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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51 在1650年威廉即位之后,洛克逃离英国,避居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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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53 在书中,洛克明确提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强调财产权对其他权利的决定性作用,极端地主张财产权,他认为“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杀死一个窃贼,尽管窃贼并未伤害他也没有对他生命表示任何企图,而只是使用强力把他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便夺去他所中意的东西”。他提出,即使是权力也不能剥夺他人的财产权。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军队中,服从就是天职,长官可以命令士兵去送死,却不能命令士兵给他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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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55 洛克鼓吹财产私有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在洛克之前,英国曾发生过著名的“掘地派运动”,以温斯坦莱为首的掘地派领袖反对财产私有,要求建立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公有制度。洛克还认为财产私有能够刺激生产来为人自身谋福利,为此他举例说明美洲一些地区由于土地公有而造成荒耕与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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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57 这样导致的是财产权反而重于人们的生命,这就与权利的终极目标发生矛盾,也是其政治思想的阶级局限性的体现。洛克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从而维护他所代表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同时,洛克所说的拥有财产权的“人”实际上并不包括广大的贫苦人民,因为他们往往没有私有财产,因此在这一点上洛克无疑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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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62 洛克画像。约翰·洛克(1632—1704),出生于林格通。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是全面而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基本思想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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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64 (三)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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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66 在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自由而且平等,但有的人为了谋求私利或者仅仅是因为对自然法不了解,从而不遵守自然法,导致侵犯他人自然权利的事情出现。由于在自然状态下的社会,人们是自由而松散的,所以当出现此类事情时并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不受侵犯。因此,这样的社会就存在着一些缺陷:第一,自然状态缺少一种判断是非标准的、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尺度;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并使法律和判决得到应有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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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68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才订立契约,组成社会,设立政府,建立公共的裁决者(政府)和公共的裁决尺度(法律)。社会、政府和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保护个人的利益,因此个人是第一位的,是本源与目的,而国家和社会是第二位的,是由个人所派生的,是实现个人权利与利益的手段。因此,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让渡部分自然权利,其目的是为人们的共同生活提供安全保障。这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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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71 何谓政治学 (1)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就不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专断权力”,政府的权力基于个人的自然权利,个人不享有的专断权力政府也不可能享有,因此政府权力不可能是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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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73 (2)公民让渡的是部分自然权利,而生命、财产和自由是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仍由公民所保留,这就划分出了一个政府权力所行使的空间即公共领域、一个个人权利所保留的空间即私人领域,所以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公民的天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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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75 (3)政府在行使那些有限的自身权力时,必须基于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这种关于政府权威合法性的理论包含着相当的民主主义成分,洛克本人就是一个议会主权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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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77 (四)法治和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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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79 洛克认为政府才是人民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的最大威胁者,一旦政府的权力得不到限制,那么人民的基本权利将不可能得到尊重,因此必须建立起正式而有效的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人民的正当利益。因此,洛克反对君主专制,无论是暴君的专制还是“贤君”的专制。暴君会根据他个人的意愿为所欲为,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这样人民的自然权利根本得不到尊重,甚至比在自然状态下还要坏得多。这就类似于为了防止狐狸的可能干扰而甘愿把自己送到狮子口中。即使是“贤君”也有可能导致暴政,而且并不能保证他的继承人不是暴君。因此,洛克强烈地反对君主专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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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81 为了保证政府权力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运行,防止其转变为专制的权力,统治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法治),并以权力(立法权)来制约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实行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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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83 洛克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智慧的人去追求,但是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他说,任何政治也不许可绝对自由,自由意味着在法律范围内一个人不受另一个人任意意志的支配,可以自由地遵循自己的意志。所以“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要实行法治,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法律,一经制定,还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洛克十分重视法律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也十分重视法律执行的效果。他认为“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以为是政治上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这些都表现了他浓厚的自由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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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85 立法权、行政权(有的称执行权)和对外权(有的称联盟权),这三种权力应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力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以为公众谋福利为目标制定法律的权力,其权力属于议会;行政权是“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其权力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包括宣战、媾和、订约的权力,其权力也应属于国王。他认为,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要以武力做后盾的,是几乎联合在一起的,所以都应交国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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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87 在洛克看来,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其地位、作用也不相同。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其他权力都由它获得和从属于它。虽然如此,他同时还指出,立法权毕竟是一种委托权力,还要受到一些限制和约束,不得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立法权不是专断权,立法者必须经常以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临时命令来实行统治。(2)立法权不能超过人们从前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而现在放弃给社会的权力。(3)没有人民或他们的代表同意,立法权不能征收捐税。(4)立法权不得转让。这一观点为后来的政治思想家所接受,发展到近代就有了国家权力中政治与行政的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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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89 洛克的这一分权思想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后来被孟德斯鸠等人继承发展为新的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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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91 即使政府实行了这一分权制度,但仍然有可能产生政府专制的问题,洛克认为政府一旦滥用其权力是可以被解体的。这种情况一般有三种:第一是君主的专断,不代表人民本来的意愿和利益;第二是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职责,使法律无从执行;第三是立法机关和君主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侵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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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93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基于人民的委托的,当政府违背人民建立它的目的,侵害人民的安全与天赋权利时,委托自然取消,人民有权收回他们的权力,并重新按照意愿组织立法和政府。也就是说,人民有革命的权利,有合法推翻政府的权利。这也就是洛克所提出的“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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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95 当然,尽管洛克提出一些革命的理论,但他并没有提出人民主权,因为他认为人民不应该自己行使立法权,立法权应该属于重新成立的议会,这个议会成立之后也是神圣和不可更改的。因此,洛克是一个议会主权论者,这符合当时资产阶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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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97 三、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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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1499 在近代西方思想领域中,洛克扮演着多种层面的奠基人角色:经验主义认识论、自由主义传统、法治主义宪政学说、分权民主主义理论,还有便是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的奠基人。《政府论》是其思想精华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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