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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60 被动服从与政治义务:谁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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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62 基督教的政治权威观基于圣保罗在《罗马书》中关于统治者的权力由上帝赐予的言论。为了良心的安宁,为了死后不受地狱之火的煎熬,必须服从世俗的统治者。这条训诫虽然斩钉截铁、不容分说,却并不能解答所有的问题,其中一个是上帝对宇宙的统治与君主统治权之间的关系。在奥古斯丁看来,因为人的堕落,所以需要政府。政府利用人趋利避害的本性,通过威胁尘世间的惩罚和许诺尘世间的奖赏来管控人的欲望。至于管控的形式和负责的人员,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但那并不重要。真正重要是,古典哲学认为自足是大善,城邦是最完美的制度,因为它最能自足;基督徒却知道,人在尘世永远不可能自足,只有在上帝的王国中才能找到真正的和平与正义。在这个世界上,必须服从现有的统治者。3至于统治者是如何登上权位的,这个问题并不相干。对罗马帝国各行省的人民来说,这个回答也许足够了,但对西欧的新国王和王公治下一些实力强大的人来说,它却不总是能令他们满意。他们中间的任何人都可能认为,自己比现任统治者更应该得登大宝,并可能会因此动起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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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64 统治者受命于天。人民为了良心的安宁,也出于对惩罚的惧怕,必须服从于他。不服从者将被罚入地狱。国王是上帝手下的摄政者,他的王位是上帝赋予的。即使国王信奉异教,或者是异端,也必须服从他。这是奥古斯丁的一贯立场在政治领域中的反映。他的立场是:在宗教行为中,我们尊敬的是圣职和圣礼仪式,不是担任职位的那个人。4但是,这一观点不能回答统治者的统治是否正义的问题。有些国王是暴君,还有的是通过谋杀前任而登上王位的。拜占庭宫廷中为争王位弑杀亲人是司空见惯的事。国王的王位由上帝赋予,此言并不能说明人民对国王究竟要服从到什么程度。人民的服从必须有一个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就应该抗命。直到16世纪,通常的看法是,如果统治者要求治下人民否定基督,就不能遵命,除此之外,必须服从统治者的一切命令。不遵命不意味着有权推翻合法的统治者,只能进行与消极服从相对应的消极抵抗。教徒若是消极抵抗,在多大程度上要做好慷慨赴死的准备?即使在罗马帝国停止迫害基督教之后,天主教内部就此问题仍然争论不休。严格主义者[3]认为,所有基督徒都必须随时准备以身殉教。反对者则不以为然。他们认为,上帝更注重我们心中想的,而不是嘴上说的。我们可以在口头上批判基督,但在心里保持对基督的忠诚。奥古斯丁力主将基督徒殉教与他所强烈反对的属于多神教行为的自杀区分开来。5罗马当局显然觉得,治下的基督徒似乎争先恐后地要当殉教的烈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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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66 如果当局对基督教正面发起攻击,基督徒就不必再服从当局,但即使那样也不能反叛。那么,基督徒对不攻击基督教的国王又负有什么义务呢?是所有国王都得到了上帝的首肯?还是只有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王位的国王才有上帝的保佑?在国王的合法性无可质疑的情况下,是否只有为全体利益治理国家的国王是受命于天?而只顾谋一己私利或照顾亲信的国王就得不到上帝的眷顾?这些问题都没有明显的答案。如果关键在于统治者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责任,那么,暴君不依法治国、残杀人民、诱奸他们的妻子、抢夺他们的财产,这种种所作所为都与他的责任背道而驰,由此即可得出结论说,他辜负了上帝的委托。7这就引起了如下众所周知的难题:谁能决定统治者失去了上帝的授权?谁有权力免除人民服从统治者的义务?后来,教皇宣称,如果国王信奉异端或道德堕落,教皇即有权免除臣民忠于国王的义务;如果教皇革除了国王的教籍,人民即不再有服从国王的义务。13世纪早期,英格兰的约翰国王亲身体会了教皇一纸停止教权的禁令的威力[4],但有的国王违抗教皇也能平安无事。16世纪宗教改革后,英国教会转向新教。1570年,教皇宣布伊丽莎白一世女王为异端,罢免了她的王位。可是,教皇的敕令对女王毫发无损,只加深了英国人对天主教教会干预政治的厌恶。1688——1689年革命后,英国国王的加冕誓词加上了一条,要国王将教皇以异端为由罢免国王的“可憎教义”谴责为“异端邪说、对神不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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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68 反抗暴君的法外手段是弑杀暴君,也就是政治暗杀。任何信奉消极服从的人都不会认同将弑杀暴君视为君子行为的古罗马观点。无论如何,弑杀暴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仍然搞不清楚能否在某些具体情况中拒绝听从统治者的指令,同时又不否认统治权威和统治者的合法性。可以认为,国王无权强令人民信奉某个特定的宗教,人民有权不服从国王在这方面的命令,但人民无权将国王作为暴君杀死,也无权不服从国王未逾越其权威范围的命令。如果美国联邦政府命令人民在星期天必须去教堂参加美国新教圣公会的礼拜仪式,人民有权置之不理,不论此令是否符合宪法。但是,在从纳税到遵守交通规则等所有其他事项上,应该继续严守政府的法规。1944年密谋暗杀希特勒的德国军官并不因为决心要杀死国家元首就不必遵守国家的一般法律。一个统治者可能总的来说不算暴君,但在某个方面表现得特别恶劣。如果能促进好的目标,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与坏政权合作。支持弑杀暴君的论述并未说明,尘世间究竟有没有法庭有权判定某个国王已经丧失了统治的权利。多数中世纪思想家都毫不怀疑地认为,个人无权就此作出判断。17世纪晚期的洛克则坚持说,个人别无选择,必须作出判断。他这个观点与中世纪的传统思想背道而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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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70 “谁来判断?”的问题引起的争议旷日持久。如果国王要对世俗的机构负责,就需要决定该机构如何组成,也要规定好,如果这个世俗机构与国王的意见相左该如何处理。完全有可能建立这样的机构,古罗马历史在这方面提供了某种意义上的先例:执政官的任何行动均须获得元老院的事先同意,两位执政官之间也需要统一认识。后来的历史中此类例子更是不胜枚举。日耳曼部落领兵打仗的统帅由众人推举选出,能力不足者会被众人罢免。在统帅的指挥下作战的人有权判断他的军事才能和其他方面的领导才能是否合格。保障土地保有权的封建制度建立之后,统治者行使权威须有条件、须获得社会同意的思想扎下了根。扈从宣誓对领主忠诚不二,随时应领主的召唤投入作战,以此换取对自己的土地拥有权的保障和主公的公平待遇。封建社会等级制的顶点是国王,他的行为可能是由王国的高等贵族来评判的。如果国王拒绝接受他们的评判,恐怕贵族们除了发动内战,没有别的办法能强制国王接受他们的意见。作为最后一着,也许国王手下地位最高的封建王侯,例如1215年逼迫英格兰的约翰国王签署《大宪章》的那些贵族,可以宣布废黜国王,免除臣民效忠国王的义务。但是,谁都极力避免出此下策,因为它几近煽动造反,可能会引起天下大乱。无论如何,到14世纪末,已经有思想家认为,教皇应对大公会议负责。他们提出,不仅国王,而且教皇也应当接受那些向他提供建议、同意受他统治的人们的评判。古罗马的先例在前,统治者须对某个机构负责的思想不止适用于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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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72 教皇与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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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74 封建贵族并非唯一可以判断国王合法性的人选。如果世俗统治者可以因行为邪恶而遭罢黜的话,教会就肯定有置喙的余地。福音书说,基督给了圣彼得捆绑和释放的权力:凡他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他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10这说明,即使教会不管国王与其他世俗权威的实际能力,也应当决定他们在道德上是否合格。奥古斯丁说,主教有责任批评国王,但不能罢黜国王。他讲到,圣安布罗斯在狄奥多西皇帝想进入安布罗斯在米兰的教堂时,坚持要求皇帝忏悔。他提及这件著名的轶事,重点是强调狄奥多西高尚的胸怀,而不是安布罗斯的权威。11这个论点很容易推到危险的极致。要说有谁能知道上帝赐予统治者权力时附有何种条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不再服从统治者,那肯定非教会的高级神职人员莫属。这等于暗示,教皇有权以罪为由(ratione peccati)罢免国王。后来教皇也真的抓到了这个权力。从教皇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有一个危险;一切权威来自上帝的思想也可能起反作用。基督集王与神父的职能于一身。国王在加冕时行涂油礼,以象征他的权威为神所授。如果国王敬承天命,就意味着国王可能拥有在教会之内,或凌驾于教会之上的权威。如果教皇有权以罪为由罢黜国王,这也为国王以违背教规或对教会管理不善为由罢黜教皇打开了大门。如果认为国王和教皇共掌世俗和教会机构,主教对教区教士的权威以及教会对主教的权威的来源和范围就有可能遭到质疑。主教教区是地理单位,那时的统治者和今天的许多政府一样,认为教会的世俗内容属于自己的权力范围。宗教教义也许不在他们管辖之内(尽管他们也经常插手与教义有关的问题),但教会作为拥有财产的机构却要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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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76 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内,一直无人想过设计某种宪政机制,使用和平合法的手段罢免统治者。甚至在今日,世界上许多地方仍然没有这样的机制,统治者靠强力压迫或收买贿赂死死占着权位,只有用武力才能强迫他们下台。许多教皇和国王心地邪恶或颟顸无能,或二者兼备。也有许多国王和几个教皇被以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推翻,但是很少是经过了合法程序的,也很少是因为根据宪法判定他们未能履行职责而遭到推翻的。在根据法律对某个统治者提出指控的时候,一般都是批评他获取权力的方式,不是批评他执政的表现,除非后者能用来作为前者的佐证。不出意料,对教皇这方面的指控特别难以成立。教皇象征着绝对的无限权威,似乎对他不能适用依法罢免的程序,就连自动辞职似乎都不适用。教皇权威的理论是:教皇的权威直接由基督赋予,教皇是圣彼得的继承人,不是前任教皇的继承人。每个教皇都拥有绝对权威,前任无法制约后任,一位教皇做出的让步对另一位教皇没有约束力。每个教皇当选时都获得了圣彼得被基督赋予的捆绑和释放的充分权力(plentitudo potestatis)。与红衣主教团不同,世俗贵族拒绝接受一任国王做出的让步对其继任者没有约束力的主张。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支持立宪君主制而非绝对君主制。红衣主教自己想当教皇,动机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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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78 自然法与约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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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80 中世纪的法律史庞杂博大、令人着迷,无法浅入辄止。本书几乎完全不涉及这个题目。部落的习俗和德意志各国国王的敕令逐渐演变为法律;11世纪时发现了查士丁尼的著作;也是在11世纪,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开始建立机构来培养教士和民事律师。这一切本书都不会讨论。但有一个问题不得不谈,即基督教思想对关于法律及其权威的辩论的影响。根据《圣经》,上帝的圣迹中有一件是制定法律,但是,人被逐出天堂的教义给人与法律的关系造成了一个明显的问题,这里的法律指所有形式的法律,包括神授法、自然法和约定法。这个问题是,不清楚从天堂堕落后的人是否能够明白法律为何物。即使人有这个能力,也不能肯定他会遵守法律,而不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自基督教创立以来,调和世俗的法律和基督制定的法律殊非易事;不仅如此,据说基督既要人们严格服从“恺撒”,却又持有看似反律法主义的观点,12结果使困难进一步加剧。要明白中世纪基督教的法律观,最容易的办法是看一看奴隶制和财产所有制这两个核心的社会和法律制度造成的问题。基督教思想家和古典思想家一样,也思考约定俗成的地方法律是否有自然法作依托这个题目,但他们既像古典思想家那样,把这个问题视为理性的法律与地方法律的关系,也从基督教的角度,将它视为神的训诫与地方法律之间的关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说过,在书面法出现之前,已经有了理性所知的自然法,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亚里士多德写道,“有人说只有一种正义,正如火在这里和在波斯同样燃烧。”13他对这个观点表示了同意。习俗与自然法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同的婚姻习俗殊途同归;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障孩子的福利、维护家庭财产在道德上都是可取的。不同的习俗均可达到自然法的普遍要求。不过,持此看法的人不一定对自然法有同样的概念,古时如此,后来也是如此。罗马人的法律论述以人生来平等的概念为出发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肯定不会同意这个概念,斯多葛派和基督徒却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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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82 地方法律的权威引起的一些问题至今犹存。某个社会中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它是当地统治者的命令呢?还是因为它是当地的习俗呢?抑或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一致呢?19世纪,查尔斯·内皮尔爵士在印度企图废除寡妇焚身殉夫的做法。有人反对说,这是当地的习俗,他反驳道,根据英国的习俗,对谋杀妇女的人要处以绞刑。14奥古斯丁无疑会认为,那些自愿烧死自己的妇女——如果真有人自愿的话——也犯了谋杀罪。在传统的指引下,中世纪思想家的思考方向和现代的法律理论不谋而合: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由至高无上的立法者制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按理性的需要而定,为人民的福祉服务。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体现了第一种观点。查士丁尼关于他自己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的概念完全是“自上而下”式的。他继承了古希腊人关于国王的概念,认为国王是专制者(autokrator),也是唯一的统治者(kosmokrator)。根据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典,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反映,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统治者的意志;王命即法律(dicet rex et fiat lex)。这种观点将主权立法者的指令接受为合法的法律。这也是今天大多数人的观点,当然加上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制约,即书面宪法对立法者的限制。主权立法者可以是多人组成的主权立法机构;法律的权威来自具有立法权力的个人或机构,这个思想是很能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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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84 然而,《民法大全》是在昔时权威人士著作的基础上编订的,那些权威人士属于另一个传统。他们生活在2世纪和3世纪。尽管那时罗马共和国早已消亡,但他们仍然记录下了他们心目中传统的罗马法律观。他们和西塞罗一样,认为地方法的基础是自然法(lex naturae)和万民法(jus gentium),是它们确定了法律的标准。西塞罗曾抱怨罗马官员奉命执行的法律晦涩难解、语焉不详,但是法律的不明确为采纳新标准提供了空间,并给了司法官员以余地,使他们能够在没有别的办法实现正义的情况下提供公平的解决办法。若说法律管理下的人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有义务守法,那么法律也必须达到适当的道德标准。对于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区别,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实质在于:一个是所有理性的人都明白的法律,是对“理性的人为了安全、正义和更好地追求共善,会同意遵守何种规则?”这一问题的回答;另一个是各族群接受的共同法律,是对“管理人类社会的有哪些共同原则?”这一问题的回答。公民权利(ius civile)是罗马社会特有的法律,由罗马公民自己确立。后来,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居民在一定程度上自认为新罗马公民,也使用公民权利的理念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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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86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并非全凭经验,不像“有些社会这样做,有些社会那样做”那么简单。需要梳理各种各样的不同做法,以寻求基本的理性原则,正如在一个社会中确立习惯法一样。自然法决定,必须有某种规则来管理对有用的物质材料的获取、使用和处理,这就是财产法。因此,财产权由自然法所授。几乎所有社会都接受私有财产,承认人可以通过劳动和购买来获取私有财产,并规定家庭中哪些成员可以比别的成员有优先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些是万民法的规定。然而,自然法和万民法之间并非总是如此契合。按照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解释,在奴隶制的合法性问题上,自然法宣布,人一律平等,没有天生的奴隶。然而,奴隶制在万民法中是合法的。万民法管理的是脱离了天真未凿状态的社会。万民法最详细的特点是各国交往中表现出来的特点,比如善待来使、归还战俘,等等。因此,万民法具有不成文国际法的特点。这也意味着,奴隶制属于万民法,不属于自然法的范畴,因为许多关于奴隶制起源的学说都指出,最初的奴隶是在正义战争中抓获的俘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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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88 流传到中世纪欧洲的法律理念芜杂不清,但在哲理上发人深思。有些思想家开始研究是否所有的生物,无论有没有理性,都受自然法的管理。亚里士多德说,所有生物在一定程度上都受自然法的管理。除人之外的动物本能地遵守“法则”,按照它们的方式繁衍生息。既然它们不理解所遵循的法则,所以不能说它们具有美德,但它们也不会像人那样违背法律。怀疑论者也许会觉得,亚里士多德是在暗示,亚当在被逐出伊甸园之前的善不过是动物的天真浑沌。更常见的观点是,只有能够理解理性要求的动物才能遵循自然法。按照这种观点,自然法只适用于理性的动物,也就是说只适用于人类,因为只有人类才理解自然法,并可自主决定是否要遵守自然法。查士丁尼手下的人在编纂《民法大全》时使用的原材料是过去罗马人的著作,但那些罗马人的意见并不一致。其中最著名的是3世纪早期的法学家兼皇家顾问尤庇安。他认为,所有生物均遵从自然法,而人类除此之外还遵从万民法。但是,他所谓的万民法包括了被许多其他作者归为自然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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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90 私有财产之起源与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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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92 最初的基督徒相信基督很快将要复临。他们社区的组织形式似乎是一种简单的共产主义社会;成员将财产集中在一起,从中各取所需。如果基督复临真的指日可待,讨论财产的性质就没有任何意义。后来,教堂和修道院建立了起来,开始接受赠与,拥有土地和房屋,于是出现了关于所有制性质的一些人们所熟悉的问题有待回答。到公元1000年前后,教廷已是财力雄厚,并成为一个强大的政治机构。它拥有全西欧法律最健全的制度;它在行政方面的需求强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理论研究的重兴。当时,对世俗的法律理论的需求显而易见。这样的理论贴上何种标签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需要为自然法和万民法处理的问题提出解答。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的性质和私有制存在的理由。对现代人来说,奴隶制这个将人作为财产的制度特别令人难以接受,但在中世纪早期,私人财产的问题要比奴隶制棘手得多。人被逐出天堂之前,不可能有奴隶制;而在历史进程的另一头,上帝的王国得到实现后,也不再有犹太人与非犹太人、奴隶与自由人之分。在现世这个眼泪之谷中,奴隶制不过是人被逐出天堂的又一个不幸后果而已。早期教会就曾役使奴隶干耕田之类的活计。修道社团不准使用奴隶,但那不是因为认为奴隶制不对,而是因为劳作是修道生活至关重要的一部分。那时,除了说奴隶应服从主人,主人应善待奴隶之外,没有任何关于奴隶制的论述。刑法也没有困扰着民法的思想及政治方面的难题。基督徒能否做挥刀斩首的刽子手这个问题没有定论;身为基督徒的法官也许拿不准自己有没有冤枉好人。然而,在中世纪欧洲关于刑法的必要性和本质却是没有争议的。一旦自然的法则与基督的训谕糅合为一,自然法被吸收入“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道德金律之后,即可清楚地看到,动手袭击他人是不能容许的行为;同样清楚的是,一旦有了私有财产,偷窃也是不可容许的。由此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惩罚观:人有权保护自己不受袭击和偷窃,并要求他人与自己一样遵守规则。但是,首先需要对财产权作出解释,这才是更深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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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94 财产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人若要从事种田、贸易等生计,若想把财产留给孩子或任何其他人,就必须知道什么属于自己,也需要懂得如何获得并转手财产。不那么明显的是,在只要粮食连续两年歉收就会发生饥馑的社会中,需要明确富人对穷人的责任。我粮仓里的粮食是我的,但如果你在挨饿,我却仓廪充足,仓里的玉米难道还都是我的吗?还是说你活下去的权利减少了我对仓里粮食的所有权?如果对财产的基础没有一个完整连贯的说法,就很难说清,对同一件物品,拥有者和非拥有者是否都有权利,有哪些权利。基督敦促他的追随者尽其所有帮助穷人,所以,对基督徒来说,经济活动的适当界限一直是一个难解的问题,至今依然如此。如果谁都不去获取财产,就没有力量赈穷济贫,但贪婪自私的人很容易利用这个说法大肆为自己敛财,却对穷人一毛不拔。然而,学习过圣保罗训诫的人都记得,万恶之源并非金钱,而是人对金钱的贪欲。获取财物时克己节制,散财助人时慷慨大方,这显然构成了基督教经济学的基础。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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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96 关于所有权的本质,意见分歧比较大。罗马法把对物的权利(ius in rem)与对人的权利(ius ad personam)严格区分开来。从某个意义上说,一切权利都是对人的权利,因为只有人才会尊重或侵犯别人的权利。比如,我有一匹马,我对它的所有权是对物的权利,但只有另一个人才会把我的马偷走,当作赃物卖掉,或不经我允许就骑我的马,等等。所有权是相对于全世界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尊重我的所有权。对物的权利四海皆准。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对人的权利只适用于具体的对象。如果我对你欠钱不还,只有你能把我告上法庭,我也只有义务把钱还给你一个人。可以说,在罗马法下,财产的拥有者是他手中财产的君主,他掌握着财产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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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98 在封建制度下,根据欧洲北部和西部发展起来的习惯法,所有权的规定没有那么清楚。有人说,封建主义没有所有权,此话未免言过其实。在一个意义上,国王占有他治下的全部领土,因为理论上,封建领地的所有权自领主和王公向上汇入宗主之手,而宗主就是位于封建社会顶点的国王。国王以下的土地拥有者对于国王和王公分封给他们的土地有拥有权和使用权,但不一定有处置权。原则上,土地处置权属于国王,国王之下的人只有在征得国王同意后才有权处置土地;实际上,缴付一定数量的实物或现金就通常可以得到国王的默许;土地的原主人缴纳出售费,新主人则缴纳购买费。因此,所有权包括不容他人染指的使用权和占有权,但不包括罗马法中对物品的绝对权利。在英国法律中,到1925年之前,不动产的绝对所有权依然受这种规定的管理;即使是今天,没有注册地契的不动产交易还是遵循着这样的规定。所有权仅意味着比竞争者拥有“更大的权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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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00 这样的权利总是有可能受到挟更大权利而来的人的威胁,比如一位久已失联的亲戚突然现身,确定自己才是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以此为楔子展开情节的英国戏剧和小说数不胜数。契据保险公司的作用就是使人安心,不至于整天提心吊胆。在时世艰难,围绕着富人是否有义务出资济贫的问题爆发争论的时候,对所有权不同看法的重要性即凸显出来。评论家有时说,饥肠辘辘的穷人才是富人粮仓里存粮的主人,有时却又在富人的所有权和穷人得到慈善救济的权利之间划出严格的界限。后来,洛克说穷人“有权”得到富人的盈余;休谟却说这不成为问题,因为如果发生饥荒,政府反正会要求富人开仓赈灾。16整个中世纪期间,围绕着教会财产这个问题始终争议不断。开始时,许多基督徒愿意过身无分文的贫穷生活,因为他们真心相信基督的话,要他们莫担忧明天,只须等待他很快复临。后来,教会变成了机构,机构的运作需要资金,而教会依赖的是教众自愿缴纳的税赋,于是非教职人员开始向地方教会赠款,贵族也开始向罗马教廷以及米兰和腊万纳等首府的教会做出大量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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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02 这种情况造成了一些紧迫的问题,如:教会应当拥有财产吗?谁能代表“教会”拥有财产?掌管教区的主教不能将慈善捐赠据为己有,所以拥有者必须是教会这个实体。代表教会行使对财产的出售和交换这类处置权的合适人选是主教或由执事组成的小组,如同一个委员会,监护的财产为委员们集体所有,但不属于委员个人。这种集体模式成了教会财产所有权的模式。教皇是教会财产的管理者,而非拥有者。对于公有财产的这种安排,古时候没有问题,但在封建制度下出现了麻烦;麻烦是政治上的,不是概念上的。非教职人员一旦把土地赠予教会,封建领主就失去了所有权的“附属权利”。不担任教职的人把土地传给继承人的时候,继承人要向分封土地的领主支付现金或实物,然后才能得到继承的土地。这实质上等于是在需要延长租约或换新租客的时候缴付签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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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04 教会是永恒的。它没有继承人;它的土地永远不会从一个人转给另一个人;它也不向领主缴纳税赋。结果,土地的领主就吃了亏,而最可能对此耿耿于怀的土地领主就是国王。此外,还存在着为谋私利而欺诈舞弊的诱惑。如果将土地赠予教会时条件谈得合适,赠与人的后代也许能获得一份有保证的收入以及对所赠土地的相当程度的控制权,或者能在教会中得到一份优差。教会拥有财产所引起的问题还不止于此,还有什一税和教会享受的税赋豁免的问题。什一税是不担任教职的信徒按自己拥有财产的比例向教会纳的税。至于教会当初如何获得了征收什一税的权利,这一点并不清楚。许多世俗统治者则认为,因为世俗政府为教会提供保护,所以理当像对待平民一样对教会征税。慈善机构的财产是否应当免除一般性税赋,这个问题在20世纪的美国引起了争议,但其实历史上早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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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06 连续好几个世纪,这些问题一直毒化着教会与政府的关系。即使今日,它们仍然会引发不安,比如,美国学生听说大多数德国人都向政府缴纳用于教会的税赋,感到惊讶万分。本书关注的题目不包括财产权的历史和有关的手段,例如英国王室于1279年颁布《没收法》(Statute of Mortmain),目的是遏阻向宗教机构赠送财产并禁止宗教机构接受赠与。我们所关注的是,由于这样的事态发展,思想家不得不为财产权提出道德上的解释。后来发展为基督教正统的理念是,最初财产是公有的——这不是罗马律师的意见,而是斯多葛派哲学家的观点。17上帝将世界给了全人类;理性与自然法都将世界视为上帝赠予整个人类的财富,而不是只给个别人的礼物。人类得到的财富应该分给个人,亚里士多德阐述了这方面的道理,但即使是从未读过他的著作的人,靠常识对此也会无师自通。这促使每个人都细心照料自己拥有的土地,因为土地的出产属于自己和家人。然而,财产制度为社会的共善服务,只有建立了有关共善的普遍概念后,财产私有制才能为人所接受。尽管不能说忍饥挨饿的人拥有富人粮仓里的粮食,至少可以肯定地说,富人若是对挨饿的穷人不管不顾,任其饿死,是不对的。如果他犯下了不可容忍的行为,他的权利即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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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08 外部力量造成(或未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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