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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诚如我在导言里所说的那样,在公共理性中,基于完备性学说的真理或正确的理念,已被一种在政治上对作为公民的公民们来讲是合乎理性的理念所取代。这一步骤对于建立一种为所有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能够分享的政治推理之基础来说是必需的。由于我们是在寻求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公共证成,也就是对政治和社会世界的基本结构的证成,故尔,我们将个人看作公民。这赋予每一个人以相同的基本政治地位。在向所有公民给出各种理由时,我们对所有个人一视同仁,不管其社会境况或其他身份,即是说,不管他们各自所处的社会阶层如何、财富和收入如何、所持完备性学说如何。我们也不诉求于每个人的利益或每个集团的利益,尽管我们必须同时考虑这些利益。相反,我们把个人看作是通情达理的、有理性的,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都具有两种道德能力[569],并在任何既定的时刻都具有一种决定性的善观念,且该观念可以与时俱进。公民们的这些特征隐含在他们参与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寻求并提出对根本性政治问题的公共证成的行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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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强调,这种公共理性的理念与许多形式的非公共理性是充分相容的。[570]这些都属于公民社会里许许多多联合体的内部生活,它们当然不全都是一样的;不同宗教联合体的成员所分享的各种不同的非公共理性,显然不是各科学社团的非公共理性。由于我们寻求一种为社会全体公民所分享的公共证成基础,故而,我们要向全社会各特殊个人和特殊群体提供证成,直到穷尽各种可能为止。要面对社会上的所有个人这一说法,仍然是个过于宽泛的范围,除非我们设想他们在本性上基本相同。在政治哲学中,有关我们本性的理念的作用之一,是按照一种标准方式或一种原理式的方式来思考人们,以便他们全都可以接受相同的理由。[571]然则,在政治自由主义这里,我们力图避免这类自然心理学的观点,无论是出自神学的学说还是出自世俗化的学说。我们将有关人性的解释搁置一旁,取而代之的是,我们只依赖于一种作为公民之个人的政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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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如我始终都在强调的那样,对于政治自由主义来说,中心问题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既认可一种完备性学说,也认可一种政治观念。然而,一种完备性学说和它与之相伴随的政治观念之间的关系是很容易被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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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治自由主义谈论在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达成合乎理性的重叠共识时[572],它的本意是指所有这些学说(无论是宗教的还是非宗教的)都支持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该政治正义观念构成了宪政民主社会的基础,其原则、理想和标准能够满足相互性标准的要求。因此,所有合乎理性的学说都认可这一社会及其相应的政治制度:包括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全体公民的自由(权),包括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573]另一方面,那些不能支持这样一种民主社会的完备性学说则是不合乎理性的。因为它们的原则和理想无法满足相互性标准的要求,无论用怎样的方式,它们都不能建立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比如说,我们可以考察许多原教旨主义的宗教学说、神权专制学说和各种各样的贵族制学说,还有许多独裁制和专政政体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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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中,一种真理性的判断永远不会同与其相关的政治观念中某种合乎理性的判断相冲突。政治观念之合乎理性的判断也必定为该完备性学说确认为是真实的、正确的判断。当然,这也有待于公民们自己去确认、修正或改变他们的完备性学说。他们的学说有可能僭越甚或无视宪政民主社会的政治价值。但即使这样,公民们也不能宣称这类学说是合乎理性的。由于相互性的标准乃是具体规定公共理性及其内容的本质性要素,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将所有这类学说都视为不合乎理性的学说而摈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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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中,尤其是在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中,各种价值的排列次序可能超出我们的预期。因此,假如我们把诸如宗教救赎、永生这类上帝异象称为超验的价值,那么,这类价值乃是高于或优于宪政民主社会的合乎理性的政治价值的。合乎理性的政治价值只是世俗世界的价值,因而处于一个不同的层面,仿佛是比那些超验价值的层面更低。然则,我们不能由此推出,这些较低却合乎理性的价值可以让那些宗教学说的超验价值所僭越。事实上,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乃是一种不会僭越合乎理性的政治价值的学说,而那些僭越政治价值的学说则是不合乎理性的学说。这是我们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业已阐明的政治上合乎理性的理念之结论。回顾一下:我们曾经说过,当一种宗教学说认可一宪政民主政体时,它会认为,该宪政民主政体乃是上帝为我们的自由所设定的限度。[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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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更深的误解还宣称,公共理性中的论证无法在一八五八年的林肯与道格拉斯之争中,支持林肯、反对道格拉斯。[575]可为何不行?当然,他们的争论关乎奴隶制的是非对错根本政治原则。因为反对奴隶制显然是确保平等基本自由的宪政根本所在,所以林肯的观点当然是合乎理性的(即使不是最合乎理性的),而道格拉斯的观点却不是。因此,林肯的观点得到了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支持。这样一来,他的观点符合废奴主义者和民权运动的宗教学说,也就毫不让人惊奇了。那么,还有什么例子能够比本例更好地说明政治生活中公共理性的力量呢?[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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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种一般性的反驳是,认为公共理性的理念是不必要的,它在很好建立起来的宪政民主中没有任何作用。这种反驳认为:当一个社会严重分化,内含许多敌对性的宗教社团和世俗集团,且每一个宗教社团或世俗集团都企图成为社会操控力量时,公共理性的限制和约束就是有用的;而在欧洲民主社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这样一些政治社会里,这些担忧是多余的,所以,才会有人认为公共理性的理念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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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反驳是不正确的,在社会学意义上是有问题的。因为,如果没有公民们对公共理性的忠诚,没有他们对公民文明义务的尊重,各种学说之间的分化和敌对必定会随时产生,尽管它们不应存在。很不幸,各种学说之间的和谐一致、民族对公共理性的认可都不是社会生活的永久状态。相反,和谐与一致依赖于公共政治文化的生命活力,依赖于公民们致力于公共理性的理想并实现这一理想。一旦公民们不再理解并认可这种公共理性理想的意义,并逐渐忽视之,他们就会很容易陷入愤懑和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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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回到我们在本节开始时所提出的问题上来:我不知道如何证明,公共理性的限制并不很多,也不知道它的形式是否得到了确切的描述。我对于能否完成这些任务表示怀疑。然则,这不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正如我所以为的那样,假如绝大多数情形适合于公共理性的架构,而且这些情形并不适合所有具有独特特征的情况的话,这些具有独特特征的情况既能使我们理解它们为什么会导致一些困难,也告诉我们在发生这些困难时如何去应对。这提醒我们注意是否存在关乎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的重要案例这一普遍问题,比如,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是否适合公共理性的架构,如果适合,为何它们还会引发难题。在本篇行文中,我暂不纠缠于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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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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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纵观全篇,我一直都在探讨当代世界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即:民主与各种完备性学说——宗教的或非宗教的——能够相容吗?如若相容,又如何相容?当前,宗教与民主之间所发生的多次冲突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政治自由主义把自足的政治正义观念与完备性学说区分开来。依赖于教会或《圣经》权威的宗教学说当然不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完备性学说;它的主导性宗教价值和道德价值也不是康德或密尔所主张的价值。尽管如此,它可以认可一种宪政民主社会,并承认其公共理性。在这里,最基本的是,公共理性是一个政治的理念,它属于政治的范畴。它的内容是由一系列(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所给定的,这些(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满足相互性的标准。它并不冒犯宗教的信仰和命令,只要这些宗教的信仰和命令同根本的宪政自由(包括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相一致。在宗教与民主之间没有任何战争,也不需要发动任何战争。在这一方面,政治自由主义不仅和启蒙时代的自由主义截然不同,而且是截然相反的。历史地看,启蒙时代的自由主义曾经攻击过正统的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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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政民主社会里,民主与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之间的冲突,以及合乎理性的诸种宗教学说本身之间的冲突,都限制在合乎理性的正义原则的范围之内,因而得到极大的缓解。这种缓解当归功于宽容的理念,我已经对这两个【宽容】理念做了区分。[577]一个理念是纯政治的,其表述是:按照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用以保护宗教自由的权利与义务。[578]另一个理念则不是纯政治的,而是从宗教学说或非宗教学说内部来表达的。然而,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仍必须把一种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之判断确认为真的或对的判断。[579]因而我假定,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接受某种形式的关于宽容的政治论证。当然,公民们可能会认为,有关宽容和宪政民主社会的其他要素的根本理由并不是政治的,而是出自他们的宗教学说或非宗教学说。而且他们也可能会说,这些理由确实是真实的或正当的;他们会把政治理由看作是表面的理由,而把根本理由看作是深刻的理由。然则,在这里,这两方面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冲突:一方面是说,在政治的正义观念内部做协调性的判断;另一方面是说,在完备性学说内部做协调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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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公共理性的调和存在三种限制。有三种冲突会使公民们发生纷争,即:源自不可调和的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冲突;源自身份差异、阶级地位差异、职业差异,或种族差异、性别差异、民族差异所产生的冲突;以及最后,源自判断负担的冲突。[580]政治自由主义首先关注的是第一种冲突。它坚持认为,即便我们的完备性学说是无法调和的,相互间也难以妥协,但尽管如此,那些认可合乎理性的学说的公民仍可以分享另一种形式的理性,即:按照政治的正义观念所给出的公共理性。我也相信,这样的社会能够解决第二种冲突,该社会可以处理公民的根本利益,即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根本利益之间的冲突。因为,一旦我们接受合乎理性的正义原则并承认它们是合乎理性的(即便不是最合乎理性的),并且知道或理性地相信,我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满足这些正义原则的要求,第二种冲突就不必发生,或者,即使发生也不会如此强烈。政治自由主义并未清晰地考察这些冲突,而是将这些冲突留给作为公平的正义来考察,或者,留给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政治之正义观念来考察。最后,源自判断负担的冲突总是存在的,它限制着可能达成一致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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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不否认宪政民主政体的根本方面。[581]而且,理性的个人也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他们已然准备提出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假如其他人遵守这些条款的话,他们也会遵守这些条款,甚至,无论这样做是否于他们有利;[582]第二,理性的个人承认并接受这种判断负担的各种后果,这一点导出民主社会的合乎理性的宽容理念。[583]最后,我们来谈谈正当(合法)法律的理念,理性的公民将之理解为应用于政治权威之一般结构的理念。[584]他们知道,在政治生活中,达成全体一致极为罕见,尽管人们总是期待如此,所以,合乎理性的民主宪政必须包括大多数投票或其他多样性投票程序,以便做出决策。[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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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会出现基本政治问题时,政治上的理性理念本身足以实现达成公共理性的目的。当然,原教旨主义的宗教学说和独裁与专政的统治者会反对公共理性和协商民主的理念。他们会说,民主将导致与其宗教相反的文化;或者认为,民主会否认独裁和专政统治所能确保的那些价值。[586]他们宣称,宗教之真或哲学之真要压倒政治理性。我们只想说,这样的学说是不合乎理性的。在政治自由主义的范围内,【除了政治理性之外】我们无需谈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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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587]就指出过这样一个事实:每一个现实的社会中,无论其理性公民多么具有支配作用和操控力量,它通常都包含大量同民主社会不相容的不合乎理性的学说:或者是某些宗教学说,诸如原教旨主义的宗教;或者是某些非宗教的(世俗的)学说,诸如那些独裁和专政的学说;对于后者,我们这个世纪已提供了可恶的范例。不合乎理性的学说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积极的,又在多大程度可以为宪政民主政体所宽容,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尽管存在以下事实,即:在我们这种公共理性的解释中,我们只是集中解释理性的理念和理性公民的角色。不存在一种解释是关于宽容合乎理性的学说的,另一种解释是关于宽容不合乎理性的学说的。这两种情况都是通过合适的政治正义原则,并按照这些原则所容许的限度来解决的。[588]不合乎理性的学说是对民主制度的威胁,因为它们不可能服从宪政政体,除非它们将宪政政体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它们的存在给我们按照一种合乎理性的民主社会之公共理性理念和正当法律理念来充分实现合乎理性的民主社会设置了限度。这一事实并非公共理性的缺陷或失败,毋宁说,它表明要达成公共理性,还存在种种限制。它并不能减少我们尽最大可能实现公共理性的努力的伟大价值和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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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让我通过指出《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之间的根本差异来结束本篇的论述。《正义论》明确尝试从社会契约的理念(是由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中,开出一种正义理论,使其不再遭受各种被认为是致命的攻击,并能证明它优于长期占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传统。《正义论》希望阐述这样一种理论的结构性特征,以便使它最切近我们所考量的正义判断,因而给民主社会提供最合适的道德基础。进一步地说,在《正义论》中,作为公平的正义被表述为一种完备性的自由学说(尽管该书并没有使用过“完备性学说”这一术语),而且在这一学说里,其良序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认可相同的学说。这种良序社会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相矛盾的,因而《政治自由主义》认为,该社会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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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所考量的是一个不同的问题,即:对于认可某种完备性——无论是宗教的还是非宗教的——学说,尤其那些基于宗教权威(诸如,教会或者《圣经》)的完备性学说的人来说,如何还能坚持一种支持宪政民主社会的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呢?这些政治观念被看作是自由主义的和自足的,而非完备的;然而宗教的学说却可能是完备的却又不是自由主义的。这两本书是不对称的,虽然两者都使用了公共理性的理念。在前书中,公共理性是由一种完备性自由主义学说所给定的;而在后书中,公共理性是一种关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分享的政治价值的理性推理方式,它并不侵犯公民的完备性学说——只要这些学说合乎民主政体。因此,《政治自由主义》的良序宪政民主社会乃是这样的社会:在该社会里,占支配地位的和具有操控力量的公民认可各种互不协调却又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按照这些学说而行动。反过来,这些学说支持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尽管不一定是最合乎理性的,该政治观念具体规定着公民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所具有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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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原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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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索引按原文页码编译,请参见中译本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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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标准条目外,本索引还包括对每一节文本内容的简要分析性描述,每一条目均基于相应各节的内容标题。我感谢爱琳·凯丽、威廉·布里斯托和保拉·弗雷德里克为准备这份索引所给予的孜孜不倦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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