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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子系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打交道的政权机构,所以它亦是我们在狭义上所称的“政府”。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立法子系统所制定的法律、预算和决定,并直接管理国家的日常事务。而司法子系统,主要是法院,则负责将宪法和法律适用到个案当中,并解决日常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争执与纠纷,以及监督宪法和法律的执行。一般说来,在政治议题上,司法机关的角色是比较被动的,即只有当政治议题进入司法轨道、以案件的形式被“司法化”之后,司法机关才能对它适用的法律做出裁决。在不少国家,司法机关可以对立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或通过的法律进行合法或合宪性的司法审查,这是政治议题司法化的重要管道。在现代政治体制中,公民最基础的个人自由及人身和财产权利往往受司法机关的直接保护,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都不能以民主之名予以侵害。这种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结构是现代政府的大致形态。虽然每个国家、每个地区都会有这三类机关,可它们的具体设置方式是非常不同的,可以说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政权机构设置完全相同。我们试举美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内地的政府结构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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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可以算是最典型的所谓“三权分立”国家(见图4.1)。在其宪法架构之下,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三者平行而立。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即包括参议院(上院)和众议院(下院),任何立法都须在两院获得通过;但是财政预算案基本由众议院决定,而高级行政和司法官员的任命则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美国的司法机关以最高法院为首。行政机关以总统为首。美国宪法架构的特点是非常清晰的分权和分立,世界上几乎没有第二个国家的政府分权如美国一般明确;在美国的制度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子系统的宪法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三权之间存在切实有效的制衡,每一个子系统都拥有相当的制度手段去制约任一另外的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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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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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结构就与美国不同(见图4.2)。在《基本法》所规定的宪制架构下,虽然香港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也都存在与美国宪法架构类似的分工,但三个政权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平等。香港奉行“行政主导”的原则,所以由行政长官执掌的特区行政系统拥有高于立法会及司法机关的法定权力和地位。相比于其他议会民主制政体,香港立法会所拥有的立法权、财政预算权和弹劾行政官员的权力都是非常有限的。譬如,《基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即凡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法律草案,都只能由香港政府提出,立法会议员无权提出;议员也无权独立提出有关政府政策的法案,除非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基本法》之附件二规定:“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此即所谓“分组点票”制度:政府法案只需立法会全体的简单多数即可通过,由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则须在功能组别和地区直选议席中分别得到简单多数支持方可通过。相比而言,后者的通过难度显然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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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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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内地的政府结构更是显著不同(见图4.3)。中国最主要的特殊之处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立法机关,而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实际运行中主要负责立法工作,但它在理论上是一个“议行合一”的最高权力机构,即:它不仅掌握立法权,而是掌握全部的国家权力,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在法理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选择自行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设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专门审判“林彪及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直接行使了检察权和审判权。全国人大也曾在90年代审查批准三峡工程的计划,直接行使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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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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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中国内地的政权组织形式不但与美国不同,而且与“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是明显不同的。可以说,虽然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分工,但是由于宪法架构的不同,这三个主要政权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往往是大相径庭的。世界上很难找到具有完全相同的宪法架构的两个政治系统。宪法架构的设计,往往都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独有的政治、文化、社会、经济条件而制定的。这种基于不同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多样化的政权组织形式,使得现代政治如同万花筒般五彩斑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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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政权组织结构存在极大差异,简单起见,政治学家仍然根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把这些多种多样的宪法架构粗略划分为两类:总统制(presidentialism)和议会制(parliamentar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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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统制下,总统作为行政机关的首长,是由独立于立法机关的选举程序选举而产生。总统亦拥有独立于立法机关的固定任期。在行总统制的国家和地区,行政机关首长不受立法机关的直接控制。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一般有比较清晰的分权机制——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享有平等宪法地位的不同机关来执掌。意大利学者乔凡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曾为总统制提出了三项判定标准:第一,总统(国家元首)由直接或者间接的普选产生,有固定任期;第二,议会(立法机关)不能任命或罢免政府,除非通过弹劾的手段;第三,总统兼任政府首脑。[2]美国是奉行总统制的典型国家。美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同时也担任行政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美国总统拥有四年一任的固定任期;根据1951年被批准的美国宪法第22修正案,总统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统和国会拥有分开的选举管道,均由各州及华盛顿特区的人民以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总统和国会地位平等,总统的权力独立于国会,行政与立法之间奉行分立、分权和制衡。除美国之外,还有许多深受美国影响的地方也实行总统制,包括拉美国家、韩国、台湾地区、非洲的不少国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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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下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则与总统制下大相径庭。议会制中的行政机关一般就是内阁,内阁成员在立法机关的成员中产生;行政机关由总理或者首相领导,而总理或首相往往是议会多数党或者占多数的党派联盟的领袖。因此,议会制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人员是重叠的,行政机关受到立法机关的直接控制。行政机关的施政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一旦行政机关首长失去了议会的支持(即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否决重要政府法案),首相或者总理就必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重新选举,把决断权交回到选民手中。英国的“西敏寺制度”(Westminster system)是议会制的典型代表。在英国,议员由人民普选产生,内阁成员都产生于国会议员中间,而英国国王除极个别情况外总是委任议会多数党或占有多数的党派联盟领袖担任首相。只要内阁享有议会多数的信任就可以一直执掌行政权,直至宪法规定的下一次议会选举到来为止。若首相遭遇议会通过不信任案,他(她)可以选择辞职,或是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大选。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实行议会制,另外大多数的英联邦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马来西亚、印度——也都实行议会制。此外,奉行议会制的国家还有日本、以色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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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统制与议会制之外,亦存在介于二者之间的制度安排,通常被称为“半总统制”(semi-presidentialism)。法国、葡萄牙和波兰等国家实行的就是半总统制。在这些国家的宪法架构中有经过直接选举而产生的总统,同时也有经由议会多数党派产生的总理,两者分享总统制下属于行政首长的权力。半总统制的宪法架构有可能导致所谓“左右共治”(cohabitation)状况的出现,即总统和总理分别来自意识形态上对立的两个政党或者政党联盟。比如,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历史上,就曾有过三次“左右共治”的经历,最近一次出现在1997—2002年间。当“左右共治”出现时,半总统制下的政权系统运转可能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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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总统制和议会制这两种基本的宪政架构分类而言,政治学学者们一直试图了解:对于一个发展中的新兴民主国家而言,究竟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更能促进政治稳定和便利于建设良好政府?当前,政治学界普遍认为,如果着眼于“政治稳定”这一目标,总统制和议会制两种宪法架构都存在一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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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统制下,政权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完全由总统执掌,于是究竟由谁或哪个政党掌握总统这个关键职位就变得无比重要。一个党派若赢得大选、掌握了总统职位,它就有能力推动自己的政治议程;而一旦输掉大选,几乎就无法分享行政权力。总统制的架构因而有可能使多党派的政治竞争成为一种你输我赢甚至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采用总统制架构的拉美国家政变频发,部分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反对党在输掉总统大选之后,缺乏制度内的参政管道分享行政权力,所以选择以制度外的政变等政治暴力手段来重夺政权。有一些学者就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总统制的政权架构更有可能导致内战或者是极为严重的政治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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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不少情况下,在政治竞争较为激烈的国家,当选的总统往往仅靠很低的相对多数赢得大选。低支持率的总统在当选后亦会有政治权威缺失的问题,严重时甚至形成普选产生的总统与普选产生的议会之间的政治僵局,即:总统拒绝批准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议会也拒绝通过总统提名的任何人事安排。这种由互不隶属的行政与立法系统之间的分歧而导致的政治僵局,是总统制宪法架构不可克服的潜在性矛盾。另外,一位总统在其固定任期的最后阶段也很可能成为所谓“跛脚鸭”(lame duck)。那时,总统的任期将满,人们都知道其即将下台,甚至下一任总统人选都可能业已产生;此时,在位总统的政治影响力会显著下降,人们倾向于不与其充分合作,而是把注意力转向候任总统人选身上。在美国政治之下,这一段“跛脚鸭”时期可能会长达两年之久,对这一时期内的国家治理在决策和执行两个方面都构成非常严重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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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议会制也同样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由于行政机关由立法机关直接控制,一旦出现政府政策失误,选民就很难决定究竟应该问责内阁成员(行政子系统),还是问责议会(立法子系统)。议会制的重要缺陷就是可能会产生行政与立法机构之间问责不清的状况。其次,同样由于行政机关服从立法机关的直接控制,有时国家政策很难在“多数决”的民主原则与保护少数群体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若由占有多数的群体通过控制议会而统治了全部政治议程,就可能引发所谓“多数暴政”,而少数派的利益在政治过程中无法得到体现。最后,议会制也有可能出现两党之间通过议会政治而进行拉锯战,其突出表现形式就是在一段时期内内阁超级动荡,政府总辞职隔三岔五地发生。另外,在议会制架构下,为了在两党议席数目接近的情况下构成议会多数,主要政党往往不得不争取与小党结盟,组成足以控制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联盟从而上台执政。在这样的政党联盟中,某些席位较少的小党就因而有机会成为关键少数,从而“劫持”议会的政治议程,对政局施加与其本身代表性完全不成比例的重大影响,不合理地放大由该党代表的社会上某一小部分选民的政治主张,伤害到代议制民主的核心价值。因此,不论采用总统制还是议会制,一个国家的政局都有可能陷入矛盾与僵局之中。也正因此,到底总统制和议会制何者更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民主,政治学界迄今都没有得到一个完全的定论,只能说是见仁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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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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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制度与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权中重要的制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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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讨论政党制度,首先须知政党是什么。政党可以说是当今各国政治舞台上的主角,除了极少数禁止政党活动的国家外,在世界各地都有许多不同的政党,它们是本国和本地区政治的重要参与者。譬如,美国的政治基本上由民主党与共和党这两大党派控制。在日本,著名大党有自由民主党、民主党、日本共产党、原社会党等。在1955—1993年长达38年的时间里,日本政坛更是由自由民主党一党独大,史称“五五体制”(The1955System)。日本在战后的经济重建和起飞,就是在“五五体制”下实现的。在非西方民主制国家也存在政党,很多时候这些威权政党甚至比民主制下的政党更加重要,因为在市民社会相对萎缩的威权制国家里,政党可能是除军队之外仅有的具有控制能力和等级秩序的政治组织。总而言之,无论政体如何,政党在世界各国的政治过程中普遍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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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给“政党”这一概念下一个完整和准确的定义很困难。我们大概只能用描述的方式,归纳出政党所具有的四个普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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