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28040
默许的同意和明确的同意之间的区别到底意味着什么并不清楚。洛克考虑的也许是人因居住地而承担的义务和因国籍所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区别,但这样的区别在讨论“同意”的语境中讲不清楚。一个住在美国的英国人在法律和道义上都有义务服从美国的(大部分)法律;他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不是因为他是美国公民(他并不是美国公民),而是因为这是他对于其他人的道义责任。如果哪个人认为,因为自己不是美国公民,就没有义务小心开车,缴纳税赋,照顾周围人的福利,那么这个人一定是坏人。然而,外国人尽管遵纪守法,却不能成为美国人。不能肯定洛克是否持有激进的观点,认为外国人和本土出生的人在义务上没有区别,义务上的区别在于得益于政府的人和宣誓效忠政府的人之间。前者在道德上有义务遵纪守法,只有后者才对政府有政治上的忠诚。今天提倡这个观点的有约翰·罗尔斯,我也同意。26至于洛克是否同意,就不得而知了。
1703328041
1703328042
洛克也许联想到了他本人的经历。他的观点暗示,除非一个人明确宣誓效忠,否则他一旦去国,原来的统治者便不再享有对他的权威。根据这个观点,洛克到了荷兰后,在逻辑上便不可能犯下叛国罪。他离开英国之际,即放弃了对英王的效忠。对害怕被绑架并作为叛徒遭到司法谋杀的洛克而言,这一点十分重要。如果这是洛克的观点,那么它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都不相符合。美国把越南战争期间避离美国的公民视为逃避兵役者,不认为他们一旦离开了国家即不再有义务为国作战。只有当他们获得了另一个国家的国籍后,他们才随着失去美国国籍而不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
1703328043
1703328044
奇怪的是,洛克对政府的各种形式及其优点一笔带过;他支持“明智的胡克”[5]关于立宪的观点,但他与托马斯·胡克不同的是,他没有细致地阐述混合型平衡政府的长处。对于政治社会形成后该如何创立统治人民的宪法,他也仅是草草提及。他把多数人决策视为理所当然,只干巴巴地说,任何实体的走向都必然由较大的力量主导。这个说法既不能成为多数人统治的理由,也解释不了它的合法性以及它的各种问题。重要的是,洛克以近代的形式重振了马西利乌斯的理论,即“人民”拥有世上的一切合法权威,应该由人民自主决定由谁来行使权威。这个过程的制度形式可以五花八门。洛克认为政府的立法职能最为重要,压倒一切其他职能;这说明他总的来说接受议会的主权权力,也认为各种形式的代表制及立法机构均可接受。他把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联盟”三种,而不是后来成为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他没有探索关于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各种理论引起的问题。宪政制度的细节需要精明审慎的思虑,但大原则是:非宪制的政府算不上政府。按照洛克的合法性标准,现代西欧及北美的所有政权都能合格。宪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只要能够确保公平审判、建立平等公正的法律,并将法律的用途限于管理尘世间的事务。任何成文宪法必须建立在用以解释宪法的不成文的谅解的基础上。最多能够做到的是及时把这样的谅解记录下来,以为后事之师。若是没有先例可循,就只能依照自然法尽量妥善行事。
1703328045
1703328046
革命
1703328047
1703328048
查理二世或詹姆斯二世的间谍若是发现了《政府论·下篇》的手稿,抓住了洛克,洛克一定会因他在手稿中阐述的理念被处死,所以需要看一看那些理念都是些什么。洛克远非首位讨论革命的作者。亚里士多德在讨论政治解体时谈到过革命,马基雅维利在讨论重振政体、复兴公民美德时也考虑过革命。但是,他们对革命的讨论采取的是社会学角度,洛克却是从道德的立场出发。洛克的论述完全符合奥古斯丁的传统,但内容与圣保罗的传统大相径庭,是对圣保罗观点的反驳。政权不是“受命于天”,而是由社会契约所建立;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赋予。洛克的革命观与马基雅维利的观点在一点上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革命的目的是重兴政体。在这个意义上,洛克的思想是老派的。他对革命的理解不像近代观点那样,将其视为社会进步的一部分;这个观点到了法国大革命方才出现。洛克提出的问题是:公民是否有权反叛政府?对此,霍布斯和路德及加尔文一样,予以断然否定。三人都承认,事实上,人如果迫不得已,会起而自卫,如果人害怕自己可能会处于被动,就可能先下手为强。但是,霍布斯坚持说,每个人都只能管自己,谁也没有权利更没有责任代表他人,或以原则的名义去攻击主权者。洛克的观点却与霍布斯截然相反。
1703328049
1703328050
政府只是在宪政限制的范围内才有权威。如果政府逾限,就是对公民宣战,公民就有权抵抗。公民不仅有权抵抗,而且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重组政府,以保证将来的政府能够谨遵规矩。这当然表达了洛克对当时形势的看法。他认为,詹姆斯二世放弃了自己的责任后,议会开会是合法的,威廉三世就是按照议会确立的条件进行统治的。这个激进的观点是他的革命观的一部分。从道德上说,如果腐败的统治精英首先对人民宣战,人民为了自卫起来革命完全有理。对人所熟悉的那个问题:“革命是谁挑起的?”洛克的回答是,革命几乎总是政府挑起的。他那个时代的人害怕混乱,对任何有煽动叛乱之嫌的言辞行动都避之唯恐不及。洛克认为,他的同胞们对不正义的统治太逆来顺受,应当号召他们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在他看来,多亏了詹姆斯二世的狂暴急躁,才使英国人民躲过一劫,不致沦入暴君统治。
1703328051
1703328052
至于当保王派和革命派都宣称正义在自己一边的时候该如何表态,洛克回答说,只能手握刀剑祈求上天的帮助。要明白此言是多么惊世骇俗,必须考虑到查理一世的受审和被处决在全欧洲造成的震惊。许多人认为,杀死国王等于反抗上帝选定的人;在这一点上,洛克坚持说,国王加冕的任何仪式其实都是不相干的。对臣民开战的国王是罪犯,就这么简单。他专门对威廉·巴克莱这位绝对君权和君权神授思想的捍卫者进行了反驳。巴克莱是苏格兰人,天主教徒,一生大部分时间都住在法国,詹姆斯一世对他非常敬重。选巴克莱作目标对洛克有利,因为巴克莱承认,如果国王极为暴虐无道,他就实际上放弃了王位。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能否迫使国王退位?这又是关于民众抵抗权的老问题。巴克莱说,人民可以抵抗,但要“怀着恭敬”;洛克一反常态,写了长长的一段文字对此言大加嘲讽,那段结尾处,他写道:“能把打斗和恭敬扯在一起的人也许希望有机会挨一顿彬彬有礼的棒子。”27
1703328053
1703328054
洛克的观点很简单。如果在一些情况下允许抵抗的话,进行抵抗的人必须做好使用武力的准备,因为政府一定会对他们使用武力。洛克在回应革命为非法的观点时,引用了西塞罗的话:“人民之福祉乃最高法律。”(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他这样做一定是有意惹怒对手。他过去曾说,人进入公民社会后,自然法的范围即有所缩小,成为实在法的必要基础。采取非宪政的手段来捍卫宪政原则并非不合法;但洛克应该很清楚,西塞罗的那句名言是为当场处决喀提林的共谋犯做辩护。这并不是说,洛克一定会赞同100年后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期间对路易十六的处决或任何其他的过火行为。但它说明洛克不会像英国保守派那样对那些行为痛心疾首,如丧考妣。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必须记住,洛克不认为革命会推翻政治社会;正是因为他相信社会契约的两段论,所以他才设想政治社会可以推翻它自己设立的政府,另立新政府。这个过程不会危及政治社会的特征。他这个主张即使没有反映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也深深影响了《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和执行者的思想。
1703328055
1703328056
洛克的激进并不完全。杰斐逊认为,每隔30年爆发一次革命能推动慵懒惰滞的社会重拾使命感;洛克却不同,他重视稳定,认为不能频繁地改动代表制度,一个世纪一次即已足够。他希望以确定的法律取代国王的随心所欲,不想要后来马克思主义者想象的永久革命。尽管如此,在那个许多理论家都相信国王真的由上帝选定、国王具有绝对权威、人民必须绝对服从的时代,洛克想象的革命仍然是暴力行动,尽管它有节有度,旨在推翻暴君政府,但不触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可以赶走统治者,却不破坏人民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不仅是社会的基础,而且是人民接受治理的前提;这个思想成了美国激进主义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1703328057
1703328058
宽容
1703328059
1703328060
在宗教宽容的问题上,洛克的意见也与同代人大相径庭,与后人却不谋而合。起初,洛克坚定地相信国王有权规定敬神的方式。国王不能命令臣民不信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但“次要问题”完全在国王的权力范围之内,可以由国王任意决定。这是他在17世纪60年代初写的关于政府的两篇论文(Two Tracts on Government)[6]的观点。那时,洛克的观点和霍布斯基本一致;他认为每个社会都必须有一个绝对的任意权威,或者是国王,或者是国民大会,否则关于法律的争议会永无休止。这实质上意味着政府可以不准异见教派公开信仰它们的宗教,并可以合法地做英国政府事实上在后来一个多世纪内一直做的事,那就是要求公民一年数次在英国国教的教堂中祈祷。洛克游历欧洲大陆后,思想似乎发生了变化,因为他在欧洲看到了宽容给荷兰人带来的好处。他于1667年写成的《论宽容》(Essay on Toleration)标志着他思想的转变。他转而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是执行他在《政府论·下篇》中列举的任务。他在1674年写的一篇题为“公民与教会权力”(Civil and Ecclesiastical Power)的文章中透彻地阐述了这一理念:“世上几乎所有人都生活在双重的社会中,他们从双重的牵涉中必然得到双重的幸福,即今生的幸福与来世的幸福。”28还一改前见,认为皇家特权没有他原来想象的那么广泛,并支持不信国教的新教徒的宽容理念,那些新教徒拒绝接受国王作为施恩赐予他们的宽容,而是要求国王承认,宽容是他们应得的权利。洛克坚信应实现最广泛的宽容。他认为,宽容是对人民根据良知信仰宗教的权利的承认,不是对人民的仁慈和恩赐。
1703328061
1703328062
洛克关于宽容的论述形成了一个循环,说理有力。要信服他的论述,必须接受他与众不同的宗教观。他的论述为他的宗教观提供了支持,而根据他的宗教观,宗教会导致宽容。洛克在《论宽容》中,将教会与国家区分开来,说教会是有同样想法的人自愿组成的团体,人们参加教会,为的是一起公开赞美上帝,感谢上帝的赐福。对于违反了多数教众关于教会使命的观念的人,教会唯一的制裁方法来自它存在的目的,也就是说,多数教众可以将持有异见的成员逐出教会。可以开除持异见者的教籍,但不能对他实行罚款或体罚。当时,马萨诸塞殖民地对宗教异见者一律处死;信奉天主教的西班牙和意大利正处于宗教法庭的淫威之下;法国当局则对亵渎罪规定了残酷无情的惩罚。1685年《南特敕令》(Edict of Nantes)被废除后,法国的胡格诺教徒遭到大屠杀。这些洛克都一一记在心里。他认为,只有在“唯有上帝能惩罚对上帝的冒犯”(curat Deus injuria Dei)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才能维持和平。
1703328063
1703328064
一旦明白了教会为何物,就很容易看到,国家与教会不同,它是强迫性的组织,使用体罚和罚款的方法来保障尘世的和平与繁荣。世上的权威明确地分为两种,彼此没有理由互相干涉。任何人都能加入自己选择的任何教会,以自己认为最好的方式敬仰上帝;国家对这类决定不需要操心。让我首先说明这方面的一些限制,然后再来谈洛克提出的对宽容的若干限制中最重要的几条。政教分离不是说国家不用保护教会作为一个团体的世俗利益。烧毁教堂和烧毁民房或商店一样,都是纵火罪;教堂的房屋设施与任何世俗财产一样,都是尘世间的财产,受国家的同等保护。另一方面,对敬神方式也是有限制的。如果法律禁止虐待动物,举行宗教仪式时就不能在祭坛上剥猫皮,更不能声称有权用婴儿作祭品,或为了宗教仪式的目的损毁人的身体。洛克也许对犹太人给男婴行割礼心存疑虑,所谓的女性割礼一定会被作为攻击人身的行为予以禁止。洛克的意见是,如果有好的世俗理由不准做某件事情,就不会有好的宗教理由准许做那件事。
1703328065
1703328066
想在宗教仪式中使用佩奥特掌[7]的美洲印第安人在采纳洛克原则的法庭上肯定打不赢官司。他们不能说,世俗法律正确地禁止做的事在宗教仪式中却可以做。洛克会说,他们必须找到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敬神方法。然而,不准吸食佩奥特掌的法律恐怕难以维持。鉴于许多致幻剂不在禁止之列,人们一定会怀疑,法律禁止吸食佩奥特掌,只是因为它是印第安人宗教仪式的一部分,而这就违背了宗教宽容的原则。洛克自己提出的例子非常清楚:如果允许宰牛,就可以在宗教仪式上宰牛;如果发生饥荒,禁止宰杀牲畜,就不能在宗教仪式上宰牛。
1703328067
1703328068
洛克的宽容观点与今天大多数自由国家的做法有所不同,后者一般规定,宗教仪式上宰杀动物这类宗教惯例免于禁止虐待动物的世俗法律的管辖;洛克的读者经常忽视这个不同,因为他们的注意力全被洛克对“我们需要的是绝对自由”这个论点提出的两个例外吸引过去了。第一个例外是无神论;对无神论者不能宽容。如果接受洛克的道德理论,他的理由就能够服人,否则就不能服人。洛克认为,无神论者没有理由信守承诺,也不会接受支撑着社会的其他道德准则,因此不能信任。然而,这怎么说都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对无神论者不予宽容只会促使他们这些在洛克眼中不可信任的人把真心更深地隐藏起来。至于洛克此论的前提,以他对哲学史的了解,他应当知道许多相信无神论的作家和思想家是至诚君子。
1703328069
1703328070
第二个例外是罗马天主教会。洛克在这里依靠的理论完全不同,霍布斯也采用了同样的前提,得出的结论却比洛克更加开明。洛克的两篇《政府论》和《论宽容》不是对霍布斯观点的批评,但他们二人观点的区别有目共睹。洛克和霍布斯一样,认为罗马天主教会是与其他世俗国家联盟的世俗国家,一个好的天主教徒必须同时效忠不同的对象。教皇革除了英国国王的教籍,并告诉英王的臣民说,他们没有义务服从被革除教籍的国王。然而,信奉一个要求自己背叛国家的宗教等于是叛徒。霍布斯对英国人内心的信仰不愿深究,他觉得,天主教徒悄悄地私下敬神就可以了;这是真正的宽容。洛克的观点更为激烈,可能部分地是因为查理二世为了天主教竟然想背叛自己的国家,一定也因为洛克认为,天主教徒必然会想要霍布斯不愿意给他们的,即公开敬神的权利。准许他们公开敬神不是认为个人的宗教归属无害大局那么简单,而是等于承认他们的宗教组织的合法性。因为洛克对于宗教作为“宗教”比霍布斯更加认真,所以他才寸步不让。
1703328071
1703328072
读洛克的著作使人容易产生错觉,因其表现了现代的思维。我们读他的著作,和他争论,好像他是我们同时代的人。当然,需要了解17世纪的历史,才能知道洛克撰著的背景,也需要了解他的生平,才能知道他与何人来往,以及他在某个特定时刻的希望和恐惧。尽管如此,他关于有限宪政政府、经济自由和宗教自由的论述读起来似乎是昨天才提出的。然而,矛盾的是,洛克的清晰论述可能会使我们忽视那个时代的其他政治论述,那些论述重塑了古时的治国传统,使其适用于17世纪和18世纪的情况。若是忽视它们,就是忽视了政治思想中重要的一支。在决定我们今天的政治制度方面,这一支思想的影响力至少与洛克关于政府应尊重人民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要求的思想同样重要。将其化繁为简,可以说这支思想中的一股集中于个人权利及其对政府施加(或没有施加)的限制,另一股则集中于探讨人民作为集体是否有能力像公民而不是像臣民一样行事。自卢梭以来,自由派一直批评第二股思想对个人抵制政府的权利太不关心。法国大革命更加重了他们的担心。那场企图把近代法国人变为古代罗马人的运动在短短15年内重演了罗马共和国的整部历史——先是从君主制变为共和国,再由于国内大开杀戒和边境上硝烟四起而沦为暴政。
1703328073
1703328074
批评家对此毫不意外;民主的雅典共和国处死了苏格拉底,罗马人完全没有私人生活不受公共或政府检视的概念。不能说有了参与城邦事务的自由,就不需要不受国家强迫的自由。霍布斯坚持说,若是说到人的自由,政府治下的自由不多不少,就是法律不管的那些事情。政府是何种形式与人民能享受多少自由并不相干。共和派则反驳说,做一个仁慈主人的奴隶与做自由公民之间的差别不可以道里计。生活在有宪法管理的近代自由民主共和国中的人可能认为,公民自由和臣民自由这两种自由都已成功地得到了实现。持怀疑观点的人却回应道,那是自欺之谈;过去,真正的公民直接参与共和国的事务,如今的人却不是,鉴于近代国家的规模,也许如今的人根本就当不了真正的公民。美国国父和法国革命者希望证明怀疑论者是错误的。在看他们如何努力做到这一点之前,应该先看一看他们关于共和自由的思想来自哪些鼓吹共和主义的思想家。
1703328075
1703328076
[1] John Dryden,1631—1700,17世纪英国桂冠诗人、剧作家。——译者注
1703328077
1703328078
[2] William Orange,1533—1584,即詹姆斯二世女儿玛丽的丈夫威廉三世,绰号为“沉默者威廉”。——译者注
1703328079
1703328080
[3] 他们两人共享英国王位,故如此称呼。——译者注
1703328081
1703328082
[4] 古时在亚非一带作贝币用。——译者注
1703328083
1703328084
[5] 指托马斯·胡克,北美英国殖民地的清教徒牧师,有“美国民主之父”之誉。——译者注
1703328085
1703328086
[6] 不是后来的两篇《政府论》。——译者注
1703328087
1703328088
[7] 产于墨西哥的一种仙人掌,可提取致幻剂。——译者注
1703328089
[
上一页 ]
[ :1.7033280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