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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在1979年出版的Moral Principles and Political Obligation中,西蒙斯同样认为绝大多数公民不负有政治义务不会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因为“仍有很强的理由去支持至少某些特殊类型的政府以及服从其法律”。西蒙斯当时给出的理由是:第一,支持理性上正义的“正义的自然责任”;第,我们对于社会中的其他公民的道德责任。不过和20年后相比,此时的西蒙斯并没有从“国家证成性”的角度去探讨“政治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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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28—32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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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绪论》,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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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多数学者都没有严格区分正当性和证成性,比如乔纳森·沃尔夫说:“为国家辩护(justifying the stae)常被认为就是要证明普遍政治义务的存在。”(参见《政治哲学绪论》,龚人译,第45页)显然他认为在广义的国家证成性(即包括正当性与证成性)和普遍的政治义务之间存在着概念上的关联性。这种概念上的混乱在政治哲学史上可谓比比皆是。而这一混乱在洛克传统中却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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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Simmons,Political Obligation and Authority,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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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同上,西蒙斯在这里把政治权威与政治正当性作为同义词互换使用,在其他论及正当性与政治义务的各种文本中(如此前提及的《证成性与正当性》)也一再重中了政治权威(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存在逻辑关联性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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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Simmons,Political Authority and Authority,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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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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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同上书,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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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77— 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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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根据托马斯·雅诺斯基的研究,当代哲学家和法学家在探讨权利和义务关系时,一般有以下三类观点:1.奥斯丁的观点,即权利基于义务,反之亦然;2.边沁的观点,即权利界定于义务,反之亦然;3.权利与义务是同一事物的正反两面。参见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第314—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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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莱克斯·马丁(Rex Martin)最早提出这个术语,根据他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都属于义务论者。而大卫·科普则称这种义务论者的观点为“传统的”观点。(参见Rex Martin,“Two Models for Justifying Political Authority”,in Ethics,1,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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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斯塔克(Cynthia Stark)认为一个正当性理论就是为政治原则和制度捉供型据的理论,而一个有正当性的原则或制度就是那种被证成的原则或制度。与此相对,一个义务理论就是为公民为什么要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被要求去服从有理据的原则或制度捉供解释。据此,斯塔克认为1.正当性是义务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2.由此得出,在对政治权威作证成的时候,正当性在逻辑上先于义务;3.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出,政治原则或制度的理据并不能为国家的统治建立起压迫的权利,公民也只有在他们有义务去服从这些(被证成的)规则时,其被迫去服从国家的规则才是有理据的。斯塔克的上述观点是错误的,其主要原因仍在于没有正确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如我们在第2章所指出的,正当性的确是对国家或政府所作的道德证成,但它是一种极为特殊的道德证成,这种特殊性是以使得它与证成性并列成为道德评价政治权力的两种进路。参见Cynthia A Stark,“Hypothetical Consent and Justification”,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No.6,June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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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William A.Edmundson,“Legitimacy Authority Without Political Obligation”,in Law and Philosophy,17:1998,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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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William A.Edmundson,“Legitmacy Authority Without Political Obligation”,in Law and Philosophy,17:1998,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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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Cynthia Stark,“Hypotheticai Consent and Justification”,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No.6,June 2000,p.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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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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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转引自转引自Cynthia stark,Hypothetical Coins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参见网络资源http:// www.bu.edu/wcp/papers/poli/polista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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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绪论》,第54页。虽然一般认为假然契约不存在自愿的成分,但是石元康教授认为如果在“自然状态”中或者“原初状态”中的假然立约者仍旧有选择的空间,而不是被那些环境条件逼迫得毫无选择的余地的话,则假然认可仍在某种意义上包含自愿的成分因而也仍是契约论。否则,假然认可或者假然契约就是更接近于效益主义的论证,因而也就是从证成性而非正当性的角度入手探讨政治制度或原则。我感谢石元康教授的这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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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5—2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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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关于公民身份的获得及其本性我们将在第6章作更进一步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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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罗杰·斯克拉顿,《保守主义的含义》,王皖强译,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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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Francis Fukuyama,2004,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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