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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一种解释是这样的:让我们说理性的分歧是理性的个人之间的分歧,也就是说,它是那些已经在立宪政体中充分实现了他们作为平等自由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的个人、与那些具有持久的尊重公平合作条款的欲望和想成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之欲望的个人之间的分歧。假定他们具有这些道德能力,分享一种共同的人类理性,并有相似的思想能力和判断能力,那么,他们就可以作出推论,注重证据,并权衡各种相互竞争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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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分歧的理念包含着对各种根源或原因的考虑,包含着对这样加以界定的理性个人之间的分歧的考虑。我把这些根源作为判断负担来看待。[115]对这些负担必须这样来考虑,以便这种考虑与那些产生分歧的人的理性能够完全相容,而不是相互排斥。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一种正确的解释是,在理性的个人中间,产生理性分歧的各种根源(即判断的负担)乃是许多偶然未知因素,这些因素包含在我们于政治生活的日常进程中正确地(和正直地)行使我们的理性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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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理性的人和具有合理性的人,我们不得不做出各种不同的判断。作为具有合理性的人,我们不得不权衡我们的各种目的,并评估它们在我们生活方式中的适当位置;而这样就使我们在做出正确的合理性判断时遇到了种种严重的困难。另一方面,作为理性的人,我们必须评估民族对我们共同的实践和各种制度的诸要求的力量,不仅是那些与我们的要求相反的民族要求,而且还有那些相互矛盾的民族要求,而所有这些又使我们在作出正确的理性判断时产生了种种困难。此外,当我们把理性运用于我们的信念和思想图式之中时,或者,当我们以理性来评价我们运用自己的理论能力(而非我们的道德能力和实践能力)时,我们也会遇到相应的困难。我们需要记住这三种判断及其独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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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了上述两个根源之外,我下面提及的几个根源是理性的和合理的在它们的理论运用和实践运用中所特有的,其中从(甲)到(丁)四项主要适用于我们理性的理论运用。而且,我所开出的这一表列并不完全,它只包括较为明显的根源。兹开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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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关该情形的证据——包括经验的和科学的证据——乃是相互冲突的和复杂的,因而很难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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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即使我们对这些相关的考虑完全达成一致,我们对它们的分量也会产生分歧,因而会做出不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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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所有的观念(不仅仅是道德的观念和政治的观念)都是暧昧不清、很难处理的;而这一不确定性意味着,我们必须依赖于理性个人可能在某些范围内(这一范围不是十分具体明确)产生分歧的判断和解释(以及有关这些解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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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在某种程度(我们无法说出这程度究竟有多高)上,我们评估证据和衡量道德价值与政治价值的方式,是由我们的总体经验或我们迄今为止的整个生活过程所塑造的,而我们的总体经验必定总是互不相同的。因此,在现代社会及其大量职位和职业中,在其各种各样的劳动分工中,以及在其许多社会群体及其民族多样性中,公民的总体经验极为不同,以至于他们对许多(如果说不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此的话)重大复杂事情的判断产生歧异,至少是在某种程度上产生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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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对争论双方,常常存在着不同种类并带有不同力量的规范性考虑,所以难于作出一种全面的评估。[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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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最后,正如我们将要在谈到伯林的观点时(第五讲第六节之二)指出的那样,任何社会制度体系在其所允许的价值方面都有限制,所以,人们必须在整个有可能实现的道德价值和政治价值范围里进行选择。这是因为,任何制度体系似乎都是一个限制性的社会空间。由于我们被迫在各种为社会所培植起来的价值中间进行选择,或者说,当我们坚持某几种价值,且必须顾及别人的要求而约束我们的每一种价值选择时,我们在安排价值选择的先后秩序和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中,就面临各种巨大的困难。许多艰难的决定可能没有任何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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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达到判断一致所存在的某些困难之根源中,有许多根源是与那些完全理性的判断相容的。在解释这六个根源即六种判断负担时,我们当然不否认偏见和偏向、自我利益和群体利益以及盲目和意愿,也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它们各自为人们所熟悉的作用。但是,这些不合理性的分歧根源,却与那些和每一个人的充分理性相容的分歧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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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宗教学说和哲学学说分别表达或一起表达了我们整个的世界观和我们相互间的生活观。我们每个个体的和联合体的观点、我们的种种理智亲缘关系、以及我们的各种感情依附都太过多种多样,尤其是在自由社会里更是如此,以至于我们无法让这些学说作为永久而合乎理性的政治一致性基础。不同的世界观念可以从不同的立场出发理性地加以详尽的阐述,而多样性则部分地源于我们不同的视景。假设我们的所有差异都只是源于无知和固执,或是源于权力、地位或经济利益的竞争,那是不现实的;或者更糟的是,这种假设还会引起人们之间的相互猜忌和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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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评论导致了第五种普遍事实[117],可将这一普遍事实陈述如下:在我们最重要的判断中,许多都是在这样一些条件下做出的,即我们不能期待正直的个人以其充分的理性能力(甚至是在经过自由讨论之后)总能达到相同的判断。某些相互冲突的理性判断(特别重要的是那些属于民族之完备性学说的判断)可能为真,而另一些相互冲突的理性判断则可能为假;还可以设想,所有相互冲突的理性判断都可能为假。对于一种民主宽容的理念来说,这些判断的负担有着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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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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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已经说过,使我们成为有理性的人的第二个基本方面是,我们认识并愿意承担这些判断负担的各种后果。现在我将力图表明,这个方面是如何限制理性个人以为可以对他人提出正当合理性证明的范围的,以及这个方面是如何导向一种形式的宽容并支持公共理性的理念(第六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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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假定,有理性的个人只认肯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118]现在,我们需要对这类学说下一个定义。它们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合乎理性的学说乃是一种理论性的实践:它以一种或多或少是一致而连贯的方式涵括了人类生活的主要宗教方面、哲学方面和道德方面。它组织并刻画了已为人们所认识到的各种价值,使这些价值能够相互共容,并表达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观。每一种学说都以各种使它自身与其他学说区别开来的方式来这样做,比如说,给予某些价值以一种特殊的首要性和重要性。在挑选哪些价值是特别重要的价值,并在这些价值相互冲突时决定如何去平衡它们的时候,一种合乎理性的学说同时也是一种实践理性的实践。无论是理论理性,还是实践理性(包括作为合适的合理性),都被运用于理性的系统阐述。最后,第三个特征是,当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不一定是固定不变的时,它通常属于或源于一种思想和学说的传统。尽管它长期保持稳定,且不会发生突然的和无缘无故的改变,但它往往会按照自己看来是正当而充分的理由产生缓慢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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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这一说明只是大致而言。在没有基于理性本身明确的充足根据的情况下,我们不想把学说作为非理性的东西来加以排斥。否则,我们的解释就会有陷入武断专横的危险。政治自由主义将许多为人们所熟悉的和系统的学说——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学说——看作是合乎理性的,即使我们自己不能严肃地坚信它们;因为我们认为,这些学说过于偏重某些价值而忽视另一些价值的意义。然而,就政治自由主义的目的来说,我们不需要一种更严格的标准。[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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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断负担的明显后果是,理性个人并不都认肯相同的完备性学说。而且,他们也认识到,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所有个人同样都负有这些负担;有许多合乎理性的学说得到了人们的认肯,但并非它们全都可以为真(事实上,它们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可能为真)。任何理性的个人所认肯的学说,仅仅是诸多其他学说中的一种合乎理性的学说。一个人在认肯它时当然相信它为真,或者相信它可能合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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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大量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中认肯其中的任何一种,一般都不是不合乎理性的做法。[120]我们认识到,对于一般人来说,我们自己的学说没有也不能有任何超出他们自己观点之外的特殊要求。我们同意,那些认肯不同于我们的学说的其他人也是有理性的,且肯定不是非理性的。由于存在着许多合乎理性的学说,所以,理性的理念并不要求我们或者他人去相信任何特殊的合乎理性的学说,尽管我们可能会这样做。当我们采取不只是承认某一学说合乎理性且认肯我们对该学说的信仰时,我们也并不是非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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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此之外,理性个人将把利用政治权力(假如他们拥有这种政治权力的话)去压制并非非理性的完备性观点之做法看作是不合乎理性的,尽管他们的这种看法因各自不同的立场而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如果理性多元论事实是既定的,那么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中,就缺少一种适用于各完备性学说的公共的和共享的证明基础。但是,要以能为理性公众都可以接受的方式,来标明完备性信仰本身与真正的完备性信仰之间的差别,就需要这样一个基础。[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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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许多学说都被看作是合乎理性的,所以当根本政治问题发生危机时,那些坚持认为自己所采取的学说是真实的而别人所采取的学说却是不真实的人,在别人看来就只是在他们拥有政治权力时坚持他们自己的信仰而已。当然,那些坚持自己信仰的人也坚持认为只有他们的信仰才是真实的:他们之所以要强加他们的信仰,是因为他们以为他们的信仰是真实的,而不是因为这些信仰是他们的信仰。[122]这是一种所有人都可能会提出的要求,但是并非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对一般公民成功提出这种要求。所以,当我们对别人提出这种要求时,必须把他们本身看作是有理性的,把我们自己看作是非理性的。的确,当我们想利用国家权力即平等公民的集体性权力时,我们就是在阻止其他人认肯他们自己的并非非理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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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理性的个人都清楚,这些判断负担给那些可以对别人作出正当性证明的人设置了种种限制,所以他们认可某种形式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对于我们来说,利用政治权力——假如我们拥有这种政治权力或与他人分享着这种权力的话——去压制那些并非非理性的完备性观点,乃是不合乎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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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了确认这一结论,让我们从另一种观点出发来看看这一情况: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都平等分享着社会合作性的政治权力和强制性权力,而所有公民都同样负有这些判断的负担。这样一来,任何一个公民或公民联合体,就没用任何理由有权利利用国家的政治权力,去决定宪法实质性内容或完备性学说所指向的该个人或该联合体的基本正义问题。这一点可以做如下表述:当公民们平等地出现在原初状态下的时候,任何公民的代表都不会同意其他任何个人或个人联合体享有这样做的政治权威。这种权威没有任何公共理性的根据。相反,人们会提出的是一种与前面的推理相一致的宽容和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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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在这里,“理性的”并不是一个认识论的理念(尽管它具有认识的因素)。相反,它是一种包含着公共理性的民主公民的政治理想。这一理想的内容包括作为理性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可以要求相互尊重他们各自合乎理性的完备性观点。在此情况下,他们不能要求任何与作为其代表的各派在原初状态下可能同意【的要求】相反对的东西。比如说,他们不可能同意每一个人都必须认肯一种特殊的完备性观点。正如我稍后(第六讲,第四节之四)将要谈到的那样,这意味着公共理性的指导方针和程序被看作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下选择的,且属于政治的正义观念。正如我在前面(第一讲,第四节)所指出的,与合理性相对照,理性谈及的是公共的他人世界。[123]原初状态作为一种代表设置有助于我们了解理性是如何表达公共的他人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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