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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城邦的一致是脆弱的。希腊政治无时无刻不处于内战的边缘,希腊的各个城邦永远无法聚合为一个单一的希腊国家,或组成坚固的邦联来抗击马其顿的腓力国王、他的儿子亚历山大大帝或不断扩张的罗马共和国。然而,黑格尔认为,是苏格拉底为雅典敲响了丧钟。他的作用甚至超过了亚历山大大帝。苏格拉底坚持服从他的守护神(daemon)的指示,哪怕丢掉性命也在所不惜,这揭示了个人与城邦的一致是多么浅隘,也说明真正的个人自主不在公民自治这个政治理想的范围之内。真正的自主建立在人按照理智自我治理的能力之上。这是黑格尔自由论的关键。自由不能仅仅意味着采取行动时不受强迫,因为那等于说一个疯子做的事只要不是被人强迫,他就是自由的,但是谁都知道,疯子不可能自由,因为他没有自我控制的能力。没有他人强迫是自由的一个条件,但自由本身意味着自主,即自己为自己制定规则。既然人遵从的规则必须是连贯的,有系统的,所以自由归根结底意味着遵循理智确立的规则。人不受强迫,就可按照理智行事,所以,没有强迫的确对自由至关重要。然而,它并非自由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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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显示了希腊城邦自由的缺陷,但这只是他的一个作用;他还预示了基督的出现,他坚持听从守护神的指令,此中的全部含义只能等基督教形成了对世界的理解后才能明白。破坏希腊自由的另一位关键人物是亚历山大大帝,他对公元前4世纪希腊城邦的实际破坏毋庸赘言。在黑格尔的叙述中,亚历山大的重要性不及苏格拉底,因为苏格拉底显示了希腊文化所表现的世界精神在哲学上或概念上的不足,而亚历山大仅仅表明了希腊政治组织方面的不足——虽然这个“仅仅”非同小可。亚历山大也显示了既伟大又渺小的个人是如何推动历史前进的。亚历山大33岁即英年早逝,死因可能是疟疾,也可能是肝坏死,还可能是被人下毒。如果是第一个原因,可真应了“人生无常”这句老话,这位叹息世界上再无可供他征服的地方的雄主居然栽在了小小的蚊虫手里。黑格尔却从中看出了更大的历史和哲学上的寓意:历史利用亚历山大终结了人类对希腊自由概念的实验,用完了他后就弃之如敝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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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关于历史英雄的观念因此是讽刺性的。他当然相信历史上存在举足轻重的人物,拿破仑就是一位;在这个意义上,他赞成历史的伟人理论,认为英雄的壮举推动了历史进步。然而,黑格尔的一个著名观点是:真理在于全体,不在于个人。伟人之所以成为伟人,不是因为他们有多伟大,而是因为他们在整场戏中扮演的角色。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黑格尔坚持说,历史需要伟人推动,但他又说,一旦伟人完成了历史使命,就会被历史当作废物扔到一边。亚历山大的死因无论为何,都是大计划中的一个偶然事件;黑格尔的意思是,亚历山大一定会因为某件事而退出历史舞台,这一点绝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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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会使任何注重分析性哲学的人感到不安。人们难以理解黑格尔为何坚持说他的哲学是“神证论”。黑格尔说,不仅“没有上帝”就没有历史,而且历史从来就是上帝所为;此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并不清楚,有许多可能的解释,其中最简单的是,黑格尔认为历史是有意义的,不是像亨利·福特所说,是“一件该死的事接着另一件该死的事”,也不是像麦克白更有创意地说的,是“一个愚人所讲的故事,充满着喧哗和骚动,却找不到一点意义”。历史当然是充满着喧哗和骚动的故事,因为它毕竟是屠宰台,是各个文化和民族前来接受死刑判决的法庭,但是它绝非没有一点意义,它也绝非由神写好剧本,人注定要照着演出的戏剧。不过,若说戏剧能够自我编写,这个概念可不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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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一旦我们了解了黑格尔对古希腊世界的感情和对它的各种不足的看法,就知道了这出戏该是什么情节。基督教关于个人灵魂具有无限价值的观念是内心自由的基础,合法理性的国家则是外部自由的基础。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宗教不是迷信,法治不是专制统治的遮羞布,这个社会就实现了自由,所有人就都是自由的。这样的自由与波斯专制君主的自由和雅典公民的自由都不一样。它是理性的自主,既不像暴君的权力那样随心任性,也不像雅典公民的自由那样完全淹没在对城邦的忠诚之中。黑格尔带领读者走过复杂曲折的旅途,就是要达到这个目的。罗马人对理性自由的贡献是法治和对公共事务的高效管理,尽管那种管理是机械刻板的;基督教的贡献则是摒弃尘世的欲望,以服从上帝的意志为自由。二者的结合为黑格尔能够接受的一种个人主义提供了基础。黑格尔声称,历史证明有些寻求自由的方式是死胡同,其中包括通过与世隔绝来寻求自由的纯粹的苦行主义,还有过于理性地企图根据康德式伦理来治理自己和世界的努力。黑格尔在《法哲学》中解释说,应该把希望寄托于近代的宪政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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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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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提出了一条中庸之道,但它的含义不只是必须尽力在社会和个人、传统和理智互相冲突的要求之间达成平衡——这个思想切合实际,却不免平庸。只有使人民对生活满意、有严肃的道德标准、能增进自由的社会才有权对人民提出要求;一个人只有履行好作为社会一员的义务,他的个性才应得到尊重。只有确立了理性可以接受的法律制度和道德伦理(Sittlichkeit)的传统才值得理智的人遵循,只有可以融入习俗惯例的合理的道德原则才能够成为政治的基础。黑格尔依此提出,理智体现于宗教改革运动后的欧洲这个具体社会的实践之中。这也是黑格尔把《哲学全书》中讲述历史和政治的一卷命名为“客观思想”的原因。他将这个社会称为“日耳曼世界”,经常被人误会他支持日耳曼民族主义,认为只有日耳曼人才能创造自由的政治。事实远非如此。后来的德意志思想家抱怨说,他根本不是民族主义者;这个说法才更加符合事实。“日耳曼世界”指易北河以西的欧洲,那是查理曼的欧洲,拉丁基督教的传统、罗马昔日的荣光和日耳曼部落未被罗马同化的那种强悍不羁的个人主义滋养了这个欧洲的成长。它深知个人良知与社会秩序的重要;即使它的社会组织远未充分显示赋予它合法性的原则,它仍然是具体的自由和务实的理性的活生生的例示,尽管这个例示存在着诸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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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阐述这些原则的著作是他写过的最简单的一部。《法哲学》没有《历史哲学》的灼灼文采,也没有《精神现象学》的澎湃精力,但是它的结构清晰,目的与论点均明了易懂。讲到黑格尔的著作时,“简单”仅是相对的,《法哲学》其实已经够复杂了;黑格尔在《哲学全书》第三卷里对《法哲学》的论点做了简略的介绍。社会是“客观思想”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理智体现于制度之中,其意义必须由哲学家来发掘,但制度安排的所有参与者都本能地明白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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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讨论的问题如其标题所示是:法治意味着什么,近代世界的人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创造了这些权利的近代国家如何获得合法性。该书论述的不是政治而是哲学意义上的法学。书中只字不提政治生活中混乱的竞争,也基本未提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通过谈判达成妥协那种意义上的政治。它讨论的是理性意志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如何得到反映,在制度中如何得到体现。要清楚地了解这个题目的意思,最好的办法是把不同的理论做一个对比。边沁和所有其他功利主义者都认为,政治理论研究的是如何创造能给人民提供最大幸福的制度。这一论点的驱动力是效用,不是理智;或者应该说,理智要求的是对所有相关的人最有利的。黑格尔认为,幸福作为目标太模糊不清,太变幻不定,太难以捉摸,无法用来测验政治制度是否合理。大部分人以他人的际遇作标准来衡量自己的幸福程度,于是,“和邻居攀比”没有被比下去就成了社会化的人感到幸福的一大原因。被黑格尔称为“政治学之父”的霍布斯把意志确定为政治的基础,黑格尔认为这是正确的起点。根据霍布斯的理论,主权者的权威建立在治下人民意志的基础上。每个人都对别人说:“如果你服从这个人或这些人的话,我也会服从。”政治权威即产生于这个承诺。不过,黑格尔认为这还不够,因为这只是具体的、个人的意志,而且每一个被统治者的区区口头承诺并不能保证由此建立起来的制度一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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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理论的基础是意志,不是对幸福的追求。但他所说的意志不是个人的实际意志。黑格尔认为,人只有遵从理性意志的指导才是自由的。既然一切理性的人都应有同样的理性意志,所以理性意志就是普遍意志,但这个普遍意志与卢梭设想的完全不同。它不是人们决心确定抽象的行为守则来约束自己的那种意志,而是产生于人与人的交往互动显现在生活之中的意志;人通过学习观察才知道该如何生活,通过回过头去思考生活才理解这种意志的理性。黑格尔认为,法国大革命之所以失控,是因为革命者采纳了卢梭的普遍意志观。他们以为,普遍意志是客观发生的,像自然力量那样加之于人。但这样的意志是没有内容的。仅仅从它对所有理性的人提出同样的要求这个事实中,无法推断出它的要求到底是什么。如果不给这个意志填上合理的内容,它就只能是某一个人的心血来潮——最终就是罗伯斯庇尔式人物的任意决定。无法想象埃德蒙·伯克会欣赏黑格尔的著作,但黑格尔这个论点是伯克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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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分为几个相互关联的部分,构成两组三元结构,一组是关于概念的,另一组是关于制度的。概念部分的三元组合是“抽象法”、“道德”和“伦理生活”。这些标题的意思并不清楚,不光是因为“Moralität”和“Sittlichkeit”这两个德文词与英译的“道德”和“伦理”的意思并不完全一样。如果一位德国读者跟随黑格尔的哲学旅程,从《精神现象学》读到《法哲学》,他就会知道,黑格尔过去曾把“Sittlichkeit”描述为没有发展完全的伦理意识。在那种情况下,“Sittlichkeit”的意思是“习惯性道德”,它的缺陷在于它并非理性思考的产物。但是,《法哲学》中的“伦理生活”既是习惯性的,也是理性的;它是宗教改革后西欧社会这个有史以来最理性的社会中制度化了的道德意识。“Moralität”显然可译为“道德”,但它是抽象的道德,与对家人、朋友和国家的忠诚没有关系。第二个三元组合比较容易描述,它把伦理生活的范畴分为家庭、公民社会和国家,可以说它们是近代道德生活制度化的不同方面。比起对于这些标题的普通理解,黑格尔的论述在有些方面更窄,在别的地方又更宽,不过他的逻辑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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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黑格尔对公民社会的讨论吸取了已有的社会和政治分析的传统,并且推陈出新。20世纪最后的10年间,公民社会的概念深入人心,因为人们相信,东欧和苏联的解体证明的许多道理中,有一条就是:公民社会力量薄弱的政权是不稳固的。苏联及东欧国家管理贸易和生产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独立于政府的居间组织(工会、商会、利益集团、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体育协会等)来保证自己成员的福利,为别人提供服务,并向管理着狭义的政治制度的从政者提出自己的关注。专制国家所没有(即使有也缺乏活力)的那种公民社会正是黑格尔设想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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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在《法哲学》著名的序言中宣称,政治哲学的目标是理解问题,不是提出建议。此言并不惊世骇俗,但它可能前无古人。从柏拉图到卢梭,提出建议一直是哲学家的本分。黑格尔一贯把实干中体现的实际知识与哲学家专有的理论知识明确区分开来。《法哲学》的序言之所以出名,是因为其中的妙言隽语,比如,哲学来得太晚,无法提供建议;它只能等一种生活形式衰老暗淡后,才在那灰色上面再涂上一层灰色;密涅瓦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时飞翔。12这些话使年轻的马克思愤怒不耐,令其他人迷惑不解,但黑格尔的意思并不是说哲学无用。在哲学的帮助下接受现实也许不能立即使人获益,但仍然十分重要。黑格尔称,懂得世界的人不会对世界怨恨不满。这个论点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和斯宾诺莎。哲学教人接受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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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导言若是在讲堂上宣讲,听众一定如堕五里雾中。不过,黑格尔很快就提出了作为全书之纲的原则。“法权的基础位于精神范畴,它具体的定位与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是意志的实质和终极归宿,法权制度包括已经实现的自由,精神世界是从它内部自然而然产生的。”13若非人有欲望,需要规则来管控欲望,就不会有法权制度。只凭冲动行事的人没有自由,自由必须包括自治,也就是说能够自我管理,服从理性的意志。对法权的关注由此而生;享受法权的人生活在一个由井井有条的规则组成的框架中,这些规则赋予了他们权利与义务、规范着他们与别人的互动。要明白其中的含意,必须知道自己需要哪些法权,那些法权又组成了何种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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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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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第一部分的标题是“抽象法”,讲的是财产权的性质。对财产权的讨论用这样的标题似乎有些奇怪。还有什么能比财产更具体的呢?回答是,抽象法的意思不是说法权的客体是抽象的,正如版权是抽象的,书籍却不是抽象的;它的抽象指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以抽象的方法确定的。法权的原则是,人互相承认,并承认彼此拥有的权利;所以,我尊重你对你的轿车的所有权,不是因为你是我的妹妹,我不想抢走你的车令你伤心,而是因为那车是你的,不是我的。它的命运由你的意志来决定,我尊重这个事实。你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拥有对某物的所有权的人,你与该物的关系使我必须承认它不属于我。这个解释也许听起来有些勉强,但它抓住了人对财产关系的通常看法的根本。你对你的自行车的所有权应该得到尊重,不是因为自行车是用钢和橡胶制造的,而是因为它是你的财产。我们不去碰别人的东西,以此表示对别人法人地位的尊重;“东西”在这里指一切可以拥有的包括版权这种非实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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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提出了两大问题:为什么要从所有权开始?如何获得对任何事物的所有权?在黑格尔看来,法权的基础是某种形式的拥有。这是因为财产实质上是可以控制的东西,财产给了人拥有的权利,在每一个法律制度中,拥有的权利都可以“成熟”为所有权。自由行动的权利比财产权出现得早,这应该不言而喻,而自由行动的权利就显示了拥有,是人对自己身体的拥有。当我甩胳膊的时候,我显示了我拥有构成我的胳膊和手的物质;如果它们是别人的,我就不可能对它们有权利,由此推断,我对我自己的基本权利是拥有性的。这不像“如果我要举起手臂,必须有手臂可举才行”那么简单。这个思想是:行动确认了我采取行动的权利。也就是说,当我将“我的意志注入”我的手或胳臂,做出举起手臂的动作的时候,就显示了我对这具身体的正当拥有。拥有权不是所有权,因为完全的所有权意味着有权处置自己拥有的物品,或毁掉它们,或用它们交换别的东西。黑格尔在此问题上持通常的观点,认为人若毁掉自己的身体,就不可能不毁掉自己,因此人对自己没有所有权。14然而,没有别人可以把我占为己有,在这个意义上,我是“我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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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奴隶制是绝对错误的,虽然黑格尔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显示出了他典型的模棱两可。他说,奴隶制在一个特定的世界里曾有其存在的理由,在那个世界里,错误有一定的正确性。15此言的意思也许是,功利主义者会说奴隶制显然是错的,因为人不喜欢被奴役,奴隶通常受主人虐待,可能还会挨打,并经受大部分人都无法接受的屈辱。但这并不够,这只是反对奴隶制的浅层的理由,而许多人认为,奴隶制和酷刑一样,其错误是深层的、绝对的。即使没有必要指责古希腊和古罗马,我们仍然要说,奴隶制的做法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错误的。不能因为批评古代的做法于事无补,就认为罪恶的奴隶制可以接受。况且,任何功利主义的论点都可能被实际证据证明是错误的。也许在一些社会中,奴隶没有尊严的概念,不因受奴役而愤怒,不在乎被别人所拥有,他们的生活条件甚至优于自由人中的穷人,他们是政治理论家想象中以及19世纪美国奴隶制的辩护士所宣扬的“快乐的奴隶”。如果有快乐的奴隶,功利主义的论点就立足不稳。最后,还有一个反驳功利主义观点的思想:一个时代有些人遭受痛苦是同时代其他人和后世之人享受幸福的代价。穆勒说过,“暴君制是对付野蛮人的合法政府形式”,奴隶制是教育人养成理性合作习惯的一个必要阶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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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严格以权利为依据来谴责奴隶制,就可以驳倒上述的所有论点。然而,有人也许会认为那过于绝对了。奴隶制有许多种,很少像美国南方将奴隶作为财产的制度那么恶劣;古代的奴隶生活很不一样,许多奴隶自己也蓄奴。黑格尔对这些说法全部不予考虑。他对在权利和功利之间“搞平衡”不感兴趣。他认为,历史上的一段时期内没有近代的人权概念。在那种情况下,“错误的”成了“正确的”。黑格尔不反对功利主义的观点,人类正是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才设计出了规范人与事的权利制度。若是不想利用世界,就没有动力去发展权利的概念。尽管如此,黑格尔与边沁的观点还是不同,他并不认为权利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功利主义思想仅仅是确定以权利为基础的关系的跳板。一旦确立,这种关系就有了自己的逻辑。所以,我们也许不得不同意,在历史上某个时期,不可能建立正确的统治,错误非但有一席之地,还有部分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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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劳动与奴隶制大不一样。人必须能够自由地把自己的部分时间卖给雇主,同时不影响实质的自由。17此论产生了两个效果,其中一个不完全是黑格尔的本意。一方面,它把今天的自由劳动者与过去的卖身仆人区分开来;前者与雇主订立合同,挣取工资,后者却要住进主人家里,并始终听命于主人。黑格尔对这种分别知之甚深,因为那时普鲁士有些地方仍在实行农奴制。比黑格尔早50年的美洲殖民者对此也同样感受深切。但另一方面,它引出了这样的观点:近代工人把他醒着能劳动的所有时间都卖给了雇主,下了班已是筋疲力尽,这样的工人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他一天中有意识的时间都被别人拥有了。马克思在论说黑格尔的理论是头下脚上,需要将其重新颠倒过来的时候,反复阐述了这个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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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这些以后,就可以来看黑格尔关于财产权及其在道德与政治生活中的位置的论述了。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意志拥有将自己注入未经占有的物体的绝对权利,这一点不言而喻。在道德层面上,这完全是无用的赘言。未经占领的实体本来就是自由意志可以拿来并占领的。黑格尔就是从这个角度来论述“主人-奴隶”辩证关系中的自由的。他坚称,物体的世界原本没有价值,被人占领后才有了价值。人拥有物体后,通过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斯而赋予了它们一种人的特质。这听起来相当戏剧化,也可以说非常浪漫,其实黑格尔意不在此。他关心的不是物体被人拥有后发生的变化,而是人与物体接触后产生的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所以他接下来才消除了律师在“对人的权利”(rightsad personam)和“对物的权利”(rightsin rem)之间做的区分。在黑格尔看来,一切权利都是针对人的,所以都是对人的权利。重要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如何对物只是这种关系的一个方面。物体不会对人做出反应,对人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因此不在黑格尔的论述之中。问题是人如何将自己的目的加之于外部世界。黑格尔对此问题的阐释充分显示了他立论的精微。许多撰著者都想把一切形式的获得统统归为一种,比如,洛克试图把劳动定为所有权的唯一基础,牵强附会地把与通常意义上的劳动基本或完全没有关系的活动都纳入劳动的范围。黑格尔注重意志,高度强调思想的主动与物体的被动;他本来也可以像其他作者那样专注于此,不及其余,但是他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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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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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出了又一个三元组合。最简单的拥有形式是消耗。就连动物也做到了这一点;进食这个简单的活动显示了生命对于维持它的物体的权利。黑格尔这个修辞手法非常巧妙;如果就连羊啃食青草都能说明思想对物质的统治,这个论点就肯定无可辩驳。18接下来,黑格尔转向了两个决定性的因素。他关于这两个因素的论述并非无懈可击,也并未真正解决问题。第二种拥有的方法是劳动。包括进食在内的消耗会耗竭自然,劳动却会改造自然。劳动把原材料变成有用的东西,这件东西因此有了历史,被带入了人类活动的范畴。这引起了关于不同形式的劳动是否导致不同程度的所有权的各种有趣的猜测。近代欧洲的版权法就采纳了其中一些内容,它允许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在售出了作品的版权后,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定也仍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作品。黑格尔绝不是主张,在流水线上负责给经过面前的汽车车轮安装螺丝钉的工人是汽车的主人。他知道,劳动者并不能通过劳动来获得所有权。他关注的是另一个问题,但他没有完全说清楚。如果说的是有法律之前的获得,那么个人改变了自然后,就确定了自己的所有权。这是洛克的观点。但一旦建立了法律制度,工人劳动的回报变成了工资,而不是对他劳动对象的部分所有权,重点就发生了转移,于是就有了如下的思想:人的劳动产物体现的是人的才智,对于它们的财产权不是我们所熟悉的个人财产权,而是一切由物体作为中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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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通过不同种类的劳动与他所改变的世界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联系。有一个观点人所共知:像干农活这样的劳动才真正使人与世界建立直接联系,案头工作则不行。黑格尔在此没有讨论这个对比,但他在谈及不同经济活动在政治中的代表方式时,对它做了充分的阐述,因为他认为,经济活动在政治中的代表方式与不同阶级的生活方式、忠诚所向以及在国家中应享受何种代表权密不可分。如果劳动只能算财产权的一个不太确定的基础的话,那么三元组合中的第三个因素就把问题说得很清楚了。最强烈的拥有方式是把某物标明是“我的”。对此,明显的反驳是,它说的是如何拥有事物,是本末倒置。需要阐释的是所有权的基础;人所使用的就是人所拥有的,这个说法有一定的道理。根据这个说法,要确定对某物的权利,只要使用它就可以了。同样,说当人通过劳动改变了某个物体时,就拥有了这个物体,这也有一定的道理。两者都与罗马法中关于“获得”的自然方式的概念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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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靠宣示就能获得权利显然有悖于常识,但黑格尔是对的。他的观点在罗马法的法规中也有反映,有关的法规说,如果谁拿了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并有意成为它的拥有者,他就是合法的拥有者。普通法中逆权侵占的法规反映了类似的假设,即重要的是想成为拥有者的意图。黑格尔这段推论看起来拐弯抹角,这是他特有的论述方法造成的;很容易以为他想要解释一个新概念是如何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从无到有的。其实他并不是这个目的,他是在对人所熟悉的概念做理性的解释。为了生存,人必须消耗、利用并组织分配自己所需要的物品。除非可以干脆把物品标为己有,否则就不可能有契约这类东西;但如果没有契约这类东西,人就不仅无法获得物品,而且也无法放弃对物品的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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