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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来,儒家官僚保持与皇帝的距离的主要依据:一是儒家的道德主义。正如列文森指出的那样:“武力是君主自然具有的特权,而道德是儒家约束君主的方法。既然皇位的世袭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那么,君权的合法性也就不可能与任何文化上的正规考试有关联,这样,科举以外的道德便成了儒家评价君主的手段。”259二是儒家意义上的“忠”。自宋朝开始,儒家就顽强地坚持忠于自己曾侍奉过的君主,这种忠诚使王朝的官员拒绝为新王朝服务。儒家从来都没有完全地屈从于君主对“忠”的界定。他们反对将“忠”简单地等同于“从”。忠,意味着“士为知己者死”,儒家通常把符合自己道德价值准则的皇帝看作自家人;从,意味着人堕落为工具,儒家夸张地反对堕落。他们的错误在于总想要本不属于他们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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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不赞成把他对旧王朝的忠转移给新王朝,这实际上是重新树立(而不是毁灭)官员作为目的而非手段的自我形象的一种方式,因为他们未接受过职业教育,所以他们不是以官为职业的人,因而可以不受任何束缚。君与臣的关系是儒教中如此著名的“个人”关系之一,臣忠于君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臣,相反,它表明臣也是“人”,不是“物”——不是转动着的官僚车轮中的一个齿轮,而不论法家式的朝廷具有多大的权力。儒家拒绝做新王朝的官员(这与道家的隐退不同)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做官是一种很高的理想,以至高尚到不能受不名誉的环境损害的程度。是名誉,而不是被废黜的君主的命运,成了儒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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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儒家官僚与皇帝之间始终存在一种对抗,只是与他们的合作、依存相比,这种对抗是可以被忽略的。儒家官僚何尝不想得到他们反对皇帝的那种东西?实际上,他们为把皇帝控制在儒家许可的范围内在不断地攫取权力,同时,皇帝为把儒家官员变成走狗也在尽可能地使用法律、行政规章和武力。为了对方,他们在共同寻求更大的本钱。儒家意义上的臣与君是相互寄生的,其寄生体就是君主官僚制度。这种制度既造就了儒家官员的人格,也养成了他们的麻木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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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这个带有张力的传统君主官僚制度与清朝的《钦定宪法大纲》以及它的两个宪草稿本所勾勒的制度框架作一比照,那就会发现后者对前者的明显师承。皇帝的立法权在传统的官僚君主制内是无须宣示的,儒家的士大夫们早就认可了这一权力。清政府用宪法的形式重申这一权力是因为那些皇帝主义者面对这一权力的威胁,宣示已准备好了传统的反击力量;议会和大臣“协赞”皇帝的伟大使命也不是清廷慷慨赋予的,而是一种早就被儒家的官员自觉承担了的历史事实,不同的是,传统的君主官僚制把这些人称作“爱卿”,清政府称它为“议员”;宪法肯定皇帝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最高权力,那也只能表明宪法中的皇帝和传统的君主官僚制里的皇帝一样在日理万机地忙活着;皇帝的司法权看起来是一个新玩意,而实际上,那只是把传统君主官僚制衙门里的乱糟糟事务,作一下分工,让皇帝领导一帮打手专做打屁股的事情。皇帝与议会、法院的所谓的某种“制约”,实际上是传统的君主与官僚之间紧张关系的现代说法。可笑的是,清廷明明是从传统中找寻力量,却非要在文件里自欺欺人地注明是西方的“法理”。如果没有西方“法理”的字样,后人还会善意地认为是清廷有着“无法摆脱传统”的苦衷,但加上这样的印章,那就变成了欺骗,宣布他们是在恶意地利用传统。后人看来这只是一个愚蠢的笑话,但合在一起,却构成了一部严肃的中国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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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在分析了某些传统后曾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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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传统都是或曾经是超出于,并且也不得不超出仅仅是知性探究的传统。在它们每一个之中,知性探究过去曾经是,或现在仍旧是某一个社会或道德生活模式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每一个传统中,那种生活的方式在程度上总是或多或少地并且不完整地在社会及政治的建制中被具体化地表现出来。而这些社会与政治的建制也由其他泉源获得它们的生命力。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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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在我们无力抗拒它的时候已经在我们身上打上了烙印,没有哪一个人或政府是没有传统的,就此而言,人是历史的囚徒。我们的问题、我们的信念以及我们的思考方式都不可避免地在某一个传统中进行。任何知性的探究必须从某些问题出发,必须以某种方式来展开,而提供这些问题及思考方式的正是我们所继受或利用的传统。不同的是,清政府并非出于对传统的敬畏而抱着绝死的信念去遵从传统,而是恶意地利用传统的某些东西以求“新生”。由《钦定宪法大纲》和它的宪草稿本所勾勒的制度是既利用着儒家传统的政治理念,也利用着西方的“法理”、概念、术语,经过某些人不断地努力奋斗而渐渐成熟的,它丰富了中国的政治词汇,失去的是宪制的真语言。它的崇高目标就是消灭真正的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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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廷“宪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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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晚清到民国,中国的宪制化运动一波三折,它遭遇到儒家传统君主官僚制的顽强抵抗。虽然这个传统在此时已经碎裂,但它并不是列文森所说的“博物馆里的文物”,而是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利用价值的器物,特别对那些倡导西方成说后又在中国掌握了最高权力的人来说更是如此。西方带给中国的除了屈辱,更多的是一些社会生活和政治制度方面的新词汇,它不但改变了我们传统的用语习惯,而且使我们的语言更具现代色彩。同样重要的是,在《钦定宪法大纲》和两个宪草稿本里的新词汇并不代表新语言,事实上,它是在用新的词汇去遮盖传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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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里的新词汇表达的仍是传统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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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由最高统治者强加给平民百姓的,是用以确认某个集团或某个阶层特权的最高但并不意味具有最高效力的文件。在这个文本中,关于“人民”的规定同样加入了西方的词汇,如“权利”“义务”等,然而,这些仅仅是新词汇,而不是新语言,因为整个统治阶层的权力结构仍然是旧的。这些带有“权利”字样的东西,只是统治者一个并不负责任的许诺,它在许诺时已经做好了并不兑付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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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是由最高统治者恩准的一个御用机构,由一些社会贤达和名流组成,他们可以通过集会或开会的形式发表发表的意见来“协赞”统治,履行参政议事的职能,在政治上起着点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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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由最高统治者或由其代理人指定某些人专门负责处理案件或诉讼,并在统治者的领导和直接干预下进行工作,最高统治者是事实上的最高法官和最高的司法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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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统治者常常假借的一个名词。事实上,它是由那些被推出权力之门的普通百姓所组成,除可以非常便利地为统治者的专横提供借口之外,在政治上再也不具任何价值的一个最弱势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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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是传统君主官僚制的一个现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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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近代性(1840-1919) 三 宪制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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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焦灼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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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清末“预备立宪”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不仅仅是清廷无诚意或故意宕延“预备”的进程,而且由此所关涉的问题是“中国要不要有一个立宪的预备?”“中国社会能够承受什么样的宪制模式?”不能把“立宪”试验的失败全部归因于清廷的“欺骗”,实际上这一“骗局”恰好掩盖了中国社会极不成熟的事实。正如本书反复论说强调的:自中国开始接受西方宪制的那一天起,宪制在中国一直被看作推进国家富强的一种工具,而宪制之于其本土的西方来讲,它与国家富强的目标并无多少干系。既然近代中国是通过追求国家富强而接受西方宪制的,那么它就应该将其转换成与富强这一目标相关的另一种价值体系。共和制的宪制之于美国,君主立宪制的议会政治之于英国,或许在结果上与其最终成为强大的国家有联系,但共和制、议会制本身并不是为了“强大”而设计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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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近代中国的宪制思想从一开始就认定了致西方强大的宪制因子必然也会成为中国强大起来的要素。从林则徐的《四洲志》、魏源的《海国图志》、徐继畲的《瀛环志略》对西方议会制度的零散介绍,中经王韬、郑观应一代知识分子对西方宪制中“君民共主”的发现,直到康有为、梁启超的君主立宪和孙中山的共和革命的主张,虽然对西方宪制的体认程度以及中国宪制路途的选择有很大不同,但在宪制价值取向上大都没有溢出这一思想的轨迹。于是便在宪制理念与中国社会现实之间形成了一个很长的距离。清廷的预备立宪也许只是一个“以拖止变”的策略,然而,由此也提出这样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中国,若要实行宪制,需不需要有一个真正的“预备”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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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立宪党人和革命党人共同表现出了一种对“中国尽快强大起来”的焦灼:立宪党人埋怨清廷的预备进程太慢,而革命党人不屑一顾,目标是要推翻清廷,建立共和。无论是立宪党人议会理论、地方自治的主张、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还是革命党人共和、自治的信念,哪怕在当时的西方世界里也算是先进的东西,把这些东西生吞活剥地搬到在政治、经济各方面都比西方矮半截的中国,果真能达到像其鼓吹者要达到的那样一种结果?假若清廷的预备立宪真像立宪党人希望的那样,中国就能成为像英国那样的君主立宪的富强国家?历史虽不能假设,但革命党人的革命实践却验证了一个事实:孙中山的“中华民国”绝不是华盛顿的美利坚合众国。近代中国的制度不断地演进,社会却是老样子。有一点应注意:在预备立宪过程中,清廷决意仿照日本,而立宪党人虽然对日本战胜沙俄颇感敬佩,但对日本明治宪制并无多少好感,他们希望清廷能够仿行更为先进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作为一个理想,这本无可厚非,但在现实操作上仿英是否可行,立宪党人从未作进一步深究。实际上,曾经在甲午之战中打败中国的那个东洋小国,已经证明了它已胜出了中国,然而它从1868年的维新始直到1889年才颁行宪法,其立宪的“预备”整整用了21年的时间。21年的“预备”过程最终出现的也并非英国式的议会政治,而是比英国落后的普鲁士式的二元君主制。对这些问题,立宪党人也并未进行认真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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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也曾引发国会请愿的民主运动,然而,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说明了中国宪制条件的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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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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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开国会”,是立宪党人最为关切的目标。但对于怎样在中国速开国会,“速成”的国会能否达到他们希望的目标,他们并未作进一步的深究。他们对议会性质、价值、功能作的探讨,亦并未越出英国议会政治的视野。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和日本不同。日本人较实际,中国人则多为崇尚理念。日本并不是不知道英美宪制的先进,但日本人首先解决的是国家近代化的道路问题。所以,它仿行德国道路,而不是英美式的宪制模式。换句话说,日本人把宪制与国家的富强问题是分开的,先解决国家富强问题,而后才是宪制之路。这就是为什么军国主义一直伴随于日本整个近代化过程,而宪制却迟至20世纪40年代后才出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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