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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黑格尔对公民社会的讨论吸取了已有的社会和政治分析的传统,并且推陈出新。20世纪最后的10年间,公民社会的概念深入人心,因为人们相信,东欧和苏联的解体证明的许多道理中,有一条就是:公民社会力量薄弱的政权是不稳固的。苏联及东欧国家管理贸易和生产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独立于政府的居间组织(工会、商会、利益集团、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体育协会等)来保证自己成员的福利,为别人提供服务,并向管理着狭义的政治制度的从政者提出自己的关注。专制国家所没有(即使有也缺乏活力)的那种公民社会正是黑格尔设想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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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在《法哲学》著名的序言中宣称,政治哲学的目标是理解问题,不是提出建议。此言并不惊世骇俗,但它可能前无古人。从柏拉图到卢梭,提出建议一直是哲学家的本分。黑格尔一贯把实干中体现的实际知识与哲学家专有的理论知识明确区分开来。《法哲学》的序言之所以出名,是因为其中的妙言隽语,比如,哲学来得太晚,无法提供建议;它只能等一种生活形式衰老暗淡后,才在那灰色上面再涂上一层灰色;密涅瓦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时飞翔。12这些话使年轻的马克思愤怒不耐,令其他人迷惑不解,但黑格尔的意思并不是说哲学无用。在哲学的帮助下接受现实也许不能立即使人获益,但仍然十分重要。黑格尔称,懂得世界的人不会对世界怨恨不满。这个论点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和斯宾诺莎。哲学教人接受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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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导言若是在讲堂上宣讲,听众一定如堕五里雾中。不过,黑格尔很快就提出了作为全书之纲的原则。“法权的基础位于精神范畴,它具体的定位与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是意志的实质和终极归宿,法权制度包括已经实现的自由,精神世界是从它内部自然而然产生的。”13若非人有欲望,需要规则来管控欲望,就不会有法权制度。只凭冲动行事的人没有自由,自由必须包括自治,也就是说能够自我管理,服从理性的意志。对法权的关注由此而生;享受法权的人生活在一个由井井有条的规则组成的框架中,这些规则赋予了他们权利与义务、规范着他们与别人的互动。要明白其中的含意,必须知道自己需要哪些法权,那些法权又组成了何种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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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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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第一部分的标题是“抽象法”,讲的是财产权的性质。对财产权的讨论用这样的标题似乎有些奇怪。还有什么能比财产更具体的呢?回答是,抽象法的意思不是说法权的客体是抽象的,正如版权是抽象的,书籍却不是抽象的;它的抽象指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以抽象的方法确定的。法权的原则是,人互相承认,并承认彼此拥有的权利;所以,我尊重你对你的轿车的所有权,不是因为你是我的妹妹,我不想抢走你的车令你伤心,而是因为那车是你的,不是我的。它的命运由你的意志来决定,我尊重这个事实。你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是拥有对某物的所有权的人,你与该物的关系使我必须承认它不属于我。这个解释也许听起来有些勉强,但它抓住了人对财产关系的通常看法的根本。你对你的自行车的所有权应该得到尊重,不是因为自行车是用钢和橡胶制造的,而是因为它是你的财产。我们不去碰别人的东西,以此表示对别人法人地位的尊重;“东西”在这里指一切可以拥有的包括版权这种非实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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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提出了两大问题:为什么要从所有权开始?如何获得对任何事物的所有权?在黑格尔看来,法权的基础是某种形式的拥有。这是因为财产实质上是可以控制的东西,财产给了人拥有的权利,在每一个法律制度中,拥有的权利都可以“成熟”为所有权。自由行动的权利比财产权出现得早,这应该不言而喻,而自由行动的权利就显示了拥有,是人对自己身体的拥有。当我甩胳膊的时候,我显示了我拥有构成我的胳膊和手的物质;如果它们是别人的,我就不可能对它们有权利,由此推断,我对我自己的基本权利是拥有性的。这不像“如果我要举起手臂,必须有手臂可举才行”那么简单。这个思想是:行动确认了我采取行动的权利。也就是说,当我将“我的意志注入”我的手或胳臂,做出举起手臂的动作的时候,就显示了我对这具身体的正当拥有。拥有权不是所有权,因为完全的所有权意味着有权处置自己拥有的物品,或毁掉它们,或用它们交换别的东西。黑格尔在此问题上持通常的观点,认为人若毁掉自己的身体,就不可能不毁掉自己,因此人对自己没有所有权。14然而,没有别人可以把我占为己有,在这个意义上,我是“我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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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奴隶制是绝对错误的,虽然黑格尔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显示出了他典型的模棱两可。他说,奴隶制在一个特定的世界里曾有其存在的理由,在那个世界里,错误有一定的正确性。15此言的意思也许是,功利主义者会说奴隶制显然是错的,因为人不喜欢被奴役,奴隶通常受主人虐待,可能还会挨打,并经受大部分人都无法接受的屈辱。但这并不够,这只是反对奴隶制的浅层的理由,而许多人认为,奴隶制和酷刑一样,其错误是深层的、绝对的。即使没有必要指责古希腊和古罗马,我们仍然要说,奴隶制的做法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错误的。不能因为批评古代的做法于事无补,就认为罪恶的奴隶制可以接受。况且,任何功利主义的论点都可能被实际证据证明是错误的。也许在一些社会中,奴隶没有尊严的概念,不因受奴役而愤怒,不在乎被别人所拥有,他们的生活条件甚至优于自由人中的穷人,他们是政治理论家想象中以及19世纪美国奴隶制的辩护士所宣扬的“快乐的奴隶”。如果有快乐的奴隶,功利主义的论点就立足不稳。最后,还有一个反驳功利主义观点的思想:一个时代有些人遭受痛苦是同时代其他人和后世之人享受幸福的代价。穆勒说过,“暴君制是对付野蛮人的合法政府形式”,奴隶制是教育人养成理性合作习惯的一个必要阶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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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严格以权利为依据来谴责奴隶制,就可以驳倒上述的所有论点。然而,有人也许会认为那过于绝对了。奴隶制有许多种,很少像美国南方将奴隶作为财产的制度那么恶劣;古代的奴隶生活很不一样,许多奴隶自己也蓄奴。黑格尔对这些说法全部不予考虑。他对在权利和功利之间“搞平衡”不感兴趣。他认为,历史上的一段时期内没有近代的人权概念。在那种情况下,“错误的”成了“正确的”。黑格尔不反对功利主义的观点,人类正是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才设计出了规范人与事的权利制度。若是不想利用世界,就没有动力去发展权利的概念。尽管如此,黑格尔与边沁的观点还是不同,他并不认为权利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功利主义思想仅仅是确定以权利为基础的关系的跳板。一旦确立,这种关系就有了自己的逻辑。所以,我们也许不得不同意,在历史上某个时期,不可能建立正确的统治,错误非但有一席之地,还有部分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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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劳动与奴隶制大不一样。人必须能够自由地把自己的部分时间卖给雇主,同时不影响实质的自由。17此论产生了两个效果,其中一个不完全是黑格尔的本意。一方面,它把今天的自由劳动者与过去的卖身仆人区分开来;前者与雇主订立合同,挣取工资,后者却要住进主人家里,并始终听命于主人。黑格尔对这种分别知之甚深,因为那时普鲁士有些地方仍在实行农奴制。比黑格尔早50年的美洲殖民者对此也同样感受深切。但另一方面,它引出了这样的观点:近代工人把他醒着能劳动的所有时间都卖给了雇主,下了班已是筋疲力尽,这样的工人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他一天中有意识的时间都被别人拥有了。马克思在论说黑格尔的理论是头下脚上,需要将其重新颠倒过来的时候,反复阐述了这个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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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这些以后,就可以来看黑格尔关于财产权及其在道德与政治生活中的位置的论述了。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意志拥有将自己注入未经占有的物体的绝对权利,这一点不言而喻。在道德层面上,这完全是无用的赘言。未经占领的实体本来就是自由意志可以拿来并占领的。黑格尔就是从这个角度来论述“主人-奴隶”辩证关系中的自由的。他坚称,物体的世界原本没有价值,被人占领后才有了价值。人拥有物体后,通过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斯而赋予了它们一种人的特质。这听起来相当戏剧化,也可以说非常浪漫,其实黑格尔意不在此。他关心的不是物体被人拥有后发生的变化,而是人与物体接触后产生的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所以他接下来才消除了律师在“对人的权利”(rightsad personam)和“对物的权利”(rightsin rem)之间做的区分。在黑格尔看来,一切权利都是针对人的,所以都是对人的权利。重要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如何对物只是这种关系的一个方面。物体不会对人做出反应,对人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因此不在黑格尔的论述之中。问题是人如何将自己的目的加之于外部世界。黑格尔对此问题的阐释充分显示了他立论的精微。许多撰著者都想把一切形式的获得统统归为一种,比如,洛克试图把劳动定为所有权的唯一基础,牵强附会地把与通常意义上的劳动基本或完全没有关系的活动都纳入劳动的范围。黑格尔注重意志,高度强调思想的主动与物体的被动;他本来也可以像其他作者那样专注于此,不及其余,但是他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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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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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出了又一个三元组合。最简单的拥有形式是消耗。就连动物也做到了这一点;进食这个简单的活动显示了生命对于维持它的物体的权利。黑格尔这个修辞手法非常巧妙;如果就连羊啃食青草都能说明思想对物质的统治,这个论点就肯定无可辩驳。18接下来,黑格尔转向了两个决定性的因素。他关于这两个因素的论述并非无懈可击,也并未真正解决问题。第二种拥有的方法是劳动。包括进食在内的消耗会耗竭自然,劳动却会改造自然。劳动把原材料变成有用的东西,这件东西因此有了历史,被带入了人类活动的范畴。这引起了关于不同形式的劳动是否导致不同程度的所有权的各种有趣的猜测。近代欧洲的版权法就采纳了其中一些内容,它允许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在售出了作品的版权后,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定也仍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作品。黑格尔绝不是主张,在流水线上负责给经过面前的汽车车轮安装螺丝钉的工人是汽车的主人。他知道,劳动者并不能通过劳动来获得所有权。他关注的是另一个问题,但他没有完全说清楚。如果说的是有法律之前的获得,那么个人改变了自然后,就确定了自己的所有权。这是洛克的观点。但一旦建立了法律制度,工人劳动的回报变成了工资,而不是对他劳动对象的部分所有权,重点就发生了转移,于是就有了如下的思想:人的劳动产物体现的是人的才智,对于它们的财产权不是我们所熟悉的个人财产权,而是一切由物体作为中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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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通过不同种类的劳动与他所改变的世界建立了不同形式的联系。有一个观点人所共知:像干农活这样的劳动才真正使人与世界建立直接联系,案头工作则不行。黑格尔在此没有讨论这个对比,但他在谈及不同经济活动在政治中的代表方式时,对它做了充分的阐述,因为他认为,经济活动在政治中的代表方式与不同阶级的生活方式、忠诚所向以及在国家中应享受何种代表权密不可分。如果劳动只能算财产权的一个不太确定的基础的话,那么三元组合中的第三个因素就把问题说得很清楚了。最强烈的拥有方式是把某物标明是“我的”。对此,明显的反驳是,它说的是如何拥有事物,是本末倒置。需要阐释的是所有权的基础;人所使用的就是人所拥有的,这个说法有一定的道理。根据这个说法,要确定对某物的权利,只要使用它就可以了。同样,说当人通过劳动改变了某个物体时,就拥有了这个物体,这也有一定的道理。两者都与罗马法中关于“获得”的自然方式的概念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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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靠宣示就能获得权利显然有悖于常识,但黑格尔是对的。他的观点在罗马法的法规中也有反映,有关的法规说,如果谁拿了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并有意成为它的拥有者,他就是合法的拥有者。普通法中逆权侵占的法规反映了类似的假设,即重要的是想成为拥有者的意图。黑格尔这段推论看起来拐弯抹角,这是他特有的论述方法造成的;很容易以为他想要解释一个新概念是如何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从无到有的。其实他并不是这个目的,他是在对人所熟悉的概念做理性的解释。为了生存,人必须消耗、利用并组织分配自己所需要的物品。除非可以干脆把物品标为己有,否则就不可能有契约这类东西;但如果没有契约这类东西,人就不仅无法获得物品,而且也无法放弃对物品的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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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所有权之后,接下来的推论就很顺畅了。契约是新鲜事物;拥有者不是扔掉财产,任人去捡;财物在转让过程中一直处于被拥有的状态。黑格尔提出了一个不是特别令人信服的说法,说拥有者在物品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始终拥有某种不变的东西,那就是所转让的物品的价值。他的意思不难理解:我以30美元的价格卖给你一辆自行车,虽然你给了我30美元,我给了你自行车,但是我自始至终一直拥有30美元或与它等价的东西。把这说成是所有权未免过于牵强,而且在反证的例子面前无法自圆其说。你可能明知我的自行车在市场上只值20美元,但因为你特别想要我的自行车,所以甘愿付我30美元。不能仅仅因为你比别人更想得到这辆自行车,就说明我真的拥有30美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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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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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把契约的不同形式以及它们赋予立约各方的权利分门别类,目的并不是要在法律教科书中设立各种小标题(尽管实际上达到了这个效果),而是要将讨论引向道德、“伦理生活”、公民社会和国家。他先从讨论错与罚的概念开始。这个概念措辞的意思晦涩不明,但照例涉及了有趣的问题。如果拥有财产权的人可以转让权利,即可解释给出财产和偷窃财产之间的明显区别。如果你偷了我的书,你等于假冒拥有实际上属于我的东西;我为了保护我的所有权,必须保证你无法这样做。这意味着要惩罚侵犯权利的行为,还要有社会压力,引导人们把这种惩罚内化为良知。如果人们不感到在良知上有义务尊重彼此的权利,就不会自我克制。举个生动的例子:我偷了你的东西,不仅是把那件东西拿到了另一个地方,而且是做了不该做的错事,如果我有良知的话,就会心生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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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旦有了良知这个内心的立法者和法官,就有了道德,那是狭义上的道德,与黑格尔所谓的“伦理生活”的范畴并不一样。19黑格尔把这两者做了对比,一个是个人从先验原则中推演出来的纯粹抽象的道德观,另一个是包含在实际生活中的道德准则。黑格尔瞄准了伊曼努尔·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中分析的那种道德。康德说,人作为道德的动物,受理性准则的管理,那些准则的有效性来自它们的非矛盾性质。根据康德的理论,所有错误的准则都会产生矛盾。比如,允许撒谎的准则就自相矛盾,因为撒谎本身依靠的是应该说实话的理念。若是没有这个假设,人与人之间就不可能沟通。黑格尔承认,康德坚持责任与理性的要求必须一致,这是崇高的理念;但是他认为,康德规定的标准没有人能够达到,社会和政治制度就更无法达到。他对康德同时发起了正面和侧翼的进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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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正面进攻中提出了人所熟悉的主张,说康德的“非矛盾”原则除非辅以对后果的说明,否则不可能建立伦理制度。比如,康德反对自杀的论点是,如果所有人都自杀了,也就不再有人留下来自杀。可是如果我们不在乎人类绝种,这个论点就没有说服力。黑格尔从侧翼发动的进攻更有意思,也比较有争议性;他暗示康德的道德观念(当然不是康德本人)是造成法国大革命堕落为恐怖统治的元凶。极端强调道德的个人主义与同样极端的理性主义相结合,产生了可怕的结果;罗伯斯庇尔等人坚信自己的道德完美无瑕,因此认为反对他们的人要么精神错乱,要么阴险邪恶,要么二者兼备。最后,康德说个人理性是最终的审判法庭,制度、行动,甚至上帝的指令,都要经过这个法庭的审判;黑格尔对此强烈反对。他提出的“真理掌握在全体手中”的口号经常被理解为一种国家崇拜,其实不然,它是以隐晦的方式说明,要保持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的适当平衡,必须考虑整个社会与政治秩序的需要和价值观。黑格尔与大多数自由派不同的是,他不认为个人权利高于国家权利——归根结底,全体应压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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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生活:Sittlichk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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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黑格尔可以来论述理性的近代政治社会制度了。他的分析再次采取三元的形式:家庭、公民社会、国家。他仍是先从最简单的入手,指出家庭是主观感情的领域,家庭制度靠家人彼此的爱来维持;公民社会是手段与目的之间基于利益的工具主义的领域,它的制度依赖人对自身长期利益的认识;国家是对国家与民族的忠诚所属的领域,不涉及对具体个人的忠诚,它的构建不以工具主义的因素为基础,它的维持靠的是人民甘愿为它牺牲自身的利益。如此总结黑格尔这套三元分析虽然简明扼要,但无法使人得窥他论述中丰富的洞见卓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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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所做的比较与根据常识的分类有些不同。他不是从人类学或历史学的角度来看待家庭,将其视为社会生活的最初形式;他谈到家庭时,想的是只包括父母与孩子在内的近代核心家庭,这种近代家庭由近代宪政国家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并予以保护。同样,他所谓的公民社会也不是洛克对自然状态的叙述所想象的人们自愿互通有无的非政治社会;在黑格尔的公民社会中,政治无处不在,社会的组织由法律确定,事务由国家的行政机构管理。它远不止于经济学家研究的交换制度,还包括法律、文化、机构和适合近代经济生活的态度。黑格尔说,以前的哲学家把国家与公民社会混为一谈,把实际的公民社会误认为国家;此言是对洛克的合理批评。黑格尔以适合于理性近代国家的宪政安排来解释国家,最后寥寥几笔勾勒出一个特定历史时期中的国家与其他国家共存时的自处之道。因为许多国家同时存在,所以一国为了自我保护也许会诉诸战争。黑格尔在论述国家有权要求公民为国捐躯的时候,提出了一些令人惊心却很有说服力的主张,说战争的价值在于它能够赋予日常生活一种过去没有的目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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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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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伦理生活”要求的一个方面。家庭是对特定的他人无私忠诚的领域,这种忠诚的基础是两个成人彼此间的爱情,目的是养大他们的孩子,让他们长大后步入世界。20这是个主观性的领域,一个人爱上了另一个人,无须为此做任何解释。嫁娶的对象是具体的人,不是随便的任何人。黑格尔非常反感康德把婚姻说成是同意互相使用性器官的契约的悲观描述(虽然可以找到理由为康德此言辩解),坚持说婚姻不是契约。21然而,黑格尔对家庭的兴趣在于家庭并不自给自足。虽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只在家庭内过不了好生活,必须有政体才行,但是黑格尔的思想并不完全相同。他认为,家庭存在的目的是养育孩子,让他们长大成人后进入世界;具体的家庭是不能持久的。孩子在父母的关爱下长大,可他们必须离开家庭关系这种利他的环境,步入公民社会的世界,在那个世界中,他们必须自食其力,他们的权利将会建立在各种契约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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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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