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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70 那么,不妨试问一个问题:如果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君权神授”或“天赋奴权”是否可以和“天赋人权”获得同样的道德权重?或者,人们之所以抛弃“君权神授”或“天赋奴权”,只是因为它们无法达到与“天赋人权”所可能带来的同等程度的福祉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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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72 仅仅在心理学的层面上,“天赋人权”才是一个实然问题,即其源自人类天生的嫉妒或攀比心理。譬如陈胜那句激荡人心的名言“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还有项羽在看到秦始皇车驾之盛时所感叹的“彼可取而代也”,陈胜和项羽虽然看到自己与王侯将相或秦始皇之间的现实悬殊,但显然认为对方所享有的权利自己同样有权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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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74 秦始皇所享有的权利之所以不会被卢梭认定为天赋人权,这和“天赋”并没有半分关系。所谓天赋人权,只是私心在博弈中艰难赢得的战利品,是竞争中的人与人一个阶段性妥协的结果,既非自然的事实,也没有任何高尚感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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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76 那么,既然天赋人权既是逐利的结果,又是逐利的手段,若它与利益发生了冲突,应当怎么解决呢?譬如有这样一位八旗亲贵,世代包衣,饱受皇恩眷顾,但假定他读过了卢梭的书,又了解美国独立战争的全部经过,深知自己和皇帝拥有同样的天赋人权,他应当何去何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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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78 作为理性人,这个选择并不复杂,无非是权衡自己心里那只天平的两端孰轻孰重。但是,套用迈克·桑德尔的标题:“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怎么做才是“对”的,才是在道德上正确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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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80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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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82 信息控制是主人控制奴隶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技术。一名黑人老者在回忆南北战争之前的奴隶生涯时谈到,像他这样的黑人穷鬼是不许读书识字的,主人说这有助于黑奴们安守本分,但有过一个聪明绝顶的黑人孩子居然学会了读写,他常在地里向同伴们讲解《圣经》,可同伴们没他那么聪明,从来都是随学随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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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84 但这不大适宜解释清朝的政治传统,满汉大臣们虽然在阅读范围上分别受到了一些局限,但他们都是当时社会里的精英分子,即便称不上学识渊博,至少也有最基本的文化教养并且见多识广,他们难道真的不曾想过要讨还自己的某些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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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86 严格辨析起来,人们是否享有天赋人权是一回事,在发现自己的天赋人权遭到侵犯之后是否具有讨还天赋人权的权利,这是另一回事。统治者或许具有这种权利,但人民只有逆来顺受的义务。——令人吃惊的是,这并不是古老的“君权神授”理论的结果,而是康德在1797年基于实践理性原理缜密地论证出来的,从人的自由意志、天赋权利、人不能以人为手段、建设法治社会,推理出“人民有义务去忍受最高权力的任意滥用,即使觉得这种滥用是不能忍受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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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88 我们从中似乎隐约看到了色拉叙马霍斯那狂妄的身影,然而不仅康德,黑格尔也紧承其后,论证“德性就是服从政府”。今天的人们并不因为这些论调才崇敬康德和黑格尔,这或许是一件好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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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90 近年的一大思想主流是自由主义,米塞斯提出过一个行为通则(general theory of choice),被自由主义者奉为典范:任何人的行为都只受到唯一的限制,即不对他人造成损害。穆勒则早在1859年出版的经典之作《论自由》一书中试图确立“一条极为简单的原则”,即“人类获权——无论以个体的还是集体的方式——干涉他们当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的唯一目的,就是自我保护”。(16)依照这样的标准,上述那位八旗亲贵如果真去追求天赋人权,当然会损害到主人的利益。——米塞斯本人不会同意这个结论,因为他的行为通则预设了一个前提,即所有人都已经享有了基本人权,他们在基本权利上是完全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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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92 那么,对于这位八旗亲贵而言,他首先要做的只能是夺回自己的天赋人权,又或者“以直报怨”的准则才是更加可取的——因为他的天赋人权受到了主人的侵夺,所以他应当行使等值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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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94 但是,对利害关系的权衡很可能使他放弃这份努力,从而安心享受做奴才的好处。是的,如果“天赋人权”和“以直报怨”都只是平衡私利的行为,为什么“甘做奴才”的选择偏偏就该受到任何的道德责难呢?——问题在转了一圈之后,又回到了起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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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96 如果我们说,为了利益而牺牲人格,这是可耻的,不道德的。那就有必要追问:为什么做奴才就是牺牲人格呢?卢梭或许会用他那句“人人生而平等”的名言来回答这个问题,并且可想而知的是,他会得到相当广泛的赞同。遗憾的是,这同“天赋人权”一样,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一个“高贵的谎言”,找不到任何有力的依据。仅仅认为人人“应当”生而平等并不能证明人人“确实”生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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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798 所以,美国《独立宣言》在采信卢梭这一观点的时候,做了一些必要的限定:“我们认为下列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首先这观点是“我们认为”的,其次这些权利是“造物主赋予”的,并不来自于任何扎实的、学理上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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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800 的确,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问题是真正不言而喻的。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更没有无缘无故的生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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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802 更有甚者,“生而平等”固然论证不出,“生而不平等”的现象却比比皆是。即便抛开出身的不平等,人的天赋、性情也是不平等的。如果我们认同《中庸》这部儒家经典所提出的自由主义式的理念“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认同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每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天性自由发展,那么,既然可以存在卡里斯玛型的天生领袖,为什么不可以存在某种类型的天生的奴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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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804 自由主义式的回答是:天生具有奴才禀赋的人当然有权去做奴才,这在道德上没有任何不光彩的地方,只要让渡基本权利的行为是自愿的,这就无可指责。这就意味着,人首先必须拥有天赋人权,然后可以经由自愿原则,把天赋人权让渡出去。(尽管很难想象,权利如果是天赋的[natural]、固有的,又怎么可能被让渡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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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806 那位八旗亲贵就可以采用这样的办法,在求得主人的同意之后完成以下的程序:先把自己的天赋人权争取过来,然后再让渡出去,在自愿的前提下重新投身为奴。——穆勒曾经专门讨论过人有没有卖身为奴的自由,他的结论是否定的:自由原则不能使人拥有放弃自由的自由。(18)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看到了穆勒感情用事的一面,他的结论并没有足够的逻辑支持。而只要我们甘愿做一个铁石心肠却头脑清晰的人,那么,我们显然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八旗亲贵的如此做法违反了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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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808 这就意味着,做奴才这件事本身不是什么不道德的事情。当然会有很多人不会赞同这个论调,而是认为做奴才有损于人的尊严。出现这种心态并不足为奇,正如迈克·桑德尔举过的一个拉拉队员的例子:凯莉·斯玛特是学校里一名人气很旺的拉拉队员,因为身体的缘故,她只能坐在轮椅上为比赛打气,尽管她做得很出色,但终于还是被踢出了队伍,因为这正是其他一些拉拉队员和她们的父母们强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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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810 桑德尔推测那位呼吁最出力的拉拉队长的父亲的心态:他既不是担心凯莉占了拉拉队的名额而使自己的女儿无法入选,因为女儿已经是队里的一员了;也不是嫉妒凯莉盖过自己女儿的风头,因为这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最有可能的是,他认为凯莉僭取了她不配取得的荣誉——如果拉拉队的表演可以在轮椅上完成的话,那么,那些擅长翻跟头、踢腿的女孩子们的荣耀就会受到贬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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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812 如果凯莉·斯玛特可以因为这个理由被踢出局外的话,我们似乎有同样的理由鄙视那位八旗亲贵,奴才的存在就是对人类尊严的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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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814 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如果仅仅是贬损人的尊严,并不必然就是不道德的,甚至还会恰恰相反。譬如基督徒奉行谦卑,在神面前极力贬损自己的尊严,越是做到极致的信徒越是容易赢得道德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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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816 《旧约·撒母耳记下》记载,当耶和华的约柜被运送进城的时候,大卫王为之跳跃舞蹈,他的妻子米甲(扫罗之女)从窗口看到了这一幕,只感觉莫大的羞耻。她语带讥讽,对大卫王说:“以色列王今天多么荣耀啊!他今天竟在众臣仆的婢女眼前,赤身露体,就像一个卑贱的人无耻地露体一样。”但大卫王不以为然道:“我是在耶和华面前跳舞;耶和华拣选了我,使我高过你父亲和他的全家,立我作耶和华的子民以色列的领袖,所以我要在耶和华面前跳舞作乐。我还要比今天这样更卑贱,我要自视卑微。至于你所说的那些婢女,她们倒要尊重我。”——《撒母耳记》的作者显然是褒扬大卫王和贬低米甲的,他继而写道:“扫罗的女儿米甲,一直到她死的日子,都没有生育。”(《撒母耳记下》6:16-23)(20)熟悉《旧约》自然知道,无法生育对当时的女人来说可谓最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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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1818 中国历史上也不乏同类的事例,以佞佛著称的梁武帝就曾多次舍身佛寺,以帝王之尊甘为“寺奴”。人们往往只是批评他的愚顽,却不大论及这份对舍身为奴的执著是否有伤做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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