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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pp.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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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82,pp.27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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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英]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p.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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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Ibid.,p.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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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John Stuart Mill,On Liberty and The Subjection of Women,Penguin Books,2006,pp.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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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德尼·维拉斯《塞瓦兰人的历史》,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6,p.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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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这个问题我将在《古代中国的正义两难》一书中讨论古代中国的特权合理性观念的时候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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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p.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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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3,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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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3,pp.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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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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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6,p.509。休谟接下来做了一则重要的补充,点出许多“通俗的道德学体系”都混淆了实然与应然的概念:“对于这些推理我必须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会被发现为相当重要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证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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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法]蒙田《蒙田随笔全集》上册,潘丽珍等译,译林出版社,1996,p.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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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当代仍有学者试图从学理上做出明确界分,斯马特就提出过伦理快乐主义和心理快乐主义的区别,他应该会把我归类为一个心理快乐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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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6,p.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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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Michael J.Sandel,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Penguin Books,2010,pp.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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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晋]慧远《三报论》,[梁]僧祐《弘明集》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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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用主义》,唐钺译,商务印书馆,1957,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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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夏道平“初版译者序”,[奥]米塞斯《人的行为》,夏道平译,台湾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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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有必要把斯宾诺莎这句话的上下文一并引述:“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也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也就是说,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说人权衡取其大,权衡取其轻,是有深意的,因为这不一定说他判断得正确。这条规律深入人心,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与公理之一。”[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96,pp.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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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英]爱德华·卢斯《不顾诸神——现代印度的奇怪崛起》,张淑芳译,中信出版社,2007,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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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Michael J.Sandel,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Penguin Books,2010,pp.1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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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Hubert Seiwert,in collaboration with Ma Xisha,Popular Religious Movements and Heterodox Sects in Chinese History,Koninklijke Brill NV,Leiden,The Netherlands,2003,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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