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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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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府论》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保皇派思想家费尔默的《父权制,或国王的权力》,为批判他的父权论而写的。费尔默的《父权制,或国王的权力》试图论证英国国王是亚当的子孙,上帝赋予亚当以父权,这个权力是神圣的也是可以世袭的,反对者将会受到上帝的惩罚。这本书对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阻碍作用,混淆了人民的思想,十分不利于新思想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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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权建立后需要对革命时期的各种思想观点进行清理和总结,而洛克承担了这一任务,对君权神授理论、父权论进行了批判,系统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原则,倡导仁爱与宽容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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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承认格老秀斯所说的“生育使父母获得对子女的权力”,因此也承认亚当作为人类的始祖对其子嗣有天然的权力,但是这种父亲对子孙的权力并不同于君主对臣民的那种政治统治权。即使亚当对其子嗣有这种政治统治权,那么又如何确定谁是亚当权力的合法继承者呢?英国国王也不一定就是亚当的长房后裔,也不一定就拥有对亚当的权力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英国国王不具有这种合法的继承权,也就没有理由以上帝的名义继续统治英国,君权神授的神话也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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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洛克的批判也并不是十分彻底,但是稳定了当时英国混乱的思想状态,对新政权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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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则主要是对社会契约论和自由主义的政府原则的论述,是洛克政治思想的精华所在。他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极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提出国家是基于契约而建立、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重要思想,这些思想至今仍然闪耀着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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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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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霍布斯相同,洛克的理论前提也是抽象的、非社会的、享有自然权利的个人,这些个人也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对人性的基本估计更为乐观,对人的理性行为寄予更高的期望,所以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状态,每个人都依据自然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人人自由,人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动,“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时又人人平等,任何一个人的权利都不会多于也不会少于其他人。在这种自然状态下,自然法占据着统治地位,人民拥有对自己生命、财产和自由的维护权。这是自然法所规定的人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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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50年威廉即位之后,洛克逃离英国,避居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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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中,洛克明确提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强调财产权对其他权利的决定性作用,极端地主张财产权,他认为“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杀死一个窃贼,尽管窃贼并未伤害他也没有对他生命表示任何企图,而只是使用强力把他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便夺去他所中意的东西”。他提出,即使是权力也不能剥夺他人的财产权。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军队中,服从就是天职,长官可以命令士兵去送死,却不能命令士兵给他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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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鼓吹财产私有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在洛克之前,英国曾发生过著名的“掘地派运动”,以温斯坦莱为首的掘地派领袖反对财产私有,要求建立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公有制度。洛克还认为财产私有能够刺激生产来为人自身谋福利,为此他举例说明美洲一些地区由于土地公有而造成荒耕与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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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导致的是财产权反而重于人们的生命,这就与权利的终极目标发生矛盾,也是其政治思想的阶级局限性的体现。洛克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从而维护他所代表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同时,洛克所说的拥有财产权的“人”实际上并不包括广大的贫苦人民,因为他们往往没有私有财产,因此在这一点上洛克无疑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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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画像。约翰·洛克(1632—1704),出生于林格通。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是全面而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基本思想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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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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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自由而且平等,但有的人为了谋求私利或者仅仅是因为对自然法不了解,从而不遵守自然法,导致侵犯他人自然权利的事情出现。由于在自然状态下的社会,人们是自由而松散的,所以当出现此类事情时并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不受侵犯。因此,这样的社会就存在着一些缺陷:第一,自然状态缺少一种判断是非标准的、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尺度;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并使法律和判决得到应有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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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才订立契约,组成社会,设立政府,建立公共的裁决者(政府)和公共的裁决尺度(法律)。社会、政府和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保护个人的利益,因此个人是第一位的,是本源与目的,而国家和社会是第二位的,是由个人所派生的,是实现个人权利与利益的手段。因此,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让渡部分自然权利,其目的是为人们的共同生活提供安全保障。这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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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政治学 (1)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就不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专断权力”,政府的权力基于个人的自然权利,个人不享有的专断权力政府也不可能享有,因此政府权力不可能是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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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让渡的是部分自然权利,而生命、财产和自由是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仍由公民所保留,这就划分出了一个政府权力所行使的空间即公共领域、一个个人权利所保留的空间即私人领域,所以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公民的天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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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在行使那些有限的自身权力时,必须基于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这种关于政府权威合法性的理论包含着相当的民主主义成分,洛克本人就是一个议会主权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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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治和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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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认为政府才是人民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的最大威胁者,一旦政府的权力得不到限制,那么人民的基本权利将不可能得到尊重,因此必须建立起正式而有效的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人民的正当利益。因此,洛克反对君主专制,无论是暴君的专制还是“贤君”的专制。暴君会根据他个人的意愿为所欲为,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这样人民的自然权利根本得不到尊重,甚至比在自然状态下还要坏得多。这就类似于为了防止狐狸的可能干扰而甘愿把自己送到狮子口中。即使是“贤君”也有可能导致暴政,而且并不能保证他的继承人不是暴君。因此,洛克强烈地反对君主专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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