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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39 罗尔斯强调程序正义不能完全独立于实质正义的理由正在于,纯粹程序化或者形式化的正义也许会导致徒有“正当性”之表而无“正义”之实的后果。罗尔斯的这个担心是有道理的。自有人类政治以来,政治正当性的主观面向和客观面向就一直处在相互依存又相互偏离的纠缠状态。现代之后,随着事实与价值之二分日益成为“文化上的建制”(普特南语),以及历史主义渐趋占据统治地位,政治正当性的客观面向就越发让位给主观面向——也即被统治者所给出的主观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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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41 我们可以考察以下这两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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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43 命题1:因为它是我所选择的,所以它是真的(或者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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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45 命题2:因为它是真的(或者正确的),所以我选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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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47 这两个命题之间的差异显而易见,我们可以粗略地断定,前者所隐藏的哲学态度是价值主观主义,而后者是价值客观主义。某种意义上,洛克主义者和康德主义者都会接受命题1而否定命题2,但是洛克主义者和康德主义者的差别在于,对于洛克主义者来说“我”是一个有着不同利益诉求的具体的现实中人,而康德主义者的“我”却具有普遍的理性能力,后者可以藉由普遍理性的能力确保所选择对象具有普遍有效性,而前者却只是个体利益和个体意志的汇聚和合计。不过,对于洛克主义者来说,命题1“因为它是我所选择的,所以它是好的”并非就是“最后的结论”,而是仍有继续追问的余地,比如“为什么你会选择它?”“你如此这般选择的标准是什么?”等等。我们当然不是在赌博式或者抓阄式地在做人生选择,每一个目的之被选定必然都有它的理据,只是对于个人幸福这样的私人事务,我们的理由可能更加私密也无需公开,而对于影响到每一个人的政治制度和政策,由于论域进入到公共空间,所以你所提供的理据也就必须要有公共的合理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在政治领域中说“因为它是我所选择的,所以它是真的”时,这句话不仅隐藏着自愿主义的意味,同时还必然会进入到康德所说的“理性的公共使用”层面,必然要诉诸目的论乃至理性主义的维度。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诉诸“目的进路”的证成性要在逻辑上优先于“发生进路”的正当性。事实上洛克主义也从未否定证成性的重要性,他们反复强调的毋宁是,不要由于过分突出证成性而牺牲了正当性这个维度,或者干脆就把正当性完全混同于证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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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49 一旦诉诸目的论或者理性主义,我们就可以对上述两个命题做出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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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51 命题3:因为它是在理性上被所有人所接受的,所以它是真的(或者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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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53 命题4:因为根据某些独立的真的(或者正确的)标准,所以它被所有人理性地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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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55 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命题4或许仍旧是一个无法企及的理想,但是命题3却并非可望不可及,至少在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人看来,在宪政民主国家中,拥有合理歧见的公民是可能在宪法根本和基本的正义问题上,通过诉诸公共理由达成“重叠的共识”,并且这样的政治结果不仅是正当的而且也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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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57 由此可见,正是出于对纯粹程序性的正当性的不满,罗尔斯通过公共理由这个概念来填平正当性和正义(证成性)之间的鸿沟。公共理由的出现,使得个人意志或喜好不复成为合理的理由,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因为理由的公共性而不再是特殊个体与特定国家的特殊关系,西蒙斯所定义的“正当性”在公共理由面前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它被消解在证成性(正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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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59 罗尔斯指出:“鉴于所有人类政治程序的不完善性,不可能存在任何相对于政治正义的纯程序,也没有任何程序能够决定其实质性的内容。因而,我们永远都依赖于我们的实质性正义判断。”(51)罗尔斯认为这种实质性的正义判断将保证一个正当的宪法根本或者正义原则同时也是正义的,换句话说,程序性的正当性就与正义(证成性)融为一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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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61 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所谓的“实质性的正义判断”不是无本无源的“天外飞仙”,而是深植于我们对时代精神的理解和把握上,在此意义上,罗尔斯的工作乃至所有道德哲学或者政治哲学的工作都如德雷本所说,只能是把“我们业已内在接受的东西铺陈出来”的工作。(52)罗蒂在最近的一次中国之行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说:“以罗尔斯为例,他在TJ中提出了两个原则。当别人问他这两个原则是怎么来的时候,他诚实地回答说,这两个原则是对西方政治历史所做的一种归纳和总结。他把历史上各种学说中的合理成分吸取过来,如道德直觉等,然后经过加工而形成。”(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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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63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对罗尔斯与西蒙斯的在正当性问题上的差异作出全面而正义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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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65 首先,在概念层面上罗尔斯并不否认正当性与“正义”(也即证成性)存在差异,而西蒙斯却未能正确理解正当性与证成性在这个层面上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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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67 其次,罗尔斯之所以在观念层面上未曾区分正当性和证成性,原因在于罗尔斯的问题域和西蒙斯不同,罗尔斯所关注的是宪政民主国家框架内的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原则的正当性,而不是民主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就此而言西蒙斯对他的指责多少显得有些关公战秦琼。我们或许可以用一种更为公允的表述来指认两者的差异:西蒙斯探讨的是民主社会的统一性(unity)问题,而罗尔斯探讨的是宪政民主社会的稳定性(stability)问题(54),统一性问题响应的是来自外部的挑战,而稳定性问题则要首先解决特定社会内部的问题。从大尺度的世界史着眼,统一性问题在时间上和逻辑上均优先于稳定性问题,尤其是在今天这个“诸神之争”此消彼长、历史尚未终结的全球化时代,历史的真实处境和问题意识告诉我们“统一性”问题并未过时,坚持正当性和证成性之间的区分依然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这个意义上我愿意认为严格区分正当性/证成性是必要而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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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69 第三,罗尔斯之所以缩小正当性和正义的差异,更重要的理由在于他认为正当性与正义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恶劣的后果,特别是在政治正当性日益成为“纯粹程序性的民主正当性”之后,它会允许有一定范围的不确定的不正义存在,这是罗尔斯所不能接受的,所以他试图通过公共理由来弥补和纠正这个错误,由此导致的理论后果就是“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原则”与正义(以及公共理由和公共证成)融为一体。对于他填平自由主义正当性原则和正义之间的鸿沟的良苦用心我表示充分的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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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71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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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73 罗尔斯与西蒙斯在正当性/证成性问题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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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78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59]
1703303479 七 民主制国家能实现最大程度的正当性与证成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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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81 如前所述,罗尔斯担心一个拥有程序正当性的民主国家可能依然不能保证正义。正义仅仅是国家证成性的一个面向,除此之外,国家证成性还包括维持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提高和促进人民的生活福利等等。尽管在现代性的背景下民主国家因其更能体现被统治者的意志而具有更多的政治正当性,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对于挣扎在贫困线上的黎民百姓来说,“不自由毋宁死”只是一个奢侈的愿望,个人意志能否得到体现绝非性命攸关的考虑,相反,能否提高个人生活质量、确保社会安定才是庶民百姓、普罗大众更为关心的问题。就此而言,国家证成性特别是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等效益问题要比正当性更为重要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上世纪90年代前后以亚洲四小龙为首的东亚新势力的崛起,使更多人坚信,建立一个强大而富有效率的国家远比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要更加紧迫也更符合人民的利益,并且,像新加坡这样的父权加行政主导的国家在事实上也同样赢得了人民的普遍支持和信任——尽管这种信任和支持不是导致新加坡政府拥有政治正当性的“因”,而是新加坡政府所具有的政治证成性所导致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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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83 晚近以来,“国家能力”(state capability)愈益成为道德评价国家的一个更重要标杆。更有甚者,有学者认为国家的能力便足以构成国家的正当性基础,比如克里斯托夫·莫里斯(Christopher Morris)就认为国家的正当性和社会秩序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认为在现代世界,国家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国家的正当性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上。(55)类似的观点在中国大陆也日益得到一些新左派学者的呼应和认同。我绝不否认国家证成性(或者国家能力)的重要性,我甚至认为无论在逻辑意义上还是现实意义上国家证成性都要优于国家正当性,但是我仍然坚决反对将国家证成性和正当性不加区分、混为一谈的做法,不仅因为这种做法究其根本乃是一种“范畴错误”,它的危险更在于使我们丧失了道德评价国家的一个重要维度,进而无法正确解释政治义务,无法确保个体基本的政治权利,并在实践中可能沦为替一些非民主国家乃至暴政国家作辩护的工具。以上世纪80年代的韩国为例——其典型特征是经济增长迅猛、人民生活安康同时又缺少基本的民主制度保障,我会认为它虽然具有国家证成性,但却没有国家正当性,其臣民因此也就只具有政治责任而没有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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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85 有趣的是,不仅非自由主义的理论家强调国家能力,一些古典自由主义者也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弗朗西斯·福山最近指出,21世纪国际社会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是“国家建设”。他的理由是自从冷战结束之后,孱弱国家或者失败国家就已经成为国际秩序的乱源所在:这些国家无视人权,制造人道主义危机,引发大规模的难民潮,攻击邻邦。福山由此断言,无论是对单个社会还是全球社会,国家的衰弱都不是乌托邦来临的前奏而是灾难的先兆。不过福山与莫里斯的推论逻辑正相反对,福山不但没有像莫里斯那样认为国家正当性因此就仅只体现在对政治秩序的维护上,恰恰相反,他认为国家能力必须要以国家正当性为前提。福山的问答逻辑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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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3487 问题1:是谁造成了全球范围的贫穷、艾滋病、毒品乃至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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