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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26—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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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有学者认为,一个允许公民自由移民的国家就是一个具有正当性的国家,这个观点显然过于简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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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关于公共善之不能主动拒绝也不能主动接受的相关讨论请参见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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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Hanna Pitkin,“Obligation and Consent”,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Society,edited by Peter Laslett,Fourth Series(Basil Blackwell,Oxford,1972),p.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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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Simmons,1979,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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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同上书,pp.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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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Simons,1979,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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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simmons,On the Edge of Anarch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p.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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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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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同上书,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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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John Plamenatz,Consent,Freedom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p.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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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Alan Gewirth,“Political Justice”,in P.B.Brandt(ed.),Social Justice(Prentice-Hall,1972),P.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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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Peter Singer,Democracy and Disobedien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4),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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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转引自David T.Risser,The Moral Problem of Nonvoting,in 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Vol.34 No.3,Fall 2003,p.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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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Simmons,1979,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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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Simmons,1993,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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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科恩,《论民主》,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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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在威权社会中所组织的投票更是无一例外只能是“虚假认可”。Maija Setala在《公民投票与民主政府》(台北:韦伯文化2003年,廖却祥等译)中指出:“对欲增加其正当性的独裁者而言,公民投票是‘方便的工具’,格列尔和乌乐立称此类形态为非竞争性的公民投票。”希特勒当年就是靠此类公民投票建立纳粹政权,尽管纳粹政府当年获得了百分之九十八点一的德国公民支持,我们依然不能称纳粹政府得到了公民的认可,因此是正当的,这是因为:第一,纳粹政府主张清洗犹太人,违背了正当性的客观标准;第二,纳粹政府所赢得的选票大多是“虚假的认可”。setala认为,威权政府所主导的公民投票结果肯定都是支持政府政策的,而造成这一结果的方法包括:1.只给一个选项,2.不进行秘密投票,3.迫害异议分子,4.直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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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科恩,《论民主》,2004,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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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科恩区分民主的广度与民主的深度,前者“是由社会成员是否普遍参与来决定的”,后者“是由参与者参与时是否充分,是由参与的性质来确定的”。民主的广度体现在社会成员参与决策的比例上,在民主选举这个事例中,就是参与投票的人员比例。关于民主的广度与深度的概念区分我们将在后文继续讨论。科恩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深度的衡量居于次要的地位,因为一种民主必须先要有一定广度,才能评价其深度。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主社会中起作用的成员会积极参与社会的思考,投票只不过是思考的最后一步。因此,以对话为中心的民主并不是对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的完全否定,而是建立在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的基础上,对其做补足和深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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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科恩,《论民主》,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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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科恩,《论民主》,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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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同上书,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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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科恩,第18—1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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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西蒙斯有同名论文专门论述“philosophical anarchism”,参见Simmons,Justification and Legitimacy,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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