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28852e+09
1703288520 当代政治学十讲 [:1703287816]
1703288521 什么是民主?
1703288522
1703288523 正如在本章开篇所提到的那样,今天,民主已经成为日常政治生活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究竟什么是“民主”?我们又应该如何定义“民主”?在这些问题上,学界众说纷纭,显然没有定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著名政治学家查理斯·蒂利(Charles Tilly)曾对目前为止政治学家们所赋予“民主”的种种定义做了系统梳理,并归纳出学界存在的四种主要的判别民主的方式。[9]
1703288524
1703288525 第一,以宪法判定民主。以宪法定义民主这一方式,将关注点集中于政权为规约政治活动所实施的法律制度上。支援这种判别方式的学者们认为,如果你想知道一个政治制度是否是民主制度,就应该去研究其宪法以及其他基础性的法制安排。宪法是规定一个政治制度基本运行原则的总纲。研究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就要看这个国家的宪法上究竟写了什么,特别是它是否规定了符合民主原则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所以,支持以宪法来判别民主的学者所重视的是国家权力组织形式的法定安排。他们有这样的预设,即:只要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权力组织形式的法定安排达到既定标准,这个国家就是民主的。这样的定义方式简单易行,但缺陷很大。正如已经提到的那样,今天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宣称自己是民主的,可以说没有一部宪法缺乏关于法定民主程序的内容。但在不少国家,真正运行在政治生活里的实际制度与纸上谈兵的宪法相比,其中存在的差距是相当可观的。单纯以成文宪法所载有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来确定民主的有无或民主政治程度之高下,似乎有失偏颇。
1703288526
1703288527 第二,以实质权利评定民主。以这种方式来定义民主,其重点在于在某一政治体系所积极推进的实质性的权利和自由。譬如,这个政权是否积极推进人类福利、个人自由及安全、社会平等、公众参与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无论这个政权的宪法是怎么写的,它都很有可能是民主的。所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不简单依赖宪法文本上写了什么,他们关注的是在真正的政治生活里人们拥有多少权利和自由。用这种方式去观察实际生活中的政治运作,可以避免纸上谈兵的缺陷,但也会出现相应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地方,人们可能拥有非常广泛的、被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但政府并非通过普选产生。因此,在以实质权利评定民主的定义方式下,人们可能会忽略“自由”和“民主”之间的区别,有可能把一个“自由制度”误解为一个“民主制度”。从理论上讲,民主制度也可能是不自由的,而自由制度也可以是非民主的。
1703288528
1703288529 第三,以程序来定义民主。很多学者通过观察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实践中是否存在某些标志性的民主程序,来判断这个国家是否是民主体制。这种方式一般称为以政治程序定义民主。譬如,一些学者认为,选举是最重要和最核心的民主程序,亦最具有标志意义。所以如果一个国家拥有选举,它的属性就是民主的。通常说来,以程序主义来定义民主的学者往往关注一个政体之下是否存在竞争性的多党制度、是否所有成年公民均具有普选权、是否定期举行公开和真实的选举,以及是否主要政党可以面向选民进行自由的宣传和竞选等。然而问题是,若我们观察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以程序定义民主这一方式恐怕仍旧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譬如,不少国家尽管在政治生活中举行不同方式的选举,但这些国家很难被认为是民主的。军事强人萨达姆·侯赛因(Saddam Hussein)治下的伊拉克也举行定期选举,而且他在被美军推翻前夕的全国选举中还获得了接近100%的极高支持率;然而,很少有人会同意萨达姆政权是一个民主体制。以程序定义民主这一方式的主要问题在于,它忽视了作为程序而存在的选举或其他制度安排背后的政治现实:选举可能被操纵,投票可以被收买,政治多数可以被垄断。我们不能忽视程序背后的政治现实。
1703288530
1703288531 第四,过程导向型(process-oriented)的民主定义。根据过程导向型的定义方式,我们不简单地去看宪法等法律文本里的法定制度安排,亦非仅仅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或是某种特定政治程序;相反,以过程为导向的定义方式要求我们观察一个国家总体政治生活中关键性宏观过程的形态。而我们用来判定某个政体民主与否的关键性过程是该政体下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互动过程,蒂利将此过程称为公众咨商(public consultation)。值得指出的是,对蒂利来说,“咨商”一词不是用以描述某个特定的政治程序或安排;相反,“咨商”概括的是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总体互动关系。选举和投票等具体程序仅仅是实现公共咨商的形式和手段之一二。
1703288532
1703288533 蒂利认为,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必须存在实质的公共咨商,此种公共咨商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第一,广泛性(breadth)。民主的公共咨商过程所直接或间接涵盖的社会人群必须具有足够的广泛性。所有社会阶层、种群和团体的成员都应有权利参与其中。第二,平等性(equality)。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主的公共咨商。第三,有保障性(protection)。每个社会成员参加公共咨商的权利都切实得到法律保护。比如现代民主下的秘密投票程序,就是为了保证参与投票(公共咨商的形式之一)的公民不会担心自己因为投或没投某一位候选人的票而遭到报复。在现代民主国家,一般说来立法机关成员在辩论过程中的任何发言都受到法律保障,发言者不会被追究责任,这也是因为立法机关成员代表选民参加公共咨商的活动必须得到充分法制保障的缘故。第四,双边约束性(mutually binding)。民主的公共咨商所产生的结果应该对政府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比如,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当重要选举结束后,胜负双方都会发表讲话,表示接受输赢结果;投票结果对选民也有约束力,选民不可以因为自己所支持的候选人未能当选而拒绝胜选者依法行使其法定权力。社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合法胜选者所组织的政府及其施政。换句话说,民主的公共咨商所产生的决定,不管作为个人的社会成员喜欢还是不喜欢,亦不论在位政府喜欢还是不喜欢,双方都必须接受这个决定的约束。
1703288534
1703288535 在1990年的缅甸国会大选中,昂山素季(Aung San Suu Kyi)所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赢得了大多数席位,从而获得法定的组阁权;但是执政的缅甸军政府却拒绝接受选举结果,甚至软禁了昂山素季。就此看来,虽然缅甸的这一次公共咨商过程或许符合广泛性及平等性的要求,但它却不符合双边约束性这个要求,因此不能被看作一次民主的公共咨商。在蒂利看来,以“过程导向”的方式来定义民主是最优的方式;而只有当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共咨商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时,这个政治系统才能被认为是民主的。
1703288536
1703288537 罗伯特·达尔(Robert A.Dahl)在《多元政体》(Polyarchy)一书中亦使用了以过程导向为特点的方式来定义民主。达尔认为,完全符合理论上最完善的“民主”定义的政治系统只是一种理想模式;现实中的政体只可能无限接近、而不可能完全达到这个模式。因此他将民主的完善理想模式作为尺规,来衡量现实生活中各政治系统的民主程度。达尔认为,理想的“民主”是一种“多元政体”;而现实中的政治制度离“多元政体”模型越接近,它的民主程度就越高。“多元政体”有哪些特征呢?达尔认为:第一,多元政体提供切实制度保障使人们有机会形成自己对于公共事务的偏好和观点。譬如,现代竞选制度就实现这样的功能:从竞选期间无数的电视辩论、政治广告、宣传册页、公开演讲当中,人们有机会得到政治信息、比较不同的政治主张,并形成自己对某一候选人、某个政党或者某个政策选项的支援。第二,在人们形成自己对于公共事务的观点和偏好之后,多元政体以制度来保障人们对自己偏好和观点的表达。现代民主制度下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就旨在保护人们不会因为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和看法而受到政府的惩罚。再如秘密投票制度,亦使得选民可以毫无顾虑地在选举中以投票方式表达自己对某一候选人的支持。第三,在多元政体下,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选择和观点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应该是平等的。如果在某些选举设计下,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权重大于其他选民的选票权重,这种不平等的投票权就显然违反了达尔多元政体模型的对平等的要求。总而言之,多元政体是一种理想中的民主模型,是达尔所认为的最完善民主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多元政体下,政治竞争水准非常高,而政治参与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具有高度包容性和平等性。从多元政体的模型中,我们可以大略看出当代政治学家对于完美民主制度的理想。
1703288538
1703288539 当代政治学十讲 [:1703287817]
1703288540 民主的“能”与“不能”
1703288541
1703288542 人们关于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认识误区,在于对民主制度效能的错误理解。不少人认为,现代民主制度似乎是万能的,无论何种社会政治问题只要通过民主制度都可以得到最优解决。要全面充分理解民主制度,必须了解民主制度可能达致哪些目的,以及对哪些事项无能为力。
1703288543
1703288544 民主是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政治权力组织方式和政府形式,一般来说它具有七项主要特点。第一,通过民主制度建立的政府一般说来是可以被问责的政府。民主制度下的政府必须依照大多数民意做出决策;社会成员亦具有法定管道对政府决策表示反对,甚至通过选举实现政府更迭。民主制度有助于达致更高的政府负责性(accountability)。第二,民主制度一般说来更有利于在政府的不同分支之间建立分权和制衡,使得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无法掌握过大的政治权力,保证政治权力的相互均衡和适度运用。第三,民主制度有助于实现更加透明的政府和行政。第四,民主制度下的政治体系更容易修正错误,因为在各种监督机制下(议会、媒体、社会舆论,以及政府间监督),政府很难对选民掩饰问题。极度错误或者极度不合时宜的政治决策,非常容易导致政府更迭。第五,定期选举及其带来的政府更迭,使不断更新的政府执政领导层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状况。第六,民主制度有利于和平的政治权力转移,避免专制时代在权力继承问题上不断上演的流血斗争和宫廷相残。第七,民主制度更有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703288545
1703288546 但另一方面,民主亦远非万能。美国政治学学者菲力浦·施米特(Philippe C.Schmitter)和特丽·林恩·卡尔(Terry Lynn Karl)曾归纳了如下四点。第一,民主制度无法保证短期内的经济成长,更不能保证经济效率。第二,民主制度下的行政效率可能不高,而民主程序甚至可能拖延政府决策的过程。第三,民主制度无法在一夜之间建立政治秩序与稳定。第四,民主政府未必会选择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选民很可能倾向于保护国内的就业市场,所以民主政府或有较高的可能性采用和执行保护主义的经济政策。[10]
1703288547
1703288548 简单的民主制度不仅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是危险的。从理论上讲,民主制度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即:多数民意挟持国家机器,并肆意压制少数人的观点,甚至剥夺某些民众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以多数决为基础的民主程序被用来剥夺另一些人(通常是少数派)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就会沦为“多数暴政”的悲剧。
1703288549
1703288550 陶片放逐法(ostracism)是古代雅典城邦的一项政治制度。陶片放逐法创立于公元前5世纪,是通过全民投票将特定公民强制放逐出城邦的制度。[11]现存最早的史料记录了公元前4世纪的陶片放逐制度施行程序。雅典公民大会在每年的第六次会议上民主投票决定本年度是否执行陶片放逐。如果同意执行陶片放逐,则真正的投票会在第八次会议之前举行。投票在公共市场进行,会场设置十个入口,代表十个部落。市民从代表自己部落的门入场并投票。五百人议会成员及九名执政官在场主持投票。倘若最终总投票人数超过6000名,则得票最多的人将会被流放十年。期满后,被放逐者才可以回到城邦,并重新行使其完整公民权。
1703288551
1703288552 陶片放逐法把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置于多数投票表决控制之下,是一种典型的多数暴政,即:政治生活中的多数派通过多数决的民主程序,侵害和剥夺少数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法国学者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也在《论美国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一书里表达了对美国民主制度下可能出现“多数暴政”的极大忧虑。另一方面,在简单的民主制度下也有可能出现“暴民统治”(mob rule)。在某些情况下,一部分民众会对现存政治制度或者另一部分民众产生非常大的厌恶,他们诉诸“自然权利”,走上街头,使用暴力,甚至杀人放火,使得民主制度演变为暴徒的专权。比如在十九、二十世纪的美国南方,针对黑人的私刑(lynching)非常泛滥,白人暴徒将黑人吊死在树上、活活烧死,并逃脱法律制裁。这种暴徒行为成了种族压迫的残暴手段。当人们抛弃法治、通过暴力行使“权利”时,民主制度就会滑向暴徒统治。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曾在1838年发表题为“永葆美国政治制度之青春”的演说,其中他就表达了对美国民主滑向暴徒统治的担忧。林肯说:
1703288553
1703288554 我希望我是杞人忧天;但若不是,我会说,在美国,就在今天,有一些恶劣的状况已经开始出现在我们中间。我是指在全国越来越普遍的对法律的藐视;越来越多的时候,野蛮及狂怒的激情取代了法庭严谨冷静的判决;而野蛮的暴民则取代了正义的执法官员。[12]
1703288555
1703288556 林肯在演说中认为唯有对法律保持宗教般的信仰,才能防止美国的民主制度堕落为暴民统治。
1703288557
1703288558 为了防范民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这些危险,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所谈论的“民主”,往往已不再是简单的“多数决”,而是“自由民主制度”(liberal democracy)。这个新的概念所包含的不仅是单纯的多数决民主,同样重要的是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法治(rule of law)是现代自由民主制度的基石和保障。法治首先意味着,民主制度下的政治运作必须具有清晰、完整和合乎公平正义的规则体系,而且这些规则的执行必须得到国家强制力量的切实保护。更重要的是,法治旨在保障民主社会的社会秩序,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在法律之下得到平等的公平和正义。也唯有法治,才能够充分保护每一个公民——无论多数派还是少数派——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同时,法治把一些人民的最基本人身权利,比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生命权等,置于“多数决”的效力之外,让民主投票无权干涉也无法侵犯这些属于公民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因而法治可以保护民主制度下的少数派也同样享有不受侵犯的自由和权利。
1703288559
1703288560 所以,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权力的组织形式,长处甚多,却也有其固有和内在的缺陷;唯有当民主和法治配合在一起时,才能达致更好的政治效果。在宪法保障之下的自由民主制度,其精神涵盖代议制民主、自由及法治这三个基本支柱,是民主制度的现代实现方式。汤玛斯·潘恩(Thomas Paine)说得好:“正如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一样,在自由的国家里法律便应该是国王,并且再不应有其他的国王。”[13]
1703288561
1703288562 当代政治学十讲 [:1703287818]
1703288563 转型的道路
1703288564
1703288565 从2010年年底开始,一些中东国家人民开始走上街头,表达他们对本国政府的不满。一时间,以反政府为特征的社会运动在中东地区蔓延开来,尤其是社会中下阶层人士和年轻人群体积极投身到社会运动中,以期改变既有的政治体制。这个政治过程被媒体称为“阿拉伯之春”。许多人认为,“阿拉伯之春”的主力军是熟谙互联网、不满政治现状以及权利意识觉醒的年轻一代。截至2012年8月,“阿拉伯之春”已经导致突尼斯本·阿里(Ben Ali)政权、埃及穆巴拉克(Hosni Mubarak)政权、也门萨利赫(Ali Abdullah Saleh)政权和利比亚卡扎菲(Muammar Gaddafi)政权的崩溃,并在叙利亚、巴林、约旦、阿曼、科威特、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等国引发了内战、政府下台、宪政状态改变等不同程度的严重政治后果,并波及沙特阿拉伯、伊拉克、毛里塔尼亚、黎巴嫩、苏丹等其他国家。
1703288566
1703288567 在政治学的文献中,“阿拉伯之春”这类政治进程被称为“民主化”(democratization),或者“民主转型”(democratic transition)。如果我们用最简单的方式来描述“民主化”这个概念,它是一个非民主政体转变为民主政体的政治过程,也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从非民主的封闭状态转变到民主的开放状态。不同国家、地区或者政治体实现民主转型的方式纷繁复杂,路径各异;大致上,我们可以从历史上曾发生的民主化进程中总结出四种路线图,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民主转型动力、路径和方式。
1703288568
1703288569 第一种路线图的主角是那些在外国势力(特别是外国军事干涉)直接支持下建立的非民主政权。这些政权往往在支持它们的外国势力崩溃、撤离或削减支持之后,迅速开始并完成自身的民主化过程。在20世纪的人类历史上,许多非民主政权并非是由本国、本地区或本民族的内生力量所建立起来的,而是由外国势力直接移植,或者在外国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支持下被建立和巩固起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由于战败,整个国家及首都柏林市分别被美国、苏联、英国、法国四大盟国所占领。随后而来的美苏冷战,造成两德(东德和西德)分立。苏联凭借其军事政治实力,在东部德国移植了苏联式政体,成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Deutsche Demokratische Republik,DDR),史称东德。显然,东德政权是一个由外部力量“植入”的非民主政权,其生息系于苏联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意识形态上对其全面支持。在20世纪80年代末,当苏联自身开始了政治自由化进程、并停止对其附庸国给予不计代价的支持时,东德政权就难以为继。1989年“柏林围墙”一夕崩塌,德国统一迅速被提上议事日程,东德政权在不久之后便成为历史。[14]随着两德统一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结束,东德也完成了民主转型,整体融入德国的民主政体之中。因此,对那些完全由外国势力支撑的非民主政权来说,一旦这种外来支持减少或消失,民主化进程就很可能开始并以较快的速度完成。
[ 上一页 ]  [ :1.7032885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