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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政府或执政党对选举制度的操纵,首先体现在对选民资格所施加的各种限制。即便是全心支持“全民普选”的人士,也很少认为这里的“全民”是不加修饰的一个名词。最起码,未到法定年龄而尚未取得公民权的儿童乃至婴孩,就不大可能在这“全民”之列。那么,一个合乎民主原则的选举,应该赋予哪些人投票权呢?答案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在历史上,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财产收入、教育水准都曾被用来将大批民众“合理”地阻挡在选票站之外。特定党派一般持有比较稳定的意识形态或政策平台,在选举中也会相应得到特定人群的支持;因此,树立各种各样的选民资格门槛,就可以人为地保障某些党派潜在支持者的投票权,而剥夺其他党派潜在支持者的投票权,从而极大地影响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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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建国之初,由于对选举资格的层层限制,在四百多万人口中,有权投票的公民只有约12万人,其资格限于拥有相当财产、信仰特定宗教、拥有自由身份的成年白人男性。迟至南北战争前的1860年,所有州都已允许21岁(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中的成年年龄)以上白人男性投票。南北战争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15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过去的劳役状况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否认或剥夺”。但南方各州仍然通过各种手段变相限制黑人的投票权。1964年,宪法第24修正案通过,禁止因公民未缴纳任何税种而剥夺其选举权;次年,国会通过《选举权法案》,禁止以读写能力测试作为投票权的标准。至此,美国黑人的投票资格才得以真正确认。值得指出,美国是在1920年才通过宪法第19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缘故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美国妇女由此才获得了平等的选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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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拥有选民资格,也不意味着选民就可以顺利、平等地投票。选举制度采取怎样的选民登记程序,也可以极大地影响选举结果。选民登记程序越复杂,投票率就可能越低,尤其是摇摆选民很可能放弃投票的机会;登记程序越简单,就越有可能鼓励选民出来投票,但也很可能导致虚假登记、重复登记等舞弊状况。选民登记是否需要出示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是否需要识字才能完成登记程序、有没有冗长复杂的表格需要填写、有没有必须在选举前夕再次确认登记的程序,这些都是可以操纵的制度设计。若那些能影响选举制度的政治集团希望更多中产阶级来投票,完全可以设置比较复杂的登记制度,阻吓那些文化和经济水准比较低的选民;如果这些政治集团在底层民众中有更多的支持者,它们或许就会支持简单和一次性甚至自动的选民登记,这样可以鼓励尽可能多的人来投票。就连投票日安排在什么时候这样的枝节问题,也可以极大地影响投票结果。如果放在公众假期,那么大家都不用请假就可以来行使民主权利,可以实现比较均衡的选民参与;但若投票日被定在工作日,人们就不得不请假出来投票。对高收入阶层来说,比如大学教授、投资银行家,在工作日找到间隙出来投票或是请假投票,还是有一些可能性的;但对于密集劳动的低收入阶层而言,要战战兢兢地保住自己的饭碗、不给老板解雇的机会,恐怕在工作日出来投票就没有那么容易了。可见,选择什么时候举行投票,最终可以影响参加投票者的阶级和阶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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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地,投票站如何分布亦可以影响选举结果。显然,如果车程几个小时范围内都找不到一个投票站,或是选民们为了投票不得不忍受几个小时的塞车,他们的投票意愿就会被大大削弱。在很多国家,富裕的社区会密集设置很多投票站,而住在底层社区的人们就一站难求。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面临投票站分布不均的现象。另外,是否设置海外投票站,或是否允许海外驻军、侨民、留学生邮寄选票,这些制度设计都可以影响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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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选民资格确认、选民登记程序、投票站设置这些技术问题外,选举制度当然还包括更重要的制度设计,即:如何把选民投下的选票转换为立法机关的席位分配或是由谁出任行政机关首长的决定。接下来,我们将分别讨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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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各地区立法机关的选举主要奉行两种典型模式之一,即:相对多数制(plurality system)与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 system)。相对多数制实行于美国、英国、印度等地方。简单举例来说,若A国的议会一共有100个议席,相对多数制的最简单做法就是把这个国家分为100个选区,每个选区各自选出一个席位,在单个选区内获得相对多数的参选人即获得这个席位。相对多数制的英文也可称“first-past-the-post”,这是一种借喻赛马的表达方式。在赛马中,无论有几匹马参赛,只要有一匹马撞线,它就拿下了胜利,其他马无论跑得多快都是前功尽弃;同理,在典型的相对多数制之下,无论有几人参选,最后仅有能够“撞线”的那位胜者才能获得这个选区的议席,其他人则一无所得。在一些特殊的相对多数制安排下,比如新加坡的“集选区”,一个选区可以拥有好几个议席,候选人们以团队选战的方式竞选,得胜团队囊括选区的所有议席。当然,不同于赛马的“撞线”,在典型的相对多数制下并没有特定的“线”作为胜选的标准,胜者只需要取得比其他候选人都要多的选票就可以了。值得注意的是,当采用相对多数制的选举制度时,选民不是投票给政党,而是投票给候选人。任何参选人,不论他有没有党派归属,都必须直接面对选区中的选民才可能胜选。虽然候选人可能也需要在党内拥有一定的地位以获得选区内的党派提名,但是直接决定他(她)能否进入立法机关的人不在党内,而是其在选区基层所接触到的普通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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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代表制则行于阿根廷、以色列、瑞典等国家。在这种制度下,选民并不直接投票给某个参选人,而是投票给政党;立法机关按照各个政党的得票率分配议席。最简单的做法:假如B国的议会有100个席位,甲党得票率为10%,则甲党获得10个议席;乙党得票率为34%,则乙党能够分得34个议席。这样的做法,是把全国作为一个单一选区来实行比例代表制。在很多地方,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地区直选部分,采取的办法是先划分出若干个选区,将议席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到各选区,在各选区内实行比例代表制把议席分配给政党。比如,把C国国会共100席的国家分为20个选区,每个选区5个议席;在任一选区中,某党只要有20%得票率,就可以得1个议席;若达到40%得票率,则得2个席位;依此类推,剩余席位再由另外规则派定。有些国家的选举制度则要求政党在选举前提出一个候选人名单,其党派赢得的席位必须按照候选人名单的顺序来分配;候选人排名越靠前,就越有可能进入立法机关。显然,在比例代表制下,若想要当选议员,最基本的要求是加入某一政党,最重要的策略是能否选择有影响力的政党,以及能否取得较高的党内地位。在比例代表制下,一个政治家能否进入立法机关,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内的决定和该党的整体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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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对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之外,亦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构选择使用混合制度,比如德国、日本、墨西哥等,其立法机关的席位一部分按相对多数制产生,另一部分则按比例代表制产生。比如,中国台湾于2005年修改法律,将立法院席次从225席减少到113席。其中,区域立委73席、原住民立委6席、不分区立委34席。选举方式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于2008年起实行。区域立委实行单一选区下的相对多数制,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立委,票数最多者胜。不分区立委实行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参选政党提出自己参选不分区立委的候选人名单,以比例代表制原则将席位分配予各党,各党按照参选名单的顺序将席位分配给候选人。因此,选民在投票时,须填写两张选票:一张选择区域立委,投给候选人;一张选择不分区立委,投给参选政党。这是较为典型的混合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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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行政机关的选举,通常也有两种方式,即:简单多数制(simple plurality)与两轮绝对多数制(majority runoff)。在简单多数制下,行政机关首长的选举只有一轮,在该轮投票中哪个候选人的得票最多,那个候选人就成功胜选;在更复杂一些的情况下,法律还可能要求胜选者必须达到一定的得票率才可顺利当选。而两轮绝对多数制可见于法国总统大选,在一些碎片化的多党制国家也很流行。它要求选民们在第一轮对所有候选人进行偏好排序,由此产生领先的两名候选人进入第二轮竞选;第二轮则直接采用简单多数制。两轮投票的安排,使选民们在第一轮时可以去选择更加激进的政党而不须顾忌它上台后的负面冲击,因为选民们完全可以在第二轮时再将激进派淘汰掉。相反,若在只有一轮投票的简单多数制下,大多数选民为了不让自己的选票“浪费”在当选希望极其渺茫的激进党派身上,就不得不更加谨慎,仅在他们认为比较可能当选、往往也是比较温和的中间派政党中选择自己中意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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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不同的选举制度对政党制度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约翰·凯瑞(John M.Carey)在《制度设计和政党体制》(“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Party System”)一文中曾引述法国学者杜瓦杰(Maurice Duverger)提出的“杜瓦杰定律”(Duverger’s Law)以及“杜瓦杰猜想”(Duverger’s Hypothesis)。“杜瓦杰定律”的内容是:以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选举产生立法机关的国家,比较容易出现两党制。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奉行“赢者全拿”的原则,排名第二毫无意义,使得政党必须足够强大到在某些选区拔得头筹,否则就无法进入立法机关。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制度鼓励大党的产生,由此促使两党制的出现。“杜瓦杰猜想”则认为,以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立法机关的制度可能对多党制更加有利一些。因为在比例代表制下,即便是一个无法在任何单一选区赢得相对多数的小党,只要能在全国范围内积累起一定的票数,就有机会在议会中取得一两个席位,使自己进入立法机关发出声音。换言之,比例代表制下政党参与立法机关的门槛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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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凯瑞也指出,我们不仅要关注在相对多数制与比例代表制之间的选择,还有一些更细致的制度安排也值得研究,它们会对政党制度产生影响。比如,每个选区拥有多少个议席(district magnitude)?在比例代表制下,立法席位具体如何分配(electoral formula)?在全国范围内最低要获得多少选票,才有资格凭总得票比例获得议席(threshold)?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选举,在时间上是否错开,抑或二者会同时进行?等等。对于这些关于选举制度设计问题的回答,都对国家政党制度的形态有着极大的影响和塑造作用。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是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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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rancis Fukuyama,Political Order and Political Decay:From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o the Globalization of Democracy,New York:Farrar,Straus and Giroupx,2014,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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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iovanni Sartori,“Neither Presidentialism Nor Parliamentarism,”in The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 (Vol.1),edited by Juan Linz and Arturo Valenzuela,Baltimore,MD: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4,p.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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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治学十讲 第五讲 国家理论:从利维坦到福利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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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政府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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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的几章中,我们厘清了政治制度的定义,并简略了解了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三种制度构造:宪法框架、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我们知道,政治制度是一套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规则,基于这些规则人们得以创造制度性效果。抽象的制度或实在的制度构造物在政治世界里纷繁复杂,林林总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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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具体的政治制度和制度构建物并非凭空而来,它们都依托在一些更加基本的制度框架和制度空间,才能发挥其正常功用。在中文的日常使用中,我们常常用“国家”这个稍显模糊的概念来指称这些更加基础性的制度存在、制度空间和制度形态的总和。实际上,“国家”作为一种制度存在,在不同语境中的具体指向并不相同。就政治学而言,我们可以用三个更加精确的概念进一步厘清“国家”这个大范畴所指代的内容,包括政体(regime)、政府(government),以及国家机器(state)。这三个词语常常见诸各种新闻、时评、政治传播之中,它们三者都是具有基础性的政治制度,为其他政治制度的存续和运作提供了政治法律的依托、公共强制性权力的保障和必需的政治制度空间。实际上,在日常交流或者写作时,当我们泛泛而论“国家”这个制度存在的时候,有时我们想到的是“政体”,有时则指“政府”,而有时则在谈论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机器”。若要清晰了解当代政治学的概念体系,就必须要了解政体、政府和国家机器这三个概念的各自意涵和彼此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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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政治学中,政体指政治系统运行所依据的一整套规则。政体规定了政治权力的来源、分配、继承和转移;通俗地讲,政体就是政治生活的核心规则体系,它规约政治权力的组织方式。政体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从来都为学者们所高度重视。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政体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1]整体而言,亚里士多德将政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旨在照顾全城邦共同利益的,称为正态政体;另一类则是旨在为少数人谋求私利的,称为变形政体。亚里士多德还根据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将两类政体做了进一步分类:正态政体包括君主政体(kingship)、贵族政体(aristocracy)及共和政体(polity);而其对应的变形政体则为僭主政体(tyranny)、寡头政体(oligarchy)及民主政体(democrac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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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国际政治图景中,我们常见的现代政体形式有民主共和制、君主制(可细分为君主立宪和君主集权两种亚型)、军事独裁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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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若是一个政府由自由和公开的选举产生、政府领导层基于选举结果实现常规性的和平轮换,它就大略可以被认为在权力的来源、分配和转移上实行了一套以选举授权、和平传权、均衡分权和司法制权的民主规则体系,这个国家的政体一般来讲可称为选举民主制。君主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政体。在君主制下,政治权力并不根据选举结果分配,而是按照人们的政治出身、贵族层级和社会地位来从上至下地以差序分配;如在古代中国的君主制中,政治权力基本上是由皇帝予以分配。虽然皇权本身或许也面临一定的自下而上的限制,但起码在理论上所有政治权力都须追溯到皇帝的授予——这是一套非常清晰的政治授权规则。军事独裁制也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常见的一种政体。例如在2009年的缅甸,尚不存在稳定和定期的选举,也没有合法的国王或者君主,政治权力被一个由高级军官组成的军事委员会自上而下地分配。所以,军事独裁制作为政体的一种,是由军队的高级成员以集体或单独形式掌握政治权力分配的一整套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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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政体的更替比国家机器要频繁,但是政体比政府稳定得多。政体的稳定程度居于国家机器与政府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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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这个概念在政治学里是指一群具体的人,他们在某个特定时段内占据了一个国家中处于最高层的政治职位。换句话说,政府就是那群暂时掌握政治权力、负责治理国家的人。在民主制下,构成政府的这个集体掌握政治权力的“特定时段”就会比较短,并且他们最长的任职时间由宪法确定;而在专制制度下,这个权力掌控时段或许就比较长,而且当权者任期也未必固定。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任何由人组成的政府,其掌握权力的时间总是有限的;无论何种政体,都设有一定的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政府更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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