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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革命不单是一场“光荣革命”,而是比英国的光荣革命更胜一筹。埃德蒙·伯克在批评法国大革命时,赞扬了1689年英国达成的解决办法。他说,辉格党人说得对,他们发动的完全是一场防御性、恢复性的革命,目的是保护古老的宪制不受攻击,而不是确定人民有权任命威廉和玛丽做国王。3如果“我们人民”可以拥立国王,“我们人民”就可以废黜国王;这样,国王就成了被人民呼来喝去的奴仆。洛克的观点与伯克截然对立,他认为统治者本来就应该为人民服务。杰斐逊也这样说过,他在1774年的《英属北美权利综述》(The Rights of British North America)中直截了当地向乔治三世指出了这一点。4杰斐逊说:“他(指国王)只是人民的主任官,由法律任命,有确定的权限,负责协助政府这部巨大机器的运行。”他是否指望乔治三世会同意这个观点则要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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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发表的《独立宣言》同样体现了洛克的精神,但可能受阿尔杰农·西德尼的影响更大。它和西德尼的著作一样,提出了以关于自然法的“哲学”理念为基础的个人的自然权利,与其相交织的还有集体自由的思想,这个思想来自以哈林顿为代表的共和派,并可进一步追溯到塞内加和西塞罗的学说,它指的是自治的公民的权利,不是臣民不受君主干涉的自由。《独立宣言》既论述了公民美德,也论述了自然权利,二者互不矛盾。只有评论家大伤脑筋,因为找不到杰斐逊论点的出处。杰斐逊自己似乎觉得这根本不算问题。有人问他,是什么启发他写了《独立宣言》?他回答说,他吸收了“时代的共识”,并列举了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洛克和西德尼的名字。5一般来说,抬出上帝的名号是为了印证君主的神授权利,不能以此来说明美国人民得到了神授的权利,能够“获得自然和上帝的法律赋予他们的在世界民族之林独立平等的地位”6,但《独立宣言》对此处之泰然。它引用历史和哲学的时候毫不担心人们会据之达成不同的结论。它列举英国人古老的自由和古老宪制的美德时,也提及了自然权利,但在现代人的眼中看来,那似乎与通常理解的自然权利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如果人有自然的权利,可以随时重塑机构制度的话,旧时成规的权威就不可能很大,这也是伯克对支持法国大革命的英国人的一条批评。也许可以争论说,盎格鲁-撒克逊英国的最初宪制已经体现了“自然和上帝的法律”,以此来勉强自圆其说。杰斐逊似乎有时就是这样想的,今人对此却比较难以接受。不过,西塞罗就认为,斯多葛派哲学的教诲与罗马的“先辈之习惯”别无二致,足见杰斐逊其道不孤。提到西塞罗也使我们想到,政治演说的要求与抽象哲学的要求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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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对《独立宣言》在思想上的各种渊源并不生疏。它们是:1629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宣言》与《权利法案》、西德尼的《论政府》、洛克的两篇《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布莱克斯通的《摘要》(Institutes,这是一本大学用的古典文献读本,包括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塔西佗的著作),还有近代苏格兰哲学,包括休谟的政治论文。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美国人的宗教感情。整个大英帝国中,唯有在费城,犹太教徒和天主教徒能够和他们的新教徒邻居一样自由地敬神。不过,即使杰斐逊本人可能是自然神论者,不是正统的基督徒,大部分美国人在道德与政治上还是基本上属于加尔文派和奥古斯丁派。那时的政治家接受的教育使他们相信,神启是对自然启示的加强,因此,他们不想突出基督徒思想家与信奉多神教的思想家在政治上的不同,而是强调他们的相同之处。用后来的话说,他们寻求的是“重叠的一致”,使政治行动得以在不同信仰均能支持的共同原则的基础上进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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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的撰著者将自由派对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压迫的重视与共和派对自治公民集体自由的关心严格区分开来,这个区分在邦雅曼·贡斯当1818年写的论文《古人自由与今人自由之对比》(“La liberté des anciens comparée à celle des modernes”)中得到了充分阐述。在贡斯当的文章发表前,人们并不特别注意这个区分;但如果对一个18世纪晚期的美国人谈到这个区分时,他很可能会说,美国人两种自由都需要;只有古人的自由而没有今人的自由会摧毁经济自由,侵犯良知权,退化为多数人的暴政;只有今人的自由却没有古人的自由会剥夺“我们人民”这四个字代表的公民自治权。此话显然有理。注重公民采取集体行动能力的“美德政治”与注重不干预个人活动的“权利政治”之间不会发生矛盾,除非其中一个走极端。麦迪逊说:“政治在于折中。”此言表达了他不愿走极端的明智态度;杰斐逊至少在他写的信件中表现得更希望走极端,虽然他明白,在实际生活中需要依常识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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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国人不能自治,陷入无政府的混乱,或者和他们控诉的英国政府一样,彼此剥削压迫,那么他们的起义就是一场灾难。新的宪政秩序必须既是洛克式的,也是共和制,既要保护个人权利不受政府过分干预,也要确立制度,使政府得以在权限内有效施政。在美国宪法中可以明显看出,有的矛盾并未解决。最严重的问题是奴隶制,因为它对国家团结造成了长期的破坏。把奴隶制与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概念调和起来并不需要多么聪明的头脑,只需要愿意接受被奴役的黑人只能做奴隶的思想,或者坚信上帝诅咒了含[1]的儿子或该隐[2]的后代。古代多神教社会役使奴隶,不准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以贫困或道德低下为理由把人口的一大部分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但这些恰好是那种社会中公民自由的基础。信奉多神教的古代基本上不相信人生而自由平等;信奉基督教的近代却奉行这一观点,《独立宣言》就此做出了明确宣示。可是洛克本人就曾为北美的一个殖民地撰写过一部以奴隶制为基础的宪法[3]。多少世纪以来,基督徒作者也找到了各种办法,辩称奴隶制与斯多葛派哲学及基督教关于自然平等的思想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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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对美国革命史的叙述都少不了对革命以及革命者的动机的叙述。苛刻的说法是,美国革命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一些殖民者既想享受英国军队的保护,又不想为此缴纳税赋,还有一些殖民者想灭绝当地的土著居民,把他们的土地据为己有,不想遵守宗主国政府规定的已经很宽松的限制。这种说法无疑有其根据。换一个不太苛刻的角度来看,革命爆发的原因是,一个欣欣向荣、自信强大的人民习惯于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不愿永远遵从宗主国政府关于殖民地与宗主国关系的观念,特别是在当时,英国政府在欧洲与法国和西班牙交恶,在印度次大陆和远海也卷入了冲突之中,因此无暇顾及北美殖民地的需要。无论动机如何,美国独立都是早晚的事。北美商业的增长、对更多土地的需求、来自英伦三岛以外国家的移民,这些都肯定会削弱甚至切断殖民地先前与英国在政治上的联系。喜欢研究所谓的“反事实历史”(counterfactual history)的人可能会猜想,如果英国换一个比当时诺斯首相的政府更灵活的政府,也许就能在北美殖民地实现“加拿大式”的结果,但这种想法可信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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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杰斐逊希望建立共和区之外,美国建国的主要人物中没有一个人认为直接民主切实可行;包括杰斐逊在内的所有人都不认为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当时所理解的)民主;参与组建这个新生共和国的人没有一个是经济平等主义者。下面会看到,就连托马斯·潘恩都不相信经济平等。机会平等则另当别论。如果财产权稳固,人人都按劳取酬,那么,不同的人在才能、精力和运气方面的不同就会导致他们经济状况的不同。对此也有反对的声音。许多反联邦主义者热心拥护民主,认为应赋予地方立法机构像雅典公民大会那样的全权;他们和雅典人一样,认为这样可以保护普通人的利益,使其不受富人的剥削。这好比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与债权人的关系,希望提高通货膨胀率,减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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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更加信任普通人的智慧,更加全心全意地支持阿尔杰农·西德尼的观点,不太担心劳苦大众会企图抢夺有钱人的财产。后来的历史表明,最激烈地抱怨美国宪法有意对他们不利的“中间阶层”得以利用选举制度表达意见,通过竞选获取公职,许多贫穷的农民则得以开发本来属于北美土著的土地上几乎是用之不竭的资源。人们发现,对于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普通人重视的程度丝毫不逊于别人。美国的政党制度初建时,杰斐逊和麦迪逊成了“民主共和党人”。工业化欧洲常见的阶级冲突要到多年后才在美国发生,当时美国的政治形势是围绕着地区、族裔和文化领域中的利益冲突形成的,不利于以阶级为基础的全国性政党。本书只讨论美国的诞生,从杰斐逊和《独立宣言》开始,接下去谈美国宪法的确立,最后将介绍杰斐逊和汉密尔顿那些未得到采纳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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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与美国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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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在1776年6月向第二次大陆会议呈交《独立宣言》的草稿之前,已经提出了申明他的家乡弗吉尼亚的人民有权摆脱统治者的主要论点,并且向第二次大陆会议的成员陈述了诉诸武力的理由。托马斯·杰斐逊生于1743年;他去世的那天,即1826年7月4日,正值《独立宣言》发表50周年,具体时辰比他的朋友约翰·亚当斯只早几个小时。他出身于弗吉尼亚的一个小康之家,但14岁时即遭丧父之厄。他在威廉与玛丽学院师从威廉·斯莫尔学习哲学;斯莫尔和詹姆斯·麦迪逊在普林斯顿大学的导师威瑟斯彭一样,是苏格兰移民。杰斐逊从斯莫尔那里吸收了多数苏格兰哲学家倡导的道德感(moral-sense)理论。在为将来的律师生涯做准备的过程中,他除了学习柯克和布莱克斯通这两位英国法学家的法律著作之外,还研读了格劳秀斯、德国法学家塞缪尔·封·普芬道夫以及洛克的著作。他26岁时被选入弗吉尼亚立法会。1774年,立法会被英国总督解散,但它迅速重组为效忠于弗吉尼亚人民的大会。杰斐逊向大会呈交了《英属美洲权利综论》(Summary View of the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8大会成员读后既惊且惧,他们不肯将它采纳为大会的文件,但同意派杰斐逊去费城参加第二次大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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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自那时开始直至去世,一直是公众人物,虽然他连任美国总统的任期于1802年结束后,退居蒙蒂塞洛,尽量避开公众视线。他不如乃父有生意头脑,去世时债台高筑;晚年时为了筹钱,甚至不得不忍痛把私人藏书卖给国会——国会图书馆即在此基础上建立。杰斐逊的墓志铭记录了他的三项成就:起草了《独立宣言》,撰写了弗吉尼亚的宗教自由法规,创建了弗吉尼亚大学。他作为美国总统两任期间的成就只字未提,也没有提到1803年的路易斯安那购地案,在那场购地案中,美国只花了区区1500万美元就将领土扩大了一倍,并永远消除了法国(或西班牙,或英国)沿密西西比河阻挡美国扩张或妨碍其航行自由的危险。墓志铭是杰斐逊自己写的,由此可见在他的心目中孰轻孰重。杰斐逊自称反对“积极活跃的政府”,但他就任总统期间,美国政府的实际表现与此言严重不符,他也许因之感到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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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关于必须与英国决裂的论述有三个组成部分,《独立宣言》是最后一部分。论述的第一部分是《英属美洲权利综述》;有意思的是,它论证英王乔治三世的王位由人民任命的时候,援引的依据不是洛克的理论,而是西塞罗的《论责任》(De officiis)。最高执政官是共善的代理人,他的任务是保障人民的福利。9同时,关于北美殖民者相对于宗主国政府的地位,杰斐逊提出了两个带有鲜明个人色彩的思想。两个思想都以盎格鲁-撒克逊为例,但用意不同。第一个思想涉及的问题是:殖民者离开了祖国,通过征服,或通过占领无主的土地,或通过二者并举而在其他地方安下家来之后,原住国的政府对殖民者还有多少权力?撒克逊人离开他们居住的大森林,征服了不列颠后,从未想过要受原来的统治者管理。他们在新的土地上定居下来,建立了自己的政府,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治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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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城邦在地中海沿岸建立的殖民地也是同样的情形。这引起了许多问题,比如,北美殖民者离开英国时与政府达成了何种条件?这些条件是否在多少代后对殖民者的后代仍然有约束力?杰斐逊并未提到这些问题,只是说既然撒克逊人是那样做的,北美殖民者也可以如法炮制。英国政府为殖民者提供的裨益如同一个国家向与其缔约的另一个国家提供的援助。援助国并不因此而获得对受援国的政治权力,虽然援助可以加强两国间的友谊。如果英国援助葡萄牙,它并不因此而获得对葡萄牙人的主权。杰斐逊不否认大英帝国的存在,但他把大英帝国视为由自我治理的社会组成的邦联。帝国的君主应当仁慈善良,关心每一个组成单位的福祉,但没有哪个单位能声称自己掌握对另一个单位的主权。伦敦的议会为马萨诸塞立法正如波士顿的理事会为英国立法,两者同样荒谬可笑。奇怪的是,约30年后,杰斐逊提出了成立“自由帝国”的设想,这个帝国的版图北起加拿大,南至南美洲,不过,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国家可以组成独立的邦联,与美国分开。他对大英帝国的描述表现了他对他设想的自由帝国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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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的论述尽管说理有力,却与现实不符。在“特许殖民地”(proprietary colonies)[4]中,英国国王按自己的兴趣把土地及自治权赐予领主。殖民者享受的权利等于是一纸租约,如果违背了租约的规定,主人可以废止租约。杰斐逊再次以撒克逊人为例来批评这种情况的不合理。英国皇家在美洲没有最初拥有权,不能借此用“特许殖民地”的方式来处置土地,皇家也不能在赐予土地的同时附带赐予自治权。只是在类似诺曼人在英格兰建立的那种封建环境中,下属的土地拥有者才仅仅是暂时拥有封建主公赐予的土地。这就是英国激进派热衷的“诺曼桎梏”的理念;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可以终生保有土地,诺曼人到来后才被剥夺了他们原有的权利。北美人民从未遭受过诺曼桎梏的束缚;他们完全掌握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他们有自治权,也有终生保有土地的权利,英国政府应该承认这一事实。无论如何,英国企图解散弗吉尼亚立法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因为英国皇家连解散英国议会的权力都没有,更遑论另一个国家的议会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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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如此热情推崇撒克逊人的自由,使今人不禁苦笑,但由此可以看出,他的共和思想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与实践相去甚远,却与英国内战期间的激进思想相一致。英国内战期间,很多殖民者从马萨诸塞回到英国参战,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大量人员又返回北美殖民地。有鉴于此,杰斐逊受英国激进思想的影响不足为奇。然而,杰斐逊与众不同的是,他热情推崇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传统,坚信他们教给世人的道理比亚里士多德更多。11为了当时的需要,他有意模糊了不同种类的自治社会之间的区别。专制与贵族暴政需要避免;所有自治社会,无论是撒克逊人的、古希腊人的,还是北美殖民者的,均为好的样板。后来,他却着重指出,古希腊人没有代表制这个工具,几乎使得希腊哲学家关于政治的所有论述都“变得毫无用处”。至于英国政府,国王对自己的作用认识正确时,它就是好政府,国王压迫议会或贿赂收买议员的时候,它就是坏政府。不过,杰斐逊从根本上反对君主制,也坚决抵制他的政敌在美国建立君主制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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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美洲权利综述》(A Summary View)采用请愿书的体裁,要求君主纠正请愿者遭受的不公,但这封请愿书的作者是愤怒的公民,不是顺从的臣民,他们要求的是正义,不是慈悲。他们并不是请求君主赐恩,而是要求得到自己的权利。《综述》中列举的不满与《独立宣言》中的一样,涉及从政治思想到商业活动,再到人道事务等各个领域。杰斐逊写作《综述》时,新英格兰硝烟已起,殖民地均被置于军事管制之下,这本身就是殖民地人民不能接受的侮辱,因为他们完全有能力管理自己的事务,无须外国雇佣军来碍手碍脚。第二年,杰斐逊为大陆会议撰写了一份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必须拿起武器。那份文件有些奇怪,因为它虽然否认殖民地是英国政府的附属品,但同时又批驳了争取独立的愿望。多年后,杰斐逊在他的《自传》(Autobiography)中写到,北美中部的殖民地(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和马里兰)不想与英国彻底决裂,它们希望发动一场有节制的叛乱,促使英国政府恢复十几年前的状况。结果却是,一年后美国即宣布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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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独立宣言》的意义远远不止历数对英国政府的不满,以及宣布殖民地自认为独立的国家,就此与英国脱离关系。它与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Gettysburg Address)一道,概括了美国人在成长过程中或新公民归化美国时获得的政治特征。12因此,很难将它视为说理的论文,过分执着于论证它的思想内容反而会弄巧成拙。杰斐逊自己说,《独立宣言》的目的不是宣布新的原则,而是提醒读者勿忘自己的信念,那就是,政府以保证个人的自然权利为天职,这些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享受自由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如果一个政府长期严重失职,人民就应将其废除,另建政府取而代之。这仅是对《独立宣言》这份令人热血沸腾的文件的粗略总结。此外,宣言还承认,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应有尊重”,北美殖民地应该向全世界说明自己的不满和自己希望实现的目标。宣言中的这一段巧妙地表达了殖民者对自己的独立感到的自豪,也机敏地表示,他们深知,如果他们要成为全新的国家,就必须达到必要的标准,才能指望得到文明社会的承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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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开头几段的内容在1776年6月发表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中已经提及;早在同年5月,弗吉尼亚立法会就曾敦促大陆会议宣布独立。那几段的逻辑与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对革命的论述别无二致。《独立宣言》坚称,人类对虐待通常都逆来顺受,不愿起来消灭虐待他们的人,现在宣布发动革命是因为实在忍无可忍;这也符合洛克的理论。《独立宣言》控诉的英国王室的暴虐行为正好与《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列举的政府必须保护的权利以及为此必须采取的行动形成对比,使人印象深刻。这两份宣言都没有完全公平地叙述在此前十几年的时间内,举棋不定的英国政府和顽固执拗的马萨诸塞居民彼此之间犯下的恶行;但它们的逻辑是无懈可击的。《独立宣言》出色地体现了洛克的思想,认定要消除的只是人民与无能政府之间的联系,政治社会本身并没有解散。社会的成员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必须重建一个能胜任使命的政府。美国人民是一个民族,即使解除他们与英国的关系会造成一些地方政治机构的消亡,美国人民也不会沦为一盘散沙的群氓,他们仍然是一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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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王的各项控诉并无出奇之处,很像英国激进派对斯图亚特王朝国王的不满,比如,对减轻人民痛苦的要求置之不理,阻挠人民代表聚会,干预法庭审案,不经人民代表的同意即征收税赋,维持常备军,征用老百姓的房屋作兵营,等等。《独立宣言》的文字犀利辛辣,但如杰斐逊所说,它描述的情况在当时非常普遍,而且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如此。各项控诉没有新奇之处,这说明历代君主一贯败德无行。有一些抱怨显然是北美殖民地所特有的,比如,英国政府干预商务,限制移民和人口增长,引进外国雇佣军。还有一项北美殖民地特有的不满是乔治三世“放纵残酷无情的印第安野蛮人攻击我边疆居民,而众所周知,印第安人的作战规矩就是不分男女老幼,是非曲直,格杀勿论”14。《独立宣言》发表时,独立战争已经打了一年多。殖民者之所以最终赢得了胜利,主要是因为英国人不愿意为争取胜利而投入必要的资源;殖民者自身的作战能力和组织能力其实都乏善可陈。在约克镇战役的关键时刻,他们还得到了法国人的援助。当时离法国大革命爆发尚有六年的时间,法国人并不想在新大陆或任何其他地方建立共和国,但很乐意给英国人捣乱,好为“七年战争”中法国在美洲和印度的失败报一箭之仇。殖民者的胜利并非毫无悬念,大陆会议光是为组建一支能战斗的军队并给它提供军需就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然而,英国人不愿意为赢得惨胜而浪费资源,此乃正确的决策。只要美国不独立,就永远不太平,为了抓住北美那13个最靠南的殖民地而应付没完没了的游击战太不值得。殖民者终于能够创建新的宪政秩序了,那么,他们为了何种原因会建立何种宪政秩序?对这个有意思的问题提供了答案的是美国宪法,不是宣布战争结束的1783—1784年的《巴黎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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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独立到第一个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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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各殖民地为了推翻英国对它们事务的控制团结了起来,但它们成为了合众国的州之后,谁也不愿意让别的州干涉自己的内政。1781年的《邦联条例》是殖民地独立战争的根据,它规定了共同的外交和防御政策,并宣布各殖民地会永远联合在一起。《条例》还规定,各州之间可引渡犯人,对彼此的行为须完全信任。但是,《条例》是组成邦联的规定。国会是一院制,每州一票;没有共同的行政当局;没有最高法院,虽然有一个国家海事法院;国会议员由州立法机构任命(这突出了他们作为各州派出的代表的作用);也没有对货币供应的中央控制。各州和国会均有权铸币;战争刚结束时,金银奇缺,经济萧条,加之债权人要求马萨诸塞州西部手头拮据的农民用黄金或白银偿还贷款,结果触发了1786年末的谢斯起义。当局轻而易举地把起义镇压了下去,基本上没有流血。然而,起义对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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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任驻法国公使的杰斐逊有感于那场起义,发表了他关于时常爆发小型叛乱于事有益的极具煽动性的名言:“自由之树须时时以爱国者和暴君的鲜血来浇灌。那是天然的肥料。”15然而,几乎所有其他人都认为,起义再次证明,《邦联条例》无法为美利坚合众国提供坚实的基础。各州不仅不能合作,而且无法维持内部秩序;一州有乱,会迅即波及别州。起义也使人们再次痛感需要稳定的货币,还需要某种中央权力机构来管理州际通商。简言之,国家需要一个“更完美的联合”,1787年夏召开的费城制宪会议就提出了这样一个联合。制宪会议最初由私人发起,成立后才得到大陆会议的认可,《邦联条例》建立的政府之孱弱由此可见一斑。事实上,大陆会议投票承认制宪会议,只是想让它建议一些对《邦联条例》的改动,后来,一些成员发现它居然要把《邦联条例》全部废除,甚至想让大陆会议本身关门大吉,不禁火冒三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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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规定国会为一院制,美国宪法却确立了国会两院制;相当于下院的众议院成员由人民选举,相当于上院的参议院成员由各州立法机构任命,各州不论人口多寡,一律两位参议员。《邦联条例》中议员任期一年的规定改为(众议员)两年任期和(参议员)六年任期;议员每人一票,而不是每州一票,这是对议员独立性的承认,或者说承认他们依靠自己的选民,而不是依靠所属的州。美国宪法与《邦联条例》有一处决定性的区别,它设立了永久性的行政当局,尽管谁都不肯定行政当局的职权范围为何,也不清楚总统及行政官员与立法部门是何种关系。另一个重要的改变是成立了最高法院,尽管它的权力并不明确,它裁定立法违宪的权力等于是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抢过来的,国父们并未将其写入宪法。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希望国家政府能够有权推翻州的法律,但除了总统否决权之外,他们没有提出任何制约联邦立法机构的措施。英国的“议会主权”理念意味着在法庭上不能对制定法(statutes)提出越权(ultra vires)的质疑;这至今仍然是英国和美国政治制度之间最显著的区别。美国的法官和1689年后的英国法官一样,只要正当履职(dum se bene gesserint),即可不受立法或行政部门的干预。权力分立和制衡体系是美国宪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到起草美国宪法之时,这两个概念已是家喻户晓,孟德斯鸠用它们来解释为何英国虽然是君主制政府,却仍维护了自由,杰斐逊将它们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尽管如此,孟德斯鸠并未说清,在议会制度中,行政当局该如何运作,美国宪法则将其几乎全部留待实践中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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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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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意在创立一个更加有力的中央政府,但是,美国正是因为13个州发动革命来反对强横的中央政府而诞生的,所以,政府绝不能对各州及各州的人民实行暴政。另一方面,经验表明,如果没有制衡权力的约束,各州很可能在民意驱动下做出坏事来。这就是多数暴政。它不是托克维尔心目中对美国自由构成严重危险的舆论暴政,而是一个脱缰的“派别”统治者的暴政,只不过这个派别是地方立法机构的多数。麦迪逊说,当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全部集于同一双手中的时候,就形成了暴政,无论这双手是属于一个人,还是属于一个州的立法机构。16美国需要一个设计精巧但结构坚固的互相制约的体系,宁肯牺牲政府行动的速度,也要确保政府行为得到尽可能广泛的同意,但同时也不允许任何人掌握使波兰的半联邦制政府陷于瘫痪的“自由否决权”(liberum veto)。如此产生的结果是货真价实的新生事物。美国宪法建立了一个双主权制度,霍布斯一定会将它斥为致乱之方,边沁与奥斯丁这样的法学思想家不知该如何分析它是好。公民受两个各自独立但彼此协调的权威管理,如此安排是为了确保一个权威不会听命于另一个,但这两个权威也不会对公民发出相互矛盾的要求。州长不是总统的代理人,不能以违宪为理由在联邦法院向州的法律提出质疑。需要严格监督,使双方不致越界,但双方的目标从来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保护每个权威的主权,并确保公民不会因向他们发出的要求互相矛盾而无所适从。随着世界变得日益复杂,这项任务也越来越复杂。边沁刻薄地开玩笑说,美国成不了法律的帝国,但很可能成为律师的帝国;此言确有先见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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