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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是中央集权的近代国家,州政府的权力仅为中央下放的附属性权力;另一端是由独立的州组成的权力分散的联盟,只允许中央机构执行各州自己无法执行的任务。美国的联邦宪法在这两端之间取其中,为此,它极易遭到两面夹击,因为很难证明它达成的平衡是完美的。对美国宪法有利的是,几乎所有反联邦主义者都属于主张权力分散的阵营,甚至应该说是反政府的阵营;他们希望政府越小越好,行政当局的权力不能大,国家不能有军事或领土野心,地方权力尽可能少上交国家政府。可以轻易地指出这种观点的缺陷。比较困难的是从积极的角度说明联邦政府掌握的权力足够但并不过分,因为众所周知,至少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想建立批评者所谓的“英国式国家”,使联邦政府有能力执行宏大的工程,并且,用后来的话说,向世界任何地方“投射力量”。汉密尔顿并不讨厌殖民地起来反抗的英国政府制度;他想建立那个制度的美国版,让美国人掌权,为美国人服务。反联邦主义者会指责所有维护宪法的人都有此野心。《联邦党人文集》中的文章显示了在这两者间达成平衡是多么困难;《文集》中的文章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撰写,它们是为说服犹豫不定的人支持1787年的宪法而匿名发表的论文。这三位作者需要把新政府描述为足够有力,完全能胜任工作,但又无法侵犯各州的自治权或践踏个人自由;有时使人感到他们的论述几乎是前言不搭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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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与霍布斯或洛克的著作不同,它不是对政治理论的推论演绎,而是对批评美国宪法的人发出的各种信口雌黄的指责的反驳,也是为保证美国宪法得到通过而进行的宣传劝说。《文集》中收录了三位作者在纽约各家报纸上发表的论辩文章。不过,《联邦党人文集》与霍布斯和洛克的著作虽然形式不同,但实际意图也许差别不大。霍布斯撰写《利维坦》的目的之一是劝说“众人自觉服从”克伦威尔的共和国;洛克的两篇《政府论》很可能是为查理二世的敌人希望在1683年发动的起义的辩护。然而,在政治理论上,《联邦党人文集》更接近马基雅维利的《论李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以及比它们更早的西塞罗的演说辞。这不是说《文集》的作者中有谁想反驳洛克关于政府和人民一样受自然法则管理的观念,而是因为他们担负着专门的任务,需要集中论述机构机制。《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需要解释并捍卫的观点是:美国宪法创立了一个由平民共和国组成的联邦,它既是由许多共和国组成的共和国,也是一个单一的国家。《文集》中收录的汉密尔顿的文章最多,但在原则理念上,它借重了麦迪逊对宪法目的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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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麦迪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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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美国至今仍在使用的宪政机制的设计,詹姆斯·麦迪逊厥功至伟,无人能及。麦迪逊比杰斐逊小8岁。他也是弗吉尼亚人,1751年出身于一个家境小康的地主家庭;他没有上圣公会的威廉与玛丽学院,而是去了位于普林斯顿的加尔文派的新泽西学院,即普林斯顿大学。约翰·卫斯理[5]的盟友乔治·怀特菲尔德在北美殖民地巡回布道后,掀起了席卷各地的宗教复兴运动——大觉醒;普林斯顿大学就是第一波大觉醒的产物。所谓的新派长老会坚持“完全堕落”(total depravity)的理念,这是加尔文派的观点,认为原罪是人的生活中最重要的现实。麦迪逊的导师,普林斯顿大学校长约翰·威瑟斯彭神父,是宣讲这一理念的著名布道家。这位苏格兰人知识十分渊博,并且是唯一在《独立宣言》上签字的神职人员,在思想和政治上都一往无前,勇猛无畏。麦迪逊接受的教育质量不次于亚当·斯密任教的格拉斯哥大学,而且内容也十分相像。他天资聪颖,在普林斯顿大学只学习了两年就毕了业,但他在学校留了下来,进行威瑟斯彭所谓的“研究生学习”,他也许应该算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研究生。几乎与此同时,他成为弗吉尼亚州立法会的成员,参加了起草《弗吉尼亚权力宣言》的委员会。他再次竞选时没有成功——他的对手拥有一家酒馆,麦迪逊拒绝像他那样通过免费请选民喝酒来贿选。不过败选并未影响他的事业,他被任命为州长顾问班子的成员,1780年,作为弗吉尼亚州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了大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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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结束后,他进入弗吉尼亚州立法会,成功地把杰斐逊的《宗教自由法规》纳入了州的法规汇编,当时杰斐逊本人正担任美国驻法国的公使。1787年,麦迪逊被派往费城,名义上仅是作为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参加制宪会议,实际上,由华盛顿主持的那次会议得以召开,全靠麦迪逊在那之前18个月间的苦心孤诣,会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归功于他对新条款一丝不苟的准备。他被誉为“宪法之父”,不仅是因为他成功地使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也因为他后来为了劝说心怀抵触情绪的各州接受宪法而做的大量工作。在马萨诸塞州,他许诺提出一项权利法案,这才换得了选民对宪法的接受;在弗吉尼亚州,他为了争取选民与帕特里克·亨利唇枪舌剑地激烈辩论。他在平衡国家与地方的关注及忠诚方面表现出来的机智灵活至今令人钦佩赞叹。他比同时代的大部分人都更清楚,在不动摇联邦结构的情况下,各州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既坚持自己的权利,又使中央政府得以在对外事务上积极有为,并在严格遵守宪法规范的条件下促进国内的繁荣。托马斯·杰斐逊向麦迪逊抱怨说1787年的美国宪法缺了权利法案的时候17,麦迪逊的最初反应是,不需要这样的法案;整部宪法都是对权利的保护,如果国家铁了心要侵犯权利,“羊皮纸壁垒”是拦不住的。可是当他看到,为了安抚公共舆论,需要清楚地申明公民的根本权利的时候,就立即起草了10条修正案,提交给第一届联邦国会审议通过,它们就是《权利法案》。麦迪逊坚持平衡均势的原则,对其身体力行。当捍卫州权利的人宣布各州可以废黜联邦立法的时候,他表示坚决反对,但他也痛斥约翰·亚当斯1789年签署的《关于处置外侨与煽动叛乱的法令》,并公开敦促弗吉尼亚州议会尽一切手段提出抗议,除了不能宣布废除法令或脱离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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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杰斐逊总统的国务卿,他功劳卓著。路易斯安那购地案得以成功完成,他的精微细致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次,他当断则断;杰斐逊犹豫是否应争取修宪,好使他有权敲定路易斯安那购地案的时候,麦迪逊力主不必修宪即可采取行动。他自己当了总统后,在行使权力方面却比较谨慎;对于成立中央银行来控制货币发行量以推动经济增长,他仅是勉强同意。他作为战争领袖的表现好坏参半。他本不想和英国打仗,因为美国完全没有准备好,但当战争避无可避的时候,他竭力减轻了英军烧毁白宫这类的灾难对美军士气的打击;战争的最后几周,美军打了几场胜仗,麦迪逊马上大张旗鼓地宣传庆祝,结果后人以为是美国打赢了1812年的战争。事实是,双方的军队同样无能,打了个平手,其中唯一的亮点是加拿大人不费吹灰之力就击退了美国的几次入侵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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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7年,麦迪逊的总统任期结束。自那时起到他1836年辞世,他的生活过得平静而愉快;他照管他在蒙彼利埃的庄园(他的庄园离杰斐逊在蒙蒂塞洛的家只有25英里,骑马很快就到);他和妻子多莉伉俪情深,对自己参与创造的国家也不无关心。他不止一次说过,他不想在垂老之年还参与国事,因为他担心年过七十的人即使不是真的老朽,也会被别人视为老朽。然而,他在78岁高龄时又被召去参与重写弗吉尼亚州的宪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他全力推动扩大选举权。他看到,城市的扩大与经济的增长产生了许多正直体面、头脑清醒的人,他们的利益与社会的长期利益相一致,但他们不拥有土地,因此达不到弗吉尼亚州的选民资格。1787年的麦迪逊想创立一部共和却非民主的宪法,40多年之后,他依然思维缜密,明察秋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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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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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大名传世,是因为《联邦党人文集》所载的文章。麦迪逊是坚定的反乌托邦主义者。他对政治活动本身毫不热心;他厌恶竞选的混战,对荣耀和名声这些古典的追求也不感兴趣。但他不是悲观主义者。他坚信,宪法制定得好,是国家之福,制定得不好,则可能导致人民普遍贫困,各州脱离联邦,国家逐渐受制于外国势力,甚至内战。他也不接受托马斯·潘恩关于社会源自民众的美德、政府源自民众的恶德的观点。他认为,政府不只是必要的恶。尽管如此,他对政府的态度还是非常谨慎。美国独立战争期间,他注意到,不能靠每个州(更不要说每个人)自己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自觉履行。他亲眼看到,罗得岛州拒绝缴付必要的税款和物资,结果差点儿把新生共和国的军队拖垮,所以他知道州政府的行为会多么恶劣。至于个人,任何像麦迪逊那样信仰加尔文主义的人都必然笃信,人性极易受自我利益的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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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没有严格区分人性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的弱点与人在政治中经常表现出来的特有的恶。他不像詹姆斯·穆勒那样,担忧君主必然会表现出无意义的残酷;穆勒认为,尽管贵族耗费巨大,国王却更可能会视人命如草芥。麦迪逊也不像霍布斯或马基雅维利那样,担心人会毁在自高自大上面。他担心的是会发生有理性的贪婪,他多次指出,货币贬值或实现财产平等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此是坏事。18关键不在于他坚信人性脆弱,而在于他认为,要完全消灭自私行为,需付出的代价太高,不值得,而且他相信合适的制度能够制约人的自私行为。有自由的地方就会有宗派,正如只要有氧气就会有火。但是,人没有氧气无法呼吸,生活没有自由不能忍受。制度必须在不同利益之间平衡的基础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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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做到了两条:首先,它确立了一个真正的联邦政府。它创立的坚实的国家政府有自己的税收来源,有为保卫共和国而建立陆军和海军的权力,有常设的行政和司法当局,还有发行货币和处理外交事务的垄断权。它的权力不是各州给予,而是全体人民赋予的,所以,中央政府及其法律有国家集体意志的支持。整套体制严格尊重个人权利,因为政府的责任与权力仅限于执行宪法中列举的任务。宪法的序言部分本来准备列出各州的名字,令人热血沸腾的“我们合众国人民”这几个字是后来才放进去的。这是古弗尼尔·莫里斯惊人的非凡创见;此人总的来说反对平民主义,把下层阶级的人讥为“爬虫”。他的本意也许是要反对联邦主义,不是为表达平民主义的言论,而是为了驳斥关于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各州上交给中央的说法。尽管如此,这句话还是抓住了双重主权制的实质。这个制度建立了一个真正以权利为基础的政府——政府的存在反映了公民为自己的目的组建政府的根本性实在权利,而政府的有限权力则反映了公民的自然权利,即有权不受暴政统治,不被迫做任何有违自己或他人自然权利的事。这说明了麦迪逊为何起初认为没有必要提出单独的权利法案,因为美国的整套政治制度就是以这些权利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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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做到的第二条是,它所做的一切不需要任何人具有非凡的美德,无论是总统、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参众两院的议员,还是公民。麦迪逊借鉴了孟德斯鸠的真知灼见。孟德斯鸠说,古典共和国要求出色的政治能力、高度的公共精神、为集体牺牲的意愿;做到这一切需要严格的自律,这解释了古典城邦为何需要人们互相监督。麦迪逊想要的则是一个只需要普通能力的制度。当然,间接选举参议员和总统的目的是保证当选之人德才兼备,并确保他们不会为了当选而不择手段。但是,美国的政治制度不靠英明的圣人;只要愿意为民服务,为人正派,不鼠目寸光,就足以胜任。国家的立法机构和赋予总统及国会的任命权都是“过滤”的过程,这使联邦政府有望招到全国出类拔萃的精英,而不只是在邻居中人缘好的人;然而,精英不必是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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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明智的中间路线在《联邦党人文集》收集的麦迪逊的文章中显而易见。《文集》中大部分文章都出自最无所顾忌地坚决倡导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汉密尔顿之手。有几篇是约翰·杰伊写的,约20篇是麦迪逊的作品。一些重要的文章由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共同执笔。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解释了大共和国在控制宗派党争方面的重要性。这篇文章成为他最著名的文章的确是实至名归。接下来,在从第14篇到第20篇由麦迪逊撰写或他与汉密尔顿联手写成的文章中,麦迪逊进一步详细解释了为什么需要真正的联邦制度,为什么之前尝试过的邦联制度不合适。他在第39篇中对共和国政府的特质做出了最精辟、最明确的论述;在第47篇和之后的文章中阐述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思想,这样的论述在第51篇达到顶峰,据说那篇文章是汉密尔顿与麦迪逊合作写成的。《文集》中剩下的一系列文章都出自汉密尔顿之手,主题是联邦司法部门,这也是美国宪法的中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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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读者放心,麦迪逊必须说明,新的联邦政府符合共和国传统的平民标准,归根结底向人民负责。事实上,它比古典共和国的政府更加平民化,因为掌权者可以来自社会的任何阶层,尽管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期望实际担任公职的是和他们一样的人,而不是店主、商人和工匠等“普通人”。另外,麦迪逊还要向读者保证,新的联邦政府与古希腊和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民主政体不同,它将是稳定的、和平的,不会发生动乱与反叛。一般认为,派别之争是民主的痼疾,麦迪逊巧妙地把共和国与民主政体区分开来,恰好避开了这个问题。《联邦党人文集》的目的是劝说反联邦主义者相信,如果政府比所建议的联邦政府更加宽松,就无法保护国家不受侵略、叛乱和动荡之苦。《文集》第10篇在这个大局中负有特殊的任务。它为反对将秩序井然的共和国与纯粹的民主政体混为一谈的论点奠定了基础,同样重要的是,它也颠覆了孟德斯鸠关于只有小国才能成为成功的共和国的观点。西塞罗倡导的平衡的共和国是贵族制或寡头制国家,上层阶级的权力受到平民对立法的否决权的制衡。它是波利比奥斯和马基雅维利意义上的平民共和国,但不符合美国的定义。它甚至不是30年后杰斐逊所谓的“代表性民主”,杰斐逊提出这个概念,是为了与孟德斯鸠的观点所使用的纯粹民主仔细地区分开来。19在古罗马,尽管外人若是被统治阶级的成员认养为义子,也可以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但统治阶级人数依然很少,而且只有即将进入元老院的上层阶级成员方可担任高级公职。美国人把自己从英国的世袭贵族统治下解放出来,可不是为了再受土生土长的贵族阶级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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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必须具备超常的美德才能保证共和国的生存,这个观念有孟德斯鸠的理论作后盾;常识则表明,共和国离混合型政制越远,越接近纯粹的民主,发生党争和不稳定的可能性就越大。这说明,平民共和国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是奉行平等主义的小国,所有人都要相互监督。派别是致命之患。必须令人信服地说明,美国能够既不要贵族,又保护自己不受党争之害。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提醒读者说,古希腊城邦为了抗击波斯人,试图团结在一起,但同时又不减少各自的主权,它们这种努力经常以失败告终,因为每个城邦中都存在不同的派别,而那些派别宁肯把自己的国家出卖给外国暴君,也不愿对国内的对手低头。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一个典型的现象是,各城邦随着不同的派别在不同的时候得势,不断地在斯巴达和雅典之间改换门庭。20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引用这段不幸的历史来说明,真正的联邦政府优于群龙无首的邦联制。但他们需要既表明联邦政府能够维持好各州的秩序,也显示即使出现不同派别,也不会导致全国范围内的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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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的论点简明而又尖锐,两次化解了孟德斯鸠的焦虑。他不仅反驳了把共和主义的所有形式与它的极端民主形式混为一谈的说法,而且争论说,大共和国完全有可能实现,而且是避免拉帮结派的最可靠的保证。因为大共和国使得宗派之争不致破坏全局,而只是任其彼此斗得筋疲力尽直至罢手,所以它不必需要公民具有超常的美德方能保全。《文集》后面的文章中“我们必须以野心制野心”这句话无论是出自汉密尔顿还是麦迪逊,都是他们二人共同的想法。麦迪逊不认为宗派是好事。他把宗派的出现归因于一种宗派倾向的爆发,而令人沮丧的是,宗派倾向是人性的一个突出弱点。人都喜欢自己说了算,愿意对别人指手画脚,也都抵不住炫耀招摇的诱惑。人若无此恶习当然最好,但也不必担忧找不到补救的办法。麦迪逊同意,宗派主义无处不在,自古以来经常是造成平民制政府垮台的元凶首恶。许多读者一定以为,他也许想以此作为修辞手段来诱使读者接受他的观点,但他不会是有意的。到18世纪80年代中期,他认为,在新生共和国的早期谁都犯过错误,一方的过火和愚蠢经常引发另一方同样的过火和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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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为宗派下定义时非常小心:“若干公民,或者占全体的多数,或者是少数,受共同的激情或利益驱动结成团体,他们的激情或利益有害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或有害于全社会长期的全体利益。”21许多读者看到麦迪逊说宗派可能是多数,感到大惑不解;我们通常以为宗派是一大群人中的小集团。麦迪逊却不这么看,他对宗派的定义具有更多的道德含义,从宗派激情违背其他公民的权利或整个社会长期的总体利益这个角度入手。市场上的普通竞争不是宗派活动,尽管如果一个小镇里有两位律师,却没有足够的业务,那么一位律师追求自己的利益就可能会损害另一位律师的利益。但是,只有当一位律师企图操纵竞争的条件,使用不公正、不合法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标时,才算是对另一位律师的权利的攻击。不同经济团体之间的普通利益冲突也不是宗派活动,但如果这些团体组织起来,采用非法手段打败竞争者,或在为自己谋利益的同时损害社会其他人的福利,那么他们就是结党营私。不难看出,麦迪逊定义中的宗派为何可以是多数。麦迪逊想的是亚里士多德设想的情形——众多的穷人抢夺富人的财产,这既侵犯了富人的权利,也违背了全社会的长期利益。非麦迪逊式的革命者对此恐怕不能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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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考虑到了两类派别:一类是比较纯粹的政治或意识形态的派别,另一类是经济派别。第一类依靠民众对某个具体领导人的支持,或对关于最好的政府形式、真正的教会、信仰的要点等问题的观点的认可。麦迪逊郁闷地指出,放大分歧,让别人的日子不好过,这种愿望在人性中根深蒂固,即使没有发生冲突的理由,人也会编造出鸡毛蒜皮的理由来找碴儿。此言也许是因为美国宪法的起草者遭到了各种匪夷所思的指控而有感而发。第二类依靠“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对麦迪逊来说,这是形成派别的更持久、更严重的原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敌对,商人与地主敌对,以此类推。近代社会中的“派别”几乎与阶级或特殊利益集团同属一类。近代政府的中心任务就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来管理和调解经济利益的冲突,并防止冲突失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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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冷静而又理性,尽管对于他指控的那些在国会或州议会追求派别目的的人,他批评起来毫不留情。他说,有两种对付派别的办法,一种是治因,另一种是治果。治因的一个办法是取消使派别得以形成的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另一个办法是消除派别冲突的中心原因,即经济利益与意识形态归属的多样性。第一个办法显然是矫枉过正。麦迪逊说,它好比要去除人呼吸的空气,只是因为空气会助火燃烧,造成破坏。第二个办法则根本不可行。政府的一大目的是确保人民能够从事经济活动。各人能力不同,运气各异,这必然导致不同的人拥有财产的种类与数量大不一样。社会也不可避免地围绕着相互竞争的不同经济利益分为对立的政党和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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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产生宗派的根源不能也不应予以控制,那么就必须控制其后果。有两个原因使美国有可能免于反对平民统治的人预言会发生的失败命运。一个是美国是大共和国这个简单的事实;另一个是代表制在共和国政府中起的作用,以及它造成的美国政府与过去平民政府的相异。第一,大共和国中有着多种多样的不同利益,这些利益为数之巨,大大减少了围绕任何利益形成多数派别的概率。比如,不会发生农民与城市制造商的对立,但新英格兰的农民会反对弗吉尼亚州的农民,后者又反对弗吉尼亚州的银行家,却不一定反对纽约的商人,等等。这一原则在20世纪得到了“横切分裂理论”(the theory of cross-cutting cleavages)这个冠冕堂皇的名称,经常被用来解释美国政治为何不像许多其他现代工业化社会的政治,没有出现全国规模的非暴力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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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认为,一个多数派别有可能获得对一个州的控制,但他预见,其他州将遏制任何使国家立法有利于那个州的企图。后来的评论家进一步充实完善了麦迪逊的观点,正确地指出,如果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多数派别决心要控制国家政府,是可以做得到的。如果阶级斗争成为美国政治的常态,一个决心为多数无产者谋利益的全国性政党在几年之内就可以控制参众两院和总统的位置,再过几年还可能控制最高法院和联邦司法当局。假若一个“多数派别”团结一致,坚持不懈,决心坚定,就没有任何宪政制度能够防止它夺取控制权。麦迪逊很可能也做如此想。他的论点是,在一个广大的因此也是多样化的共和国中,这样的派别形成的可能性很小,阻挡多数暴政的各种壁垒不太可能会被冲击得支离破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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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在解释美国不会被派别搞垮的第二个理由时,首次提及了平民共和国与雅典式纯粹民主之间的区别。纯粹民主制让人民直接参政;如果民众一起头脑发热,谁也拦不住他们做出灾难性的政治决定。平民共和国实行的是代议制。麦迪逊没有说,代表个个都必须品格高尚,聪明过人,高瞻远瞩。寄希望于伟人在危急时刻力挽狂澜不是建立共和国之道。整个独立战争期间,华盛顿一直非常注意照顾国会的感情,这不得不说是美国天大的幸运;他的行为就像罗马共和国那些谨言慎行的将军,完全没有恺撒或庞培的那种自傲自大,也与10年后法国拿破仑的行为截然不同。在战场上拯救了共和国的将军很可能后来会背叛共和国。需要一个制度,在民众的激情对立法产生影响之前就将其冲淡、过滤,并使不同的激情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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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和杰斐逊都认为,近代发明的代议制政府标志着政治的一个新纪元的开始。他们说得不错,但近代的代议制到底有什么新颖之处却不太容易说清。从不同政府彼此打交道开始,就有了代表制;大使或国家代表达成和平,缔结联盟,向对方提出要求,也倾听对方的要求。《联邦党人文集》多次指出,古希腊城邦就已经有了代表。中世纪欧洲也有许多代表机构,包括法国的三级会议和英国议会。在麦迪逊解释代表制能够淡化宗派热情这一好处的同时,埃德蒙·伯克也在对布里斯托的选民解释为“representative”和“delegate”之间的区别[6],向他们说明,他按照自己对选民利益的判断投票为何要比按照选民的指示投票更能促进他们的利益。24美国的新颖之处在于它提出,代议制使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自我治理,是通过代表实行的民主。美国就是这样设计而成的,这也是它尽管是波利比奥斯式的混合型政府却又不止于此的原因之一。美国是平民共和国,但因为它有代议制,所以它是一种新型的平民共和国。这引出了一个更大的问题,那就是,麦迪逊认为代议制是一种通过代表的自治,后来的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却认为,代议制不是自治制度,而是一种保证良好政府的保险制度;这两种观点中应取哪一种?穆勒的观点等于说,代议制民主严格说来不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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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可能比广大民众更有政治智慧,但他们不必是道德完人。肯定可以找得到足够多的合格的人担任代表。麦迪逊认为,大共和国的又一个好处是它有足够的人才可以满足政府各方面的需求。代议制的一个用处就是能提供一个辩论平台,它必须足够大,使所有理智的声音都有公平的机会得到倾听,但又不至于尾大不掉。因为《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整篇都用来讨论避免派别分裂的问题,所以麦迪逊关于共和国的性质以及恰当的组织方法的观点留到了后面从第37篇到第48篇(也许是第37篇到第58篇)的系列文章中去论述。其中第39篇提出了使共和国实至名归的要素,第47篇到第51篇则阐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及其在美国宪法中的体现。第38篇淋漓尽致地表现了麦迪逊对于来自各个政治角度的批评的恼怒,他指出,批评者中很少有人仔细想过要被取代的邦联的缺陷。他们热衷于对提议的宪法吹毛求疵,却不肯将它与国家实行了10年的制度做一个对比。麦迪逊自己关于美国宪法的不足之处的意见载于《联邦党人文集》的一份宝贵的附件中。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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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在解释共和国为何物时恢复了冷静克制的调子:“政府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26英国不是共和国;荷兰共和国也不能算共和国,因为它的统治者是世袭的;波兰则结合了君主制和贵族制最恶劣的过火之处。如果没有民众控制作为最后一关,什么样的国家都不能算共和国。麦迪逊大方地承认,威尼斯和荷兰通常被称为共和国,但这只说明通常的称呼是多么靠不住。美国是混合型共和国,但它不是波利比奥斯所说的那种混合,而是(麦迪逊称为“联邦”的)分散的权力和(称为“国家”的)集中的权力这两者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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