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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试图研究这样一个问题: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在其公民仍然被合理但不相容的各种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等综合学说深深分裂的条件下,它何以可能长期存在?换言之,深刻地对立的但又是合理的综合学说何以能够共处于一个社会,而且各个学说都肯定宪政体制的政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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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政治观念的视角是与以合理的多元化为标志的民主政治文化相契合的。政治自由主义在有关基本道德问题上并不采取一种普世的立场,而是让当事人从不同的综合观点中选择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它必须在各种合理的综合学说之间保持中立。它不攻击和批判任何合理的观点,不决定哪些道德判断是真理,它考虑的是各种互不相容的学说何以共存于一个民主社会的现实政治问题,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判明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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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为前面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回答:这样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所有效地规范着的,这一观念是其公民所肯定的对至少是合理而综合性的学说的重叠共识的焦点。当宪政要素和基本正义出现危机时,这一公有的政治观念便充当了围绕政治问题辩论的公共理性的基础。作为公平的正义,旨在为合理的多元化事实之上的政治正义问题寻找公共论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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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罗尔斯试图制定这样的正义原则,它本身不是一种完备的综合性学说,而是各种合理的综合性学说所达成的一种重叠共识,由这种共识形成一种公共理性。这时正义原则就上升为公共理性,从而使各种合理但又冲突的综合学说(或不同的价值倾向)统一于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基础。这样正义论就完成了向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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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为现代社会提供一种普遍接受的社会公正的伦理学基础,其理论核心是建立一套既能确保个人自由,又能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的“公平正义”原则。但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似乎已经放弃了建构一种普遍性正义伦理学的努力,而试图建立一种中立的政治哲学,体现了从正义伦理学到正义论政治哲学的理论转变,这意味着正义已经退出一种理想性的道德哲学境界,落脚于一种现实的民主社会的政治哲学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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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两个正义原则发生了变化。“公正正义”不再是一种道德价值理想,它转变为一种政治要求和社会理想。因此,它表现为对所有社会公民的政治要求,和对现代民主社会普遍有效的公共理性的要求,这种政治要求具有底线性质,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容易实现的。因此,罗尔斯的转变使正义论获得了更为现实可行的社会实践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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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代新自由主义的主将,罗尔斯清醒地意识到,对于现代西方民主社会,特别是对于美国社会来说,自由主义从来就不只是一种道德理想,而更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和政治实践活动。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变体现的就是罗尔斯的现实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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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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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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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1938—2002),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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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诺齐克出生于纽约的布鲁克林,是第二代俄罗斯移民,曾在哥伦比亚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就学深造,25岁在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并留校任讲师、副教授。1965年到哈佛大学任副教授,1969年开始在哈佛大学担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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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年时代,诺齐克是激进的左翼学生,曾参加“社会主义党”青年支部,在本科学习时还创建了左翼组织“工业民主学生联盟”的地方分会。直到在普林斯顿撰写博士论文期间,他才第一次深入接触到那些为资本主义辩护的观点,也因此陷入了剧烈的内心冲突。他坦言“我探索得越多,那些理论就越显得令人信服”,但在感情上仍然十分抵触,“那些观点是不错,资本主义是最好的体制,但只有坏人才这么想”。但最终他的情感向理智让步,从一名激进的左翼青年转变成为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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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诺齐克在他36岁时出版了堪与罗尔斯的《正义论》匹敌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本书以见解独到、笔锋犀利、论证精妙获得了轰动性的成功,对美国乃至整个西方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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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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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的出版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当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兴起时,“自由”和“平等”曾作为统一的要求而成为革命的旗帜,因为当时自由是相对于封建专制而言的,而平等是相对于封建等级而言的。但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政治权力的扩大,财富分配上的差距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而自由和平等之间也就产生了矛盾。如何协调自由和平等的关系构成了当代西方社会正义理论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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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通过区分两个领域来调和矛盾,主张个人在政治领域里的基本权利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剥夺,但在经济领域里的利益分配则奉行一种最大限度改善处境最差者地位的原则,即使因此可能损害某些人在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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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对于罗尔斯的上述观点难以赞同,认为只要机会是平等的,那么国家没有任何权力介入经济领域,代替市场机制分配利益,因为这样做恰恰是违背正义的原则的。为此,诺齐克通过《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详细论证了自己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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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弱意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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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弱意义国家”是诺齐克整个立论的基础概念,其含义为最低限度的、除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他功能的国家。最弱意义的国家的道德依据为是否侵犯个人权利,个人权利是国家行为的道德标准和道德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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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认为最好的无政府状态也不能否定国家的存在,因为人在道德上和认识上都是不完善的,在涉及利益的纠纷中会产生各种错误和谬论,因此,作为支配性保护机构的国家就具有了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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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诺齐克认识到,社会中可供分配的物品并非来自于虚无,它们都是为一定的人或机构所有的,因此,只要这种所有状态是正当形成的,那么,即使贫富不均、差异悬殊,也不需要提出理由来证明,而打破这种状态以实现所谓的平等反而是需要理由的。人们赋予平等的合理性往往是盲目的,而扩大国家的职能到经济利益分配领域也是没有恰当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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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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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和罗尔斯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上的对立实质上是在经济领域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罗尔斯通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群体而表现出对平等的偏爱,诺齐克则毫不犹豫地将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经济领域。他认为,不但个人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社会权益也是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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