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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30 贡斯当所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分就是集体自由与个人自由之分。古代人的生存条件和生活乐趣对集体(共同体)的依赖性很强,个人没法活,也没意思,个人只有通过集体的力量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甚至,个人只有成为集体的成员,生活才有可能。现代人其实仍然对集体自由保留兴趣,只不过对个人自由更感兴趣。现代人对两种自由都有兴趣,这使自由产生了一种内在矛盾:个人自由使个人免于他人的支配,所以人人喜欢;可是如果能够支配他人而充分放大自己的个人自由,人们就更喜欢。这一矛盾使自由危机四伏。只有当自由仅仅是支配私人行为的个人自由时才是单纯的自由,一旦自由成为集体行动,自由就悄悄地转变成为权力。柏克也许是最早意识到这一点的人,他敏感到:“当人们集体行动时,则自由便是权力”【29】。人们既喜欢自由又喜欢权力,这就是问题所在。这就不难理解伯林所强调的,通常表现为集体自由的积极自由会对作为个人自由的消极自由构成严重威胁,在他看来,这是现代许多政治灾难的根源,比如极权主义灾难。伯林在“两种自由的概念”这篇划时代的论文中讨论了两种自由的冲突,他一方面深化了自由问题,但同时也搞乱了自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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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32 按照伯林,消极自由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而积极自由要回答的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而不做那个、成为这样而不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30】伯林所理解的消极自由就是标准的个人自由,即“免于被强制去做某事的自由”(free from)。有了消极自由,人才能成为独立的“个人”。积极自由是“去做想做的事情的自由”(free to)【31】,它源于人想成为主人的追求,即人想自己独立做主去贯彻落实自己的意志,也就是想成为“主体”。这样两种自由本来并不矛盾,甚至也并非“两种” 自由,而只是同一种自由的两个方面。伯林自己知道这一点,他说:“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与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初看之下,似乎是两个在逻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只是同一个事物的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而已”【32】。尽管如此,伯林还是坚持对两种自由进行断然区分,力顶消极自由而狠批积极自由,这其中必定大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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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34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自由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按照麦卡勒姆公式,在“某人x摆脱约束y而做了事情z”这一完整的自由概念中,“免于约束”是自由的第一环节,相当于消极自由,但如果仅仅是免于约束,就还没有实现自由,因为此时还什么都没有做,什么都不做,自由就等于空集,因此,自由的第二环节是必需的,“做了某事”才实现和完成了自由,这相当于积极自由。由此可见,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其实是一个连续过程的两个步骤或环节,伯林把自由拆成两种,学理上很是可疑,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导致混乱,使人们误以为存在着两种各自独立的自由,一种好,一种坏,可以任选其一。事实上,正如麦卡勒姆所表明的,自由是不可分的,消极自由是积极自由的必要条件,而积极自由正是消极自由的用处。消极自由必须包含积极自由,否则消极自由无以致用,自由就无意义。更清楚地说,消极自由可以表达为这样的结构:({做某事z}是免于约束y的)。显然,消极自由(免于约束y)必定包含积极自由{x做某事z},否则自由的意义不完整。({x做某事z}是免于约束y的)这个改进版的自由公式应该完全清楚地表明了自由的含义。既然消极自由必定包含积极自由,因此就没有单纯的消极自由,两种自由的划分就很诡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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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36 伯林的区分自有深意。伯林为了突出他在积极自由那里所发现的危险,故意把自由划分为两种,使危险变得更加显眼。他相信,积极自由“常常成为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33】。那么,暴政如何能够伪装成积极自由?这是关键。积极自由总有所追求,比如追求某种理想,公正、幸福、善、智慧、平等,诸如此类,一般都是很漂亮的理想,但追求理想会使人疯狂,所以危险。人们往往不知道哪些事情是好的,即使知道了,也不知道如何去追求那些好事物(苏格拉底难题),于是,就会有人声称比别人更知道那些好事物,他们以更高知识或以普遍理性为名去代表大家,并引导煽动大家采取集体行动去追求美好事物。那些有能力扮演引导者和人民代表的权力机构(政府是典型)就非常可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引导带领人们追求好事物为名而实现暴政和奴役。即使强迫人做的是好事,这一强迫本身也是坏的。比如说,强制酒鬼戒酒是对酒鬼好,但强制本身是奴役。因此,积极自由就从做事的自由暗中转变为某种权力实施强制的自由,人们的自由就蜕变为权力的自由。积极自由不仅容易被权力机构所利用,还同样容易被众人利用来迫害少数人,多数人会以民主或公意之名去迫害少数人,所谓多数人的暴政。所以伯林不信任卢梭或黑格尔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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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38 伯林拒绝假自由之名的专制和独断是对的,但因此拒绝积极自由却是错的。冒充自由的专制只是对自由积极方面的滥用,如果因此就否定自由的积极方面,恐怕是因噎废食。失去了积极方面,自由就不完整了,也就不成其为自由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把自由理解为一种完整的自由,它意味着个人在免于被强制的条件下做了他想做的事情。这样的自由才能够充分表达人的现代性。人的现代性就在于现代人既想成为“个人”同时又想成为“主体”,两样都不能少。假如一个人仅仅想成为个人而不想成为主体,或者相反,都不是标准现代人。假如一定要把自由划分成两种,伯林的解释其实也不够清楚。更简练清楚的解释是:如果一种自由是摆脱他人的干涉,就是消极自由;如果一种自由干涉到他人,则是积极自由。但无论如何,两种自由的划分是生硬的,而且容易导致混乱。事实上伯林划分的两种自由就很容易导致“自由”(liberty)和“自由权利”(liberties)的混淆。当一个人拥有自由权利,并不等于拥有了实际上的自由。自由权利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比如说,一个人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这不等于他因此就有了财产。伯林其实知道这一点,但由于他或许故意混同自由和自由权利,于是他坚决反对把“没钱买面包”之类的贫困无助状态归入不自由【34】。他相信,只要拥有免于被强制的消极自由就已经拥有了自由,穷人即使穷死也与富翁拥有同样多的自由。这样的话,自由就可以永不兑现,可以仅仅是“画饼充饥”,可以一无所获,可以是一纸空文,这无论如何是非常奇怪的事情,必定什么地方出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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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40 如果自由缩水为单纯的消极自由,恐怕不可能获得普遍同意,很多人不会同意一纸空文、画饼充饥的自由(这种自由又有什么用呢),很多人也不会同意把这种一无所有的自由看做是高于任何其他价值的首要价值。不能获得普遍同意的自由就没有正当性。在自由状态下,一个人同意某种东西,是因为这种东西使他所得大于所失。如果一个人生存都成问题,饥寒交迫,挣扎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无论从博弈策略去看还是从自然法的自我保护原则去看,穷困交加的人都有充足理由退出社会,退出消极自由的契约,不再承诺尊重他人的消极自由,因为消极自由对他毫无意义,他的生活没有什么需要消极自由去保护的东西,因为他一无所有。这个“没钱买面包”的人只有背叛社会才能够生存,否则会饿死,他一定不会感激伯林说他拥有不少于富豪的自由。一个伯林式或诺齐克式的消极自由社会将不得不面对可怕的破坏性活动。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理论更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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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42 悖谬的是,当一无所有的人放弃他的消极自由,换来的是更多的自由,他所能做的事情反而更多,比如他将自己卖身为奴,终于有地方吃饭。据说“自愿卖身为奴”是个自由的悖论。一个人自由地把自己变成不自由的,确实像个悖论,但假如一个人一无所有,所有想要的东西都没有,而把自己卖身为奴却能够换来某些东西,又怎么不对呢?卖身为奴并非自由的悖论而是悲剧,画饼充饥的消极自由才真正是一个自由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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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44 自由是一种存在状态,而权利是一种政治状态。存在状态绝非纯粹的“存在”(to be),任何存在都必须实现为行动,不动的存在是无意义的,所以我愿意说,存在即行动(to be is to do)。个人所以需要一个免于被强制状态,是因为免于被强制才能去做想做的事情。前者的意义在于后者,消极自由的状态是为了达到积极自由的行动。假如划分为两种各自独立的自由,消极自由就可能出现画饼充饥状态,想做的都允许做,但都不可能做,有做某事的自由,但没有条件做这件事。没有人不许你寻找独角兽,但独角兽不存在。这样的自由就缩水为“空想的自由”而不再是“行动的自由”,是否有人兴高采烈地满足于空想的自由就不得而知了。无法兑现的自由作为一种不可能的自由而否定了自由本身。不把兑现问题考虑在内,就会把自由搞成一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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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46 对于权利,则不存在自由悖论的问题,因为权利只是一个政治状态,它仅仅承认可以做如此这般的事情,却没有承诺做成如此这般的事情,因此,没有做成某事不等于没有做某事的权利。可以看出,只要分清自由和权利,问题就迎刃而解。自由只有一种,自由是不可分割的,权利才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伯林的两种自由问题应该修改为“两种权利”问题,即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问题。自由总要落实为具体的权利项目,每项权利都明确地规定了此处自由的具体内容。只有当自由转换为权利,才能够明确哪种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被禁止的。尽管自由和权利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各自的问题却有些不同,不加区分就会产生伯林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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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48 自由是从个人角度去定义的事情,它仅仅考虑:对于一个人来说,如果他是自由的,那么他就免于被强制而可以做想做的事情。在仅仅考虑个人时,自由当然多多益善,以个人为准的自由是没有边界的。但是当他人在场,自由的形势就发生根本变化,他人的存在是对我自由的约束,他人的自由就是我的自由的边界,自由不可能最大化了,于是必须通过制度把自由转换为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权利就是我与他人共同定义和承认的有边界的自由空间。概括地说,个人所追求的自主行为的无限空间是自由,人们的相互关系所定义的有限自由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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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50 权利定义了具有明确内容的有限自由,因此,权利才能够被划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在兑换成权利之前的自由是无法划分的。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问题转换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问题的一个明显的好处是,自由悖论消失了。如果自由仅仅是画饼,显然说不通,可是,拥有某种权利却不可能实现这种权利所允许的事情,这就说得通了。权利与自由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自由所担保的事情大于权利所担保的事情,自由担保的是行动的结果,而权利仅仅担保了行动的资格。比如说,当某人拥有参加入学考试的权利,这不能保证他能够入学;但如果说他拥有入学的自由,显然是说他只要愿意就可以入学,这类似于“吃饭的权利”和“免费(free)午餐”的区别。把自由混同权利是一种比较隐蔽的指鹿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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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52 那么,在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上,是否存在伯林式问题呢?看来是这样,积极权利会产生伯林所担心的危险,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消极权利意味着:对于每个人,如果他愿意做如此这般的有限n种事情,他将不会受到他人或权力机构的干涉。其逻辑结构为:({x做有限n种事情}不会被权力所干涉);积极权利意味着:对于每个人,他可以提出要求并且参与决定每个人享有的消极权利,参与决定哪些事情可以又哪些事情不能成为消极权利。其逻辑结构为:(x可以参与决定{n种事情是消极权利})。显然,消极权利保护个人自由,而积极权利则保证消极权利的正当性。虽然积极权利有可能促成多数人的暴政,但积极权利仍然是必要的,无论积极权利多么危险,它都是不可拒绝的。假如取消积极权利,哪些事情可以成为消极权利就不由人民决定了,这反而促成专制。积极权利是好是坏,要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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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54 个人不可能随便去追求他想象的自由,没有获得他人承认的想当然自由是无效的,他人有自由去反对某人想象和定义的自由。一个人有自由反对另一个人的自由,这一霍布斯式的状态决定了从自由不可能推论出权利,或者,自由不可能直接兑换成权利。于是,“个人”不是分析权利的合适原则,权利只能是在人际“关系”中被确定。有效的自由只能是普遍承认的权利所限定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契约论的思路是正确的。不过,契约所确定的权利需要权力去保护,如果没有权力的保护,权利也同样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因为权利无法自我设防。社会里每个人力量不均等,各种势力也不均等,社会总处于很不均匀的状态,因此自由只能由权利来保证,权利又只能由权力来保证。正是这一点决定了积极权利的重要地位。消极权利事关自由,积极权利事关权力,积极权利正是人们用来保护消极权利的武器,人们只有通过积极权利才能够获得权力并因此去限制统治集团的权力。但积极权利所蕴含的危险是必须永远警惕的。革命就是人们用来反抗权力的一种最具破坏性的积极权利。通常相信,如果人们拥有民主这一非暴力的积极权利,人们就会放弃革命。不过,民主从来就不是一件无可置疑的好事,民主很难建立一个好社会,而要形成一个坏社会反倒不是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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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56 人们试图通过积极权利去参与把握自己的命运,可是,积极权利具有一个“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悖论形式:人们只能通过积极权利去维护自己的消极权利和利益,同时,积极权利无法阻止某些人利用积极权利去破坏另一些人的消极权利和利益。这个难题与其说与伯林问题相关,还不如说与贡斯当问题相关,更准确地说,是与民主问题相关。多数人的意见以及利益集团的影响力总能千方百计把积极权利演变成部分人而非每个人的政治工具,因此形成种种或明显或隐形的专制。以为民主就是人民制约政府以便捍卫人民的利益,这是现代政治的一个典型胡说。把社会分成人民和政府,这已经是胡说,如果把人民看成一个整体,更是胡说。人民有许多集团,利益未必一致,只有当人民的利益碰巧一致,民主才是针对政府的,而更多的情况是,民主主要用于人民各个集团之间的利益斗争,比如穷人斗富人,农民斗城市,能源斗交通,诸如此类。如果人民的某个集团能够通过民主去损害另一个集团的利益而增长己方利益,人民对此种成功的博弈策略恐怕乐此不疲。精明的政府会把民主引向群众斗群众。民主的坏的使用正是优势的博弈策略。自由需要民主,但民主未必保护自由,至少对于少数人来说,民主与其说是争取利益的手段,还不如说是损害他们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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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58 自由主义对积极权利有警惕性。自由主义强调,消极权利是“基本的”因而必须是优先的权利,而积极权利虽然也需要但却是次要的。生命权、私有财产权、契约权这些消极权利确为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积极权利就都可以是次要权利。一个有效的权利体系所以必须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是因为许多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总是互为条件而生效的。即使是为了保护消极权利,就算不喜欢也不得不承认一些积极权利。现代人最重要的积极权利就是民主选举权,它是所有自由社会都认可和必需的。除此还可以举出许多不可忽视的积极权利,例如,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权利、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获得医疗的权利、获得健康食品的权利,乃至享有阳光、清洁空气和水的权利,等等。自由主义乃至右倾保守主义也不好意思否定这些积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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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60 阿马蒂亚·森相信有理由可以证明某些积极权利至少与消极权利同样基本或者同样重要,比如民主权利以及各种有利于提高人们生活“能力”(capability)的权利【35】。森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流行划分也不满意,他认为以“能力集”去理解自由才比较恰当【36】——如果一个人的“能力集”非常小,他就几乎没有自由了。借助“能力集”这个中性概念,森也能够消除自由悖论。极端自由主义相信,一无所有的穷人拥有与富人一样多的自由,尽管是永不兑现的自由。这个悖论在森的自由概念中消失了,因为那种无法兑现的自由不再被定义为自由了,而恰恰是不自由。对消极权利甚至还有更极端的不同意见,霍尔姆斯和桑斯坦甚至断言“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37】,因为所有权利都要花钱,都需要政府税收去实现并且加以保护。他们发现,自由主义最喜欢的假设“权利用以制约政府权力”是误导性的,政府权力虽有危险,但“无政府意味着无权利”【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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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62 自由主义推进个人自由居功甚伟,但过分强调个人自由而形成两个有害教条:(1)消极权利总是优于积极权利;(2)消极权利是不证自明和无条件的。一般而言,消极权利说的是“不要什么”,积极权利说的是“要什么”。人们在“不要什么”的问题上似乎有着明显共识,因为人人都愿意免于各种约束和伤害。至于“要什么”,人们则有很大分歧。不过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区分并不总是很清楚。个人拥有免于被非法剥夺的财产权,这是理所当然的消极权利。如果一个人要求得到面包,就被说成是可疑的积极权利,但假如换个描述方式说成:他要求免于被剥削的权利以便有钱买面包,这就变成了消极权利了。消极和积极的划分虽然有助于理解自由和权利,但恐怕仍然不是最优的分析框架。伯林颇受欢迎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与其说是学理性的,还不如说是政治性的,人们为了给法国大革命、纳粹运动和斯大林社会制造一个可以清楚辨认的标志而强化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路线斗争。这种情感意义大于理论意义的区分反而给自由和权利问题增加了许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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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64 如果回到真实的自由问题,会发现事情本来清楚得多。自由就是为了保护个人,这没有错,问题是,个人可能遇到的迫害很多,除了政府权力的迫害,还有不公正制度的迫害、强者对弱者的迫害、舆论的迫害、歧视性价值观的迫害,诸如此类,总之,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可能形成对个人的迫害。当具体地而非抽象地要求保护个人,就会发现个人需要被保护的事情太多了。假如把政府看成是个人自由的唯一敌人,其他各种迫害个人自由的力量就会冠冕堂皇地乘虚而入。权力能够伤害权利,可是权利也能够伤害权利。今天的世界已经显示出,社会的各种势力、各种集团甚至各种观念都在迫害个人自由,各个集团要求的不同权利正在互相伤害。自由不是一个独立有效的问题,它马上就会涉及民主、公正和幸福问题。民主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民主才能把对个人自由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公正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能够使社会合作最大化同时使社会冲突最小化?幸福的问题是:什么样的社会能够使自由有创造幸福的用武之地?这些都是现代以来几乎没有推进的问题,现代民主与其说促进自由还不如说把对自由的直接伤害变成隐形的伤害;现代公正只关心程序公正而忽视实质公正,从而把程序公正变成形式主义表演和摆设;现代社会虽有更多的自由,但自由并没有更多的条件和机会去创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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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66 人并非都是坏人,但世界总是坏的。自由问题所以复杂就在于自由是一切欲望的借口,人的欲望互相冲突但都有合情合理的理由,因此即使人都是好人,世界也是坏的。自由是抽象的,一旦落实就要出事。一个社会必须确定什么是能够成为权利的自由和不能成为权利的自由。确定私人空间的个人自由权利比较明确清楚,问题出在公共空间,人人希望自己在公共空间里也是自由的,于是编造各种理由宣称各种权利,试图把公共空间的规则改造为与自己私人空间的规则尽量一致。把自己的偏好加于公共空间就等于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自由,但这往往就抑制了别人的自由。所以,仅仅明确消极权利仍然不能保证自由,人们还需要确定消极自由在多大的空间里有效。争夺公共空间之战才是自由的决定性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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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68 把自己的偏好以权利之名加于公共空间,自己合适了,别人就不合适了。在这个多元化时代,想支持什么或反对什么从来都不缺冠冕堂皇的理由,无论什么利益和价值偏好都能变成自由权利的正当要求。在一个缺乏价值标准的时代,反对偏好就变成政治歧视。所谓“政治正确”,即以自由权利为名去支持或反对剥削、税收、市场、贸易保护、死刑、同性恋、女性主义、资源浪费、卖淫嫖娼、环境污染、生态保护、野生动物、经济发展、能源、塑料、噪音、放肆言论、打击流氓国家、颠覆他国政府,如此等等,好像都有似是而非的理由。多数人认为必须禁止吸毒,素食者们觉得肉食真正恶心,环保主义者声称对塑料袋和汽车尾气忍无可忍,非吸烟人士控诉二手烟令人无法忍受,好静的人提出噪音是恐怖的听觉污染,爱美的人则认为广告和城市彩光是疯狂的视觉污染,诸如此类,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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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70 很少有人满足于限于私人领域的个人自由,人们希望把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观扩大到公共空间,使自己的规则变成公共规则,增加自己的自由并且压制他人的自由。假如人是理性的利益最大化者,正如现代理论通常所假定的那样,那么人类本性必定既是自由主义者又是专制主义者,这两者都最符合利益最大化,分别用来对己对人。人们不遗余力地制造各种各样的权利去争夺公共空间,把公共空间改造成合适自己准则的地方,这样才能在实质上扩大自己的自由。消极权利如果不能在公共空间里去积极实现,它的用武之地就变得很小。比如私有财产权规定个人可以任意使用甚至滥用自己的财产而不受干涉,但假如制度规定不能生产豪华汽车、游艇、私人飞机、豪宅以及其他奢侈品,如此等等,财产就无处可以“滥用”,私有财产的自由就实际上很小以至于没有明显意义。同样,个人拥有过自己喜欢的生活而不受干涉的权利,但假如制度规定,那些“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只能在私人空间里实现,那么这种自由也就大打折扣。但是,人们以权利为名在公共空间中扩大自己的实际领地,这样势必造成权利膨胀与过度繁殖和权利之间的战争。政治正确有可能造成社会不正确。世界和社会无法承担过度繁殖和膨胀的权利,不仅在资源和经济成本上不可能承担越来越多的权利要求,而且在社会秩序和法律上也很难合理安排和协调越来越多而又互相冲突的权利要求。当各种权利都有似乎同样好的理由去改变社会游戏规则,这个游戏就会发生根本性的混乱。过去人们因为利益而冲突,现在以权利为名去斗争,背后仍然是利益。问题从来没有改变,只是说法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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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72 自由的真正问题并不在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之争,不在于消极权利应该优先于积极权利还是相反。正如前面分析的,自由的完整表述是({x做某事z}是免于约束y的)。人们总是选择自己喜欢的事情去填空,使之变成消极自由所应该保护的,可是人们喜欢的事情往往互相冲突。日本人会认为捕鲸应该免于被干涉,动物保护者不同意;印度人认为吃牛肉是犯罪,爱吃牛肉的西方人反对;有人认为裸奔和色情电影应该免于限制,保守主义者坚决抵制;诺齐克认为富人应该免于强迫征税,罗尔斯则有异议。显然,除了人人反对的杀人放火之类罪行,几乎所有的积极要求都有理由说成应该“免于干涉的”消极自由。伯林的两种自由之分在真实的自由问题面前变得毫无意义。自由的问题根本不在于自由到底是两种还是三种或四种,而是什么样的自由是正当可行的。一种自由应不应该成为一种受保护的自由权利与这种自由本身的性质无关(消极的或是积极的),而与这种自由在社会游戏中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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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74 不考虑一种自由权利在社会游戏中的正当性和可行性是不负责的。现代社会的一个危机就是人们想要尽量多的自由权利和尽量少的义务(这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现代欲望是一致的),这是误导自由的根本原因。只想要权利不想要义务的自由意味着“无负担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将使社会不堪重负。这种被误导的自由首先源于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论证:自然权利是无条件的,而义务是有条件的。这一不对称的关系诱导人们忽视权利的积极义务而只强调权利的消极义务。权利与义务有两种必要的正当关系:(1)一种权利如果是正当的,那么它必定承诺了“做某事”的积极义务。在其中,权利相当于收益,所承诺之事相当于成本。拥有一种权利就承诺了某种相应的负担,反过来,承诺了某种负担就理应获得相应权利。这种积极义务是权利的第一正当条件。(2)一种权利如果是正当的,那么它必定不是某人或某些人的特权,而必定是每个人的普遍权利。因此,拥有一种权利的每个人都必须承诺尊重任意另一个人拥有这一权利的消极义务。这种消极义务是权利的第二正当条件。权利的这两种义务缺一不可,否则不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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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76 如果仅仅以消极义务去证明一种权利的正当性,就会出现康德式错误。康德相信,如果我愿意采取行为a,并且同意a成为普遍行为,人人都可做a,那么a就是正当的。以消极义务去证明一种权利正当性的方式与康德原则几乎相同:如果我想要权利r,并且同意r成为普遍权利,人人都有权利r并且都有尊重别人权利r的义务,那么r就是正当的。这种康德式论证至少有两个错误:(1)形式主义错误,即控制不住行为内容。康德原则无法拒绝坏事被说成普遍有效的,比如某人愿意酒后开车和吸毒,他也愿意每个人都像他那样。(2)独断论错误,即个人独断地代表了所有人。按照康德想象,人人心同此理,可是心同此理不能保证人同此心,因此一个人并没有权利去代表他人并为他人做主,别人有权利不同意我的主张。为了克服这两个困难,也许可以在康德论证中加上“众心一致”论证(尽管康德不会喜欢这种不纯粹的理由),即某种行为或某种权利获得所有人的同意就是正当的。这样虽能克服独断论,但其结果必定极其贫乏。就权利而言,能够无条件得到所有人同意的权利少之又少,恐怕只有生命权。即使是私有财产权也未必能够获得全体同意,共产主义者就不会同意,而诺齐克和罗尔斯虽都赞成财产权但理解各异。众心一致原则解决不了生活的绝大多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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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77978 我们有理由怀疑关于自由和权利的现代理论在方法论上存在严重错误。现代理论在考虑自由和权利问题时,其计算单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主体(个人或国家),而在考虑义务问题时,其计算单位却是主体间关系,这造成方法论上的不配套和不协调。尤其可疑的是,主体间问题被看成从属于主体问题,就好像在主体间关系之前,主体就已经具有自身完整的意义,就好像自由和权利能够不把他人的利益计算在内而被确定。这样一种“主体为本”的方法论歪曲了生活事实。无论自由、权利还是义务这些生活事实都是由主体间关系所定义的,没有一个生活事实是由个人做成的,相反,生活事实都是主体间事实,个人只能在主体间的生活事实中出场并且受制于生活事实。不是个人创造了生活事实,而是生活事实创造了个人。因此,从个人的内在性(内在性质或内在要求)或个人的自然性(自然欲求)都不可能推论出任何自由和权利。由霍布斯定调的权利理论方法论是完全无效的,它无法推论出任何一个生活事实。在主体间关系所定义的生活事实之外,“我”什么也不是,“我”甚至不存在,更加不存在“我”的自由和权利。除非在一个没有他人的世界中,否则没有一种自由或权利是由个人决定的。如果没有他人的同意,谁都不可能拥有自由和权利,自己想象的一切权利都是一相情愿。无论对于权利还是义务、自由或者权力,关系事实都是一个更为合适的计算单位。尽管中国哲学没有提出自由和权利的问题,但中国思想以关系事实作为分析框架的方法论却更可能解决自由和权利问题。按照关系事实,所谓自由和权利就是他人同意由我自行决定的行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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