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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30 教皇要做的第二件事是消除俗人授圣职的现象。此举的目的在于确保只有大主教或教皇方能授予主教各种权力,俗人无权参与。亨利四世为了这个原因进行了抵抗。结果格列高利七世将他开除教籍,意大利和德意志几乎兵戎相向。格列高利七世起初占了上风,1077年,亨利四世不得不含耻忍辱,在纷飞的大雪中侍立在教皇的卡诺萨城堡外请求宽恕。但格列高利后来弄巧成拙,被逐出罗马,死于流亡之中。就俗人授圣职的争端最后达成的解决显然是双方的妥协,在格列高利七世和亨利四世均已辞世后方才纳入1122年的《沃尔姆斯宗教协定》。皇帝一方放弃了为主教授职的权力,但确保了在授予主教不动产的时候必须有皇帝或钦差在场。教会掌握了任命主教的权力,皇家则保证了自己对主教辖区的土地及财产的权利。《沃尔姆斯宗教协定》并未完全满足任何一方,但它确定教廷为半君主制的机构,教皇为教会在精神问题上的绝对首脑,同时也使教廷在中部意大利拥有了相当大的世俗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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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32 教廷想做成的第三件事是争取天主教教会在基督教世界中的首要地位,可是它在这方面却一败涂地。利奥九世努力的唯一结果就是与君士坦丁堡教会决裂,至今无法弥合。1054年,教廷的代表前去君士坦丁堡,要求那里的最高主教接受教皇至高无上的地位,要求被拒绝后即宣布开除大主教迈克·切鲁拉里奥斯的教籍;切鲁拉里奥斯以牙还牙,也宣布将这些代表革出教门。教廷确保了自己的政治自主和精神权威,势力范围却大大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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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34 很容易以为,中世纪的政治思想专注于教会与国家的冲突。世世代代的评论家也的确是这样描述的。但这样的描述忽视了教会和世俗当局各自内部的紧迫要求所造成的官员政治思维的逐渐演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从业律师对于上层与下层的人如何相处互动、上层的意志与法律的关系等等问题发展出了一些主张。1265年首次召开会议的英国议会并非凭空产生,教会中所谓的公会议运动也有其渊源。不过,这些更属于一般历史学家,而非思想史学家的研究范畴,因为它们的诞生是出于实际的需要,或者是对实际需要的回应。然而,在此过程中偶尔会迸出思想创新的火花,很难解释其发生的原因,也不易确定其发生的地点。这些创新的思想在当时不起任何作用,但在很久以后却备受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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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36 索尔兹伯里的约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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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38 一部提出了创新思想的著作是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撰写的《论政府原理》(Policraticus)。这部著作阐述的各种思想既有古典政治思想家观点的影子,也使人联想到中世纪晚期,甚至近代世界的主张。这说明,自古代结束之后,类似的想法一定一直流传了下来,不过是没有留下书面的东西罢了。也许它们淹没在了关于神学和教会方针的讨论之中,但仍然以口头的方式留存了下来。约翰在1110年左右出生于索尔兹伯里,去世时是沙特尔地方的主教。他和托马斯·贝克特[10]是无话不谈的好朋友,还为这位殉教的大主教写了一部传记。他因和贝克特以及在贝克特之前任坎特伯雷大主教的西奥博尔德大主教的关系而数次遭到流放。他经历了教会与国家冲突最激烈的一段时期,但也有幸看到了古典哲学的新译本和节录,受益匪浅。后来,正是那些古典文献的翻译引发了12世纪的文艺复兴。22然而,索尔兹伯里的约翰不是学者,他并不钻研全本原著,而是高度依赖作品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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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40 《论政府原理》的字面意思是“政治家之书”。它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种常见的体裁,是提醒统治者勿忘责任的手册,不过它采用的是奉承,而非告诫的调子。它和本书后面的一章将要谈到的克里斯蒂娜·德·皮桑关于政治体的书一样,十分借重希腊和罗马的历史以及《圣经》中的劝谕性故事,强调这类故事的寓意。《论政府原理》之所以出名,是因为它重新提出了弑杀暴君这一古老的信条,或者说为其找到了理由。约翰的推论并不复杂,但得出的结论十分大胆。他反复讨论了君主与暴君之间的关键分别,甚至别出心裁,提出了教会暴君这一新颖类别。23在这本书中,约翰的根本前提与中世纪的其他思想家一致。他认为,政治权威来自上帝;国王的真正权威是神赐的,若是不服从,不仅肉体会受到责罚,而且灵魂也会沉沦。需要记住,尽管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坚称国王的敕令即法律,但接下来又说,法律之所以对国王的臣民有约束力,是因为他们将权威给予了国王。由此可见,约翰此论并非无可争议。说权威来自“神赐”(Dei gratia),却又体现人民的呼声(vox populi),此中的矛盾显而易见,但查士丁尼手下编写《民法大全》的那批人却对其视若无睹。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完全没有王权由人民赋予的概念,对他来说,国王的权威来自上帝,所以才是权威。这个观点流传甚广,得到普遍接受。四个世纪后,约翰·福蒂斯丘爵士[11]说英国是“皇室加政治”(regale et politicum)的王国,意思是说它是由君主以宪政的方式来治理的。它的法律经人民的同意而制定;它是政治体,因为它依靠人民实现共善的共同意志而成为整体,国王则是这个整体的首领。它是“奥体”(corpus mysticum),不是实体,但其实与西塞罗所说的共和国并无二致。西塞罗坚持说,共和国是“公共事务”,因为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共善。最关键的分别在于国王治下的人民是臣民,不是公民,没有独立行动的权力。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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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42 约翰认为,上帝赐予国王权力,是为了让他们遵守法纪、维护正义、管好上帝交由他们治理的人民的福利。尽管这个观点不是立宪主义,但它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分别,约翰就是抓住了这个分别大做文章。国王与暴君有天壤之别,这一点本身没有争议。如卡莱尔兄弟在他们的皇皇巨著《中世纪政治学说史》中所说,奥古斯丁对尘世间的国王能否给人民以真正的正义这个问题避而不谈,后来中世纪的思想家却并未因之产生疑惑。他们一边倒地认为,奥古斯丁说没有正义的国家不过是一大群强盗,意思是,依法建立的国家不是一群强盗,而是天理昭彰、弘扬正义的王国。这正是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观点。25如此解释奥古斯丁的论点减少了它的新鲜趣味,但使它更加易为后人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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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44 真正的国王践行正义,人民应该服从他,将他当作上帝的代理人;而国王作为上帝代理人的标志就是他践行正义。上帝赋予国王权力的条件是,国王必须践行正义,落实上帝设立国王的初衷。这种对政治的表述比奥古斯丁的描写更合情理、更有规范、也更乐观;但它在思想上更古板、道德上更松弛。约翰得出的结论乍看起来十分惊人。他说,统治者——应该说自称的统治者——如果不实行正义就不是国王,而是暴君。合乎法律的统治是君主制,不公不义的统治是暴君制。暴君没有上帝权威的支持,而且——这是关键所在——如果他们遭到人民反抗并且被杀的话,他们是罪有应得,人民没有做错。26问题是,这一思想可以适用到何种程度?回答并不简单。让我们回顾一下西塞罗的观点:在他看来,弑杀暴君不仅可以原谅,而且在道德上和政治上功德无量;凡是有此能力的人都有责任弑杀暴君。西塞罗镇压喀提林的追随者做得对;布鲁图及其同伴杀死恺撒也做得对。约翰也说,杀死“公开的暴君”是值得称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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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46 然而,约翰并不想重兴罗马共和国的思想。他引用的例子来自《旧约》,而非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他谈到尼禄和卡利古拉之类的暴君时,说基督徒有义务忍受他们的暴政。即使在讨论《旧约》的时候,他也认为,以色列人反抗上帝的训诫,所以他们得到了不顺服上帝的扫罗王是自作自受。约翰不像弑杀暴君的罗马人那样激烈极端。统治者的话是法律,但只有当他的话(真的)能算得上法律的时候才行。君主异想天开的心血来潮不能算法律,否则就成了任由邪恶肆虐;但当君主遵从公平正义的时候,他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福祉而定的规矩就是法律。这不是立宪主义,因为它丝毫不涉及要为确保国王和教皇遵守公平正义而建立必要的机构制度;但是,它是对法治的捍卫。教皇是上帝众仆人的仆人(servus servorum Dei);按照法律,国王是共善的仆人。国王拥有真正的权威,不受他向臣民颁布的法律的束缚,但只有在这种豁免对公共利益有利的情况下,国王才能不受法律的束缚。奉神赐权威统治和按照法律统治之间并无矛盾。上帝按法律统治宇宙;为上帝服务的国王要遵从上帝借以统治宇宙的法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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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48 这就使约翰对弑杀暴君的态度有些难以捉摸。对君主来说,一旦成为暴君就丧失了权威,受到人民反抗或被杀死是罪有应得,这是一回事;但说如果君主是暴君,对某些人来说就有杀死他的使命,以此践行一种政治上的美德,则是完全另外一回事。约翰在基督教温顺服从的传统和古典世界弑杀暴君的传统之间左右为难。他无疑对历史上弑杀暴君的行为持赞许态度,并正确地援引《旧约》和罗马的历史来说明,弑杀暴君的人因这样的行为而受到称赞。他认定暴君丧失了掌权的资格,应该推翻。尽管如此,基督教的框架仍然与古典理念难以调和,虽然《旧约》也许与古典理念距离不大。毕竟,如奥古斯丁所说,暴君也可能是被上帝派来惩罚我们犯下的罪的,我们也许不应该抵抗罪恶,而是应该默默承受。即使如此,约翰如此不假思索地将好几个世纪之前的共和派思想家提出的论点投射到教会领导人的身上,仍然令人震惊。他说,假如杀死暴君是合法的,那么如果任教职的人是暴君,杀死他也一定是合法的。《旧约》中关于杀死为巴力[12]效力的教士的故事表明,教士以权作恶要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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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50 简而言之,像约翰这样的12世纪的思想家能够汲取丰富多样的知识来源,就世俗与教会权威存在的条件和对老百姓压迫的限度提出令人瞩目的观点。此中明显的结论是:既不应夸大这样的思想家与我们是多么一致,也不应认为他们在空间与时间上都离我们太远,以致于需要解码他们的思想,好像那些思想是关于完全神秘莫测的生活方式的玛雅象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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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52 [1]英国基督教教士、哲学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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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54 [2]公元前8世纪小亚细亚临地中海的城市组成的联盟。——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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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56 [3]天主教道德神学中的一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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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58 [4]约翰国王因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一事和教皇起了冲突,1209年被教皇开除教籍。——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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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60 [5]法兰克王国宫相。——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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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62 [6]英国历史学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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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64 [7]穆斯林哲学家、医学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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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66 [8]亦称伊本·西纳,中亚哲学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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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68 [9]穆斯林西班牙哲学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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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70 [10]坎特伯雷大主教。——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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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72 [11]英格兰大法官,政治理论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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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26274 [12]《旧约》中的一个异教神祇。——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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