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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些政治正义原则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去养育孩子,也没有人要求我们按照政治原则去对待我们的孩子。在这里,这些【政治的】原则是不适用的。当然,父母必须遵循某种正义(或者公平)观念,对他们的孩子给予适当的尊重,但是,在某些界限内,这并不是政治原则所规定的。很清楚,禁止滥用和否定孩子,以及其他许多禁令,都将作为约束而成为家庭法律的要害部分。但在某一点上,社会不得不依赖于成熟的家庭成员的自然爱意和善意。[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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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正义的原则要求妻子们享有所有公民的权利一样,正义的原则也代表孩子们对家庭施加各种约束,孩子们作为社会未来的公民拥有这样的基本权利。对妇女长期的和在历史上的不公正在于,她们生育了孩子,继而还要哺育孩子,承担着养育、培养和关照孩子的不公正负担。当她们甚至还要承受因规范离婚的法律所造成的更为不利后果时,这种负担就使得她们处于极易受伤害的境地。这些不公正不仅粗暴地加之于妇女,而且还加之于她们的孩子,而这些不公正往往削弱孩子们获得在一个可行的民主社会里成为未来公民所必需的那些政治美德的能力。密尔坚持认为,在他那个时代,家庭是男性专制主义的学校:它给人们灌输了种种同民主不相容的思想习惯和感情与行为方式。[550]倘若如此,我们显然可以诉求于一种与合乎理性的宪政民主社会相应的正义原则,来改革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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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一般地说,当政治自由主义把应用于基本结构的政治正义与应用于该结构内部各种各样的社团的其他正义观念区别开来的时候,它并不将政治领域和非政治领域看作是两个相互分离的领域、两个毫无联系的空间,好像这两个领域只能由其自身的不同原则来管理似的。即便惟有基本结构才是正义的首要主题,正义的原则也仍然对家庭和所有其他社团施加根本性的约束。家庭和其他社团的成年成员首先都是平等的公民,这是他们的基本地位。任何他们置身其中的制度或社团都不能侵犯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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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在此领域或叫做生活领域便不是某个已然同政治之正义观念相分离的领域。某一领域不是一种空间形式或一个空间,而毋宁只是政治的正义原则如何应用于其中——直接地应用于基本结构,而间接地应用于该结构内部的各种社团——的一种结果或者结局。这些界定公民之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和机会的原则永远适用于所有这些领域,并贯穿于这些领域。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她们的孩子作为未来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必须处处保护他们的这些权利。要排除那些限制着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性别区分。[551]所以,政治领域和公共领域、非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都关乎正义的观念及其原则的内容和应用。如果有人说,所谓私人领域可以成为一个与正义无涉的空间,那么我说,绝无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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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结构是一个单一的社会系统,它的每一个部分都可能影响到其他部分。政治正义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了所有主要部分及其基本权利,无处不在。家庭只是这一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尽管是一个很大的部分)而已,它产生了一种基于性别的长期的劳动分工。有些人论证,市场上对妇女的性别歧视乃是解开这种家庭内历史性的性别劳动分工之谜底的钥匙。两性之间实际工资的差别,使得下述情况在经济意义上让人感受深刻:母亲在孩子们身上所花费的时间要比父亲多。但另一方面,一些人以为,家庭本身便是性别不公正的关键[552]所在。然而,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可能不得不允许保留家庭内部的某些传统的性别劳动分工——比如说,假定这种分工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上——倘若这种性别劳动分工是充分自愿的,且并不源自也不会导向不公正。在这一情形中,说这种劳动分工是充分自愿的,意思是说人们基于他们的宗教而采取了这种劳动分工,从政治的观点来看,这种劳动分工是自愿的[553],而不是因为社会制度中的其他地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别的歧视,使得它成为合理的;或者,对于丈夫和妻子来说,遵循家庭内部的性别劳动分工会减少生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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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在该社会中,由性别所导致的劳动分工能够降低到最低限度。但对于政治自由主义来说,这不能含有禁止此类分工的意味。人们无法提出这样的主张,即:家庭中劳动的平等分工完全靠制度命令来实现,否则,对那些不接受这种平等分工的家庭成员就缺乏某种实施法律惩罚的手段。必须排除这样的主张,因为我们所讨论的分工是同基本自由相联系着的,其中也包括宗教自由。因之,试图将性别劳动分工降低到最低限度,在政治自由主义这里意味着试图达到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在此社会状态下,所保留的劳动分工即是自愿的。这在原则上便使得相当程度的性别劳动分工可能继续存在。只有当劳动分工被降低到零的时候,它才是非自愿的劳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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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家庭是我们了解作为基本结构之一部分的单一制度是否给男人和女人提供平等正义的关键所在。如果家庭中的性别劳动分工的确是充分自愿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家庭这种单一制度实现了两性的机会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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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民主的目的在于充分实现所有公民的平等,也包括充分实现妇女的平等,所以,它必须包括实现这种平等的各种制度安排。如果妇女不平等的基本原因(如果说不是主要原因的话)是她们在家庭内部的传统劳动分工中承担了较多的生养、哺育和照顾孩子的义务份额,那么,就需要采取各种步骤使她们承担的份额达至平等,或者给予她们相应的补偿。[554]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做才是最佳的选择?这并不是政治自由主义所决定的。但是,现在人们普遍的提议是,作为一种【行动的】规范或指南,法律应该考虑妻子养育孩子的工作(当她怀孕时,这种负担仍然是共同的),将之作为她有权平等分享她的丈夫在他们结婚期间所挣收入的资格。倘若离婚,她也应该有权平等分享家庭财产在这段时间里的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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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偏离这一规范的行为都要有一种特殊而清晰的正当合理性证明。丈夫可能较前享有更多家产,而给妻子儿女较前更少的家产,这种不公正的做法似乎是不可宽容的。强迫妻室儿女自谋生计,常常会使他们的经济地位岌岌可危。允许这种现象发生的社会是不关心妇女的社会,它很少关心妇女的平等,甚至更不关心她们的孩子,而孩子们才是社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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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关键可能在于,各种性别结构制度的背后究竟隐含着什么?如何划清这些性别结构制度的界线?如果说,我们认为这种性别制度包括那些对妇女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和机会,以及她们的作为未来公民的孩子的基本自由权利和机会产生多种影响的社会安排,那么,这种制度当然就应接受正义原则的批判。于是,问题便变成了这些正义原则的实施,是否足以修复该性别制度的缺陷的问题。这种修复部分取决于社会理论和人类心理学,以及许多其他因素。仅靠一种正义的观念是无济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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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这些有关家庭的评论总结一下:应该说,我并不是试图充分论证一种特殊的结论。相反,再强调一遍,我只是想解释一下:一种政治正义观念及其政治价值排序可以适用于某一基本结构的单一制度,而且能够包含该制度各个不同方面中的许多方面(假如说不是所有方面的话)。诚如我所说过的那样,在这些价值所附属的那种特殊政治观念内,这些价值被给定为一种秩序。[555]这些价值包括妇女的自由和平等,作为未来公民的孩子们的平等,宗教自由,以及最后,在确保社会及其文化世世代代有序生长和再生产过程中家庭的价值。这些价值为所有公民提供了公共的理由。人们所强烈要求的不仅仅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而且还有各种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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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共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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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转向有关公共理性的理念的各种问题,并尝试减少人们对公共理性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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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人们可能会反驳:公共理性的理念会不合理地限制适合于政治论证和争论的各种主题和考量,相反,我们应该采取那种我们可以称之为无约束的开放观点。现在,我来讨论两个例子,以反驳这种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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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人们认为公共理性限定太严的理由之一是,他们设想,公共理性错误地试图预先解决政治问题。为了解释这一反驳,让我们考量一下学校祈祷的问题。人们可能会认为,关于这一问题的此种自由主义立场,将会否认它在公立学校的可接受性。但为什么会是这样?我们不得不考量人们可以诉求用来解决这一问题,并确定哪一方面是具有决定性的理由的所有政治价值。1784—1785年间,在帕特里克·亨利与詹姆斯·麦迪逊之间,围绕弗吉利亚建立英国圣公会教堂所发生的,并且牵涉到学校宗教事务的那场著名争论,几乎完全只涉及政治价值。亨利主张建立该教堂的论据基于下述观点,即认为:“基督教的知识具有一种矫正人们的道德、约束他们的恶习、保持社会和平的自然倾向,如果对有识教师没有一种有力的规约,就不会有这样的效果”。[556]亨利似乎并不认为基督教的知识本身为善,而只是实现基本政治价值,即公民的善行为和和平行为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我理解,至少在他使用“恶习”这个词时有一部分是这个意思,这些恶习与建立在政治自由主义之上的政治美德是相抵牾的[557],而其他的民主观念也表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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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开明显的困难不谈,即祈祷是否能够满足政治正义所必需的全部约束条件;麦迪逊对亨利议案的反驳,在很大程度上转向了以下问题,即建立该教会是否是支持有序市民社会所必需的。他的结论是否定的。麦迪逊的反驳也取决于建立该教会对社会、对宗教本身的完整的历史影响。他谙悉那些没有建立该教会的殖民地境况,如最著名的宾夕法尼亚殖民地;他从早期基督教反对敌对的罗马皇帝,并在过去已建立的教会的腐败堕落的教训中吸取了力量。[558]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这些论证中的许多(如果不是全部的话)论证都是按照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表达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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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学校祈祷这个案例的特殊兴趣在于,它表明,公共理性的理念并非一种关于特殊政治制度或政治政策的观点。恰恰相反,它是关于这样一种理由的观点:当公民们在根本政治问题上支持那些诉求政府的强制性力量的法律和政策时,他们都将基于这种理由,就他们的政治事务向彼此提出他们的政治证明。人们对学校祈祷这一案例的特殊兴趣还在于,它有助于强调,在理性多元论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支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应该能够获得全体平等而自由的公民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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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其他的理由之外,政教分离的理由还有:它保护宗教以免受国家的干预,也保护国家免受教会的干预;它保护公民以免受教会的干预[559],也保护公民相互之间免受相互干预。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是一种个体主义的政治观念,因为它的目的是保护人们各种各样的自由权益,既包括各种联合体的,也包括个体的。而且,一种更为严重的错误观点认为,教会与国家的分离,主要是为了保护世俗文化;这当然能保护世俗文化,但这也能保护所有的宗教。在美国,宗教的活力以及人们对宗教的普遍接受常常饱受议论,仿佛这是美国人民独特美德的一种符号。也许如此吧,可这也可能与下述事实相关联,即:在这个国家里,各种各样的宗教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以使其免受国家的干预,任何一种宗教都不能凭借掌握和使用国家权力来宰制和压迫其他宗教。[560]如果说,自共和国早期以来,某些人毫无疑问一直抱有这种目的,那也始终没有真的尝试过这样做。的确,托克维尔认为,在我们这个国家,民主【之所以能够发挥其】力量的主要原因是教会与国家的分离。[561]政治自由主义同其他自由主义观点一样接受这种主张。[562]一些信仰的批评者觉得,【宗教与国家的】这种分离是对宗教的敌视,并且一直试图改变这种状况。我以为,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没有抓住这个国家中宗教之所以有力量的主要原因,而且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的那样,他们似乎是为了获得眼前的政治权力而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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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另一些人可能认为,公共理性的限制太强,因为它可能会导致人们袖手旁观[563],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无法做出决定。在某种意义上,袖手旁观的现象的确可能发生,不仅可能发生在道德推理和政治推理中,而且也可能发生在所有的理性推理中,包括科学和常识的推理。尽管如此,这同公共理性并不相关。相关的比较在这样一些境况中进行,在这些境况中,立法者制定法律和法官判决案例都必须做出决定。在此,必须制定出某些政治的行动规则,所有政治的行动规则都必须能够合乎理性地认可达成决定的程序。回顾一下:公共理性把公民及其文明公民的义务看作是可以同法官及其判决案例的义务相类比的。正如法官要根据合法的程序根据、公认的法制解释原理和其他相关根据来判决案例一样,公民们也要根据公共理性并在相互性标准的指引下进行推理,只要涉及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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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看起来出现袖手旁观的时候,也就是说,在争执双方的法律论争看起来趋于势均力敌的时候,法官不能仅仅诉诸他们自己的政治观点来判决案例。对于法官来说,这样做就是越权了。对于公共理性来说也同样如此:在出现袖手旁观的现象时,假如公民们仅仅诉诸他们的完备性观点作为根本理由[564],就违反了相互性的原则。从公共理性的观点来看,公民们必须按照他们真诚认为是最合乎理性的诸政治价值排序来投票。否则,他们就不能用满足相互性标准的方式来履行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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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要指出的是,当人们对问题的争执(诸如,关于堕胎问题的争论)趋于白热化,且这种问题可能会导致不同政治观念之间的对峙时,公民们就必须按照他们对各种政治价值的完全排序来投票表决。[565]的确,正常的情形是:我们难以期待各种观点的一致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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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并不总是导向相同的结论;[566]而持有相同观念的公民们对一些特殊问题的看法,也并不总是达于一致。然则,诚如我此前所说过的那样,只要一个合乎理性的、公正立宪政体的所有政府部门——它们赢得了其他理性公民的支持——按照公共理性的理念进行真诚的选举,该选举结果就应该被看作是合法的。这并不意味着该选举结果真实或正确,而只是说它是合乎理性的,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且受公民多数投票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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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些人也会否认一种合法的决定,就像罗马天主教可能会否认一种同意堕胎权的决定一样。他们可能在公共理性中提出一种论证来否认这种权利,但却无法赢得多数人的赞同。[567]但是,他们本身并不需要履行堕胎的权利。他们可以承认,这种权利属于业已制定的合法法律,因而并不强力抵制这种法律。强力抵制是不合乎理性的:它可能意味着,有人企图强力推行他们自己的完备性学说——该完备性学说是其他绝大多数遵循公共理性的公民所不接受的——并将之强加于其他绝大多数公民头上。诚然,天主教也可能按照公共理性,来继续反对堕胎权利。在公共理性中,推理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对所有公民封闭起来,就像任何一种推理不会封闭一样。而且,天主教要求其成员遵循它的非公共理性学说,这一事实同他们也尊重公共理性的事实完全一致。[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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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讨论堕胎本身的问题,因为我所关注的不是这个问题,而毋宁只是想强调指出,政治自由主义并不坚持认为,公共理性的理想应该永远导向一种普遍一致的观点,也不导向一种它所反对的错误观点。公民们从相互的争论和论证中学习受益;而在他们依照公共理性展开论证时,他们便将社会的政治文化引向深入,并将加深他们相互之间的理解,即便是在他们无法达成相互一致的时候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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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些基于袖手旁观现象的反驳意见导向了对公共理性的更一般的反驳,即认为,公共理性所立基的一系列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的内容太过于狭窄。这种反驳意见坚持认为,我们总应为我们的观点提出我们以为真实的或有根据的理由。这就是说,该反驳意见坚持认为,我们一定要表达从我们的完备性学说来看为真理或正确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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