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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奉行西方选举民主的国家也存在一党制。比如在南非,自1994年废止种族隔离后举行的首次大选以来,非洲人国民大会(“非国大”)一直是南非的头号大党,或单独执政,或为执政联盟的主导政党。在2009年大选中,非国大得票率高达62.67%,赢得了国民议会66%的议席,是标准的选举民主制度下的一党独大。前面亦提到在日本,自1955年至1993年,自由民主党牢牢占据着执政地位,社会党则成为“万年反对党”。这种格局被称为“五五体制”。“五五体制”是政治学中所认为的一党独大体制。新加坡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认为是当代的一党制国家。自1965年新加坡独立以来,人民行动党一直单独执掌政权,是新加坡政坛的绝对主导性政治力量。虽然人民行动党一直依靠执政优势,通过各种方法保持对诸多反对党的强势地位;但在法理上,各个反对党均有权与人民行动党公开进行选举竞争,且国会大选也一直按期举行。每次大选,人民行动党的全部国会议员都必须得到选民以选票形式的授权认可,才可以组阁上台、继续执政。不过最近十年以来,新加坡的政党竞争有日趋激烈之势,人民行动党正面临越来越大的政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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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国家虽然有两个主要政党,却不是典型的两党制,这些国家的政党制度被政治学家称为“两个半”政党制。在这些国家,两个大党中的任一者都很少能够独立取得议会多数,因此往往无法单独组织政府。因此在这些国家的两大主要政党之外,通常还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关键性的小党。这些小党有机会在组阁过程中扮演关键少数的角色,是两个主要政党不得不争相寻求支持、以组成执政联盟的对象。关键小党往往在协助主要政党组织政府过程中获得极为优厚的条件。英国在传统上被认为是典型的两党制国家,其两党对峙从17世纪托利党与辉格党开始,在19世纪中叶演变为保守党与自由民主党的较量,20世纪初才由工党取代了自由民主党的位置。然而在2010年大选中,自由民主党赢得了23%的选票,紧随保守党的36.1%及工党的29%之后,赢得下议院650席中的57席。在保守党或工党议席都未过半数、出现“悬峙议会”(hung parliament)的情况下,自由民主党同意与保守党组成联合政府、其党魁出任副首相。加拿大是个更加典型的“两个半”政党国家,自由党与保守党一直是加拿大的两大党派,然而新民主党、魁人政团也拥有很强的选举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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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党制或者“两个半”政党制下,政府主导权在两个主要政党之间,随选举周期进行不规律的轮换易手。我们所熟悉的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就是美国两党制下的两大主要政党,我们常用“驴”和“象”分别指代民主党和共和党。其实“驴”和“象”最初都是分别支持两党的漫画家用来诋毁对方阵营的,但是后来大家觉得这样的标志诙谐有趣,于是干脆就承认为自己的标志。一般来说,两党制下的两大主要政党分别代表保守派和自由派的意识形态。保守派要求保持政治现状、较少支持激进改革,要求限制政府的规模、维持小政府,希望减税、保护公民的经济自由,看重传统家庭价值,对移民持有警惕态度。自由派阵营则看重国家能力建设,要求政府积极管制、为民众提供高水准社会福利,主张增税以加强社会再分配来救济社会弱势群体及缩小贫富差距、建设福利国家,更尊重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看重社会的多元化,对新移民更加宽容。这种保守派与自由派的分野在世界各国都可以观察到。正如一党制下也可能存在其他政党一样,两党制也意味着存在其他党派,只是说一般只有两个政党能够经常地赢得执政权。仍然以美国为例,在民主、共和两党之外,往往还有自由党、绿党等在大选中提名自己的总统候选人;其他小党有美国党、独立美国党、和平与自由党、退伍军人党、世界工人党、禁酒党、社会主义党等,林林总总,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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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党制和两党制外,还有不少国家实行多党制。细分之,多党制既有比较温和的形式,又有比较极端的形式。在温和多党制下,主要政党不止两个,但是数量不会太多,最多可能有数十个主要政党,基本上每次组阁都需要在大党、小党之间组成执政联盟。但若是一个国家每次竞选都有非常多的政党参加(可能多达数百个),那么这就是一个极端多党制国家。在温和多党制和极端多党制之间不存在清晰的分界。极端多党制下,诸多党派呈“碎片化”存在;然而每次竞选,政党们一般不会单打独斗,而是倾向于结成党派同盟,分别团结在偏保守派与偏自由派的旗帜之下。所以从某些角度看,极端多党制与两党制呈现相似的选举形态,极端多党制下的跨党派同盟就扮演着两党制下两个主要政党的角色,政治学学者也往往采用相似的理论去观察、解释极端多党制和两党制下的政治现象。典型的多党制国家有瑞典(见表4.1)、以色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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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瑞典历年国会选举议席分布(197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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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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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主国家里,政治党派形形色色,理念政策包罗万象,但是任何政党必须通过选举制度才能获取政治权力。选举也是政治学相当关注的重要制度。我们常说,民主是“人民统治”,建立在“多数决”原则之上;如此说来,选举就是让人民直接表达其政治意愿的过程。不管是民主制度还是威权制度,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需要依靠选举制度来进行公共政治权力的授予和继承;缺少选举制度,政权往往就缺乏适当的认受性基础。选举制度的重要性,更在于人们通过选票得以拥有自由、公开的管道问责政府,通过制度化的选举给政府施加政治压力,迫使政治家们向人民和民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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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遗憾的是,即便是自由、公开的选举制度,也未必是平等的选举。在设计选举制度时,有五花八门的方式可以极大地影响选举结果;许多问题看似细枝末节,却也可以让一场看似公正的选举上演早已设计好的剧本。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自由投票、公开竞选甚至全民普选,都无法完全保障选举结果免于被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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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政府或执政党对选举制度的操纵,首先体现在对选民资格所施加的各种限制。即便是全心支持“全民普选”的人士,也很少认为这里的“全民”是不加修饰的一个名词。最起码,未到法定年龄而尚未取得公民权的儿童乃至婴孩,就不大可能在这“全民”之列。那么,一个合乎民主原则的选举,应该赋予哪些人投票权呢?答案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在历史上,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财产收入、教育水准都曾被用来将大批民众“合理”地阻挡在选票站之外。特定党派一般持有比较稳定的意识形态或政策平台,在选举中也会相应得到特定人群的支持;因此,树立各种各样的选民资格门槛,就可以人为地保障某些党派潜在支持者的投票权,而剥夺其他党派潜在支持者的投票权,从而极大地影响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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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建国之初,由于对选举资格的层层限制,在四百多万人口中,有权投票的公民只有约12万人,其资格限于拥有相当财产、信仰特定宗教、拥有自由身份的成年白人男性。迟至南北战争前的1860年,所有州都已允许21岁(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中的成年年龄)以上白人男性投票。南北战争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15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过去的劳役状况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否认或剥夺”。但南方各州仍然通过各种手段变相限制黑人的投票权。1964年,宪法第24修正案通过,禁止因公民未缴纳任何税种而剥夺其选举权;次年,国会通过《选举权法案》,禁止以读写能力测试作为投票权的标准。至此,美国黑人的投票资格才得以真正确认。值得指出,美国是在1920年才通过宪法第19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缘故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美国妇女由此才获得了平等的选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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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拥有选民资格,也不意味着选民就可以顺利、平等地投票。选举制度采取怎样的选民登记程序,也可以极大地影响选举结果。选民登记程序越复杂,投票率就可能越低,尤其是摇摆选民很可能放弃投票的机会;登记程序越简单,就越有可能鼓励选民出来投票,但也很可能导致虚假登记、重复登记等舞弊状况。选民登记是否需要出示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是否需要识字才能完成登记程序、有没有冗长复杂的表格需要填写、有没有必须在选举前夕再次确认登记的程序,这些都是可以操纵的制度设计。若那些能影响选举制度的政治集团希望更多中产阶级来投票,完全可以设置比较复杂的登记制度,阻吓那些文化和经济水准比较低的选民;如果这些政治集团在底层民众中有更多的支持者,它们或许就会支持简单和一次性甚至自动的选民登记,这样可以鼓励尽可能多的人来投票。就连投票日安排在什么时候这样的枝节问题,也可以极大地影响投票结果。如果放在公众假期,那么大家都不用请假就可以来行使民主权利,可以实现比较均衡的选民参与;但若投票日被定在工作日,人们就不得不请假出来投票。对高收入阶层来说,比如大学教授、投资银行家,在工作日找到间隙出来投票或是请假投票,还是有一些可能性的;但对于密集劳动的低收入阶层而言,要战战兢兢地保住自己的饭碗、不给老板解雇的机会,恐怕在工作日出来投票就没有那么容易了。可见,选择什么时候举行投票,最终可以影响参加投票者的阶级和阶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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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地,投票站如何分布亦可以影响选举结果。显然,如果车程几个小时范围内都找不到一个投票站,或是选民们为了投票不得不忍受几个小时的塞车,他们的投票意愿就会被大大削弱。在很多国家,富裕的社区会密集设置很多投票站,而住在底层社区的人们就一站难求。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面临投票站分布不均的现象。另外,是否设置海外投票站,或是否允许海外驻军、侨民、留学生邮寄选票,这些制度设计都可以影响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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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选民资格确认、选民登记程序、投票站设置这些技术问题外,选举制度当然还包括更重要的制度设计,即:如何把选民投下的选票转换为立法机关的席位分配或是由谁出任行政机关首长的决定。接下来,我们将分别讨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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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各地区立法机关的选举主要奉行两种典型模式之一,即:相对多数制(plurality system)与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 system)。相对多数制实行于美国、英国、印度等地方。简单举例来说,若A国的议会一共有100个议席,相对多数制的最简单做法就是把这个国家分为100个选区,每个选区各自选出一个席位,在单个选区内获得相对多数的参选人即获得这个席位。相对多数制的英文也可称“first-past-the-post”,这是一种借喻赛马的表达方式。在赛马中,无论有几匹马参赛,只要有一匹马撞线,它就拿下了胜利,其他马无论跑得多快都是前功尽弃;同理,在典型的相对多数制之下,无论有几人参选,最后仅有能够“撞线”的那位胜者才能获得这个选区的议席,其他人则一无所得。在一些特殊的相对多数制安排下,比如新加坡的“集选区”,一个选区可以拥有好几个议席,候选人们以团队选战的方式竞选,得胜团队囊括选区的所有议席。当然,不同于赛马的“撞线”,在典型的相对多数制下并没有特定的“线”作为胜选的标准,胜者只需要取得比其他候选人都要多的选票就可以了。值得注意的是,当采用相对多数制的选举制度时,选民不是投票给政党,而是投票给候选人。任何参选人,不论他有没有党派归属,都必须直接面对选区中的选民才可能胜选。虽然候选人可能也需要在党内拥有一定的地位以获得选区内的党派提名,但是直接决定他(她)能否进入立法机关的人不在党内,而是其在选区基层所接触到的普通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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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代表制则行于阿根廷、以色列、瑞典等国家。在这种制度下,选民并不直接投票给某个参选人,而是投票给政党;立法机关按照各个政党的得票率分配议席。最简单的做法:假如B国的议会有100个席位,甲党得票率为10%,则甲党获得10个议席;乙党得票率为34%,则乙党能够分得34个议席。这样的做法,是把全国作为一个单一选区来实行比例代表制。在很多地方,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地区直选部分,采取的办法是先划分出若干个选区,将议席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到各选区,在各选区内实行比例代表制把议席分配给政党。比如,把C国国会共100席的国家分为20个选区,每个选区5个议席;在任一选区中,某党只要有20%得票率,就可以得1个议席;若达到40%得票率,则得2个席位;依此类推,剩余席位再由另外规则派定。有些国家的选举制度则要求政党在选举前提出一个候选人名单,其党派赢得的席位必须按照候选人名单的顺序来分配;候选人排名越靠前,就越有可能进入立法机关。显然,在比例代表制下,若想要当选议员,最基本的要求是加入某一政党,最重要的策略是能否选择有影响力的政党,以及能否取得较高的党内地位。在比例代表制下,一个政治家能否进入立法机关,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内的决定和该党的整体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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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对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之外,亦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构选择使用混合制度,比如德国、日本、墨西哥等,其立法机关的席位一部分按相对多数制产生,另一部分则按比例代表制产生。比如,中国台湾于2005年修改法律,将立法院席次从225席减少到113席。其中,区域立委73席、原住民立委6席、不分区立委34席。选举方式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于2008年起实行。区域立委实行单一选区下的相对多数制,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立委,票数最多者胜。不分区立委实行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参选政党提出自己参选不分区立委的候选人名单,以比例代表制原则将席位分配予各党,各党按照参选名单的顺序将席位分配给候选人。因此,选民在投票时,须填写两张选票:一张选择区域立委,投给候选人;一张选择不分区立委,投给参选政党。这是较为典型的混合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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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行政机关的选举,通常也有两种方式,即:简单多数制(simple plurality)与两轮绝对多数制(majority runoff)。在简单多数制下,行政机关首长的选举只有一轮,在该轮投票中哪个候选人的得票最多,那个候选人就成功胜选;在更复杂一些的情况下,法律还可能要求胜选者必须达到一定的得票率才可顺利当选。而两轮绝对多数制可见于法国总统大选,在一些碎片化的多党制国家也很流行。它要求选民们在第一轮对所有候选人进行偏好排序,由此产生领先的两名候选人进入第二轮竞选;第二轮则直接采用简单多数制。两轮投票的安排,使选民们在第一轮时可以去选择更加激进的政党而不须顾忌它上台后的负面冲击,因为选民们完全可以在第二轮时再将激进派淘汰掉。相反,若在只有一轮投票的简单多数制下,大多数选民为了不让自己的选票“浪费”在当选希望极其渺茫的激进党派身上,就不得不更加谨慎,仅在他们认为比较可能当选、往往也是比较温和的中间派政党中选择自己中意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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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不同的选举制度对政党制度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约翰·凯瑞(John M.Carey)在《制度设计和政党体制》(“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Party System”)一文中曾引述法国学者杜瓦杰(Maurice Duverger)提出的“杜瓦杰定律”(Duverger’s Law)以及“杜瓦杰猜想”(Duverger’s Hypothesis)。“杜瓦杰定律”的内容是:以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选举产生立法机关的国家,比较容易出现两党制。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奉行“赢者全拿”的原则,排名第二毫无意义,使得政党必须足够强大到在某些选区拔得头筹,否则就无法进入立法机关。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制度鼓励大党的产生,由此促使两党制的出现。“杜瓦杰猜想”则认为,以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立法机关的制度可能对多党制更加有利一些。因为在比例代表制下,即便是一个无法在任何单一选区赢得相对多数的小党,只要能在全国范围内积累起一定的票数,就有机会在议会中取得一两个席位,使自己进入立法机关发出声音。换言之,比例代表制下政党参与立法机关的门槛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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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凯瑞也指出,我们不仅要关注在相对多数制与比例代表制之间的选择,还有一些更细致的制度安排也值得研究,它们会对政党制度产生影响。比如,每个选区拥有多少个议席(district magnitude)?在比例代表制下,立法席位具体如何分配(electoral formula)?在全国范围内最低要获得多少选票,才有资格凭总得票比例获得议席(threshold)?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选举,在时间上是否错开,抑或二者会同时进行?等等。对于这些关于选举制度设计问题的回答,都对国家政党制度的形态有着极大的影响和塑造作用。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是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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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rancis Fukuyama,Political Order and Political Decay:From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o the Globalization of Democracy,New York:Farrar,Straus and Giroupx,2014,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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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iovanni Sartori,“Neither Presidentialism Nor Parliamentarism,”in The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Democracy (Vol.1),edited by Juan Linz and Arturo Valenzuela,Baltimore,MD: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4,p.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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