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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满清的君主专制,虽然已经推翻,但是我们把建设的事业,委托他们官僚,他们能够履行我们党的主义,替人民谋福利吗?这种期望,我不免有些怀疑。尤其是就袁世凯的历史上说,他的政治人格,有好多令人难以信任的地方。他从小站练兵,戊戌政变,以至于今日南下作战与进行和议的过程,所有的行动,都是骑着两头马的行动。一旦大权在手,其野心可想而知。本席的意见,原是反对议和,主张革命彻底。只因民军的组织,太不健强,同志们的意见,又不一致。为保全国家的元气,减少民众的牺牲起见,不能不迁就议和。今天改选总统,把革命大业,让渡于一个老奸巨滑的官僚,这是我很痛心的事,也是我很不放心的事。……临时约法,这时还在讨论中,我们要防总统的独裁,必须赶紧将约法完成,并且照法国宪章,规定责任内阁制,要他于就职之时,立誓遵守约法。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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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革命党人便寄希望于制度上的设计,以僵套袁世凯这匹“野性难驯”之马。于是参议院决定将原案内的总统制,增改为责任内阁制,并把原草案章次作了增改调整。320临时约法的基本制度从总统制向责任内阁制的这一急速变化,说明约法主要是“对人”而“不对事”的,所以才有“因人立法,盖有不得已之苦衷在也”之说。但参与制定临时约法的谷钟秀、吴景濂后来否认“因人立法”之说,而认为纯属制度上的考虑:“关于取美国制度,抑取法国制度,当时争论甚多”,“并非为袁氏要做临时大总统,故定此约法,以为牵制”。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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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临时约法本身固然不可说全然是为控制袁世凯,但急变总统制为内阁制就不能说与临时大总统位移于袁世凯没有干系了。而研究政治史的学者多数也认为“与其谓为制度上之选择,无宁认为基于人事之考虑”322。“临时约法在不同情况下抛弃总统制而采取内阁制,用心是很好也是很苦的。”323“好”在革命党人交出民国之后还保留了一份警惕,“苦”在除制度上的设计之外,革命党人再也拿不出一种更像样的东西。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11月,孙中山在南京以临时大总统名义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革命党人剩下的唯一指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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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约法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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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分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共56条。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它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仍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文件。这种矛盾既是革命本身矛盾的再现,也是中国复杂社会条件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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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代议制,但并未形成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的通道。约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主权由国会、总统、内阁及司法部门来行使。“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言论、著作、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移、保有财产等项自由以及请愿、诉讼、应文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项权利。约法以近代西方宪制取代了古老的政府体制,人民也被允诺了广泛的自由和权利,然而,整个这些条款仍然隐含着革命激进主义与现实保守主义的巨大矛盾。代议制不是现实形成的,而是由约法建立的;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不是拥有的,而是宣示的。它是由一批先进的革命党人从法国和美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摘抄下来传达给中国民众的,而不是在中国社会的实际进程中中国民众自己实际拥有的自由权利的一种明证和标志。约法就像一张空头支票,无法兑付。理想的激进并未取代现实的保守,由约法确立起来的新政治体制没有而且也不愿意将“上等社会”从他们优越的地位上替换下来。相反,旧的统治阶级不仅未受到任何损伤,而且还相当积极。在四川和陕西,尽管秘密社团及其下层支持者对政治参与表现得十分活跃,但他们并没有对军官、政客、地方自治政府领导人的政治优势构成威胁。后者是社会的上层人物,他们大都是一些士绅。在革命者内部,无论具体观点上有什么不同,他们都同意将政治权力控制在上层阶级,特别是士绅们手里。1911年10月底,当湖南的革命都督焦达峰开始依靠秘密会社建立其政权时,他被杀害了。同时,一个以省议会领导人谭延闿为中心的,就社会意义而言更为保守的集团摄取了权力。1912年3月,当贵州革命政府坚持与下层阶级成员结盟时,又被邻近省份的武装力量推翻了。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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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家权力的分立制,但其分配方式含混不清。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既是一个代议机构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其职权包括议决法律、预算与决算、议决税法、币制和度量衡之准则,同意对国务员及外交使节的任命,选举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同意宣战、媾和、缔约、大赦等等。这种规定类似于英国的“议会主权”模式又不完全实行“议会至上”原则。因为约法没有规定参议院对内阁的信任权问题,也没有规定内阁对参议院的解散问题,因而立法与行政权之间的制约关系是模糊的。而且,行政权的含混也为权力的实际运作带来困难。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被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权,临时大总统虽然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统率全国海陆军,但它又不负实际责任。约法规定,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其职责是“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并规定大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时应由国务员副署。名义上是“辅佐”实际上是代行其责,临时大总统只是一个虚位,而这个虚位恰恰又是为握有实权的袁世凯准备的。共和主义者把临时大总统的位置让给了袁世凯,又企图把他置于一个空位,用参议院和内阁捆绑住他的手脚。除去袁世凯的野心这一点暂且不论,当时的中国确实需要一位强有力的总统在国家事务上发挥作用,这一点约法起草者们不是不知,只是他们不希望把总统制下的总统这个位置给予袁世凯。这样的因人立法反映出了革命党人在国家政治问题把握上的矛盾,也为以后约法的实施留下了无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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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规定上,约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但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绝不能沉默的。革命党人大都是地方自治的热心支持者,然而,革命的胜利又向革命的领导者提出了国家必须统一的目标。统一的中国是面对西方列强必须做出的紧急的、现实的抉择。然而,国家如何统一呢?在这一点上,一些重要的人物如袁世凯竭力主张中央集权制,而革命者的大多数则希望完成地方自治以实现联邦式的统一。而后一看法在革命后的几个月里占了绝对的上风。大多数省份在革命后事实上也实行了自治,他们不想放弃其日益增长的特权,包括指挥地方军、规定税收自留额及选择地方和省级官员的权力。事实上,民国初期的中国已基本形成的就是这样一种各省联邦的形式。在西方列强不断向中国主权凌侵的情形下,这种松散的结构已嘎嘎作响不堪重负。无论革命者看到还是没有看到这一点,由于他们不信任袁世凯,所以他们不希望袁世凯改变现状,也不想他在中央集权化方面有所作为,只让他作为一种国家统一的象征就够了。现实的重压与革命党人在主观上好恶取舍的矛盾并没能在约法中予以正确处理,以致于中央集权化的努力必须在约法之外寻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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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规定了对约法的严格修订程序,但并没有设置实施约法的专门机构。为了防止新总统上任后擅自涂改约法,所以在附则中特别规定了修改约法的严格程序:修改约法必须“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这一规定固然从程序上使约法难以修改,但并不能在事实上保证它不遭破坏。约法既然是为了对付野心家的,它就不能没有一个实施的机构。然而,遗憾的是,约法本身只是一个文本,它的效力全仗于参议员、临时大总统、国务员等官员政客的良心与善行。当《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交到袁世凯手里,让他依靠自己的政治操守去保护实施的时候,悲剧事实上已经开始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既想淡化临时大总统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又希望他能保全革命和共和,这种含混与矛盾注定了它的悲剧结果。对此,外国评论家评论道:“一个总统,他既是合法的,但又不承担明确的革命或共和义务,这就注定成为一个巨大的隐患。”32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在中国宪制史上是一件值得纪念的大事,它扬起了中国宪制的航帆,因而受到了后人的尊敬,对此,中国的权威史学家们对它已作了科学的评价,在此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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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近代性(1840-1919) 四 探求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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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是共和革命的导师,他的思想既是革命的原则,同时也是革命后新国家蓝图中的重要绘制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民权问题、五权宪法、训政学说等。这些东西与其说是宪制蓝图本身,毋宁说是国家富强这张大图纸上的一道工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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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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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主义”在孙中山的宪制思想体系里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其含义相当于现代的民主(Democracy)概念包含的内容。所以,人们也把孙中山的民权主义称为民主主义,与其民族主义、民生主义一起看作他思想体系的重要部分。而“民权”一词则是当时思想界一个颇为流行的提法,实际上也与“民主”一词没有多少分别。民权既是孙中山孜孜以求的终生理想,也是他的共和革命欲要达到的一个目标。但是,在孙中山的思想深处,“民主”的理想更多地摆在了迅速改变中国,并使之成为富强国家这一更大的目标之下。孙中山的宪制方案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设计和修改,但贯乎于其中的是国家的富强问题——它串起了孙中山一个又一个新思想、新主意,并耗尽了他一生理论思考的情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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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894年,孙中山就成立了第一个革命团体,并给这个组织取了一个饶富意味的名字——兴中会。从此以后,他便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开始了革命的生涯。他把这场革命称作“共和革命”。关于共和革命的性质他曾说过这样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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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汉人倡率义师,殄除胡虏,此为上继先人遗烈,大义所在,凡我汉人当无不晓然。惟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国,只以驱除光复自任,此外无所转移。我等今日与前代殊,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之外,国体民生尚当与民变革,虽纬经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故前代为英雄革命,今日为国民革命。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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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话既表明了国民革命与历史上的农民革命的承接关系,又指出了两者间的性质差别。这个差别的要紧处就在于国民革命要争取的不但是一个汉人掌权的王朝,而且是一个为民争得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政治。在有的情形下,“自由、平等、博爱”又被孙中山不尽严格地统称为“人权”,并把这代表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的存否看作国家兴亡、贫富、强弱的根本。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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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把人权剥离开来,再还原为自由、平等、博爱的问题,那么便可发现同一个时期的孙中山在面对不同问题时,他对自由的信念以及对自由的诠解是非常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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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反驳康、梁关于中国民众民主素质低下,故不能进行共和革命的改良观点时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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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又尝谓中国人无自由民权之性质,仆曾力斥其谬,引中国乡族之自治,如自行断讼、自行保卫、自行教育、自行修理道路等事,虽不及今日西政之美,然可证中国人禀有民权之性质也。又中国人民向来不受政府之干涉,来往自如,出入不问;婚姻生死,不报于官;门口门牌,鲜注于册;甚至两邻械斗,为所欲为:此本于自由之性质也。彼则反唇相讥曰:“此种野蛮之自由,非文明之自由也。”此又何待彼言?仆既云性质矣,夫天生自然谓之“性”,纯朴不文谓之“质”;有野蛮之自由,则便有自由之性质也,何得谓无?夫性质与事体异,发现于外谓之“事体”,禀赋于中谓之“性质”;中国民权自由之事体,未及西国之有条不紊,界线秩然,然何得谓之无自由民权之性质乎?惟中国今日富于此野蛮之自由,则他日容易变为文明之自由。倘无此性质,何由而变?是犹琢玉,必其石具有玉质,乃能琢之成玉器,若无其质,虽琢无成也。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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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存在于中国宗法族制中的积习是自由,那么兴共和革命的意义就成了问题。因为中国既然有“自由之质”的存在,那么照理是可以通过改革式的“琢玉”之功得到精美之自由的。然而,孙中山已经把自由视作一种无节制的放纵,这意味着关于自由会带来国家的独立与富强的信念于他是不会坚持多久的。但这时的孙中山仍沉醉于对“自由、平等、博爱”这些伟大价值的怀想中,他相信这些价值会成为中国富强的因子。同时,孙中山也知道要把自由、平等、博爱转化成为国家强盛出力的东西,就必须为之设计出一个最先进的、合理的制度。一种全新的价值体系与一种最先进的制度结合必然会产生出一种意想不到的结果,这一制度就是被孙中山称为“最先进的”美国式民主共和制。有了这种奇妙的结合,中国就自然会“迎头赶上”,甚至还会超过美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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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孙就已开始按照美国的图纸设计他的宪制方案。在他看来,只要建立了像美国那样的代议政治,民权的落实便无可发愁。首先应该有一个像山姆大叔那里的国会,它由人民选出来的议员构成,并代表人民订立法律,有了这样的机关和法律,就可实现“民国则以国家为人民之公产,凡人民之事,人民公理之”329的政治理想;民国政府应是一个对民负责且有效率的政府,因而应像美国那样行总统之制而弃责任内阁之制;总统就像一个饭铺里的总管或领班,他一声号令,伙计们便可各司其责。况且,一个民选总统的号令是决计不会错的。鉴于“中国各大行省有如美利坚合众国诸州”的国情,孙中山主张民国应采取美国那样的国家结构。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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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的方案既然已经有了草图,那就只等以后根据社会的进化状况去不断地涂抹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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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疏离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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