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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政府权力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运行,防止其转变为专制的权力,统治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法治),并以权力(立法权)来制约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实行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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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智慧的人去追求,但是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他说,任何政治也不许可绝对自由,自由意味着在法律范围内一个人不受另一个人任意意志的支配,可以自由地遵循自己的意志。所以“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要实行法治,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法律,一经制定,还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洛克十分重视法律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也十分重视法律执行的效果。他认为“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以为是政治上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这些都表现了他浓厚的自由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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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行政权(有的称执行权)和对外权(有的称联盟权),这三种权力应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力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以为公众谋福利为目标制定法律的权力,其权力属于议会;行政权是“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其权力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包括宣战、媾和、订约的权力,其权力也应属于国王。他认为,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要以武力做后盾的,是几乎联合在一起的,所以都应交国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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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克看来,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其地位、作用也不相同。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其他权力都由它获得和从属于它。虽然如此,他同时还指出,立法权毕竟是一种委托权力,还要受到一些限制和约束,不得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立法权不是专断权,立法者必须经常以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临时命令来实行统治。(2)立法权不能超过人们从前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而现在放弃给社会的权力。(3)没有人民或他们的代表同意,立法权不能征收捐税。(4)立法权不得转让。这一观点为后来的政治思想家所接受,发展到近代就有了国家权力中政治与行政的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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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这一分权思想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后来被孟德斯鸠等人继承发展为新的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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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政府实行了这一分权制度,但仍然有可能产生政府专制的问题,洛克认为政府一旦滥用其权力是可以被解体的。这种情况一般有三种:第一是君主的专断,不代表人民本来的意愿和利益;第二是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职责,使法律无从执行;第三是立法机关和君主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侵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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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基于人民的委托的,当政府违背人民建立它的目的,侵害人民的安全与天赋权利时,委托自然取消,人民有权收回他们的权力,并重新按照意愿组织立法和政府。也就是说,人民有革命的权利,有合法推翻政府的权利。这也就是洛克所提出的“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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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尽管洛克提出一些革命的理论,但他并没有提出人民主权,因为他认为人民不应该自己行使立法权,立法权应该属于重新成立的议会,这个议会成立之后也是神圣和不可更改的。因此,洛克是一个议会主权论者,这符合当时资产阶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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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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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西方思想领域中,洛克扮演着多种层面的奠基人角色:经验主义认识论、自由主义传统、法治主义宪政学说、分权民主主义理论,还有便是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的奠基人。《政府论》是其思想精华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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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治思想,不仅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产生了巨大影响。特别是洛克的分权学说,对西方政治思想是一个重要贡献。孟德斯鸠把它改造成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学说,并被美国资产阶级作为建立政治制度的原则。洛克的分权思想一方面削弱和限制了王权,另一方面加强了资产阶级的势力,因而从理论上阐述了在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分权制已经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一种普遍形式,对限制专制主义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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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特定的思想总要受到这个时代客观环境的决定性影响,是作者本身或所代表的团体的利益的体现。在当时革命时代的英国,同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洛克的政治思想只能代表部分特定的阶级的利益,这是其思想的根本出发点。洛克的这些政治思想尽管也因此表现了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但即使在现代仍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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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孟德斯鸠的“三驾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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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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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1月18日,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了。孟德斯鸠的家族是一个富有和有势力的古老法官贵族家庭,属于“穿袍贵族”。他的祖父和伯父相继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而且父亲是一名军人。家庭的影响使他从小就关心国家政治事务,尤其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天赋的才华和刻苦的钻研使他成为同龄人中的翘楚,19岁就获法学学士的学位,25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27岁继承伯父的职务,成为波尔多郡法院的年轻院长。从政10年,他获得了大量的政治经验,也有机会洞悉法国社会政治生活的真相,但是他对法院院长的职务其实并没有多大的兴趣,而是更醉心于科学研究的工作。特别是他在各种社交场合里,亲眼目睹上流社会的荒淫奢靡的生活,对封建专制制度失去了信心,积极探求一条新的道路。为了使自己能专心从事研究,孟德斯鸠于1726年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高价出卖,获得一笔巨款,迁居巴黎,并进入法兰西科学院为院士。1728年开始,孟德斯鸠在意大利、匈牙利、瑞士、荷兰和英国等国家过了3年的游历生活,对各国的政治法律、国家制度、民情风俗进行了深入的考察,获得了丰富的材料。而这些,后来都成为他的学术理论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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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画像。孟德斯鸠(1689—1755),出生于波尔多城。法国杰出的思想家、社会学家,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理论的奠基者,也是地理政治学派的开山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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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对学术研究抱有超乎寻常的热情,涉猎范围广泛,包括物理学、道德哲学和历史等等,一生著作颇丰,主要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其中,《论法的精神》花费了他20年的心血,但是也奠定了他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上的不朽地位,真正使他成为举世闻名的卓越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他赢得了非凡的成就和声誉,代表了他在政治学领域中的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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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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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杰出的政治思想家,首先是一个优秀的历史学家,良好的教养、渊博的学识和丰富的游历经验为孟德斯鸠开启了一扇又一扇的窗户,使他了解到世界各国的政治历史状况和社会法律制度,关注它们的变迁与改革,并从中获得了大量的启示。他的理论体系正是建立在社会历史的事实根据之上的,这和以往的在经验分析方法中用逻辑推论的方式进行理论研究的方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他的理论中,国家、政制、法律、社会等都不再只是抽象而且玄秘的幽深楼阁,甚至不再是霍布斯笔下人造的可怕怪兽“利维坦”,而是一些充满了人间气息的东西,真切地存在在我们身边。哪怕一些制度死去而一些国家消亡,它们的影响和痕迹也仍然能在现实的政治和社会中找到。在他看来,人类社会是随着时代的推移而处于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并且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政治制度会由于时间、地域、社会、民情、历史、风俗、文化等诸多可以改变的或是不能改变的因素的不同而各有差别、各有特色。这种演变过程与特点的形成是有其内在规律的,同时是客观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更不以神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对神学思想的否定。在他看来,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有规律的过程,这个规律不是以外部强力来迫使社会接受的,而是作为许多个别社会现象的内在本质存在于社会自身之中的。因此,只有科学而不是宗教才能揭示社会生活的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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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规则或者说这种根本理性就是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包括国家和政府在内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自己的“法”,这个“法”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就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一思想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明义的观点,由此引申开来,他认为万物都有各自适用的互不相同的法,只有符合自己的法的发展和变化才是合理的和进步的,也才是符合根本理性的。在一个国家的政制设置与法律制定当中也是如此,必须使得权力分配、统治秩序、法律原则等与这个国家的风土人情、地理环境、政治经济情况相适应,才能建立起一个好的国家和一个好的政体。而要想做到这一点,就要研究这个国家的历史、现实、人口、贸易、财富、居民性格、民族、宗教状况、风俗习惯等,并从中发现事物的性质和相互间的内在关系,了解它们演进的规则等,以此作为制定法律的准则和实行统治的内在精神要求。“法”和“法的精神”构成了孟德斯鸠的理论基础,在此之上,他把具体的法律分为两大基本类别:一种是自然法,它是人类的理性,渊源于人们生命的本质,在国家出现以前,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生活,自然法就起支配作用。自然法包括追求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有过社会生活的愿望等内容,并以此来解释国家的起源及其实质。另一种就是人定法,是基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人定法并不是自然法在人类社会中的外化,更不是由神的意志所决定,它是由人类社会自身的性质和发展规律决定的。在《论法的精神》里,孟德斯鸠这么写道:“这么大的一个行星,必然有不同的人民。作为这个大行星的生活者,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人定法是进入人类社会以后,支配着人们行动的原则。“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他否定了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不变性和普适性,因而也就否定了高于一切法律和制度的抽象原则和绝对理性,转而向国家和社会的“法”中寻求政体的合理性,从而形成了历史主义的政治社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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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所有的法律都是受到特定国家政体的性质和原则规定的,必须要和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和特点相一致,而这种性质和特点就是他所提出的政体原则。和传统的分类方法不同,孟德斯鸠不是单纯地按照权力归属的不同来划分国家类型的,在分类的原则上,他还引入了主权者行使权力的不同方式以及他们对待权力的不同态度作为标准,把国家分为三种:“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原则,各种政府形态的政治原则是确定的、有规律的,并且这些原则会在一定的条件下腐化。比如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但是在共和国中,如果一个公民突然取得过高的权力,就很容易出现个人滥用权力的情况,按照共和政体的原则订立的法律没有办法对这种专权进行有效的控制时,政体的原则就腐化了。另一种情况是:在共和政体中,如果执法者本身不遵守法律的话,也会导致政权的腐化。品德消逝的时候,人们不再遵循自己制定的法律,不再服从自己选举出来的领导者,野心进入那些能够接受野心的人的心里,而贪婪和欲望大行其道。过去人们以法律来保障自由,现在大家则以自由的名义去反抗法律,社会处于一片混乱和无序的状态。贵族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以及建立在这种品德的基础上的温和的节制,但是一旦主权者的权力无限膨胀的时候,贵族政体的原则便腐化了。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而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在君主政体当中,如果主权者丧失了人民的尊重,把人民当作奴隶来奴役,或是赏罚不当背离荣誉的时候,政体原则就会腐化。孟德斯鸠强调了政体原则和政体之间的关系,指出一个成熟的政治形势必然是一个浑然一体的高度协调的社会,权力的行使方式和社会的历史文化特色必然是配合得天衣无缝。他把政府形态、政治原则、社会形态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赋予启蒙理念一种新的解释思路。政体原则说到底,就是促使政体运作的内在动力。由于政体只有在其固有的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得到与其相适应的合理运行,那么政体原则的腐化就意味着政治体制的改变和解体。如何来防止政体原则的腐化呢?孟德斯鸠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必须反对个人专权和有法不遵的现象,要依靠法律来对掌权者进行限制和监督,这种思想反映在制度上,就是要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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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权力制衡理论是他思想中最具光华的地方,也是他对实际政治的发展所作出的最杰出的贡献,如今已成为西方世界中一项最基本的政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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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学说是孟德斯鸠在探讨政治自由和法律制度的关系时提出的。它和孟德斯鸠的自由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被看做是政治自由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在他看来,世界上的一切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自保”,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的政治体制与历史文化的不同,在共同的目的之外,又分别有着各自不同的特殊目的。例如,他指出:这种特殊的目的在古代罗马就是“扩张”,在犹太国就是“宗教”,在中国就是“太平”,而在君主国则是“君主的光荣”。在理想的国家中,国家的特殊目的应该是保障政治自由地实现。为了更好地论述这一问题,孟德斯鸠在哲学自由和政治自由间作了明确的区分。哲学自由是指能够自由地行使个人的意志;政治自由则是指“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情,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它不是指为所欲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定义,有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并且不受强迫做不应该做的事情。政治自由与国家和公民间的关系紧密相关,其核心在于公民要有安全感或者至少要相信自由有安全感,不受国家权力的迫害与威胁。这其实是一种心境的平安,要达到这一点,就需要建立一个政府,在这个政府的统治下,公民个体是安全的并且拥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权利,一个公民不必对另一个公民怀有畏惧心理。因此,守法是自由的先决条件,只有在法制的条件下,政府和个人的权利才是明确的、公开的和可以预期的;也只有遵守了法律,在一个社会中才能不出现任何违反了法律、胁迫公民权利的事情。强调法律,更多的是针对官员和权力的执掌者。没有法律便没有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只存在于宽和的、有节制的政府和有限的国家权力当中,但是政治自由和政治体制是分离的。民主和贵族政体并不必然地意味着自由,君主国家也并不总是意味着不自由。在任何政体中,主权者的品德都不能依赖,任何形式的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也都会构成对自由的威胁,因此,应当为主权者的权力设定界限来保证政治自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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