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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意志论的解释路径对结构论进行了有益的补充。首先,与结构论截然不同,唯意志论非常强调政治领袖、政治人物在政治过程和活动中所发挥的主观能动性及其影响。这有助于政治学学者理解那些超出结构性因素解释能力范畴之外的政治现象。为什么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革命在异常艰难的内外客观条件下,仍然能够取得最后成功?对于研究者来讲,毛泽东作为革命领袖的领导,其谋略和组织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是无法逾越的重要解释因素。而为什么美国在民主难觅、王权遍地的18世纪末,走上了完全抛弃君主制度的民主宪政道路?华盛顿坐拥无可比拟的政治威望,却拒绝黄袍加身成为美国君主;他的个人价值观和个人政治倾向,不能不说是美国革命的成果得以巩固的重要因素之一。重视毛泽东和华盛顿这样的个人在政治生活中作为领袖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这是标准的唯意志论解释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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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唯意志论的方法研究政治学,自变量是人,目的是用人的因素解释政治现象和政治过程。唯意志论认为人的因素是政治过程的核心要素。无论是政治领袖抑或普通政治参与者,不同情境下人的因素的差别可能直接导致不同的政治结果。但也正因为此,唯意志论往往将理论建基于人的策略、意志、价值和能力之上,其解释力和预见力相对薄弱。这是因为在政治过程中,个人行为经常是难以预测、甚至是完全无法预测的。每个人的家世、经历、信仰、理念、能力不同,要分析、预测一个独立的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可能行为取向,恐怕犹如蜀道之难。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政治行为者的个人行为还可能完全脱离过往的习惯性轨道,而做出离经叛道甚至貌似非理性的离奇行为。如果政治学将人的作用作为唯一有意义的自变量,并把所有政治现象最终归结在难以捉摸、多变难了的人的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上,政治学家将无法构建任何一般性的理论和解释框架。不唯如此,纯粹的唯意志论过分强调某些政治人物的不可取代的作用,但历史表明即使是最伟大的政治人物,在政治过程中也常常是可以被替代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人物的行为亦受历史和现实偶然性的影响。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唯意志论很难构建出坚实的、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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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结构论和纯粹唯意志论的种种内在缺陷催生了当代政治学的第三种解释路径:制度主义路径(institutionalist approach)。制度主义路径希望能够合结构论与唯意志论二者之长,而弥补二者之短。制度主义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结构论和唯意志论之间的“中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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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制度主义的解释路径逐步成为政治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制度主义路径将“制度”(institution)置于其理论构建的中心位置,将其作为解释政治现象和政治过程的核心自变量。在不同的政治学研究中,宪法类型、议会设置、法院地位、军政关系等重要的制度要素,都曾被作为自变量来解释重要的政治过程和政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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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生活中,人们通过制度来组织政治权力、规范政府运作、规管政治过程、分配政治利益、规约公民参与,及解决政治争拗。所有这些规范政治生活和政府运行的规则以及基于规则所建立的组织结构体,都是制度主义的解释路径所高度重视的要素。制度主义是结构论和唯意志论之间的中间道路。一方面,采取制度主义视角研究政治过程和解释政治现象,可以自动将人的主观能动性所发挥的作用包括进去——因为任何政治制度都是由人来设计、运转、改进和革新的。制度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与唯意志论的解释路径存在广泛交集。但另一方面,身处政治制度中的人,无论是领袖还是大众,却又只能在各种客观的结构性因素(经济、社会、文化等)的限制下设计、运转、改进和革新政治制度,因此制度主义自然而然亦包含了结构性因素对政治现象和政治过程的重要影响。正因为制度主义的解释路径能够将结构性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政治学学者一般认为它是能够综合纯粹结构论和纯粹唯意志论之长的较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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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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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institution)究竟是什么?执教于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的哲学家约翰·塞尔(John R.Searle)在题为《什么是制度?》(“What is an institution?”)的经典论文中,曾为其给出这样的定义:制度是任何一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规则系统(亦包括程序及习惯),它使我们得以创造制度性效果。政治学家法兰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提出,制度是那些“稳定的、有价值的以及重复发生的行为模式”,它的存在超越领导人本身的任职期限。从根本上说,制度是那些具有持续性的且被用来塑造、限制以及转变人类行为的规则。[1]必须指出,“institution”这个社会科学概念在英文中含义比较宽泛,约略包括我们在中文中所说的“制度”和“制度性构建物”两个范畴。而欲定义“制度”和“制度性构建物”,这里关键性的概念标准则是“制度性效果”,制度和制度性构建物必须能够创造制度性效果(institutional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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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制度性效果?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普通的苹果,它作为食物可以满足我们的口腹之欲,但苹果满足我们的食欲这个事实并不能算是“制度性效果”。因为苹果在发挥它帮助人类果腹效能的时候,并不依赖于一个为社会普遍接受的规则系统,所以苹果作为食物并不是制度或制度性构建物。但一沓钞票的情况就完全不同。纸币是一种制度性构建物。乍看之下,似乎这沓纸币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其存在并不需要人的参与。但实际上,要判断它是不是一项制度,其重点不在于有没有人的参与,而在于纸币要发挥其基本功能是否依赖于一整套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规则系统。众所周知,纸币的基本功能是充当交换媒介,而纸币之所以能够履行这种市场交换功能,必须要有一套人们普遍接受的规则系统去支援才可以实现。买家和卖家需要一套大家共同接受的规则来决定某种纸币的市场价值。没有规则系统的支撑,纸币本身不过是印刷费用高昂的彩色纸张而已。而纸币之所以能够成为合法支付手段,更在于社会拥有以相关法律的形式存在的,由中央银行、警察、法院等国家机构以强制力来执行规则的系统。唯有如此,纸币才能发挥其功用。所以纸币是一种制度构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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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一个简单的办法来帮助我们判定某样东西是不是制度或者制度性构建物呢?这里进行判别所使用的核心标准仍然是“制度性效果”之有无。我们似乎可以做如下设想:假设一个人孑然一身来到一座荒岛。他带了很多东西,包括一个苹果、一沓钞票,甚至他还带了一本《刑法》。在这个荒岛上,只有他孤身一人,也不能与外界进行任何形式的联系与沟通。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他随身所带的这些东西还能正常实现其基本的功能么?苹果当然还是可以照吃不误,因为其作为食物的功能完全不受这个荒岛情境的影响。但是钞票与《刑法》在这个只有一个居民的荒岛上,就好像不能发挥其本来的作用了——因为在这个荒岛上,除了可怜的主角之外,并无其他人同他生活在一起。没有社会,也就不需要一部《刑法》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岛上也没有任何的其他卖家可以基于共同接受的规则系统来接受他的钞票以完成支付。所以,在这个荒岛情境下,钞票和法律都是无法实现其基本功能的,因为它们都是制度或基于制度的构建物。钞票和法律在荒岛情景下丧失它们本应具备的功能,正是因为它们的日常功能之实现必须依赖一套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规则系统——它们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制度和制度构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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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而言,政治制度可以分为两类:抽象的制度和实在的制度构建物。抽象的制度指政治规则和规则系统。比如在特定领土范围内,组织政治权力所倚靠的最基本的宪法规则,就属于抽象的政治制度。这些基本的政治组织原则或者以成文的宪制性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如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等);又或许这些原则并不完整地出现在同一部书面文件里,而是以“不成文法”甚至习惯法的形式存在(比如英国的宪制)。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实行君主制还是共和制,是采用总统制还是议会制,以及有关选举的规则、政党的规则,这些组织国家政治权力的基本规则都属于抽象政治制度的范畴。我们日常所见的抽象制度还包括法律、党章、议事规则、会议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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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的制度构建物,则是那些建立在抽象原则之上、基于规则或规则体系而运行的政治实体。由国家权力依照一定的规则体系所建立的政权机构,比如军队、法院、议会、公共财政部门等,均以国家的宪法及其他法律所构成的规则体系为基础来运行;而非政府组织(如红十字会、工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等)也都需要遵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则体系以及本组织的宪章来运行。这些林林总总的、创设于规则体系的基础上、依靠规则体系来运行的政治和社会机构,都被我们认为是政治学意义上实在的制度构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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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现实政治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制度和制度构建物,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学者如何切入对政治制度的研究呢?这里,制度设计与制度效能正是我们可以看到两个主要的切入点,即:制度主义研究主要通过政治制度设计的差异,或者政治制度构建物效能的高低,来解释政治现象。政治制度设计是制度主义研究的起点。这一维度的制度主义研究将重点放在政治制度的不同形式,以及这些形式差异对政治过程和政治事件的影响上。在政治生活,尤其是国家层面的政治生活中,不同的制度框架有可能塑造出截然不同的政治结果。不管是不同的宪政架构(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政党制度(一党制、两党制还是多党制)、选举制度(单一选区制还是比例代表制)或者其他政治制度,不同的制度设计本身会导致迥然不同的制度事实和后果,在不少情况下足以令整个政治过程走上不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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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设计之外,制度主义研究还会进一步考虑制度效能的问题。一个设计好的制度,不管是抽象的制度还是实在的制度构建物,都仅仅是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存在,而非现实政治中的制度事实。在实然的社会政治生活中,这些制度能否运行得当?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发挥其应发挥的作用?这就取决于制度和制度构建物的效能。若一个制度或制度构建物运行稳定、规则落实严密,能够自主有效地维护系统稳定,我们一般认为其制度效能较强;反之,则是制度效能不足。判断制度效能的强弱,有两大类指标:第一类指标注重制度的持久性,即:该项制度安排或该制度构建物在现实政治中持续存在和运行了多久?比如美国在1787年制定的宪法,已经规管美国民主制度运行两百多年。在这两个多世纪的时间里,这一套政治规则系统大致稳定,并适应时代变化;从持续性的角度而言,美国的宪法制度拥有相当高的制度效能。反观缅甸,经过多年政治纷争,执政军人势力与民主反对派的和解最近才达成,其宪制制度才刚刚起步。由于存续时间过短,就目前而言,缅甸民主宪制的制度效能高低尚值得进一步观察。第二种指标注重执行力,即:该项制度或制度构建物在实际政治中的执行效能有多强?换言之,纸面上的制度安排和设计,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切实落实到现实政治运行中去?有时候,尽管一项制度在纸面上的规定和权责界限十分清晰,但在现实生活中违反该项制度的行为比比皆是,竟为常态,人们熟视无睹。法不责众的结果,是制度的违反者也就得不到制度所规定的惩罚。如此的制度只能被认为执行力极差,那么它的制度效能相应就极弱,民众对其也缺乏信心。政治学学者把政治制度和制度构建物的持久性与执行力这两方面的指标结合在一起考量,就可以比较全面、准确地评估某个政治制度或者制度构建物的效能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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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怎样影响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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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治学的解释路径而言,制度主义的根本观点即认为政治制度是可以被用来解释政治事件和政治现象的核心变量,制度及制度构建物不但塑造政治过程,而且影响政治结果。既然如此,我们需要探讨制度及制度构建物究竟是如何影响政治过程和政治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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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制度及制度构建物可以决定政治过程参与者的资格和范围,即:制度确定各层次、各类型政治生活的准入资格。比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过程中,谁可以参加投票、谁又可以被选举,这些最基本的政治过程准入资格就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全国人大对《基本法》的一系列解释和决定,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地方相关法例等一整套制度来决定。谁可以担任美国总统?多大年岁以上的美国公民可以投票产生总统选举人团?这些资格限制均由美国宪法为基础的规则体系来确定。按照美国宪法,只有在美国出生的公民才有资格竞选总统;所以2008年,奥巴马作为总统候选人不得不拿出自己在夏威夷火奴鲁鲁的出生证明,来回应对他参选资格的质疑。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国家机构(从行政机关到军队法庭等)则承担起执行这些准入资格的责任,并把不符合资格的参与者以国家的强制力量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所以说,以规则系统为基石的政治制度直接或间接地定义了政治参与者的准入资格和实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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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制度及制度构建物可以决定政治竞争过程的胜利者和失败者。譬如,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小布什(George W.Bush)和戈尔(Albert Arnold“Al”Gore,Jr.)分别代表共和党和民主党参选总统,美国全体合资格选民在选举中都有权参与投票,政治的参与者范围由制度清晰划定。但待投票站大幕落下,究竟谁能成功问鼎总统的职位呢?是否谁得到的选票多,谁就能赢得选举?美国的选举制度并不是这样简单安排的。美国总统大选实行间接选举制,即:全体符合资格的选民必须通过各州的选举人团最终选出总统;而由于大部分州都奉行“赢者全得”(winner-take-all)的办法,即使一个候选人在这个州只得到51%的大选选票,他也可以赢得这个州全部的选举人票。最后,小布什在普选得票少于戈尔的情况下,凭借选举人票的优势赢得了大选。这就是制度决定政治游戏胜负的现实例子。设想美国的选举制度设计如果不实行选举人团制度,而是如许多其他国家一样直接由普选票数决定,那么这个政治过程的胜负就要易手。政治制度如何设计与政治过程最后的结果如何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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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制度及制度构建物可以影响甚至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就政治权力而言,譬如在中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对外宣战;在美国,只有国会参众两院有权弹劾总统——这是政治制度对政治权力在不同政权机构之间的分配。再譬如,在马来西亚,不论是大学入学资格、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机会还是房屋土地的出售,都设置有所谓“固打制”(quota system)来保障马来人的优先利益;在中国香港,《基本法》保障本地公务员的待遇不得低于港英时期的待遇——这都体现了制度对社会和经济资源配置的影响。实际上,在现代生活中,政治权力和社会经济资源的分配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及制度构建物加以规约、保障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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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次,在制度设计的指引下,不同政治系统中的政治家们可以形成自己的相应的政治动机(incentive)和政治策略(strategy)。在稳定的民主普选制度下,任何政治家如欲染指权力,就会有很强的动机去进行针对基层选民的宣传工作、对各种政策议题进行经常性表态,并建立各种机制为自己选区的选民提供服务,着力维护自己的公众形象,以争取选民在下一次投票中的支持。这显然与非选举体制下政治人物的行为模式与策略大不相同。又譬如,在美国总统大选的选举人团制度下,许多候选人会放弃那些自己的选民支持率明显大幅落后于对手的中小州,而集中资源争取双方支持度相若的所谓“摇摆州”(swing states)和选举人票本身比较多的人口大州——这亦反映出选举人团制度对美国政治人物行为策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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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制度和制度构建物还可以帮助塑造人们的政治身份和政治认同(political identity)。诚然,历史、文化、种族、语言等要素对政治身份的塑造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然而,在政治社会中,制度及制度构建物亦可以在塑造公民身份认同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是一个标准的制度构建物。国家通过构建一定领土范围之内的政治共同体,实际上也是在塑造生活在该政治共同体之中每一个人的身份认同——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国民身份认同。在不少情况下,以民族国家为基石的政治认同往往会进一步深化为民族主义或者爱国主义情感。政治制度或者制度构建物甚至可以直接成为政治身份认同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譬如,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种族众多的多元主义国家,美国宪法在构建“美国人”这个政治身份认同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黏合剂”。同时,制度构建物为公民带来的归属感和荣誉感也非常有助于构建政治身份认同。美国人都很乐意标榜自己的成文宪法是现今世界最古老的国家宪法之一;英国人说他们用最小的代价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所以1688年革命被称为“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中国香港人喜欢强调他们百无禁忌又受法律保障的自由舆论氛围。政治制度所形成的共同体让人们为之产生强烈归属感和荣誉感,并成为政治共同体成员身份认同基础的重要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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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具体讨论现代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三种制度:宪法架构、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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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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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架构是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规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政府结构,并确定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制衡、统属及负责关系。宪法框架规定了政治体范围内政治生活和政治过程的基本运行秩序。一般认为,现代国家的政权系统按不同分工,可以粗略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主要的子系统。简单来说,宪法架构的主要作用就是规约和调节这三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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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子系统在世界上不同地方以国会、议会、立法会、杜马或者议院等具体形式出现,统而言之这些国家机构都可以被称为立法机关。在国家的政权组织架构里,立法子系统的基本职能是制定法律,决定国家财政的收入(即征税权)和支出(即预算、决算审查批准权)。在不少地方,政府高级官员的人事任命也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预先批准。不过要注意的是,立法机关一般无权针对个案立法,也就是说它不能行使权力去处理一个特定的案件,因为在个案中应用法律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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