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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46 启蒙前后的欧洲大陆,旧有的政治权威正在失落,新的政治权威尚未建立,问题虽还是那个老问题:“为什么一些人应当服从另一些人?”答案却需要有新意思。这是正当性第一次出现危机之际,也是正当性问题凸现为核心问题之时,启蒙思想家们选择把政治正当性的基础从外在的客观基础转成内在的主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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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48 政治正当性的内在主观基础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种是“同意”、“认可”、“自愿的个体行为”或者“与自愿的个体行为相关联的行为”,第二种是“个体的信念”或“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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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50 从“同意”或者“自愿的个体行为”出发寻求政治正当性的进路同样被称作“自愿主义”的进路,与中世纪的超自然主义的自愿主义不同,霍布斯、洛克以降的自愿主义传统所强调的意志并非上帝的意志或者神圣的意志,而是世俗社会中每个个体的意志。关于社会契约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卢梭曾有一个相当简练而精辟的陈述:“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权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23)社会契约论传统在17、18世纪的欧洲盛极一时,曾成功垄断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主流话语权,尽管反对阵营里有休谟、黑格尔这样的人物,但其支持者更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重量级哲学家,而在现实政治层面更有美国的立国作为成功的典范。契约论的第二波高潮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尤其是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获得再生,此后大卫·高锲尔(David Gautier),托马斯·斯坎伦(Thomas Scanlon)等人均先后对此有所贡献。除了契约论传统,西方现代政治哲学史上还有其他一些理论也或多或少处理过政治正当性这个问题,比如马克思主义以及效益主义传统,与这些理论流派相比,契约论传统的独特之处在于:1.从契约关系出发思考政治社会的源起和建构;2.必然与某种形式的认可理论相关联。(24)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契约论虽然把政治正当性的基础落实在个体的自愿行为上,但个体的自愿行为只是正当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为正当性的客观面向在契约论的结构中并非彻底失落,无论洛克还是罗尔斯,都强调只有在不违反公民基本权利或者正义原则的前提下,一个国家或者法律才可能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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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52 从个体的“信念”或者“态度”出发寻求政治正当性的进路以马克斯·韦伯和查尔斯·泰勒为典型代表。约翰·西蒙斯(John Simmons)将这类理论称为正当性的“态度解释”,也有人称之为正当性的“信念解释”。正当性的“态度解释”(或信念解释)自韦伯之后,成为政治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流行的理论模式,但一直以来也备受哲学界的批评,论者大都认为韦伯对正当性的使用丧失了这个概念的规范性或者客观面向。例如,西蒙斯就曾尖锐地指出,韦伯进路的问题首先在于,在做正当性判断时关注主体(subject)太多而关注事态(state of affairs)本身太少。西蒙斯认为,称一个国家是正当的就是在谈论关于国家的某些事情,比如关于国家所拥有的权威或者它的权威所及的范围,国民的态度与信念顶多可以作为支持国家正当性的一部分理由,但不是正当性之所在。其次,如果把国家正当性建立在国民的态度与信念上,国家就可以通过意识形态宣传、灌输、洗脑来创造或者提升它们的正当性。更有甚者,国家可以通过愚民统治来达到这个目的,因此把正当性的基础归结于极端主观的态度和信念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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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54 西蒙斯进一步指出,对社会科学家来说,把研究国家正当性的焦点放在国民的态度和信念上,或者放在国家创造并维持这些态度的能力上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社会科学家对于是什么东西创造了忠诚度,以及区分创造忠诚度的不同原因感兴趣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哲学家却不应该把这类经验科学的考查与国家和政府的道德正当性问题相混淆。西蒙斯对韦伯进路的这一批评可谓一针见血。事实上西蒙斯的批评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首先他区分了哲学研究与社会学、政治学研究,简单说,为什么认可(或者信念)能在规范意义上构成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这是一个哲学问题;而在具体的政治实践过程中,哪些经验性的因素和机制能够产生或者导致认可或者信念,则是一个政治学和社会学的问题。前者是一个道德规范性的问题,后者是一个现实策略性的问题,虽然二者有时也存在重叠,但是原则上我们不能混淆这两个问题的基本问题域。其次,西蒙斯强调是“认可”而不是“信念”构成了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尽管认可与信念同属于主观范畴,二者甚至存在相互蕴含的关系: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真正的认可不包含相信,而相信也似乎必然会导致认可的发生。但是在现代政治哲学特别是自由民主制的传统里,“认可”行为是以投票制度加以确定和保障的规范性概念,而过分强调信念就会丧失这种制度性的保证并最终丧失规范性的意义,韦伯的正当性理论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遭到了晚近政治哲学家的普遍批评。西蒙斯选择回归洛克主义立场,而更多的哲学家则选择回归康德主义并强调“共识”(consensus)的作用,比如罗尔斯与哈贝马斯,虽然此二人对共识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就强调政治正当性的客观面向而言,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却是一致的——他们都认定从“共识”出发能够证成政治正当性,并达到某种交互主体间的某种客观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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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56 我认为,对共识的强调,一方面是出于对正当性之态度解释的不满,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应对政治正当性的第二次危机。政治正当性的第二次危机肇始于20世纪中叶,到1989年前后达到高潮,直到今天仍余波未平。这五十年间,全球化的步伐开始加速,“诸神之争”的场域从奥林匹亚山扩展到全世界,不同种族、民族、文化传统频繁照面,世人再也无法躲在柏拉图式的洞穴里“关起门来成一统”。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第二次正当性危机只是第一次危机的余响,但二者毕竟时代相隔久远、历史背景有别、空间场域不同,更重要的是问题感也不尽相同。简单说,第二次正当性危机所面临的问题是:“在一个各种价值目标相冲突的社会里,如何能够成功地调停各种对立的正义理想,并为一个共同接受的政治秩序提供道德基础?”我认为这里的“社会”既可指称国际社会也可指称国内社会,前者涉及的是国际政治的正当性问题,后者涉及的是多元化的民族-国家内部的政治正当性问题。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两次正当性危机的区别:对第一次政治正当性危机来说,价值多元主义和虚无主义尚未蔚然成势,毋宁说它们是第一次正当性危机的伴生物;而到了第二次正当性危机,价值多元主义和虚无主义已然蔚为大观,以最明确无误的方式表征为这个时代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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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58 作为第二次正当性危机的最早诊断者之一,哈贝马斯在那本著名的《正当性危机》中如此说道:“如果正当性信念被视为一种同真理没有内在联系的经验现象,那么,它的外在基础也就只有心理学意义。”(26)很显然,哈贝马斯的雄心不仅限于指斥韦伯式的“信念解释”,更企图重建正当性与真理(或者说规范、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如果哈贝马斯的方案成功,则可以看到一条近似“否定之否定”的正当性发展之轨迹: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之所以落在被统治者的主观意志(无论表现为认可还是信念)上,正是因为正当性的客观外在基础尤其是真理概念在政治领域的失势,而到了20世纪初,正当性的“态度解释”更宣告了真理概念和客观性概念的彻底沦陷,在此背景下哈贝马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试图通过沟通理性行动及交谈伦理学重构正当性的客观因素乃至真理概念,这不啻为正当性理论向客观因素的一次回流。当然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以及近年来声势逐渐浩大的审议民主理论究竟能否为民主政治正当性提供一个更优选择,仍有待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和现实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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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60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24]
1703301961 五 三重理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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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63 对于西方政治哲学史上关于正当性理论的探讨,我们可以借用威廉·埃德蒙森(William A.Edmundson)的观点将之区分为三重结构。(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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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65 正当性理论第一重结构是寻找标准以判别正当性。说一个政治社会具有正当性,究竟是指它具有创造政治义务的能力,还是指它具有获得理性认可的能力或者实施强迫行为的道德特权。毋庸置疑,正当性的判准是理解正当性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我看来,要想在哲学上彻底厘清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从概念上澄清“正当性”与“证成性”、“政治义务”、“政治权威”等亲缘概念的关系,惟其如此,才有可能标识出“正当性”在政治哲学的概念地图上的确切位置。这一层面的工作应当属于元-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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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67 第二重结构涉及的是实质性的道德理论或者政治理论,即能否真正建立起一套符合正当性标准的实质理论。比如,建立一种政治义务理论(如果存在政治义务的话),以告知我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面存在服从(国家或者法律)的普遍义务;或者建立一种实践理性的理论,以告诉我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面理性的行动者将会服从国家权威;或者建立一种认可理论,说明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国家的强制力可能是道德上被允许的,不一而足。(28)这一层面的工作我称之为实质的政治哲学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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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69 第三重结构不是规范性的理论,而是从社会学、政治学等中层理论出发去描述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正当性权威。最为经典的范例当属马克斯·韦伯的工作,韦伯认为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三种类型的正当性权威:传统型、卡里斯玛型以及理性官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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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71 作为一本政治哲学的专著,在上述正当性理论的三重结构中,本书将把重点首先集中在第一层结构上,也就是说,我们会首先从概念分析的角度出发梳理正当性及其亲缘概念之间的关系,包括证成性、合法性、政治义务、政治权威等。在此基础上,本书会结合某些实质性的正当性理论作进一步的分析,至于社会学、政治学意义上的正当性理论则会作为相关辅助材料予以一定程度的关注和考量。换言之,尽管我们认为哲学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概念分析,但是政治哲学却要求我们必须兼顾观念的批判以及历史的考察,以期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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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73 之所以首先关注概念分析,乃是因为——借用吉尔伯特·赖尔的观点——哲学家的工作目的“并不在于增加对于研究对象的所知,而在于纠正我们已经掌握的知识的逻辑地理格局(logical geography)”。(30)赖尔的这个主张与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不要想,而要看”相契合,体现出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的基本哲学姿态,即哲学家的工作是“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采集回忆”(31),这种回忆不同于柏拉图的回忆说,它不是对超越的理念界的回忆,而是对语言和概念的实际用法的回忆,是一种“语法性的考察”。更进一步的,这种语法考察的对象虽然仍旧是真理、经验、正当性这样的一些超级概念,但却要求哲学家放弃对超级概念之间的超级秩序的执迷不悟,而是把这些超级概念从形而上学的用法拉回到“粗糙的地面”,对它们的日常用法进行考察。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赖尔说哲学的工作并不在于增加研究对象的“所知”,因为对哲学问题的澄清和解决“不是靠增添新经验而是靠收集和整理我们早已知道的东西”(32)。更进一步的,哲学家也无权创造新概念,他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爬梳现有的概念网络,厘清概念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期呈现而不是创造出一张“逻辑地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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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75 尽管我对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抱有最深切的理解和认同,但是就政治哲学研究而言,我们还必须了解到政治哲学的这些超级概念除了植根于日常语言的沃土,还另有理论建构的规范性源头以及不同文化传统的经验差异。因此我们不能毫无保留地接受维特根斯坦拒斥理论建构的极端立场,恰恰相反,在政治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对概念的语法考察工作必须要与理论规范和现象描述工作多头并进,缺一不可。以政治正当性为例,它在日常语言中的歧义性和复杂性固然是我们思考的重要起点(但并非最后的判准和终点),政治哲学史上如亚里士多德、洛克、卢梭以及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人的规范性理论同样也是我们理解和分析正当性概念的重要资源,而不同文化背景、政治传统中的正当性解释也在不断提请我们注意正当性观念的历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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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77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25]
1703301978 六 四个结构性因素及本书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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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80 本书认为,就概念组成而言,政治正当性一方面有其客观面向,即要符合某种规范性乃至客观性,另一方面有其主观面向,即包括被统治者的主观意志表达;就其理论效果而言,政治正当性一方面使统治者拥有统治的权利,另一方面使被统治者负有服从的义务。这四个因素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政治文化背景中存在诸多组合可能,比如政治正当性的规范性和主观性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紧张态势,比如不同哲学家对于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是否存在概念的或逻辑的关系始终聚讼纷纭,并因此产生各种具体的正当性观念。但无论作为观念的正当性呈现出何种形态,政治正当性都在概念上与这四个因素——正当性的客观面向和主观面向,以及统治权利与政治义务——存在某种结构性的关系。由此我们可以断言,从这四个因素入手研究政治正当性会是一个再适合不过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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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82 不过在深入分析正当性概念的四个结构性因素之前,本书认为一个更加重要的工作是要先行区分政治正当性与证成性之间的概念差异。政治哲学主流观点认为,所谓政治正当性就是对政治权力所做的道德证成,因此多数学者倾向于把对政治权力所做的一切道德证成都等同于正当化的工作。本书认为,这种把正当性与证成性混为一谈的做法是导致正当性评价发生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本书的第二章将通过援引汉娜·阿伦特(Hanna Arendt)、约翰·西蒙斯、大卫·施密茨(David Schmidtz)以及哈贝马斯等人的理论,首先分析并确立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概念差异,建立起正当性/证成性这一基本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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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84 在此基础上,本书的第三章会梳理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的关系。之所以优先从政治义务而不是统治权利出发考查政治正当性,是因为尽管在理论上正当性是一个“关系”概念——它描述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某种道德关系,但是政治正当性——特别是现代政治的正当性首先是一个需要得到承认的概念,而承认的主体是被统治者,因此从被统治者的政治义务出发考查正当性就在理论上具有优先性。我们甚至可以断定,现代之后由于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获得了根源性的位置,统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政治义务的衍生概念。在这一章中,我将首先澄清政治义务与政治责任的概念差异,然后我将结合第二章的理论成果,指出政治证成性与政治责任之间有更为密切的联系,而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存在概念关联,凡是能够有效论证政治义务的理论同样也能够有效论证政治正当性。我将论证在传统的政治义务理论中自然责任解释、感恩原则、成员身份解释都只与政治责任也即政治证成性有关,在现代政治的背景下,能够有效论证政治义务进而论证政治正当性的理论只可能是公平游戏原则或者认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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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86 在第四章中我会检讨公平游戏原则论证普遍政治义务的效力问题,指出公平游戏原则并不足以承担起这一重任。而在第五章中我将集中探讨认可理论对政治义务和政治正当性的证成——这是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同时也是现代政治正当性的主流理论。我将着重分析社会契约论尤其是认可理论的成就及其缺点,并拒绝那种出于理论的纯粹性而主张“哲学无政府主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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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88 在第六章中,我们会重新回到正当性与证成性的区分问题,回答当代政治哲学主流如罗尔斯混用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根本原因所在。我认为当代政治哲学主流之所以倾向于把正当性混同于证成性,其背后隐藏着从洛克主义到康德主义的范式转换,但这是一个尚未完成的范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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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90 鉴于政治正当性的认可理论存在某些难以克服的理论困难,最近几十年来兴起的审议民主理论正在力图重新为现代社会奠定正当性根据。本书第七章将集中讨论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审议民主理论,我将把重点放在沟通行动与“共识”之间是否可以为民主正当性提供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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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92 最后我会在第八章对本书的主题作一小结,并重提这个问题“需要正当性这个概念吗”:我们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澄清正当性的混乱,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政治正当性仍旧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道德评价术语应用于我们的政治生活和日常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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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1994 一种表述只有在特定的生活之流当中才有意义。尽管我们力图首先在“概念分析”而不是“观念批判”的层面上进行工作,但即使是概念分析也依旧处在时空的流变之中,它只是比观念更少脉络的依附性,却永远也不可能彻底挣脱这种依附性。维特根斯坦说:“哲学家不是任何观念共同体中的公民。这使他成为一个哲学家。”(33)我们应该从否定性的角度去理解这句话,一个脱离了任何观念共同体的哲学家也许可以提交最理想和最可欲的哲学答案,但它却很可能是一种不知所谓的“胡言乱语”。就此而言,我清醒地意识到本书的限制所在,它是在现代性的背景下考问政治正当性,这让它不得不随身承载了许多现代性的观念负荷,但我不将之视为一种羁绊,毋宁说它是我们进行思考的起点与条件。对我来说,如果本书能够把概念与观念,政治哲学与政治历史本身结合起来,并对理解和澄清当下的政治现实有所启发,则余愿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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