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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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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大名传世,是因为《联邦党人文集》所载的文章。麦迪逊是坚定的反乌托邦主义者。他对政治活动本身毫不热心;他厌恶竞选的混战,对荣耀和名声这些古典的追求也不感兴趣。但他不是悲观主义者。他坚信,宪法制定得好,是国家之福,制定得不好,则可能导致人民普遍贫困,各州脱离联邦,国家逐渐受制于外国势力,甚至内战。他也不接受托马斯·潘恩关于社会源自民众的美德、政府源自民众的恶德的观点。他认为,政府不只是必要的恶。尽管如此,他对政府的态度还是非常谨慎。美国独立战争期间,他注意到,不能靠每个州(更不要说每个人)自己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自觉履行。他亲眼看到,罗得岛州拒绝缴付必要的税款和物资,结果差点儿把新生共和国的军队拖垮,所以他知道州政府的行为会多么恶劣。至于个人,任何像麦迪逊那样信仰加尔文主义的人都必然笃信,人性极易受自我利益的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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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没有严格区分人性在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的弱点与人在政治中经常表现出来的特有的恶。他不像詹姆斯·穆勒那样,担忧君主必然会表现出无意义的残酷;穆勒认为,尽管贵族耗费巨大,国王却更可能会视人命如草芥。麦迪逊也不像霍布斯或马基雅维利那样,担心人会毁在自高自大上面。他担心的是会发生有理性的贪婪,他多次指出,货币贬值或实现财产平等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此是坏事。18关键不在于他坚信人性脆弱,而在于他认为,要完全消灭自私行为,需付出的代价太高,不值得,而且他相信合适的制度能够制约人的自私行为。有自由的地方就会有宗派,正如只要有氧气就会有火。但是,人没有氧气无法呼吸,生活没有自由不能忍受。制度必须在不同利益之间平衡的基础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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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做到了两条:首先,它确立了一个真正的联邦政府。它创立的坚实的国家政府有自己的税收来源,有为保卫共和国而建立陆军和海军的权力,有常设的行政和司法当局,还有发行货币和处理外交事务的垄断权。它的权力不是各州给予,而是全体人民赋予的,所以,中央政府及其法律有国家集体意志的支持。整套体制严格尊重个人权利,因为政府的责任与权力仅限于执行宪法中列举的任务。宪法的序言部分本来准备列出各州的名字,令人热血沸腾的“我们合众国人民”这几个字是后来才放进去的。这是古弗尼尔·莫里斯惊人的非凡创见;此人总的来说反对平民主义,把下层阶级的人讥为“爬虫”。他的本意也许是要反对联邦主义,不是为表达平民主义的言论,而是为了驳斥关于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各州上交给中央的说法。尽管如此,这句话还是抓住了双重主权制的实质。这个制度建立了一个真正以权利为基础的政府——政府的存在反映了公民为自己的目的组建政府的根本性实在权利,而政府的有限权力则反映了公民的自然权利,即有权不受暴政统治,不被迫做任何有违自己或他人自然权利的事。这说明了麦迪逊为何起初认为没有必要提出单独的权利法案,因为美国的整套政治制度就是以这些权利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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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做到的第二条是,它所做的一切不需要任何人具有非凡的美德,无论是总统、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参众两院的议员,还是公民。麦迪逊借鉴了孟德斯鸠的真知灼见。孟德斯鸠说,古典共和国要求出色的政治能力、高度的公共精神、为集体牺牲的意愿;做到这一切需要严格的自律,这解释了古典城邦为何需要人们互相监督。麦迪逊想要的则是一个只需要普通能力的制度。当然,间接选举参议员和总统的目的是保证当选之人德才兼备,并确保他们不会为了当选而不择手段。但是,美国的政治制度不靠英明的圣人;只要愿意为民服务,为人正派,不鼠目寸光,就足以胜任。国家的立法机构和赋予总统及国会的任命权都是“过滤”的过程,这使联邦政府有望招到全国出类拔萃的精英,而不只是在邻居中人缘好的人;然而,精英不必是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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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明智的中间路线在《联邦党人文集》收集的麦迪逊的文章中显而易见。《文集》中大部分文章都出自最无所顾忌地坚决倡导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汉密尔顿之手。有几篇是约翰·杰伊写的,约20篇是麦迪逊的作品。一些重要的文章由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共同执笔。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解释了大共和国在控制宗派党争方面的重要性。这篇文章成为他最著名的文章的确是实至名归。接下来,在从第14篇到第20篇由麦迪逊撰写或他与汉密尔顿联手写成的文章中,麦迪逊进一步详细解释了为什么需要真正的联邦制度,为什么之前尝试过的邦联制度不合适。他在第39篇中对共和国政府的特质做出了最精辟、最明确的论述;在第47篇和之后的文章中阐述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思想,这样的论述在第51篇达到顶峰,据说那篇文章是汉密尔顿与麦迪逊合作写成的。《文集》中剩下的一系列文章都出自汉密尔顿之手,主题是联邦司法部门,这也是美国宪法的中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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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读者放心,麦迪逊必须说明,新的联邦政府符合共和国传统的平民标准,归根结底向人民负责。事实上,它比古典共和国的政府更加平民化,因为掌权者可以来自社会的任何阶层,尽管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期望实际担任公职的是和他们一样的人,而不是店主、商人和工匠等“普通人”。另外,麦迪逊还要向读者保证,新的联邦政府与古希腊和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民主政体不同,它将是稳定的、和平的,不会发生动乱与反叛。一般认为,派别之争是民主的痼疾,麦迪逊巧妙地把共和国与民主政体区分开来,恰好避开了这个问题。《联邦党人文集》的目的是劝说反联邦主义者相信,如果政府比所建议的联邦政府更加宽松,就无法保护国家不受侵略、叛乱和动荡之苦。《文集》第10篇在这个大局中负有特殊的任务。它为反对将秩序井然的共和国与纯粹的民主政体混为一谈的论点奠定了基础,同样重要的是,它也颠覆了孟德斯鸠关于只有小国才能成为成功的共和国的观点。西塞罗倡导的平衡的共和国是贵族制或寡头制国家,上层阶级的权力受到平民对立法的否决权的制衡。它是波利比奥斯和马基雅维利意义上的平民共和国,但不符合美国的定义。它甚至不是30年后杰斐逊所谓的“代表性民主”,杰斐逊提出这个概念,是为了与孟德斯鸠的观点所使用的纯粹民主仔细地区分开来。19在古罗马,尽管外人若是被统治阶级的成员认养为义子,也可以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但统治阶级人数依然很少,而且只有即将进入元老院的上层阶级成员方可担任高级公职。美国人把自己从英国的世袭贵族统治下解放出来,可不是为了再受土生土长的贵族阶级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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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必须具备超常的美德才能保证共和国的生存,这个观念有孟德斯鸠的理论作后盾;常识则表明,共和国离混合型政制越远,越接近纯粹的民主,发生党争和不稳定的可能性就越大。这说明,平民共和国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是奉行平等主义的小国,所有人都要相互监督。派别是致命之患。必须令人信服地说明,美国能够既不要贵族,又保护自己不受党争之害。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提醒读者说,古希腊城邦为了抗击波斯人,试图团结在一起,但同时又不减少各自的主权,它们这种努力经常以失败告终,因为每个城邦中都存在不同的派别,而那些派别宁肯把自己的国家出卖给外国暴君,也不愿对国内的对手低头。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一个典型的现象是,各城邦随着不同的派别在不同的时候得势,不断地在斯巴达和雅典之间改换门庭。20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引用这段不幸的历史来说明,真正的联邦政府优于群龙无首的邦联制。但他们需要既表明联邦政府能够维持好各州的秩序,也显示即使出现不同派别,也不会导致全国范围内的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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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的论点简明而又尖锐,两次化解了孟德斯鸠的焦虑。他不仅反驳了把共和主义的所有形式与它的极端民主形式混为一谈的说法,而且争论说,大共和国完全有可能实现,而且是避免拉帮结派的最可靠的保证。因为大共和国使得宗派之争不致破坏全局,而只是任其彼此斗得筋疲力尽直至罢手,所以它不必需要公民具有超常的美德方能保全。《文集》后面的文章中“我们必须以野心制野心”这句话无论是出自汉密尔顿还是麦迪逊,都是他们二人共同的想法。麦迪逊不认为宗派是好事。他把宗派的出现归因于一种宗派倾向的爆发,而令人沮丧的是,宗派倾向是人性的一个突出弱点。人都喜欢自己说了算,愿意对别人指手画脚,也都抵不住炫耀招摇的诱惑。人若无此恶习当然最好,但也不必担忧找不到补救的办法。麦迪逊同意,宗派主义无处不在,自古以来经常是造成平民制政府垮台的元凶首恶。许多读者一定以为,他也许想以此作为修辞手段来诱使读者接受他的观点,但他不会是有意的。到18世纪80年代中期,他认为,在新生共和国的早期谁都犯过错误,一方的过火和愚蠢经常引发另一方同样的过火和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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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为宗派下定义时非常小心:“若干公民,或者占全体的多数,或者是少数,受共同的激情或利益驱动结成团体,他们的激情或利益有害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或有害于全社会长期的全体利益。”21许多读者看到麦迪逊说宗派可能是多数,感到大惑不解;我们通常以为宗派是一大群人中的小集团。麦迪逊却不这么看,他对宗派的定义具有更多的道德含义,从宗派激情违背其他公民的权利或整个社会长期的总体利益这个角度入手。市场上的普通竞争不是宗派活动,尽管如果一个小镇里有两位律师,却没有足够的业务,那么一位律师追求自己的利益就可能会损害另一位律师的利益。但是,只有当一位律师企图操纵竞争的条件,使用不公正、不合法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标时,才算是对另一位律师的权利的攻击。不同经济团体之间的普通利益冲突也不是宗派活动,但如果这些团体组织起来,采用非法手段打败竞争者,或在为自己谋利益的同时损害社会其他人的福利,那么他们就是结党营私。不难看出,麦迪逊定义中的宗派为何可以是多数。麦迪逊想的是亚里士多德设想的情形——众多的穷人抢夺富人的财产,这既侵犯了富人的权利,也违背了全社会的长期利益。非麦迪逊式的革命者对此恐怕不能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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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考虑到了两类派别:一类是比较纯粹的政治或意识形态的派别,另一类是经济派别。第一类依靠民众对某个具体领导人的支持,或对关于最好的政府形式、真正的教会、信仰的要点等问题的观点的认可。麦迪逊郁闷地指出,放大分歧,让别人的日子不好过,这种愿望在人性中根深蒂固,即使没有发生冲突的理由,人也会编造出鸡毛蒜皮的理由来找碴儿。此言也许是因为美国宪法的起草者遭到了各种匪夷所思的指控而有感而发。第二类依靠“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对麦迪逊来说,这是形成派别的更持久、更严重的原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敌对,商人与地主敌对,以此类推。近代社会中的“派别”几乎与阶级或特殊利益集团同属一类。近代政府的中心任务就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来管理和调解经济利益的冲突,并防止冲突失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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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冷静而又理性,尽管对于他指控的那些在国会或州议会追求派别目的的人,他批评起来毫不留情。他说,有两种对付派别的办法,一种是治因,另一种是治果。治因的一个办法是取消使派别得以形成的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另一个办法是消除派别冲突的中心原因,即经济利益与意识形态归属的多样性。第一个办法显然是矫枉过正。麦迪逊说,它好比要去除人呼吸的空气,只是因为空气会助火燃烧,造成破坏。第二个办法则根本不可行。政府的一大目的是确保人民能够从事经济活动。各人能力不同,运气各异,这必然导致不同的人拥有财产的种类与数量大不一样。社会也不可避免地围绕着相互竞争的不同经济利益分为对立的政党和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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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产生宗派的根源不能也不应予以控制,那么就必须控制其后果。有两个原因使美国有可能免于反对平民统治的人预言会发生的失败命运。一个是美国是大共和国这个简单的事实;另一个是代表制在共和国政府中起的作用,以及它造成的美国政府与过去平民政府的相异。第一,大共和国中有着多种多样的不同利益,这些利益为数之巨,大大减少了围绕任何利益形成多数派别的概率。比如,不会发生农民与城市制造商的对立,但新英格兰的农民会反对弗吉尼亚州的农民,后者又反对弗吉尼亚州的银行家,却不一定反对纽约的商人,等等。这一原则在20世纪得到了“横切分裂理论”(the theory of cross-cutting cleavages)这个冠冕堂皇的名称,经常被用来解释美国政治为何不像许多其他现代工业化社会的政治,没有出现全国规模的非暴力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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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认为,一个多数派别有可能获得对一个州的控制,但他预见,其他州将遏制任何使国家立法有利于那个州的企图。后来的评论家进一步充实完善了麦迪逊的观点,正确地指出,如果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多数派别决心要控制国家政府,是可以做得到的。如果阶级斗争成为美国政治的常态,一个决心为多数无产者谋利益的全国性政党在几年之内就可以控制参众两院和总统的位置,再过几年还可能控制最高法院和联邦司法当局。假若一个“多数派别”团结一致,坚持不懈,决心坚定,就没有任何宪政制度能够防止它夺取控制权。麦迪逊很可能也做如此想。他的论点是,在一个广大的因此也是多样化的共和国中,这样的派别形成的可能性很小,阻挡多数暴政的各种壁垒不太可能会被冲击得支离破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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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在解释美国不会被派别搞垮的第二个理由时,首次提及了平民共和国与雅典式纯粹民主之间的区别。纯粹民主制让人民直接参政;如果民众一起头脑发热,谁也拦不住他们做出灾难性的政治决定。平民共和国实行的是代议制。麦迪逊没有说,代表个个都必须品格高尚,聪明过人,高瞻远瞩。寄希望于伟人在危急时刻力挽狂澜不是建立共和国之道。整个独立战争期间,华盛顿一直非常注意照顾国会的感情,这不得不说是美国天大的幸运;他的行为就像罗马共和国那些谨言慎行的将军,完全没有恺撒或庞培的那种自傲自大,也与10年后法国拿破仑的行为截然不同。在战场上拯救了共和国的将军很可能后来会背叛共和国。需要一个制度,在民众的激情对立法产生影响之前就将其冲淡、过滤,并使不同的激情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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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和杰斐逊都认为,近代发明的代议制政府标志着政治的一个新纪元的开始。他们说得不错,但近代的代议制到底有什么新颖之处却不太容易说清。从不同政府彼此打交道开始,就有了代表制;大使或国家代表达成和平,缔结联盟,向对方提出要求,也倾听对方的要求。《联邦党人文集》多次指出,古希腊城邦就已经有了代表。中世纪欧洲也有许多代表机构,包括法国的三级会议和英国议会。在麦迪逊解释代表制能够淡化宗派热情这一好处的同时,埃德蒙·伯克也在对布里斯托的选民解释为“representative”和“delegate”之间的区别[6],向他们说明,他按照自己对选民利益的判断投票为何要比按照选民的指示投票更能促进他们的利益。24美国的新颖之处在于它提出,代议制使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自我治理,是通过代表实行的民主。美国就是这样设计而成的,这也是它尽管是波利比奥斯式的混合型政府却又不止于此的原因之一。美国是平民共和国,但因为它有代议制,所以它是一种新型的平民共和国。这引出了一个更大的问题,那就是,麦迪逊认为代议制是一种通过代表的自治,后来的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却认为,代议制不是自治制度,而是一种保证良好政府的保险制度;这两种观点中应取哪一种?穆勒的观点等于说,代议制民主严格说来不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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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可能比广大民众更有政治智慧,但他们不必是道德完人。肯定可以找得到足够多的合格的人担任代表。麦迪逊认为,大共和国的又一个好处是它有足够的人才可以满足政府各方面的需求。代议制的一个用处就是能提供一个辩论平台,它必须足够大,使所有理智的声音都有公平的机会得到倾听,但又不至于尾大不掉。因为《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整篇都用来讨论避免派别分裂的问题,所以麦迪逊关于共和国的性质以及恰当的组织方法的观点留到了后面从第37篇到第48篇(也许是第37篇到第58篇)的系列文章中去论述。其中第39篇提出了使共和国实至名归的要素,第47篇到第51篇则阐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及其在美国宪法中的体现。第38篇淋漓尽致地表现了麦迪逊对于来自各个政治角度的批评的恼怒,他指出,批评者中很少有人仔细想过要被取代的邦联的缺陷。他们热衷于对提议的宪法吹毛求疵,却不肯将它与国家实行了10年的制度做一个对比。麦迪逊自己关于美国宪法的不足之处的意见载于《联邦党人文集》的一份宝贵的附件中。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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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在解释共和国为何物时恢复了冷静克制的调子:“政府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26英国不是共和国;荷兰共和国也不能算共和国,因为它的统治者是世袭的;波兰则结合了君主制和贵族制最恶劣的过火之处。如果没有民众控制作为最后一关,什么样的国家都不能算共和国。麦迪逊大方地承认,威尼斯和荷兰通常被称为共和国,但这只说明通常的称呼是多么靠不住。美国是混合型共和国,但它不是波利比奥斯所说的那种混合,而是(麦迪逊称为“联邦”的)分散的权力和(称为“国家”的)集中的权力这两者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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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通过两个手段维护自由,一个英国一直在践行,另一个英国本应也有,实际上却付之阙如。第一个是拒绝赋予行政当局为维持常备军而筹措资金的权力,要求它必须每年向议会提出军费申请。第二个是权力分立,这一条在英国实施得非常有限。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掌握了财政大权,国王用钱只能向议会伸手,每年的军费预算都必须经过议会批准。罗马共和国担心受到常备军的威胁,因此坚持大军班师进入国界后必须解散;英国人害怕信奉天主教的国王会把信奉新教的臣民变为奴隶,并强迫他们皈依罗马天主教;这两种担忧美国人皆备。权力分立较难做到,因为麦迪逊清楚地知道,分立不能太过彻底,以至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无法互相制衡。他在第47篇中强调:“如果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就坚持权力分立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如果没有做到权力分立,会产生何种恶果?二是权力分立如何保护自由?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也为第二个问题提供了部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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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的回答是,如果政府的某个部门既能制定法律,又能决定是否发生了违法,还能执行它自己做出的判决,那么就没有任何手段来防止出现恶法、冤假错案或暴政。英国人之所以反对星室法庭[7],就是因为它使国王能够绕过议会和常规法庭;他们抗议英国的宪制没有成文的权利法案,就是因为随着政党组织的兴起,受行政当局控制的议会和法庭无力抑制扼杀自由的立法。英国的权力分立一直不够完全;大臣也是议员,直到2009年之前,上议院还既是立法机构,也是法院。尽管如此,各个部门必须达成协议才能制定并实行法律的原则还是在有限的程度上得到了维持。在美国的制度中,这一原则的执行要全面深入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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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明白,权力分立并不能保证杜绝暴政。如果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都同意一项压迫民众的计划,老百姓就只剩了造反一途。在不那么极端的情况下,如果一个部门服从于另一个部门,权力分立就提供不了像麦迪逊希望的那么强有力的保证;这种情况在现代世界中表现为国会想通过扼杀自由的立法,总统却不予抵制,或最高法院在行政当局或国会越权行事的时候无法予以遏制。20世纪50年代麦卡锡主义的反共浪潮猖獗时,美国最高法院就犯了这样的错误。如孟德斯鸠所说,这方面的焦虑几乎全都是对行政或立法部门逾越权限的担心;最高法院更有可能对其他部门的错误行为不予纠正,以这种消极的方式危害公民自由。麦迪逊提前一个世纪就预见到,法院可能会侧重保护有产者的权利,轻忽雇员的自卫权,因而迫使工人忍受企业主的暴政。麦迪逊精准地把握住了美国人特有的焦虑。英国人一直害怕行政当局的压迫,担心国王会革除法官,拒绝召开议会会议,解散冒犯他的议会,等等。查理二世在位的最后五年就一直拒绝召集议会。英国人可能从未想过还会有议会暴政这回事。在美国,立法部门可能会对行政部门的各项举动巨细无遗地严格控制,并为自己增配各种必要的权力来迫使行政部门遵从自己的意志。这是洛克观点的缺陷,他主张,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全在于政治社会的立法能力,行政部门不过是立法部门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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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立之下掩藏着一种难以说清的政治社会学。混合型或平衡政体的社会学很简单。普通人不应掌握多少政治主动权,因为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知识在政治进程中发挥主动作用。但他们有自己的合法利益,若要他们保持对政府的忠诚,就必须使他们有办法捍卫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应该有否决权。罗马共和国的宪法也是这样规定的。元老院议员代表稳定的地主阶级的利益,也有足够的知识和智力,但议员可能会就荣誉和地位争执不下,或演变为压迫平民的贵族阶层,而“国王”(即一人掌权的行政官)统治的好处是明快果决,但他可能会野心膨胀,成为独裁者。在组合恰当的混合型宪制中,普通人有许多通过否决发挥制衡作用的机会,却不致使国家陷于停滞。美国的官员任职有选举和任命两种模式,这也反映了对古罗马制度的服膺;普通人有众议院替他们发声,参议院代表的是对这种声音进行过滤后的意见,总统的选举也是对民众意见的过滤,但过滤的程序更为复杂。现代选举心理学中一个常见的假设是,每个选举机构选出来的都是最出色、最有知识、最有头脑的人,因此,参议院和总统的职位是全国的智慧集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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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人们可能认为,权力分立信念与混合型政府理论一定依靠的是同样的社会学理念。众议院应当迅速对穷人的需要做出反应,参议院则应克制稳重。参议院、总统大位和最高法院这些政府最高机构可以说是类似选举的贵族。26个成员的参议院是个小型机构[8],上述三个最高机构一共约40人,他们是国家最卓越的人才,风雨同舟,祸福与共,说他们是国家的知识和政治贵族并不过分。45年后托克维尔访美时,对参议院赞不绝口,对众议院却不敢恭维。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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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设计了近代世界最持久的宪法后,为新政权的最后一次效劳是制定了《权利法案》。他起初认为无此必要,正如他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说,羊皮纸的壁垒阻挡不了人的激情爆发。但很快事态即清楚地显示,公共舆论要求明确规定国会不得违反的各项权利,如言论与集会自由、携带武器的自由、宗教自由(包括禁止联邦政府支持任何教会)、禁止无理搜查与扣押、不承认自证有罪、在所住区接受陪审团审判、禁止残酷和异常的惩罚,等等,还要求明确宣布,所有权利,只要没有说明给予了中央政府,就仍保留在各州和公民的手中。《权利法案》中的许多权利载于1689年英国通过的《权利宣言》中,其他的则来自后来的一些法院判决,比如,恩蒂克诉卡林顿案(Entick v. Carrington)的判决就成了禁止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或扣押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基础;这些权利都没有争议。要等到很久以后,律师才学会对《权利法案》做出创造性的解释。28起初,只有国会和联邦政府受《权利法案》的约束;南北战争结束后,第14修正案把《权利法案》的范围扩大到各州,公民才得以用它来反抗地方的压迫。在那之后又过了几乎一个世纪,它才被用作武器来争取扩大我们现在所谓的“民权”的范围。因此,麦迪逊对这个法案到底有多大用处心存怀疑也许是有道理的,但在舆论尚未接受强大的中央政府权力的时候,通过《权利法案》是政治上的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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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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