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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61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38]
1703302462 四 个人自我决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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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64 “礼俗”与“法理”,“有机”与“机械”,“契约”与“身份”,“自然”与“人为”,这些在语义上看似存在二元性的概念在实质上却并非二元对立、截然两分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蕴含的。在借用这些二元概念进行政治哲学考查时,必须对此一直保持理论上的自觉。比方说,现代社会更多的是人为的、机械的社会,并不意味着现代社会就可以像积木一样任意搭建随时拆卸,任何政治社会都有其自然生长的一面,有它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传统。即便是自由主义者也不完全都是无父无母的反传统者,除了极少数的自由意志论者和无政府主义者,多数社会契约论者和自由主义者从未否定过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斯蒂芬·霍尔姆斯(Stephen Holmes)说得好,洛克等人提出社会契约论并不需要预设非社会的原子式个人的存在,他们既不想把社会原子化也并非不重视社会、传统和历史在构建个体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洛克提出社会契约论的目的只是要削弱自古以来的人身依附方式的基础,为了质疑传统家长制所规定的世代相传的统治权利和政治义务。他的最终目标是“拆散具有传统欧洲社会特色的一系列特别的并非自愿的等级关系”,最低目标则是“驳倒罗伯特·菲尔默(Robert Filmer)等断言自然本身是支持世袭君主制的人”。(35)因此,引入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理论,其用意旨在破除两个古老的观念:第一,当下所拥有的某一群体中的成员资格意味着今后仍然负有继续作为其成员的道德义务,第二,社会优越地位是天然的因此也是不需要作进一步论证的。(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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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66 如此看来,自由主义者虽然强调个体自我决断的重要性,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承认社群价值和历史传统在塑造自我观念所具有的功能以及人是生活在历史文化脉络之中的事实,大多数的自由主义者也不像社群主义者(如桑德尔)所批评的那样,主张“无拘束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或者“不受羁绊的自我”disengaged 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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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68 诚然,有一些自由意志论者和无政府主义者认为,由于个体自主性与任何压迫性的政治制度和权威都在逻辑上不兼容,因此唯一的出路是无政府主义。这个判断显然过于极端,多数自由主义者和契约论者都不会接受这个结论。更为中正平和的说法或许是,只要我们生活在联合体中就必然地要依从于这样那样的他人意志,可是依从并不一定意味着自主性的彻底丧失,恰如主张自主性不意味着要斩断与周遭的所有关联。我甚至愿意说,不存在不受制于任何他人意志的自主性,任何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受到家长、朋友、他人、社会、国家的意志影响。如果我们承认从来就不存在赤裸裸、无拘无束的自主性,那么我们就要在另一个意义上考虑自主性,我称之为“可修正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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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70 可修正的自主性既不主张原子式的个人主义,也不试图破坏所有的社会纽带,它所强调的重点在于,尽管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时时刻刻都处在与他人意志的复杂关系之中,但是作为个体,我有自由和权利对任何其他意志与权威进行评估和质疑,并且,当我做出某一个判断或者行动时,最终的认可来源于我的自我决定。这是一种弱意义的自主性,这种弱意义的自主性虽然仍旧以个体利益作为思考的原初起点——没有人能够比我更了解我自己的利益因此也就没有人能够代替我判断哪一种利益更符合我,但是它不否定社会历史情境对于个体构成的影响,不拒绝共同利益的概念,也不排斥忠诚、团结、友爱这样的社群主义价值,更不抗拒“社群”或者“共同体”概念。弱意义的自主性不认为个体的自主性应当每时每刻、自始至终贯穿于个体的判断、行动与生活——这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它所主张的毋宁是,当个体最终做出判断和行动时它是基于个体的认可。并且,个体有形成、修改和完善这种认可的能力和权力。一言以蔽之,这种自主性意味着“个人应该享有理性评估和修正自己现有目的的自由”。(37)因为认为任何有价值的生活都必须是源于内心的生活,而强调个人的自我决断,不仅能更好地促进个体的自我利益,而且还将带来任何强迫性生活所不具备的自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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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72 对这种弱意义的自主性的一种可能反驳是,许多貌似出自自主性的认同其实只是各种意识形态机器开动说服机制后的一个内在化结果,或者是现代大众媒体和文化霸权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反复灌输的后果。这一反驳并非无足轻重,而是所有主张自主性的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如果我们的自主性不过是乔装打扮的他人意志,那我们在什么意义上还能称之为“自主性”?我们能够有效区分“真正的认可”(real consent,与实际的认可[actual consent]不同)与“虚假的认可”(apparent consent)吗?这个问题直接关涉到政治义务的认可理论是否可能,我们将在第5章详细讨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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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74 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达到的结论是,由于现代政治的正当性根据在于主体的意志表达,并且,由于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所以政治义务也必然包含有主体的意志表达或者说自愿主义的因素,由此,在现有的政治义务理论中,似乎只有互动解释——也即公平游戏理论或者认可理论才能承担起这个论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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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76 (1)Plato,Crito,中文翻译参考《苏格拉底的最后日子——柏拉图对话集》,余灵灵、罗林平译,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第82—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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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78 (2)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第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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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80 (3)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绪论》,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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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82 (4)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0),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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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84 (5)A Johnsimmons,Moral Principles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pp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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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86 (6)同上书,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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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88 (7)John Rawls,“Legal Obligation and The Duty of Fair Play”,in Collected Papers,edited by Samuel Freema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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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90 (8)Simmons,1979,pp.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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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92 (9)同上书,pp.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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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94 (10)A John Simmons,“Political Obligation and Authority”,in The Blackwell Guide to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edited by Robert L.Simon(Malden,Mass:Blackwell,2002),pp.27-28.在更早发表的《公民义务和征兵制的证成》一文中,西蒙斯认为只可能存在三种类型的道德要求:类型1,由某些自愿的践行(performance)或者克制行为(forbearance)产生的道德要求,比如通过自愿地加入某些特定的交换或者关系之中,其效用就好像是做了一个承诺;类型2,对所有人都构成约束的道德要求,它与人们的特定践行无关。比如说自然责任;类型3,基于某些特定的但不必然是自愿的关系所产生的道德要求,比如父母与孩子,或者施惠者与受惠者之间的关系。(参见Simmons,2001,p.44-45)显然这个分类与《政治义务与权威》中的分类存在着对应关系:类型1的道德要求既是“特殊的并且自愿的”,所有互动式的(transactional)政治义务理论如认可理论、公平游戏解释归属此类;类型2的道德要求是“普遍的但非自愿的”,主要包括政治义务的自然责任解释;而类型3的道德要求则是“特殊的但非自愿的”,所有团体性的政治义务理论如成员资格解释、角色解释属于这一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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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96 (11)Thomas McPherson,Political Obligation(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7),p.63.麦克佛森认为,那些强调政治义务重要性的学者往往更倾向于是个体主义者而不是集体主义者,更倾向于把社会视为是人为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更倾向于责任伦理而不是爱的伦理。在本书的第67页,麦克佛森再次指出:“政治义务仅仅对于一些特定的理论家才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一般说来,如自由主义者、个人主义者,还有那些相信社会是人为产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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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498 (12)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绪论》,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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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00 (13)T.H.Green,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the Political Obligations(Batoche Books,1999),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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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02 (14)Peter Singer,Democracy and Disobedie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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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04 (15)David Raphael,Problems of Political Philosophy(Atlantic Highlands:Humanities Press,1990),p.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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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06 (16)George Klosko,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1992),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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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508 (17)Robert Paul Wolff,In Defense of Anarchism(Harper & Row,Publi shers,1970),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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