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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38 如果不考虑神意,人们在考虑这类问题的时候只要自我一致就好,即接受正面遗产的时候不可拒绝负面遗产,反之亦然。但实情从来不是这样,心理学家用自我归类理论(Turner,Hogg,Oakes,Reicher & Wetherell,1987)解释了当个人自觉地把自己归入某一个社会群体时,就会自然分享该群体的荣誉与耻辱,即便自己并未参与到那些引发荣辱的事件当中;社会认同理论(Tajfel & Turner,1986)则用以解释人们为了维护正面的群体形象,会采取各种策略以降低该群体的负面信息对社会认同的威胁,让自己感觉“好过一点”——中国传统观念中的“为尊者讳,为亲者讳”所表现的就是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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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40 所以,对正面与负面的遗产同等地接受,这虽然合理,却并不合情,因为这实在有违人类天然的心理机制,尤其是让我们对自己从来没做过的、也全然反对的坏事负责,毕竟很难心服,特别当这责任过于重大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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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42 所多玛的义人们——假定有9个,刚刚突破上帝承诺亚伯拉罕的最低限度——如果他们听到了上帝和亚伯拉罕的那段对话,并且等待着所多玛注定的毁灭,他们会不会心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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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44 我想,即便是社群主义者,譬如麦金泰尔和桑德尔就在那9人之列的话,应该也不会毫无怨言地接受这一池鱼之灾的,这个结果也许只有借助《旧约·约伯记》才能勉强令人心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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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48 上帝在人间主持正义,对连带责任的追溯范围既包括空间共同体,也包括时间共同体。在后者的意义上,除了人类始祖被逐出伊甸园,从而使子孙后代在伊甸园外的险恶世界辛苦生存之外,在律法上也有明确的体现。摩西十诫里关于禁拜偶像的戒律是:“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埃及记》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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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50 最切近的典型事例就是《出埃及记》里上帝对待埃及人的态度,一方面施展神迹威胁埃及法老,逼他答允摩西带领以色列人出境的要求,一方面又“使法老的心刚硬,不容以色列的人出离他的地”。在所有的神迹里,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12:29-30:“到了半夜,耶和华把埃及地所有的长子,就是从坐宝座的法老,直到被掳囚在监里之人的长子,以及一切头生的牲畜,尽都杀了。法老和一切臣仆,并埃及众人,夜间都起来了。在埃及有大哀号,无一家不死一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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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52 如果有可能的话,孔子一定会质疑上帝:“您的惩罚是不是太严厉了,甚至远远超过了中国法家的连坐政策。”我们已经知道,孔子对德与怨都主张给以等值的回报,所以这样看来,孔子更像一名自由主义者,而上帝则站在了社群主义的一边。即便从无神论的角度来看,上帝的价值观完全就是以色列先民的价值观,在以色列的先民看来,一个人的罪过可以使整个民族为之受罚,就连牲畜都要受到牵累。他们对“群己权界”的认识和近现代完全不同,却未必得不到近现代社会理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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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54 如果我们找一个功利主义者来做裁判,比如边沁,他肯定会支持上帝,因为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孔子的“以直报怨”的主张虽然看似公平,其实却是有所偏袒的,而偏袒的恰恰是坏人。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实行“以直报怨”的伦理,一定会鼓励犯罪,使社会变得越来越动荡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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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56 譬如孔子的钱被人偷了,抓到这个小偷之后,如果只是等值地索回损失,也不过是把被偷的钱如数讨回。对于小偷而言,最好的结果是带着赃物全身而退,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把钱全数退回,除了时间成本之外不承担任何损失。那么,假设小偷被捕的概率是9/10,这就意味着那1/10次的偷窃所得会成为他基本稳定的净收入。所以,除非孔子所在的社会里,任何一起窃案都会破获,任何一笔赃款都会被如数追回,否则就是在制度上鼓励了人们去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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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58 当然会有人争辩说,仅仅全数的赃物并不足以补偿失窃者的全部损失,譬如孔子会因为失窃而陷入一种焦躁不安的情绪,这种精神上的损失也必须被计算在内。但是,即便精神损失可以被精确计量出来并追加到小偷身上,但小偷完全可以因此改变策略,专门找富人去偷。一般来说,赤贫的人更容易沦为小偷,富有的人对微小的金钱损失一般也不太在意,这就意味着,富人在丢掉一个钱包之后,所遭受的精神损失通常不会太大,这对小偷来讲绝对是一种值得去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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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60 由此我们看到,“以直报怨”的原则仅仅诉求当事人之间的公正,而在改善社会风气这一功利主义的目的上表现欠佳。要想阻遏人们的作恶企图,震慑性的惩罚显然是至关重要的。上帝在人间主持正义,所行使的常常就是震慑性惩罚。从这一点上来看,上帝的道德观念除了社群主义倾向之外,还具有功利主义倾向。在此,“正义”再一次与“公平”分道扬镳,罪与罚不应该等值,这被看做理所当然的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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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62 在人类第二代始祖的故事里,该隐杀了兄弟亚伯,受到了上帝的惩罚。但这惩罚并不是简单地以命抵命,而是另外一种似乎也构成罪罚等值的方式:“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地开了口,从你手里接受你兄弟的血。现在你必从这地受诅咒。你种地,地不再给你效力,你必流离飘荡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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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64 但该隐认为责罚太重,于是,“该隐对耶和华说:‘我的刑罚太重,过于我所能当的。你如今赶逐我离开这地,以致不见你面。我必须流离飘荡在地上,凡遇见我的必杀我。’耶和华对他说:‘凡杀该隐的,必遭报七倍。’耶和华就给该隐立一个记号,免得人遇见他就杀他”。(《创世记》4: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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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66 这是《圣经》里的第一则震慑性惩罚的案例,它同时还透漏出这样一个信息:该隐虽然犯下了杀人的恶行,但人不可以惩罚他,只有上帝可以。——这种精神在《新约》里得到了加强,《罗马书》12:17:“不要以恶报恶。”12:19:“亲爱的兄弟,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或作‘让人发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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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68 约瑟的故事便很有力地佐证了这个观点。《创世记》记载,敬奉上帝的雅各生有12个儿子,但他独爱约瑟,这引起了其他儿子的嫉妒,他们终于瞒着父亲陷害了约瑟,致使约瑟被卖到了埃及。但约瑟因祸得福,做了埃及的宰相,救人无数,还在大饥荒的机缘中泯灭前仇,把全家人接到了埃及。后来雅各去世,约瑟的哥哥们生怕约瑟会无所顾忌地报复自己,但约瑟对哥哥们说:“不要害怕,我岂能代替神呢?从前你们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要保全许多人的性命,成就今日的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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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70 这就意味着,人对人施加的暴行很可能是上帝为了一个更大的安排而打下的伏笔,因此受害者便不该报复施害者。使徒时代的许多基督徒确实是这么做的,面对迫害不申辩、不反抗,以殉道为荣。(9)(在斗兽场里从容就义绝对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今天的读者不妨从显克微支的小说《君往何方》的第3部第15章里感受一下那种惊心动魄、毛骨悚然的血腥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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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72 而且在《罗马书》的下文里还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而是因为良心。”(13:1,2,5)正义仍然由上帝主持,只不过交给人间的掌权者代理执行,所以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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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74 当然,这种致命的忍从主义并不被太多的人认真信从,尤其在《旧约》传统里。就在该隐事件之后,该隐的五世孙拉麦对自己的两个妻子讲过这样一段话:“壮年人伤我,我把他杀了;少年人损我,我把他害了(或作‘我杀壮士却伤自己,我害幼童却损本身’)。若杀该隐,遭报七倍;杀拉麦,必遭报七十七倍。”(《创世记》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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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76 这一段“拉麦之歌”被称为史上最早的诗歌,除了前两句因为诗歌语言的歧义性而不易确解之外,后两句的意思却明确得很。拉麦虽然没有给出“必遭报七十七倍”的理由,但既然与“若杀该隐,遭报七倍”相承,显然认为这是一种正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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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78 法律该不该具有震慑性,想来在这个问题上很少有人会提出质疑,但道德该不该具有震慑性呢?如果道德也需要震慑力的话,自然容易对那些遭受道德谴责的人不够公平。那么,有失公平的道德虽然在现实世界中无往而不在,但它能够成为一种理想的道德范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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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80 支持震慑性惩罚显然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态度,并非诉诸公平,而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之类的目的。恶是有蔓延力的,这是古往今来的一种普世性的观念,所以才有斩草除根、除恶务尽的必要。商王盘庚在准备带领殷民迁都的时候发布了一篇诰令,即保存在《尚书》中的《商书·盘庚》,其中以很严厉的语气讲道:“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大意是说,如果有人不善良,不走正道,猖狂违法,态度不恭,欺诈奸慝,为非作歹,那么我就会把他们杀掉,斩草除根,不使他们在新迁去的都邑里繁衍后代。《左传·哀公十一年》,吴王夫差准备攻打齐国,越王勾践前去朝见,慷慨地派送礼物。吴国人都很高兴,只有伍子胥既忧且惧,劝谏夫差一定要把越国这个心腹之患彻底铲除。在劝谏的言辞里,伍子胥就引用到《商书·盘庚》这段话,说这正是殷商得以兴盛的原因,而夫差背道而驰,恐怕后果堪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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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82 在这里,盘庚和伍子胥都是把国家兴盛当做第一目标,而公平显然会对这一目标的实现构成阻碍。如果我们把“国家兴盛”和“公平”分别看做两项“正义”的内容的话,那么“正义”显然是分大小、分层级的,较小的、较次要的正义原则被认为应当屈从于较大的、较主要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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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42084 这是一种结果主义的思维方式,绝大多数人在实际生活当中都或多或少地遵循着这一原则。它会导致一个颇不易回答的问题:牺牲无辜者的生命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样做是正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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