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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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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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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罗尔斯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得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年至今)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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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著作不多,但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他关注于社会正义问题,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其三次易稿的《正义论》于1971年出版,成为一部在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影响巨大的理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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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义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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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对古典功利主义观的批判的基础上的,古典功利主义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就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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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古典功利主义的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罗尔斯否定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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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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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状态是罗尔斯的一种思辨设计,是一种用来达成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其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或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自己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没有人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在这种假设状态中,就能够模拟各方进行合理推理,从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这些选择就是在所谓的无知之幕后进行的,这样,正义原则就具备了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环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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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权和机会、收入、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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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观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它可以简称为“平等的自由权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1)这种不平等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2)与利益相连的地位与职务向所有人公开,其中第一条可简称为“差别原则”,第二条可简称为“机会公平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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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了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的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正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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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将自己的正义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他的第一个正义原则称为“平等的自由权原则”,这种新的自由观强调了自由的平等基础,显然它是对传统自由主义孤立地看待自由的局限性的一种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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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女神庆典,美国塞尔迪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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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是罗尔斯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即为了保证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不惜形成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这一原则又被称为“分配正义原则”,是罗尔斯为了解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做出的一个大胆突破,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遭到非议和攻击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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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宏观上把握一下罗尔斯的思路,可以大致把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对应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中心是确立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部分涉及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中心是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以保障最弱者的利益。罗尔斯正是试图通过区分这两个领域来调和西方政治理论中长期争论不休的自由和平等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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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意味着:在政治和思想领域,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牺牲;但在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领域,却可以遵循“让处境最不利者得到最大利益”的原则,即使这可能损害某些人在经济利益和财富分配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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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正义论》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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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对罗尔斯的表现出强烈的平等主义倾向的正义原则进行了系统批驳,构筑了一个在规模和影响上都堪与《正义论》媲美的新保守主义的政治哲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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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弱意义的国家是诺齐克批驳罗尔斯差别原则的逻辑起点。所谓最弱意义的国家,就是仅有保护功能的最低限度的国家。诺齐克将个人权利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对个人权利的任何侵犯都是不正义的,即使是国家也不能以美好的社会理想的名义去干涉个人的生活。诺齐克强烈反对国家可以依据谋求平等的理由对财富进行统一分配,因为这意味着剥夺一些人正当的东西给另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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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只关心财富的来源是否正当,而不关心财富分配的结果是否平等。对于贫富分化现象,他认为如果这种现象的形成是正当的,则它就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国家要打破这种现象需要提供充分可靠的理由,否则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对社会正义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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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桑德尔指出,罗尔斯的观点颠倒了个人与社群的关系:(1)任何个人都不能脱离社群。如果我们想理解人是谁,就必须考察社群的历史文化背景。(2)按照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一个公正的社会是不促进任何其他特定目的的,它只是努力提供一种使公民自由追逐自己的价值和目标的框架,而不与他人自由发生冲突。因此,正义不是促进善或使一般的利益最大化,而是提供一种制度,使公民以正当的方式追求善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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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保守主义而言,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意味着国家可能基于平等的理由对个人权利进行严重侵害,因而是一种不正义;对社群主义而言,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利原则是对个人于社群关系扭曲的结果,因而更加偏离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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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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