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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17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受到希腊政治思想的影响,继承了丰富多彩的希腊思想,尤其是斯多葛学派的思想。西塞罗用拉丁语翻译斯多葛学派的希腊原文,并曾经多次表示过希望用拉丁语来说明问题,坚持用自己的语言,而不是像后来许多国家的贵族那样喜欢用发达国家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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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19 在《论共和国》里,西塞罗为国家下了一个流传千古的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人民不是偶然汇集一处的人群,而是为数众多的人们依据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聚合起来的共同体。”英文“共和国”是“republic”,就是从拉丁文的“respublica”来的,“respublica”就是拉丁文的“人民的事务”的意思。人民推翻了王权专制就成为国家的主人,可以把国家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这个人民应该包括罗马公民以及不享有公民权利的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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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21 西塞罗强调维护国家整体的利益,所有公民都应该对国家承担一定的责任。他曾经呼吁元老们保护好整个国家的事务,包括元老和罗马人民、他们的妻子儿女、祭坛和炉灶、所有人的财产、庙宇和神殿、全城的住宅和家庭、统治大权和自由、意大利的安全、整个国家。同时,西塞罗也十分重视个人的权利,认为法律应该保障个人的权利,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他认为当权力被一个人或者一个集团垄断时,国家就不是真正的国家;即使人民掌握权力,如果不能依法统治,那么国家也仍然不是真正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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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23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西塞罗的国家观具有很强的历史进步性。首先,西塞罗认为国家的本质是法的联合体,以法释国,改变了传统希腊政治哲学以道德为国家基础的观点,突出了国家的政治性。当然,由于西塞罗受到希腊政治思想的影响很深,他也没有否认国家的道德性。其次,西塞罗用“共和国”代替了“城邦”,是一个进步,也是罗马国家特征的一个表现;而且这个国家不仅包括罗马原有的公民,还包括后来的部落和居民,相对于希腊政治思想,这是一种更加进步的表现。最后,国家和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民,这也具有很强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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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25 西塞罗认为权力来自于人民,但是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没有共同遵守的法律,就没有国家。这也反映出罗马人重法主义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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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30 罗马共和时期的罗马元老院会议。元老院是罗马共和时期最重要的机构,罗马共和国的全名就是:“元老院和罗马人民”。罗马国家的内政、外交、军事方面的决策都出自元老院。它很长时间都是权力的中心。图中所显示的是西塞罗在元老院发表反对卡提林纳的演讲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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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32 在财产权上,他反对平民动辄重新分配富人的财产,因为这样就破坏了和谐,公平也将不复存在。关于正确的做法,他举了一个西西昂的阿拉图斯的例子。阿拉图斯回到被僭主统治了50年的故乡城市,夺取了权力,招回了曾是该城最富有的600个流放者。但是在财产和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上,他觉得很难处理。一方面,原先的富人不应该继续受穷。另一方面,不宜打乱持续了50年之久的财产权。于是他去了一趟亚历山大里亚,向富有的国王托勒密借了一大笔援款。回来后,他劝说一些人放弃现有的财产,接受等值的金钱补偿,又让另一些人接受与他们失去的财产等价的现款。结果双方各得其所,保持了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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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37 拜占廷武士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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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39 在政体思想上,西塞罗继承了波利比阿政体循环的思想,并且肯定了混合政体的主张。他依次评价了各种政体的优缺点。对于王政,西塞罗认为它的长处是国王关心自己的臣民,缺点则是多数人被排除在公共立法和协议之外。贵族制的优点是人民推选德性和智慧方面最优秀的人(并非指富裕的人或者是名门望族)进行统治,软弱的人也乐于听命于最优秀的人,因此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地位不平等;在这种政体之下,凡是统治者要求公民们奉行的一切,自己也都必须遵行不怠;他自己执行不了的法律,从不强求人民执行。贵族制的缺点是民众不能享受自由,被剥夺了参与任何公共协议和权力的可能。对于民主制,西塞罗认为人民拥有无比强大的权力,同时人人平等地享有自由的权利,人民对此感到安全和自由。民主制的缺点是不存在任何地位等级,完全抹平了人民之间的差别,有可能造成父亲惧怕儿子,儿子蔑视父亲;教师奉承学生,学生鄙视教师;年轻人故作老成持重,老年人不顾体面地迎合年轻人等各种不合理的现象,这个平等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在这三种政体中,西塞罗认为民主政体最不值得称赞,因为人民成为“集体的僭主”。在一定条件之下,这三种政体会发生蜕变,王政蜕变为无比残酷的暴君政体,少数杰出的贵族变成寡头集团,而人民会变得疯狂和专横,法律也受到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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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41 西塞罗同样也十分赞成混合政体,即将王政、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结合在一起形成混合政体。这种体制的优点首先是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其次是具有稳定性,混合政体不容易发生蜕变,避免了实行任何一种单一政体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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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43 他继承斯多葛学派的思想,主张人为法的制定应该以自然法为准则。在《论共和国》里,西塞罗对自然法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然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责任,又通过自然的禁令制止人们为非作歹。它的命令与禁令总是对善良的人们有影响,对恶人并不奏效。用人为法来削弱它,在道义上永远是不正当的;限制它发挥作用,也是不允许的;使它全部无效,更是完全不可能的。元老也好,人民也好,都不能解除我们服从这一律法的责任。它不会在罗马立下一条规矩,在雅典定下另外一条;它更不会今天立一条规矩,明天另立一条。谁要是拒不服从它,就会丢弃自己较为善良的本质,否认人的真实本性;尽管他可能逃脱人们称之为处罚的所有后果,最终也会遭到最严厉的惩罚。”由此可见,西塞罗认为自然法高于一切人类立法,是判断正义与否的标准,是衡量所有人类立法和行为的根本准则。萨拜因认为,西塞罗在政治思想史上的真正重要性,就在于他介绍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对罗马法学家和早期基督教的教父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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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45 西塞罗的政治思想多是继承希腊的政治思想,但他为后来的读者保留下了前人几乎所有有价值的思想,而且在许多方面有所创新,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桥梁和纽带。他的民主和共和思想是他爱国之心的集中体现,并且对以后的罗马有很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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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47 五、罗马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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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49 罗马共和国覆灭后,政治哲学也随之沉寂。在以军队和官僚为基础的罗马帝国,几乎就没有什么政治哲学,但是其在法律建设上的实践却对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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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51 罗马人一向重视法律,有着很好的法律传统,并且在法律实践上取得了很高的成就,法学的研究也受到很高的重视。罗马法最有代表性的是《查士丁尼国法大全》【1】,它是罗马上千年悠久法律传统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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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53 罗马法和法学本身不属于政治哲学的范围,但是它们对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在罗马法和法学中,首次产生了“权利”的概念。罗马法已经开始保障个人权利,这是希腊政治学和法学所没有达到的。“权利”这个概念是以后“人权”概念的基础,因此也成为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基础。第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罗马法中有所体现和发展,并且成为罗马法向平等化和人道化方向发展的推动因素。第三,罗马法提供了一种思维方式,亦即“法学的论证”方法,就是不接受没有根据的事实,不承认没有权利的权力。这种思维方法在当前的司法和执法中仍然普遍使用,说明事实必须有证据,行使权力也必须有权利基础。这种思维方式也成为西方政治学的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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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55 何谓政治学 [:1703269306]
1703271156 第五节 上帝之城——中世纪的神权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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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58 一、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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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60 中世纪一般是指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4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这段历史时期,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年代。它是西方文化史上的漫漫长夜,象征着黑暗、专制和落后,但是在这一千年的时间内,却也孕育和积蓄着喷薄而出的新的力量。踩着罗马帝国的废墟登上西欧历史舞台的日耳曼人给古典的西方文明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而基督教在取得了统治地位以后,独尊神学思想,对“异端”进行残酷的打击与镇压,把哲学、法学、政治学等一切人类已有的文明成果都纳入到基督教和教会的庞大体系中去,打上了上帝的烙印。中世纪的西方是基督教一统天下的时代,是被基督教神学家称之为“神圣秩序”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政治被严重“弱化”,政治权力和政治机构对社会的控制功能几乎被降到文明社会的最低限度,古希腊的光芒逐渐湮没,理性思想沉寂,而基督教的神学政治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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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162 神学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最主要的特点就在于权利的“二元论”,它和柏拉图的“二元论”在实质上是相通的。它在基督教神学的框架下把权力划分为“世俗权力”和“精神权力”,追求来自天国和来世的价值取向,贬低世俗的权威,降低了国家在政治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国家政权和国王的尊严匍匐于教廷的权柄之下,“政治成了神学的婢女”。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有一定的时代背景的。一方面,罗马帝国衰亡和日耳曼人入侵造成的动荡时局使得人们无力在战乱中自我保全,城邦时代的“至善”追求日益成为梦幻和泡影,人们转而相信基督教所宣扬的“原罪”与“救赎”的教义,追求彼岸的幸福,基督教在社会各个阶层中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另一方面,封建制的确立为基督教会的发展提供了合适的土壤,它们占有大量的土地,进行各种生产活动和征税,成为实际上的大封建主,教士集团又是当时唯一有条件学习文字和知识的群体,垄断了思想文化领域。教会日益世俗化并且与国家权力起了激烈的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教廷势力逐渐占了上风,代表基督教主流意识形态的神学思想也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中世纪的思想家不再像古希腊时代一样,从自然的理性的角度出发考虑政治问题,而是从神的角度出发考虑政权、国家、法律、臣民、服从、义务等基本的政治学命题,由此形成了中世纪特有的神学政治观。神学政治是宗教权力与政权的结合,是宗教首领与政治首领的结合,是宗教机构与国家机构的结合,形式上教会与世俗政权是分别设立的,教会事务与世俗事务是相区别的,但是事实上,世俗政权受控于教会,并且只能依照神权政治的原则进行活动。最初,“两把剑”的理论被提出来,认为人类社会应当接受教会和国家的双重控制,人们在服从国王的同时,要对教会承担宗教性的义务并对教皇的权力恭敬地服从。这种理论力图使教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分离开来,使二者一起以各自不同的法律、立法和行政机构来管理人类社会,使基督教社会呈现出双重的面貌。但是,在实践中,权力的分离从来没有得以实现,教会凭借着强大的精神和经济实力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神学政治强调君权神授,认为世俗政权是上帝为救赎世人的罪恶而安排的,国王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因此要按照上帝的旨意来统治;地上之城与上帝之城同存于天地之间,但是地上之城是罪恶与苦难的,只有上帝之城才能带给人们永恒的幸福和快乐。教会是上帝为拯救世人进入永恒的上帝之城的代理机构,而世俗权力本身就是教会权力的一部分,它只是在教会之旁或交汇之下的一个负责较低等级事务的社会组织,应当服从教会,协助和保护教会拯救人们的灵魂。国王应当依照法律统治地上之城,因为法律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必须得到服从。而上帝亲自制定的永恒法、自然法高于神法和世俗法,神法是教会制定的,因而又高于一切世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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