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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力具有极大的魅力。图为《汉谟拉比法典》。它是一部保护奴隶制、私有制的古代社会法典。它所制定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律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滥用权力的现象,可谓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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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政治权力就是在各种政治权力关系中,权力主体为了夺取和维护以利益为中心的各种社会资源与价值,而拥有的对政治客体的一种制约的能力。这里的社会资源与价值包括物质方面的,如金钱、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等,也包括非物质方面,如地位、荣誉、尊重、自我的满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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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再来对政治权力作一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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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力的本质是一种制约关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命令与服从、施动与受动的关系。对于权力主体而言,处于这种支配地位是需要一定基础的。这种基础简单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首先是物质财富的拥有。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出财政权、物资权等是政治权力最具体的表现。同时,物资财富的拥有意味着力量的拥有和力量进一步扩张的可能性。还有关键的一点就是,一般而言,物质财富的拥有预示着对生产资料的拥有,更有利于权力主体运用权力。其次是暴力,即武力。这是政治权力的首要基础。恩格斯曾经说过:“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暴力本身就是一种力量,是政治强制力的后盾。构成暴力的三个基础内容是暴力执行者、暴力组织以及暴力工具。第三是组织。组织是一种个人力量总和的放大和加强,是一种重要的可以凭借和利用的政治资源。一个组织力量的大小取决于组织制度的构建、组织基础、组织的运行方式以及组织文化等因素。第四是知识和技能,包括政治权力主体的知识水平、判断力、意志力、政治动员力、组织决策能力、经验阅历以及策略的选择。可以说,能力素质是政治主体主观构成因素中最为基础的要素。只有拥有良好的知识和技能,权力主体才能更好地控制局面,更好地掌握政治权力的机会,维护和扩大自己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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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可以看出,通过政治权力主体对政治权力客体的控制,从而社会可以处于一种比较有序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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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权力的分类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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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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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治权力内涵丰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同时划分的标准比较多,所以对政治权力可以有多种分类的标准和方法。不同的分类和标准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治权力形态和作用上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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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治权力主体的组织类型为标准,政治权力可分为国家政治权力、政府政治权力、阶级政治权力、政党政治权力、民族政治权力以及社团政治权力。从我国的政治发展过程来看,社团政治权力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社团政治权力的合理和顺畅表达将对我国的政治民主进程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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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治权力主体的性质为标准,政治权力可分为原始社会的政治权力、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和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力。之所以如此划分的内在逻辑是,政治权力主体是由利益主体转化而来的,而特定的利益主体的性质是由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此,可以认为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下就会有特定性质的政治权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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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治权力主体的层次为标准,政治权力可划分为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上级权力与下级权力。以政治权力的功能为标准,政治权力可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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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治权力运行的方式为标准,也就是国家权力以何种方式作用于权力客体为标准,政治权力可以划分为强制性政治权力、诱惑性政治权力、合法性政治权力和人格型政治权力。对此,我们较为具体地来作一下说明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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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即武力,是政治权力的首要基础,是政治强制力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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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政治权力,也可称做惩罚性政治权力。顾名思义,这种类型的政治权力是以强有力的暴力为基础的。在这种类型权力下所形成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完全是权力客体由于对方力量强大而产生恐惧的条件下形成的一种被迫接受的局面。强制性的权力往往表现为政治权力主体对客体的威胁,目的是为了改变对方的行为。这种局面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一旦权力主体的实力发生弱化,权力客体就会抓住机会进行反抗,试图改变原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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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性政治权力,也可以称之为报偿性政治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主体和客体之间遵从事先达成的协议,政治权力客体由于可以从中获得利益回报而服从政治权力主体。这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多了一层交换和互惠的色彩。这种利益回报或者是物质,或者是地位、权力、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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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政治权力,也可称之为信仰型政治权力。合法性在英文中为“legitimacy”,意思是合乎法律的或法治的。它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政治思想中,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关注的义务和服从等概念相关。中世纪时期,人们把合法性的基础与自然法的同意结合起来,大众同意在合法性理论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到了近代,卢梭最早从理论上提出合法性的概念,认为公意是合法性的基础。韦伯将合法性划分为三种:传统型统治、法理型统治和克里斯玛型统治。在这种情况下,政治权力客体由于认可现存的政治秩序而自觉地服从政治权力客体的管理与支配。政治权力的合法化是政权稳定的核心问题,同时这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是比较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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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型政治权力,也可称做政治影响力。这种政治权力的基础是权力客体对主体魅力——包括性格、能力、个人品质等——的欣赏和崇拜。丹尼斯·朗认为:“真正有魅力的权威是基于追随者对领袖的使命的忠诚与信仰,而领袖通常要求追随者无条件地奉献与服从。因此,有魅力的权威在综合性和强度上通常超过其他非强制权力和权威形式。”这种支配和服从的局面往往维系在某些或者某个人的身上,因此随着政治主体个人的消亡,这种服从也会消亡,所以这种局面也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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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权力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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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力作为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权力的一般特征。因此,我们依然从权力的一般性特征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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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动性。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如,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负有代理国家行使征收税金的权力,纳税人必须照章纳税,如若漏税、逃税,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依法处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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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形性和依附性。权力是一种带有较强抽象性的社会现象,让人难以捉摸和认识。正是由于这种无形性,所以权力需要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我们通常接触到的载体有具体的人、机构、团体、政党、企业、事业、知识、能力、家世、金钱、地位、职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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