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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成功独立后,制宪者的焦点与其说是放在选择“总统制”上,还不如说是放在“联邦制”的设计上。因为独立后的美国虽然在名义上是“一个国家”,但十三个州实际上跟主权国家没有两样;由于革命的目标原本是希望摆脱母国(英国)的压制,若突然又出现一个太上中央政府的话,岂不等于凭空多出另外一个母国来?这是大陆会议在1777年通过一个具有高度分权特征的“邦联条款”的原因。但是,恰恰因为这种设计使得权限无法集中,一方面让革命者经历千辛万苦才击败英国军队,甚至在真正取得独立地位后还有被欧洲其他国家侵略的危机,于是又促成了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通过所谓的“大妥协方案”,强调各州分权与主张中央集权者终于在制宪会议里获得某种程度的平衡。这个方案分别赋予中央与各州政府部分权力,并设计出一个代表不同利益的“两院制”国会。同时,总统的设计也浮上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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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提过的,美国制宪者最大的难题之一是,他们必须在几乎史无前例的情况下,创造出一个既没有贵族背景也无法世袭的国家元首来。特别是在元首任期设定上更引发了相当激烈的辩论,联邦派人士主张较长任期,汉密尔顿甚至支持终身制,但在反对派的制衡下,最后才将任期定为不长不短的四年;尽管如此,由于最初并没有设定总统连选连任的限制,似乎也暗示着终身制总统并非不可能或无法被接受的。由此美国制宪者创造出来的不过是个“民选的皇帝”罢了,过去君权时期的终身制传统其实被隐性地保留下来,这跟今日的民主习惯自然是大相径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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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斯塔德(Richard Neustadt)认为,美国总统虽身兼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的双重身份,同时还是三军统帅兼政府的首席外交官,甚至拥有广泛的行政任命权与法案否决权,但国会还是具备强大的制衡力,联邦架构也使得总统难以独断专行。不过,施莱辛格(Arthur Schlesinger, Jr.)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在宪法赋予总统普遍的政治介入权力后,无论是1930年代为了推行“新政”导致的行政部门扩张,还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冷战爆发以来,由于美国的国际地位提升而让总统具有无远弗届的政治权威,都让原本便具有“民选皇帝”特征的美国总统实际上成为某种“帝王式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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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来说,不仅20世纪以来的国内外情势变迁让美国总统拥有的权力与影响力都有水涨船高的态势,即便是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有慢慢偏离制宪者原始设计的倾向。特别在“联邦制”架构部分,美国最初的运作原则是所谓“双轨式联邦主义”,亦即中央政府与州政府各自享有宪法保障下互不侵犯的权力,但随着“西进运动”扩张了人民的政策需求后,“合作式联邦主义”自19世纪起成为一种较流行的趋势,也就是中央政府通过大规模的建设补助计划,逐渐取得了对于州政府的更高发言权;1960年代后,“栅栏式联邦主义”或“强迫式联邦主义”好像成为某种更新的潮流,让中央政府得以通过立法与行政命令,使地方单位愈加顺从其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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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比起18世纪独立建国初期时的设计,今日美国总统的权限可说早已完全超出制宪者的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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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过度描述并夸大美国总统的政治地位是不必要的,但正如美国学者格兰特(Alan Grant)等人所言,其权力的增长确实是个不争的事实。例如尼克松总统便经常以“行政特权”作为借口,让许多幕僚人员无须受到国会质询权的制衡;而在现代科技的辅助下,无论是里根、布什还是克林顿总统都频繁地运用短期轰炸或导弹攻击手段(例如里根时期在1983年进兵格林那达与1986年轰炸利比亚,以及克林顿在1993年对伊拉克发动导弹攻击等),回避了国会利用“战争法案”对总统出兵的限制,从而显著提高了其权力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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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美国总统权力的不断提升可说由三个因素所致:首先是该国从最初的十三州领地演变成今日横跨两洋的大国,人口总数也由不足三百万到目前的超过三亿,国家规模的扩大必然会带来行政部门权力的膨胀,否则将无法处理庞大的人民需求。其次,正如罗斯(Robert Rose)所言,随着美国的参与两次世界大战,并与苏联共同构筑全球冷战体系,该国从区域大国地位“走向国际舞台”过程中彰显出来的国际地位变迁,也很自然地让其总统成为许多研究者口中“全球最具有影响力的政治领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根据最近的研究结果,部分内阁制国家似乎正准备朝向总统制转型;这么做的理由未必是因为总统制比较好,而是全球竞争加剧导致“万能政府”成为某种普遍现象,换句话说,人民对政府的需求与依赖性与日俱增,为解决因此而增加的政策负担,政府的制度设计也有朝向进一步集权以便提高效率的必要;由此看来,总统制俨然成为一种“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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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间辩论与制度变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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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无论总统制到底是不是当下最流行的玩意儿,归根结底,它还是一种被设计用来解决人们生存问题的政治制度;这句话的意思是,在我们进行制度选择时,其实重点不应该是它到底流不流行,而是它究竟能不能帮我们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障碍,或至少是尽量减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为我们带来的麻烦(如果我们把它视为一种“必要之邪恶”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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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将带领大家对内阁制与总统制重新做一番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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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上一个段落的话头,在此首先从总统制出发来讨论。一般来说,批判总统制的第一个理由,通常集中在“时间僵化性”问题上,亦即尽管大多数总统制宪法都写有弹劾总统的规定,但事实上除非具有重大而显著的理由(例如触犯内乱或外患罪),否则并不能因为一般政治原因(例如行政效率不彰)而予以撤职(无论他的民意支持度有多么低);事实是,总统制元首遭到弹劾去职的例子(例如像美国总统尼克松)在历史上寥寥可数。反过来说,即便总统获得高度舆论支持且深具执政能力,通常也因为连任限制而必须按时卸任;正如曼瓦林(Scott Mainwaring)所指出的,无论总统制国家有着何种连任限制,国家元首在任期终了前夕都会出现“跛鸭”现象,从而让国会毫无顾忌地跟行政部门进行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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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虚伪多数性”的问题。正如林茨(Juan Linz)等人所描述的,“赢者全得”基本上是总统制国家的共通特质,这一方面会增加进行政治分赃的可能性,同时也会使弱势团体永远只能获得“象征性代表”的地位;更重要的是,无论是一次决胜负的相对多数制度,还是刻意营造出过半数态势的两轮投票制度,在计算投票率并扣除掉反对票之后,所有当选总统者其实都只是“实质的政治少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反对者永远可自以为是多数,因此政治分裂与政党对峙也就成为几乎没有办法避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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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总统制的第三个理由在“双重正当性”问题上。所谓双重正当性的意思是,由于代表立法部门的国会与代表行政部门的总统都是由人民直接选出的,因此它们都会自称“代表民意”,也就是都从人民身上获得行使政治权力的委任授权。相对于国会内部的政党分裂对立,总统因为“赢者全得”的关系,通常会自称拥有全部而非部分民意,并借此塑造自己在政治阶层中的最高地位,但是,一方面因为总统所属政党未必同时是国会中的多数党,再加上前述时间僵化性必然带来的跛鸭现象,这些都会导致弱化行政部门的现象,同时也会增加国会机构对抗总统的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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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威权倾向性”则是总统制设计遭受批评的另一个理由。无论赢者全得原则塑造出来的多数领袖是多么虚伪,任期时间的僵化规定也好像明显限制了总统的权力,而国会也可挟民意以自重来对抗行政部门,无论如何,从政治心理学角度来看,总统身为“孤家寡人”带来的高度聚焦效果进而拥有的政治影响力,可说是国会(通常由数百人组成)万万不及的,这也让总统取得难以制衡且不成比例的权力地位。我们之所以用“挣扎于传统边缘的现代制度”来形容总统制的原因在于,尽管这种制度设计在人类政治史上的确是个富有现代意义的新东西,但其高度中央集权的特征却与过去长期存在的君主体制几乎没有两样;过去君主制遭到抨击甚至被认为应该抛弃的理由,主要是因为高度集权带来的浓厚“人治”色彩是不利于政治理性的,但类似现象在总统制国家中可谓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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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看起来,内阁制几乎没有总统制存在的上述问题。首先,组织内阁的行政首长是由国会政党结构决定的,只要某个政党始终都能够掌握国会多数地位,其领袖在党内也没有受到明显挑战的话,理论上内阁制首长想干上个十几二十年并不会有法理上的问题。其次,由于内阁首长如果无法取得国会中多数支持(无论是自己的党单独掌握多数席位,还是通过政党联盟方式取得多数共识)根本就无法产生,因此,除非因为政党体系高度分裂而被迫出现“少数联合政府”现象(亦即政党间无论如何进行合纵连横,也凑不到过半的多数,因此只能让凑到总席位最多的联盟来组织政府),其“虚伪多数性”问题大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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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两党体制在内阁制国家中相当罕见,这意味着很难有一个政党能单独拥有国会多数地位,而“联合政府”也意味着必须进行政治妥协才能获得执政机会,于是,内阁制政府的威权倾向大幅降低了。再者,内阁的组成必须根据国会中的权力分配状况而定,而多数阁员不但是国会议员精英,获邀进入内阁后通常甚至还弹性地保留着议员身份(以便随时在卸下行政职务后还有政治饭可以吃),这让“行政与立法合一”成为内阁制的设计特征之一,使其不可能出现总统制经常要面对的“双重正当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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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就算内阁制不具备总统制隐藏的问题,这并绝不代表它是个相对比较好的制度设计。俗话说得好,“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内阁制自然也有它自己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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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政治不稳定性”。尽管对此因为角度不同而可能有些争论,但至少从理论上看来,相对于总统制的任期僵化以及甚少遭受弹劾,一方面因为联合政府是内阁制的常态,再加上“解散国会”的制衡性设计,这些都让内阁的非定期改组不断地冲击政治稳定,特别是随着政党分裂性的提高(例如法国的第三共和时期),走马灯式的政治动荡局势甚至让正常施政都非常困难,这对国家发展的冲击也是不言可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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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分赃性”是内阁制的第二个问题。总统利用其具有威权倾向的集权特征“由上而下地”进行政治收买固然也具有分赃性质,但内阁制国家的政党为取得多数执政地位而被迫不断筹组政党联盟的现实,更让妥协分赃成为不可避免的选项;由此,不仅政策理性可能会葬送在组织联盟的政治考虑当中,更重要的是,因为如何筹组联盟是变幻莫测且充满各种可能性的,为保留随时成为执政团队成员的机会,随着政党间对立性的降低,立法部门对行政体系的制衡也就成为一种奢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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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度责任性”是内阁制受到抨击的另一个理由。尽管海伍德等人认为,由于政府来自国会并对其负责,“责任政府”似乎成为内阁制的某种优点;白芝浩也指出,相对于总统制的三权分立设计经常提供行政与立法部门以争功诿过的机会,强调行政与立法合一的内阁制就比较没这个问题;莱克(Riker)却从传统民主逻辑中的“可预测性”切入,指出选民拥有的最重要制衡力量,是根据前次选举中的契约内容(在固定任期内完成选前承诺),决定在下一次选举中给予奖励或惩罚(也就是要不要继续投票给同一个人或政党);可是,如果在任期到达前便因为解散国会而重新大选的话,政策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便大有问题。再者,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提过的,由于联合政府是内阁制国家的常态,组成政府背后的政党同盟也相当地变幻莫测,正如史托姆(Kaare Strom)的研究结果所显示的,人民将因为缺乏辨识标准而无法确定政治责任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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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从前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没有任何政治制度是十全十美的;这是我们必须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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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经验看来,当人类面临着发展问题而必须有所改变时,所使用的办法不外乎“创新”与“融合”两种;针对本章提出的制度困境,目前看到的是倾向于“融合”的发展。舒加特和凯瑞曾指出两个新的制度演化方向,分别是“总理—总统制”,以及“总统—国会制”。两者的共通处在于都拥有一个经人民直选产生的总统(它响应了前面提过的总统制作为时代潮流的趋势),不同点是,同时被称为“半总统制”的前者,其总统虽拥有指定行政首长的特权以及部分行政权力(例如国防与外交),但内阁的组成还是必须以国会的政党生态为准,总统仍保有一定程度的超然性;在后一种发展中,总统则积极地介入内阁改组过程中,使其具有高度的政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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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政治制度的发展没有终点,也不存在绝对的区隔性。以台湾地区的实际运作经验来说,结果便让其介于“总理—总统制”与“总统—国会制”之间,至于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混合变化更是多不胜数。不管怎样,如何在解决问题的现实要求与配合环境的客观妥协中去求取一个平衡点,可说是所有人民与政府都应该共同去思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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