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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80 中世纪的法律史庞杂博大、令人着迷,无法浅入辄止。本书几乎完全不涉及这个题目。部落的习俗和德意志各国国王的敕令逐渐演变为法律;11世纪时发现了查士丁尼的著作;也是在11世纪,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开始建立机构来培养教士和民事律师。这一切本书都不会讨论。但有一个问题不得不谈,即基督教思想对关于法律及其权威的辩论的影响。根据《圣经》,上帝的圣迹中有一件是制定法律,但是,人被逐出天堂的教义给人与法律的关系造成了一个明显的问题,这里的法律指所有形式的法律,包括神授法、自然法和约定法。这个问题是,不清楚从天堂堕落后的人是否能够明白法律为何物。即使人有这个能力,也不能肯定他会遵守法律,而不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自基督教创立以来,调和世俗的法律和基督制定的法律殊非易事;不仅如此,据说基督既要人们严格服从“恺撒”,却又持有看似反律法主义的观点,12结果使困难进一步加剧。要明白中世纪基督教的法律观,最容易的办法是看一看奴隶制和财产所有制这两个核心的社会和法律制度造成的问题。基督教思想家和古典思想家一样,也思考约定俗成的地方法律是否有自然法作依托这个题目,但他们既像古典思想家那样,把这个问题视为理性的法律与地方法律的关系,也从基督教的角度,将它视为神的训诫与地方法律之间的关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说过,在书面法出现之前,已经有了理性所知的自然法,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亚里士多德写道,“有人说只有一种正义,正如火在这里和在波斯同样燃烧。”13他对这个观点表示了同意。习俗与自然法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同的婚姻习俗殊途同归;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障孩子的福利、维护家庭财产在道德上都是可取的。不同的习俗均可达到自然法的普遍要求。不过,持此看法的人不一定对自然法有同样的概念,古时如此,后来也是如此。罗马人的法律论述以人生来平等的概念为出发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肯定不会同意这个概念,斯多葛派和基督徒却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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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82 地方法律的权威引起的一些问题至今犹存。某个社会中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它是当地统治者的命令呢?还是因为它是当地的习俗呢?抑或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一致呢?19世纪,查尔斯·内皮尔爵士在印度企图废除寡妇焚身殉夫的做法。有人反对说,这是当地的习俗,他反驳道,根据英国的习俗,对谋杀妇女的人要处以绞刑。14奥古斯丁无疑会认为,那些自愿烧死自己的妇女——如果真有人自愿的话——也犯了谋杀罪。在传统的指引下,中世纪思想家的思考方向和现代的法律理论不谋而合: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由至高无上的立法者制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按理性的需要而定,为人民的福祉服务。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体现了第一种观点。查士丁尼关于他自己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的概念完全是“自上而下”式的。他继承了古希腊人关于国王的概念,认为国王是专制者(autokrator),也是唯一的统治者(kosmokrator)。根据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典,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反映,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统治者的意志;王命即法律(dicet rex et fiat lex)。这种观点将主权立法者的指令接受为合法的法律。这也是今天大多数人的观点,当然加上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制约,即书面宪法对立法者的限制。主权立法者可以是多人组成的主权立法机构;法律的权威来自具有立法权力的个人或机构,这个思想是很能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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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84 然而,《民法大全》是在昔时权威人士著作的基础上编订的,那些权威人士属于另一个传统。他们生活在2世纪和3世纪。尽管那时罗马共和国早已消亡,但他们仍然记录下了他们心目中传统的罗马法律观。他们和西塞罗一样,认为地方法的基础是自然法(lex naturae)和万民法(jus gentium),是它们确定了法律的标准。西塞罗曾抱怨罗马官员奉命执行的法律晦涩难解、语焉不详,但是法律的不明确为采纳新标准提供了空间,并给了司法官员以余地,使他们能够在没有别的办法实现正义的情况下提供公平的解决办法。若说法律管理下的人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有义务守法,那么法律也必须达到适当的道德标准。对于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区别,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实质在于:一个是所有理性的人都明白的法律,是对“理性的人为了安全、正义和更好地追求共善,会同意遵守何种规则?”这一问题的回答;另一个是各族群接受的共同法律,是对“管理人类社会的有哪些共同原则?”这一问题的回答。公民权利(ius civile)是罗马社会特有的法律,由罗马公民自己确立。后来,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居民在一定程度上自认为新罗马公民,也使用公民权利的理念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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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86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并非全凭经验,不像“有些社会这样做,有些社会那样做”那么简单。需要梳理各种各样的不同做法,以寻求基本的理性原则,正如在一个社会中确立习惯法一样。自然法决定,必须有某种规则来管理对有用的物质材料的获取、使用和处理,这就是财产法。因此,财产权由自然法所授。几乎所有社会都接受私有财产,承认人可以通过劳动和购买来获取私有财产,并规定家庭中哪些成员可以比别的成员有优先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些是万民法的规定。然而,自然法和万民法之间并非总是如此契合。按照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解释,在奴隶制的合法性问题上,自然法宣布,人一律平等,没有天生的奴隶。然而,奴隶制在万民法中是合法的。万民法管理的是脱离了天真未凿状态的社会。万民法最详细的特点是各国交往中表现出来的特点,比如善待来使、归还战俘,等等。因此,万民法具有不成文国际法的特点。这也意味着,奴隶制属于万民法,不属于自然法的范畴,因为许多关于奴隶制起源的学说都指出,最初的奴隶是在正义战争中抓获的俘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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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88 流传到中世纪欧洲的法律理念芜杂不清,但在哲理上发人深思。有些思想家开始研究是否所有的生物,无论有没有理性,都受自然法的管理。亚里士多德说,所有生物在一定程度上都受自然法的管理。除人之外的动物本能地遵守“法则”,按照它们的方式繁衍生息。既然它们不理解所遵循的法则,所以不能说它们具有美德,但它们也不会像人那样违背法律。怀疑论者也许会觉得,亚里士多德是在暗示,亚当在被逐出伊甸园之前的善不过是动物的天真浑沌。更常见的观点是,只有能够理解理性要求的动物才能遵循自然法。按照这种观点,自然法只适用于理性的动物,也就是说只适用于人类,因为只有人类才理解自然法,并可自主决定是否要遵守自然法。查士丁尼手下的人在编纂《民法大全》时使用的原材料是过去罗马人的著作,但那些罗马人的意见并不一致。其中最著名的是3世纪早期的法学家兼皇家顾问尤庇安。他认为,所有生物均遵从自然法,而人类除此之外还遵从万民法。但是,他所谓的万民法包括了被许多其他作者归为自然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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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90 私有财产之起源与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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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92 最初的基督徒相信基督很快将要复临。他们社区的组织形式似乎是一种简单的共产主义社会;成员将财产集中在一起,从中各取所需。如果基督复临真的指日可待,讨论财产的性质就没有任何意义。后来,教堂和修道院建立了起来,开始接受赠与,拥有土地和房屋,于是出现了关于所有制性质的一些人们所熟悉的问题有待回答。到公元1000年前后,教廷已是财力雄厚,并成为一个强大的政治机构。它拥有全西欧法律最健全的制度;它在行政方面的需求强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理论研究的重兴。当时,对世俗的法律理论的需求显而易见。这样的理论贴上何种标签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需要为自然法和万民法处理的问题提出解答。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的性质和私有制存在的理由。对现代人来说,奴隶制这个将人作为财产的制度特别令人难以接受,但在中世纪早期,私人财产的问题要比奴隶制棘手得多。人被逐出天堂之前,不可能有奴隶制;而在历史进程的另一头,上帝的王国得到实现后,也不再有犹太人与非犹太人、奴隶与自由人之分。在现世这个眼泪之谷中,奴隶制不过是人被逐出天堂的又一个不幸后果而已。早期教会就曾役使奴隶干耕田之类的活计。修道社团不准使用奴隶,但那不是因为认为奴隶制不对,而是因为劳作是修道生活至关重要的一部分。那时,除了说奴隶应服从主人,主人应善待奴隶之外,没有任何关于奴隶制的论述。刑法也没有困扰着民法的思想及政治方面的难题。基督徒能否做挥刀斩首的刽子手这个问题没有定论;身为基督徒的法官也许拿不准自己有没有冤枉好人。然而,在中世纪欧洲关于刑法的必要性和本质却是没有争议的。一旦自然的法则与基督的训谕糅合为一,自然法被吸收入“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道德金律之后,即可清楚地看到,动手袭击他人是不能容许的行为;同样清楚的是,一旦有了私有财产,偷窃也是不可容许的。由此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惩罚观:人有权保护自己不受袭击和偷窃,并要求他人与自己一样遵守规则。但是,首先需要对财产权作出解释,这才是更深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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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94 财产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人若要从事种田、贸易等生计,若想把财产留给孩子或任何其他人,就必须知道什么属于自己,也需要懂得如何获得并转手财产。不那么明显的是,在只要粮食连续两年歉收就会发生饥馑的社会中,需要明确富人对穷人的责任。我粮仓里的粮食是我的,但如果你在挨饿,我却仓廪充足,仓里的玉米难道还都是我的吗?还是说你活下去的权利减少了我对仓里粮食的所有权?如果对财产的基础没有一个完整连贯的说法,就很难说清,对同一件物品,拥有者和非拥有者是否都有权利,有哪些权利。基督敦促他的追随者尽其所有帮助穷人,所以,对基督徒来说,经济活动的适当界限一直是一个难解的问题,至今依然如此。如果谁都不去获取财产,就没有力量赈穷济贫,但贪婪自私的人很容易利用这个说法大肆为自己敛财,却对穷人一毛不拔。然而,学习过圣保罗训诫的人都记得,万恶之源并非金钱,而是人对金钱的贪欲。获取财物时克己节制,散财助人时慷慨大方,这显然构成了基督教经济学的基础。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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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96 关于所有权的本质,意见分歧比较大。罗马法把对物的权利(ius in rem)与对人的权利(ius ad personam)严格区分开来。从某个意义上说,一切权利都是对人的权利,因为只有人才会尊重或侵犯别人的权利。比如,我有一匹马,我对它的所有权是对物的权利,但只有另一个人才会把我的马偷走,当作赃物卖掉,或不经我允许就骑我的马,等等。所有权是相对于全世界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尊重我的所有权。对物的权利四海皆准。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对人的权利只适用于具体的对象。如果我对你欠钱不还,只有你能把我告上法庭,我也只有义务把钱还给你一个人。可以说,在罗马法下,财产的拥有者是他手中财产的君主,他掌握着财产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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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198 在封建制度下,根据欧洲北部和西部发展起来的习惯法,所有权的规定没有那么清楚。有人说,封建主义没有所有权,此话未免言过其实。在一个意义上,国王占有他治下的全部领土,因为理论上,封建领地的所有权自领主和王公向上汇入宗主之手,而宗主就是位于封建社会顶点的国王。国王以下的土地拥有者对于国王和王公分封给他们的土地有拥有权和使用权,但不一定有处置权。原则上,土地处置权属于国王,国王之下的人只有在征得国王同意后才有权处置土地;实际上,缴付一定数量的实物或现金就通常可以得到国王的默许;土地的原主人缴纳出售费,新主人则缴纳购买费。因此,所有权包括不容他人染指的使用权和占有权,但不包括罗马法中对物品的绝对权利。在英国法律中,到1925年之前,不动产的绝对所有权依然受这种规定的管理;即使是今天,没有注册地契的不动产交易还是遵循着这样的规定。所有权仅意味着比竞争者拥有“更大的权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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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00 这样的权利总是有可能受到挟更大权利而来的人的威胁,比如一位久已失联的亲戚突然现身,确定自己才是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以此为楔子展开情节的英国戏剧和小说数不胜数。契据保险公司的作用就是使人安心,不至于整天提心吊胆。在时世艰难,围绕着富人是否有义务出资济贫的问题爆发争论的时候,对所有权不同看法的重要性即凸显出来。评论家有时说,饥肠辘辘的穷人才是富人粮仓里存粮的主人,有时却又在富人的所有权和穷人得到慈善救济的权利之间划出严格的界限。后来,洛克说穷人“有权”得到富人的盈余;休谟却说这不成为问题,因为如果发生饥荒,政府反正会要求富人开仓赈灾。16整个中世纪期间,围绕着教会财产这个问题始终争议不断。开始时,许多基督徒愿意过身无分文的贫穷生活,因为他们真心相信基督的话,要他们莫担忧明天,只须等待他很快复临。后来,教会变成了机构,机构的运作需要资金,而教会依赖的是教众自愿缴纳的税赋,于是非教职人员开始向地方教会赠款,贵族也开始向罗马教廷以及米兰和腊万纳等首府的教会做出大量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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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02 这种情况造成了一些紧迫的问题,如:教会应当拥有财产吗?谁能代表“教会”拥有财产?掌管教区的主教不能将慈善捐赠据为己有,所以拥有者必须是教会这个实体。代表教会行使对财产的出售和交换这类处置权的合适人选是主教或由执事组成的小组,如同一个委员会,监护的财产为委员们集体所有,但不属于委员个人。这种集体模式成了教会财产所有权的模式。教皇是教会财产的管理者,而非拥有者。对于公有财产的这种安排,古时候没有问题,但在封建制度下出现了麻烦;麻烦是政治上的,不是概念上的。非教职人员一旦把土地赠予教会,封建领主就失去了所有权的“附属权利”。不担任教职的人把土地传给继承人的时候,继承人要向分封土地的领主支付现金或实物,然后才能得到继承的土地。这实质上等于是在需要延长租约或换新租客的时候缴付签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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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04 教会是永恒的。它没有继承人;它的土地永远不会从一个人转给另一个人;它也不向领主缴纳税赋。结果,土地的领主就吃了亏,而最可能对此耿耿于怀的土地领主就是国王。此外,还存在着为谋私利而欺诈舞弊的诱惑。如果将土地赠予教会时条件谈得合适,赠与人的后代也许能获得一份有保证的收入以及对所赠土地的相当程度的控制权,或者能在教会中得到一份优差。教会拥有财产所引起的问题还不止于此,还有什一税和教会享受的税赋豁免的问题。什一税是不担任教职的信徒按自己拥有财产的比例向教会纳的税。至于教会当初如何获得了征收什一税的权利,这一点并不清楚。许多世俗统治者则认为,因为世俗政府为教会提供保护,所以理当像对待平民一样对教会征税。慈善机构的财产是否应当免除一般性税赋,这个问题在20世纪的美国引起了争议,但其实历史上早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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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06 连续好几个世纪,这些问题一直毒化着教会与政府的关系。即使今日,它们仍然会引发不安,比如,美国学生听说大多数德国人都向政府缴纳用于教会的税赋,感到惊讶万分。本书关注的题目不包括财产权的历史和有关的手段,例如英国王室于1279年颁布《没收法》(Statute of Mortmain),目的是遏阻向宗教机构赠送财产并禁止宗教机构接受赠与。我们所关注的是,由于这样的事态发展,思想家不得不为财产权提出道德上的解释。后来发展为基督教正统的理念是,最初财产是公有的——这不是罗马律师的意见,而是斯多葛派哲学家的观点。17上帝将世界给了全人类;理性与自然法都将世界视为上帝赠予整个人类的财富,而不是只给个别人的礼物。人类得到的财富应该分给个人,亚里士多德阐述了这方面的道理,但即使是从未读过他的著作的人,靠常识对此也会无师自通。这促使每个人都细心照料自己拥有的土地,因为土地的出产属于自己和家人。然而,财产制度为社会的共善服务,只有建立了有关共善的普遍概念后,财产私有制才能为人所接受。尽管不能说忍饥挨饿的人拥有富人粮仓里的粮食,至少可以肯定地说,富人若是对挨饿的穷人不管不顾,任其饿死,是不对的。如果他犯下了不可容忍的行为,他的权利即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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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08 外部力量造成(或未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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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10 西罗马帝国的覆亡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日耳曼部落的入侵史。入侵的游牧及半游牧民族在后来的法兰西、德意志和英格兰这些地方定居下来,建立了王国;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历史基本上就是这些王国的历史。但是,有一个现象造成了巨大的实际冲击,对政治思想的影响却微乎其微,那就是伊斯兰教的崛起。自8世纪起直至今日,北非和近东伊斯兰国家的存在一直影响着欧洲政治,无论是从11世纪晚期到13世纪的十字军东征,还是11世纪到15世纪末的西班牙收复失地运动,又或是奥斯曼帝国的兴衰,以及在奥斯曼帝国的废墟上成立的各个继承国的动荡不稳。然而,作为宗教信仰,伊斯兰教对西方政治思想没有影响。关于伊斯兰社团的政治组织和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关系,伊斯兰学者的论述颇丰,但他们的观点在伊斯兰世界之外无人问津。即使有哪个西方思想家愿意研究伊斯兰理论,西方的宗教与世俗的分离也与伊斯兰教格格不入;伊斯兰教没有西方的教会概念,因此不能理解西方人关于教会与国家间关系的焦虑。对于西方哲学、医学和技术的发展,阿拉伯学者厥功至伟,主要是因为他们保存并翻译了本来会湮没佚失的古希腊文献。但即便西方学者有兴趣深挖细寻,在阿拉伯学者的著作中仍找不到关于如何更加有效地治理社会的新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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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12 伊斯兰教的影响是在军事方面。第一波伊斯兰征服战不仅拿下了西班牙,而且占领了法兰西南部的大部分地方。摩尔人的大军甚至开到了卢瓦河边的图尔,直到在732年的普瓦提埃战役中败于查理·马特[5]之手。吉本[6]对这一役高度重视,甚至说,假如查理·马特兵败,“阿拉伯舰队可能一场海战也不必打即直驶至泰晤士河口。也许今天牛津大学各学院教的就是翻译过来的《古兰经》,老师在课堂上对行过割礼的学生只能宣讲穆罕默德的谕示是多么神圣的至理名言”18(语出《罗马帝国的兴亡》,吉本著)。摩尔人保持住了征服北非的成果,不像他们虽一度占领了西西里岛,到11世纪却得而复失。他们在西班牙的统治持续了几百年的时间。拜占庭帝国回天无力,逐渐走向灭亡,最后以1453年君士坦丁堡的陷落而画上休止符。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伊斯兰一直稳稳占据着希腊和巴尔干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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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14 在被征服的地方,非犹太人和非基督徒面临着要么皈依伊斯兰教,要么掉脑袋的严峻抉择。犹太人和基督徒作为“有经人”,只须接受伊斯兰统治者的政治权威,并因他们的低下身份缴付额外的税赋,就能为当局所容忍。伊斯兰教通过米勒特制度(millet system)将各种不同的信仰和文化并入一个政治伞下。这种做法有其优点:伊斯兰统治者允许治下的非穆斯林人民享受相当大的社区自治。在伊斯兰统治下,犹太人的处境比在基督教欧洲安全得多。尽管如此,伊斯兰的多元主义并未产生出使西方读者感兴趣的政治思想,直到许多世纪之后,将奥斯曼帝国的多元主义与西方的多元主义形式作比较的学者才开始对伊斯兰的政治思想发生兴趣。我们心目中与伊斯兰哲学有关的思想家,例如例如法拉比[7]、阿维森纳[8]和阿维罗伊[9],都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新柏拉图主义的形而上学理论深感兴趣。14世纪的伊本·哈勒敦也许是兴趣较为广泛的第一位伊斯兰政治学者,他的道德和政治观点均来源于亚里士多德。虽然当时没有这样的用语,但可以说,哈勒敦是位具有原创性的政治社会学家,他的成就包括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精英循环论的令人心服的理论。不过,他不是具有原创性的政治思想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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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16 犹太学者与他们的阿拉伯同行一样,保存并翻译了古典希腊思想家的杰作,还撰写了有关评注,但他们没有提出可资西方思想家利用的关于国王、主教、教皇和贵族的权威的思想。在第一个千年结束之前,西欧尚未产生出任何知识的时候,他们致力于传播医学与数学的知识,而没有提出在他们的基督徒邻居眼中具有特色的道德和政治思想。他们若是做到了这一点反而会令人震惊;若是提出了这样的思想,又得到了基督徒邻居的理解和重视,那就更加令人震惊。流散海外的犹太人不需要思索与世俗权威有关的问题。他们命中注定是社会中的人下人,只能得到当局勉强的容忍,对统治自己的政府的事务无权置喙。于是,他们把精力用来探索如何保持社团的德行,还思考一些令人不安的题目,比如,要为逃脱迫害而自杀,在哪个时候自杀最好。无论如何,他们思考的问题都与迫害他们的基督徒的政治困境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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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18 最后,必须记住非常明显却反遭忽视的一点。首先,中世纪的思想家几乎无一例外是神学家;其次,是哲学家;再次,才是政治思想的探索者。奥古斯丁是伟大的政治思想家,因为他着力思考当时的政治难题,然而,他在政治思想方面的成就与他在其他方面的成就相比起来是最小的。中世纪思想界影响力最大的一位人物是“亚略巴古的伪狄奥尼修斯”(Pseudo-Dionysius the Areopagite)。他是位叙利亚僧侣,在世的时期比奥古斯丁稍晚一些。新柏拉图主义的思想就是通过他传到了12世纪和13世纪的。那些思想最终对政治理论起了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们加强了一种观念,认为整个宇宙由不同等级构成,在决定一切生物的权利与义务的“巨大链条”中,人类是一个环节。阿奎那在13世纪的第三个25年间整合古典学说与基督教学说的时候,将这些都包括了进去。尽管如此,伪狄奥尼修斯还是属于神学史,政治思想史除非范围广大到离谱的程度,否则不会将他包括进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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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20 教皇之绝对权力与授职权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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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22 然而,中世纪早期政治思想结构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却是由5世纪晚期的一位教皇提出的,包含在措辞尖锐的两段文字当中。杰拉西乌斯一世在492年和496年之间担任教皇,那一段时间可算是艰难时世。西罗马帝国的末代皇帝已于16年前逊位;天主教教会陷入异端和异教徒的重围;罗马瘟疫流行;教皇根据教义对于君士坦丁堡大主教享有的权威受到激烈质疑。君士坦丁堡的大主教受东罗马帝国皇帝的保护,由皇帝任命,而皇帝自然不愿意让自己任命的人听从教皇的指挥。这个争端促使杰拉西乌斯在494年写信给阿纳斯塔修斯皇帝,信中提出了被后人称为“双剑说”的论点,并坚称精神权威高于世俗权威,因为归根结底,教皇要为皇帝的道德表现向上帝负责。“双剑说”意思很简单:教皇和皇帝的权力均为上帝赋予。他们是各自领域中的绝对权威,并应维护彼此的权威,对此他们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君士坦丁堡的皇帝认为自己的权威高于大主教和教皇;杰拉西乌斯的观点则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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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24 杰拉西乌斯的信中至为重要的内容有两段。最关键的是开篇两句中的第二句:“皇帝陛下,统治世界的有两种权力,教士的神授权威与皇帝的权威。两者当中教士的权威更大,因为他们必须为上帝的审判提出关于所有人行为的报告,即使是国王也不例外。”21杰拉西乌斯在信中接着指出,两种权威之间存在着交换:教士遵守世俗权威为维护社会和平与繁荣而制定的法律;皇帝则承认教皇在涉及宗教问题上的权威。后来,此说被视为教会与国家的契约,但对杰拉西乌斯以及直到13世纪早期的各任教皇来说,它别有意义。当然,它阐明了尽人皆知的教会与国家间的分工。但更具有争议性的是,它否认了皇帝在君士坦丁堡自认为理所当然的权威,宣示了教皇的自主权,更提出教皇的权威高于所有大主教,无论他们是在耶路撒冷、安条克,还是在君士坦丁堡。这个观点必然引起麻烦,因为它几乎等于说教皇有权判断皇帝是否称职,由此推论,也有权判断任何其他世俗统治者是否合格,而直到中世纪晚期,流传的许多法律神话中,有一个就是:基督教世界的每个统治者都要臣服于皇帝,也就是经选举产生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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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26 这个机构上的冲突一直潜伏未发,直到11世纪中期爆发了所谓的授职权之争。那时,主教不仅是教堂之主,掌握着大片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而且还是封建贵族的成员。发生战争时,他们要向世俗的主公提供军事支持;有些主教甚至亲自带兵参战,捐躯沙场。主教不同作用的交织产生了两个做法。一个是“私有教堂”——如果在俗的人建立教堂,赠予教堂财产,他就是教堂的主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和条件任命教士。另一个是“外人授职”——主教由世俗统治者“授予”他主教职权,正如封建扈从自主公那里接受封地。事实上,主教被授予主教教区时要宣誓效忠国王。这两种做法在世俗当局来看都合情合理。社会动荡不安,大量经济和军事资源掌握在教士手中,当然要保证那些资源可以为世俗的目的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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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28 虔诚的贵族和君主纷纷建立或重建修道院,并将土地和房屋赠予它们。这种做法虽然加强了教会的权威,却影响了教会对其精神使命的执行。主教的职位成了值钱的资产,堪称一本万利。出钱购买神父或主教职位是买卖圣职罪,属于严格禁止之列。然而,事实上这个做法非常普遍,就连教皇的位子也经常是买卖的对象。圣职买卖成了宗教改革者攻击的目标;另一个目标是主教的生活方式,他们的奢华铺张与在俗的贵族毫无二致,和教士的简朴生活完全沾不上边儿。宗教改革运动的发展非常缓慢。先是在10世纪开始改革僧侣生活,后来接连出现了几位锐意改革的教皇,恰好正值仍是孩子的亨利四世皇帝即位,改革的势头遂趁机坐大。利奥九世(1049——1054)、尼古拉二世(1059——1061)和格列高利七世(1073——1085)这三位教皇开始着手做三件事。第一件是确保教皇只能由红衣主教团选举,其他人无权选举教皇。利奥九世奠定了基础,1059年,尼古拉二世召开拉特兰公会,裁定了这个选举方式。此举首先是为了削弱作为红衣主教人选主要来源的罗马贵族的影响力,也是为了减少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影响。皇帝实质上是德意志的一个国王,他对教廷的价值在于他能控制伦巴第人,那些伦巴第人不时侵犯北部和中部意大利,对教廷的领土构成了威胁。11世纪70年代期间,格列高利七世教皇和亨利四世皇帝就俗人授圣职的问题发生了冲突。看似矛盾的是,它其实标志了一段改革进程的结束。这段改革的起端是亨利三世皇帝召集会议来处理11世纪40年代期间发生的三教皇并立的丑闻。1046年的苏特里会议废黜了本尼迪克特九世、西尔维斯特三世和格列高利六世,差一点酿成冲突,可幸最终有惊无险。虔诚的亨利三世拒绝让格列高利六世为他加冕,因为格列高利六世是从本尼迪克特九世那里买到的教皇头衔,犯了买卖圣职罪。但是,亨利三世扶立了他自己选中的克雷芒二世做教皇。他坚持认为,正如君士坦丁堡的皇帝任命大主教一样,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也应任命自己选中的人作教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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