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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诺贝尔获奖者颁发的证书。1974年,哈耶克以其卓越的成就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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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哈耶克对构建理性主义的批评在逻辑上有许多含混乃至自相矛盾的地方。首先,哈耶克从未十分清晰地阐述关于构建理性和演进理性区分的标准。其次,哈耶克关于构建理性与反自由主义之间的联系也十分牵强。一方面,许多被哈耶克列入构建理性主义行列的思想家,或者本身属于自由主义流派或者为自由主义作出过重大贡献;另一方面,许多自由主义的坚定批评者是从演进理性或历史主义出发的。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哈耶克自己的自由主义理论本身也带有构建理性主义的倾向。这种倾向与康德的影响分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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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2】和康德是哈耶克心目中的自由主义传统的两个最重要的代表。然而,康德不同于休谟,康德所主张的恰恰是休谟试图否定的,这就是理性的自主性。这一方面意味着,康德决不苟同休谟关于理性能力无法建立因果之间必然联系的观点,更重要的是,康德的道德义务与休谟的理论迥然不同,道德在康德那里是绝对的,是与超验价值相联系的。因此,当康德致力于维护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时,他论证的基础不是休谟那种带有历史主义色彩的理论,而是一种在休谟看来理性主义的理论:作为理性存在的人的意志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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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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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哈耶克的某些观点充满争议,但他在当代自由主义复兴中的地位却是不容质疑的。哈耶克是密尔之后第一位全面阐述、捍卫自由主义理念的理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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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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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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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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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罗尔斯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得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年至今)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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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著作不多,但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他关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其三次易稿的《正义论》于1971年出版,成为一部在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影响巨大的理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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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义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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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对古典功利主义观的批判的基础上的,古典功利主义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就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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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古典功利主义的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罗尔斯否定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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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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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状态是罗尔斯的一种思辨设计,是一种用来达成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其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或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自己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没有人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在这种假设状态中,就能够模拟各方进行合理推理,从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这些选择就是在所谓的无知之幕后进行的,这样,正义原则就具备了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环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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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权和机会、收入、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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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观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它可以简称为“平等的自由权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1)这种不平等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2)与利益相连的地位与职务向所有人公开,其中第一条可简称为“差别原则”,第二条可简称为“机会公平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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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了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的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正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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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将自己的正义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他的第一个正义原则称为“平等的自由权原则”,这种新的自由观强调了自由的平等基础,显然它是对传统自由主义孤立地看待自由的局限性的一种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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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女神庆典,美国塞尔迪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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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是罗尔斯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即为了保证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不惜形成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这一原则又被称为“分配正义原则”,是罗尔斯为了解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做出的一个大胆突破,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遭到非议和攻击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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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宏观上把握一下罗尔斯的思路,可以大致把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对应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中心是确立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部分涉及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中心是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以保障最弱者的利益。罗尔斯正是试图通过区分这两个领域来调和西方政治理论中长期争论不休的自由和平等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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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意味着:在政治和思想领域,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牺牲;但在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领域,却可以遵循“让处境最不利者得到最大利益”的原则,即使这可能损害某些人在经济利益和财富分配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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