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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43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46]
1703302844 二 虚假的认可和真正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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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46 显然,并非任何一句“我许诺……”都具有道德约束力。当一个劫匪持枪逼迫我许诺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他,这个“许诺”就不构成任何义务,因为它违反了最基本的自愿原则。除了威逼,还有很多方式让一个表面上的许诺行为不具备道德上的约束力。H.L.A.哈特曾经开列过一张清单,指出只要满足清单上的任何一个条件,那么这个潜在的许诺行为就不具有道德约束力。哈里·贝兰(Harry Beran)在哈特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扩充和补足,他把这些条件称为“挫败条件”(defeating conditions),比如说,即便张三非常严肃地(他既不是在开玩笑也不是在上语言课程)说“我许诺要做X”,但如果李四可以证明张三的表述满足一个或者几个挫败条件,他就可以宣称张三的许诺并不成立。这些“挫败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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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48 1.自由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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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50  a.被威逼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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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52  b.不适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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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54  c.被催眠后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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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56  d.利用了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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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58 2.信息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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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60  a.被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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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62  b.立约人对诺言的某一重要内容处于无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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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64  c.立约人和承诺人对于诺言的内容有极大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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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66 3.能力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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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68  a.立约人精神错乱(或者承诺人精神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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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70  b.立约人的智力暂时地或者持续地处于低下状态(例如酩酊大醉或者老年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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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72  c.立约人不够成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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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74 这些“挫败条件”从否定的角度规定了哪些许诺不具有道德约束力,我们可以把那些符合一条或几条“挫败条件”的认可称为“虚假的认可”,把那些避免了“挫败条件”的认可称为“真正的认可”。只有“真正的认可”才体现出个体的自主性并因此具有道德约束力,而那些“虚假的认可”则因为不同程度地扭曲或者遮蔽了个体自主性,所以也就不具有道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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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76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贝兰并没有将“许诺去做一件道德上错的事情”列为“挫败条件”。虽然有很多学者认为许诺做道德上错的事情并不会对许诺者构成义务,但是哈里·贝兰却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不把“所许诺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归为“挫败条件”并不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我认同贝兰的观点,假设约翰是黑手党的喽啰,他向帮派头目许诺要去刺杀史密斯,尽管约翰因此负有兑现诺言的义务,但这种许诺的义务并不必然推论出他应该去刺杀史密斯。这是因为:第一,许诺的义务是一种(按休谟的观点)人为的义务,它是通过“自我承诺”而加诸行动者自身的新义务,只要它不违背行动者的自主性原则,就应该认为是具有道德约束力的。但是当许诺的义务与其他责任(或义务)发生冲突时,就需要考量两种义务的道德优先性。在这个例子里,不滥杀无辜的自然义务显然要优先于许诺这个人为义务。(14)第二,“有义务去做某事”不能直接推论出“应该去做某事”,后者才是综合考虑诸种因素之后的“决定性判断”。所以即使约翰有基于许诺的义务去刺杀史密斯,但综合考量不滥杀无辜等自然责任之后,并不能得出他“应该”刺杀史密斯的结论。第三,就一个行为、原则或者制度的正当性而言,主观的认可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所以即使约翰在许诺刺杀史密斯时没有违背他的个体自主性,也不能因此证成刺杀这个行为是正当的以及这个喽啰负有道德义务(尽管他负有许诺义务)去完成刺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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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78 正如我们在第1章就已指出的那样,除了认可和许诺这一主观条件外,政治正当性还有其客观性的一面。社会契约论的传统并不完全等同于自由主义传统的道理也正在于此。尽管霍布斯和卢梭都采用社会契约论来建构理论,也都把被统治者的认可视为政治正当性的根据,但是前者认可绝对主权者和专制主义,而后者诉诸公意和全体一致意见,都与自由主义传统有所不同,其原因正在于他们对正当性的客观面向理解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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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80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47]
1703302881 三 洛克认可理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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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83 政治义务的认可理论主张,只有个体的自主行为才能为政治义务的产生奠定基础,这种个体的自主行为具体说就是某种形式的认可、同意或者契约。虽然我们在《克里托篇》就可以找到认可理论的雏形,其后在中世纪神学理论中又有进一步的发展,但是认可理论的成熟形态却要到自由、平等、互爱等启蒙精神深植人心之后才真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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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85 具体说来政治义务的认可理论预设了几个最为基本的哲学前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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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87 第一,人是生而自由的。这是启蒙思想家为后世赢得的最重要精神成果。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也就是说人们拥有所谓的“自然权利”,而说一种权利是“自然”的,首先意味着它是被所有人所拥有的,其次是说它的根据在于人们生而有之的人性。我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个判断与其说是一个客观事实不如说是一个理论假设,当然,这个假设在今天已经逐渐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并成为我们思考个体与政治社会关系的理论基点。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说:“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差异,在于前者了解到个人信念只具有相对的有效性,但却能够坚定不移地捍卫这些信念。”(16)这个说法提醒我们,即便像人民主权、个人自由、权利等等全都是虚构的,相信这些东西的存在,并且坚定不移地捍卫它们也不等于“相信独角兽和巫婆的存在”(麦金太尔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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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89 从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个前提可以带出认可理论的第二个预设前提:在什么条件下,自由的权利可以被正当地转让或者超越?卢梭有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里的枷锁指的正是政治社会,不过卢梭的本意并非控诉这无处不在的枷锁,而是要论证人从自由到枷锁这一转变的正当性,卢梭的回答是只有当自由的权利是通过认可政府的控制而自愿放弃时,政府的统治才具有正当性。所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重在解释为什么人在套上枷锁之后与套上之前“同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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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891 第三,认可能够保证公民不受国家的伤害,这是认可理论的主要功用之一,也是自由主义最为关注的一个课题。约翰·麦克里兰称,“17世纪科学的方法论个人主义,19世纪上半叶的自由主义,以及启蒙运动对上帝所赋权利的强调——天赋人权有几个天敌,其中之一就是国家”。(17)因此确保国家这个“利维坦”不危及个体权利就成为自由主义的主要关怀。当然正如我们此前所指出的,认可理论或者社会契约论并不能与自由主义直接画上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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