亦颇为突出。而且,在“实用主义”原则下,同时信奉各种不乏矛盾甚或冲突的宗教和民间信仰,也是常见现象。质言之,“双面人”的存在表明,“心”不够“诚”,仍是农民通过信奉宗教或民间信仰立命,所面临的常见问题。由此,当下绝大多数农民绝难仅靠走这条道路,达到立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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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鉴于这条道路就农民在日常生活中立命而言,并非毫无意义,宗教宽容确实需要得到正视。在农民日常生活有其需要的情况下,“堵”是“堵”不住的,倒是“疏”的思路值得重视。只有正面“疏”,方能让诸“神”浮出水面,以便纳入正轨,依法处置邪教或披着宗教与民间信仰外衣的非宗教“暗流”。二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不过,如果将农民立命的主要希望寄托于此路,或是用它来麻痹其日常生活中的反思精神,则也是剑走偏锋的歧路。“双面人”在现世中“挣扎”的一面已发出激越而沉重的“呐喊”,绝大多数农民立命的根基必须建立在现世日常生活之中,而不是任何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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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世日常生活的关系中,与社会心态相关者,主要集中在经济、政治与社会结合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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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日常生活的经济上,立命的问题首先与安身相连。安身意味着物质生活能达到当下社会生活大体可接受的底线标准,除了具有绝对底线意义的温饱和容身之所外,基础医疗、教育等内容也同样重要。在“半工”“半农”的混合经济条件下,与“半农”相连的土地可持续收益权,即底线所在。在当下及未来相当长一段历史时间里,无论是农民从事“半工”所得,还是国家,抑或二者合力,似仍无法确保数亿计的农民可以万无一失地依赖社会保障,过好日常生活。这意味着,一旦在经济上有较大波动,通过种地或其他方式,获得基于土地的、哪怕是极低却是可持续的收入,仍是农民的生存底线。农民当然可以进城,亦可就近入镇,但只要从长期看、而不是从短期看其家庭经济仍具有“半工”“半农”的性质,基于土地的可持续收益在本质上就仍对农民具有安身立命底线的意义。不管农民是被动还是主动,如果进入城镇却不能满足自己整个人生(包括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物欲,换来的结果却是失去土地的可持续收益,其安身立命的根基就会被破坏。若是如此,其人生就只能在乎当下的一面,社会心态就会陷入幻灭感,乡村社会秩序的底线也势必受到极其严重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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