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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附录 政治自由主义的现代建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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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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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源与缘: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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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哲学作为一种整合式观念反思方式,历来有着深厚而完备的反思社会政治生活之整体大义的传统。这种社会—政治哲学传统不仅有其深厚悠久的古典思想资源,也创造了丰富多样的现代理论类型。几经沉浮,社会—政治哲学已经成为当代西方哲学领域中日益突显的一脉,新自由主义、社会行为主义和共同体主义代表着这一哲学传统之当代发展的前沿景象,而罗尔斯无疑是前者的领袖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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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种宽泛的社会思想史角度看,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发展至少有过三次繁荣时期或历史高峰[589]:最早是在古希腊社会进至城邦内部繁荣与外部极盛时期所出现的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杰出代表的社会政治哲学高峰。柏氏的《法律篇》、《共和国》与亚氏的《政治学》、《尼可马克伦理学》当为这一高峰时代的理论结晶,也是西方社会政治哲学最早的经典性文本,其文化价值之巨,可从当代西方学者对其思想资源的选择和依赖中窥见一斑。与之对应,尔后古罗马帝国时代出现的律法主义政治观念也构成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另一个不同渊源,文艺复兴前期所产生的马基亚维里及其《君主论》堪为典型。其后是十八、十九世纪“启蒙运动”依托于近代西欧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与政治革命而兴起的人道主义思潮。经过英、法、德等地大批先进的宗教改革家、思想家和哲学家的不懈努力,一个以人的“自由(权利)、平等(公平)、博爱(宽容)”为基本理想和原则的现代社会—政治哲学体系得以创立。如果说,洛克以其《政府论》对现代民主社会之政治制度的创制而成为这一体系的奠基者,那么,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的思想家群体(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等人)和英国功利学派(边沁、葛德文、密尔)就是这一体系最杰出的阐发者,而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德国的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则是这一体系的哲学总结者。这其间,如果我们撇开对现代社会价值理念的分歧理解不谈,而单纯从理论形式特性上看,马克思所代表的历史唯物论哲学也可以归纳到这一时期西方现代性社会—政治哲学的谱系内。无疑,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的社会政治理想是反资本主义的,甚至反西方现代性的[590],但其所内涵的社会意识形态性质仍是“现代主义的”,其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政治哲学类型的特点也是鲜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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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一个高峰时期,是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所出现的当代社会—政治哲学的复苏和逐渐繁荣。形成这一复苏和繁荣的背景与契机是,由于二十世纪前期科学主义和分析哲学的突显,导致了人们对社会—政治哲学,尤其是伦理学之科学特性的怀疑,哲学关于社会政治生活和道德生活,乃至基本人文现象的解释权不断地被社会学、经济学、法学和心理学剥夺,因之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西方社会—政治哲学发展的弱化。另一方面,二战后冷战格局所造成的政治冲击力,特别是六十年代以后西方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及其运作方式的变革,如国家干预的强化,福利资本主义政策的实施等等,使社会政治问题日益凸显,已有的社会学、经济学和心理学解释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而已经退却到逻辑分析和语言学论证边缘的哲学理论也为时代和这个时代的哲学家本身所不满。在一篇访谈录中,当代西方社会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大家约翰·罗尔斯就曾感叹道:“政治哲学——政治科学和道德哲学——相对讲来已经荒芜了很长一个时期。”[591]正是这一时代的急切呼唤和哲学家对时代呼唤的自觉响应,使西方社会—政治哲学又一个繁荣时代的到来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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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庸置疑,罗尔斯既是这一哲学时代的先觉者,也是开创这一繁荣的哲学领袖。对此,另一位当代著名社会哲学家于尔根·哈贝马斯谈到:“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592]《正义论》(1971)产生的巨大影响举世公认。她不仅带来了七十年代以来整个西方世界的社会—政治哲学和规范伦理学的空前繁荣,以至在欧美哲学界乃至整个学术界造成布赖恩·巴瑞所说的“罗尔斯产业”之学术景观[593],而且,由于她以一种更新西方古典社会契约论和自由主义传统的理论方式,力图为现代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因而使她在重新开启西方规范伦理学传统的同时,也打开了对现代社会之基本结构、合理性基础、宪制构成、社会组织与运作等一系列更为广阔复杂的社会—政治哲学研究的课题之门,引发了当代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自由)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或稳定、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课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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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正义论》所引发的这一学术讨论本身,同时也意味着作为其“始作俑者”的罗尔斯不得不面对各种理论挑战。西方哲学传统的延续历来是在多种理论冲突和挑战中赢得发展的,社会—政治哲学尤其如此。但这些冲突与挑战总体上仍然遵循着一种阶段性文化价值选择的理路。如果说,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古典传统基本上在政治共同体主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主义路向)与自由个体主义(智者派、早期斯多亚派)之间的竞争中行进并确立前者的主导地位的话,那么,其现代传统则主要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与反自由主义的冲突中延伸的。而从总体或根本上说,现代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主导价值精神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作为西方社会现代化价值理念的核心和基础,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之现代基本价值理想的观念表达,其确立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始终贯穿着对抗和挑战。从十五、十六世纪的“文艺复兴”到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西方先进的人道主义思想、自由主义经济学、现代理性科学和现代民主政治的合力运动,孕育并确立了这种现代自由主义的价值理想。这种崭新的文化价值精神是在与中世纪宗教神学的长期抗争中获得新生的。但在随后的岁月里,虽然她已经作为一种新的代表着西方“现代性”社会价值理念的文化传统确定下来,却始终受到西方文化内部各种非现代性或反现代性观念的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她所面对的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十九世纪中后期马克思主义的挑战。这种挑战既是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在批判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价值理念,即社会主义社会理念,也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不仅影响了欧洲的共产主义革命运动,也引导了与资本主义社会集团相颉颃的社会主义阵营,因之也使西方自由主义社会价值理念开始面临外部的政治挑战和文化挑战。另一方面的挑战来自源起于西方世界的两次世界大战。这一挑战同样带有根本性和否定性意味——它不仅使启蒙运动确立的“自由、平等、博爱”之自由价值理想受到严重摧残,而且严重动摇了西方世界对这一价值精神的基本信念。正由于此,西方社会的文化与价值理念曾一度陷入极端的非理性化状态。以存在主义思潮为代表的极度非理性自由化观念的出现,与其说是西方社会对其基本的自由价值理想的极端执着,不如说是对这一现代性价值理想的绝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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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由于战争灾难的打击和欧美主要西方国家政治经济的周期性危机,大批思想家哲学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退出了修缮自由主义观念体系的行列,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理论日显虚弱。除了像哈耶克、哈特(H.L.A.Hart)等少数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之外,承诺这一理论使命的哲学家寥寥无几。正是在这样一种非常时刻,从太平洋战场上重返大学讲堂的罗尔斯带着对六十年代美国社会紊乱不安的深刻忧虑与关切,躬身于社会—政治哲学这块日见凋敝的领地,开始了新的一轮耕作。无疑,这一哲学思想的劳作是艰难的,它不是拓荒,却难于拓荒。因为它不独是一种理论的重建,也是一种面对着许多新挑战所进行的基础性护卫和新理论建构。他所面临的不单是六十年代来自社会主义阵营的马克思主义的激烈批评,还有来自新左派宗教神学方面的攻击;不仅有来自西方文化外部的思想挑战,而且有(在某种程度上说,甚至是更严重的)来自西方文化和哲学内部的思想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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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美国著名学者A.古特曼谈到:“我们正目睹着一场对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共同体主义批判的复兴。同六十年代的批判一样,八十年代的这场批判非难自由主义错误地无可挽救地陷入了个人主义。但是,这场新的批判浪潮不是上一次批判浪潮的单纯重复。如果说较早的批判是由马克思所激发的话,那么最近的这场批判则是由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所激发的。亚氏认为,正义根植于‘某一共同体,该共同体的基本维系(bond)是一种对人之善和共同体善的共享理解’,这一亚里士多德式的理念,为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批评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忽略应得(desert)提供了信息,也使查尔斯·泰勒对‘原子论的’自由主义者发起了攻击,指责他们‘试图捍卫……个体及其权利对社会的优先性’。而那种把人看作是受历史限制的存在之黑格尔式的人的概念则含蓄地为罗伯托·安吉尔和迈克尔·桑德尔摒弃把人视为自由而理性的存在的观点提供了信息。”古特曼又说:“新的共同体主义批判的政治蕴涵也因之更为保守。如果说老批评者的善(好)社会是一种集体财产所有制和平等政治权力的社会,那么,新批评者的善(好)社会则是一种具有各种确定传统和确定认同的社会。”[594]显然,罗尔斯所遇到的新的挑战仍然是西方内部长期存在的非(反)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传统挑战的现代继续。不同的是,八十年代发生的这场挑战有着新的理论背景和含义。它是由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新自由主义原则主张所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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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文化价值观念传统,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内部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尽一致的理论倾向。从社会政治思想的角度来看,这种内部的倾向性分歧主要表现为对“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的不同偏重。[595]从伦理学角度看,这种分歧主要表现为道义论或义务论与价值论或目的论的分野,所谓康德主义伦理学与功利主义伦理学两大传统的长期对峙即是例证。换句话说,虽然各种自由主义学说对于个人自由或权利的核心地位并无原则性分歧,但在对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及两者关系的解释上,却有着不尽一致的见解。道义论者似乎给予平等或公平以更多的关注,如康德的“普遍目的律”(即把每一个人都当作目的而非手段来看待);而目的论者似乎更介意个人自由权利的绝对性,从十七世纪的洛克到当代的诺齐克都坚定地执守着“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基本的自由主义原则。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带有道德理想主义的道义论者在涉及人的社会性道德行为问题时,表现出相当强烈的理论化倾向,他们(如康德等人)更关注人的道德行为的基本正当性论证而非实质性价值效果;相反,目的论者(如功利主义者)却由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之绝对必然性要求推导出以社会价值效果的最充量化或最大化(maximization)为终极要求的结论。这种现象表明,在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内部,一直存在着一个有待解决的内在困难:是否必须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作出一种价值选择?由于自由与平等两者都是自由主义所承诺的现代价值目标,进行一种两者择一式的决断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问题就只在于,如何确定两者在整个自由主义价值观念体系中的秩序和地位?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之前,这一难题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解释。《正义论》的主要课题之一,即是对此提供一种新的合理性解释,这也是其正义理论被称之为“新自由主义”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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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凭借“公平正义”的理论预制,对西方现代自由主义理论进行了一种政治伦理学的改建,其要义是:第一,改铸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伦理学前提预设,重新设置一个公平的“原初状态”作为正义伦理的前提性条件。第二,重新制定和解释自由主义的基本伦理原则,即(1)作为秩序优先的个人自由原则和(2)作为社会公平保障的差异原则。第三,建立并证明新的合理性社会政治宪法和操作性制度,以确保公平正义原则的具体实现。第四,为了证明上述正义伦理系统的正当合理,建构新的道义论伦理学理论,即在学理方法上实行变革。第五,在确证社会性公平正当之道德秩序的前提下,阐释作为社会基本正义伦理的正当观念与作为个人道德生活计划之基本德性的善观念之间的关系,从而为社会正义伦理提供必要的道德心理学解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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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罗尔斯的《正义论》“已经改变了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前提和原理”。[596]但是,批评仍未停止。一传统自身的更新改造既是其回应内外挑战的进步性结果,也是其开放性面临新的内外挑战的开始。在新自由主义内部,罗尔斯的《正义论》刚刚发表,立刻遭到了其哈佛哲学同事诺齐克的严厉批评。[597]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严重背离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即“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它的要害在于,罗尔斯对所谓“差异原则”和社会公平秩序的强调,不可避免地要求牺牲个人的天赋权利,而这种牺牲是现代自由主义精神所不能容忍的代价。[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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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部,当代共同体主义者们更是群起攻之,其势方兴未艾,令人瞩目。哈佛政治学系的桑德尔教授指出,由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并未放弃个人自由(权利)优于社会共同善这一“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立场,他不能不预先设置一种关于个人或自我的“形上学观点”,重蹈其自由主义先辈的覆辙。然而,形上学的个人自我观既不能揭示出个人真实的“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ies),也无法真正通达所谓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相反它只能导向一种个人主义的“权利政治学”(the politics of rights)而非公平正义理想所应承诺的“共同善的政治学”(the politics of common good)。[599]普林斯顿大学高级研究所的政治学教授沃尔泽认为,确定个人认同或身份的不是形上学的或哲学的假设,而应当且只能是个人作为社会共同体和其他社群的“成员身份”(memberships)。[600]在《正义论》发表十年后,麦金太尔发表了《追寻美德》,该书被视为当代美国伦理学的又一部扛鼎之作。在是书中,麦氏虽然未能像哈贝马斯所期待的那样把论战的矛头公开指向罗尔斯,[601]但是他仍然含蓄地指出了罗尔斯的个人主义权利政治学与尼采式的“强力意志政治学”(a politics of the will to power)的同质性,并认为,处于“无公度性”道德冲突之中的现代社会和现代人不得不在这种尼采式的权利伦理或法则伦理与亚里士多德式的共同善伦理或美德伦理之间作出抉择,而真正合理的选择只能是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602]麦氏的批评立场是传统文化的、新历史主义的。与他共享这一理论立场的还有当代著名的黑格尔主义者查尔斯·泰勒。所不同的是两者所取的传统文化资源,前者信奉较为古老的亚里士多德社会—政治哲学和伦理学,而后者则更多地依托于黑格尔哲学。但如同本文一开始就已指出的那样,在社会—政治哲学的传统类型上,亚里士多德主义与黑格尔主义分享着相同或相似的趣旨,即偏向于共同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因而,泰勒对罗尔斯新自由主义的“原子论个人主义”指责[603],与麦金太尔的个人主义“强力意志政治学”的说法,实可谓异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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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内部激进自由意志论(libertaranism)的批评与来自外部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anism)的诘难,使罗尔斯在最近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一直处于一种两面受攻的境地。这还不包括较为亲近和同情他的当代德国新自由主义盟友于尔根·哈贝马斯的温和批评。[604]很清楚,来自内部的批评与来自外部的诘难有着不同的理论内涵。如果说,内部的批评触及到罗尔斯重新建构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可能与限度,那么,外部的挑战则危及到如何确保西方现代自由主义传统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的根本立场。那么,对于罗尔斯来说,两方面都具有挑战意味:无论是重建的限度,还是消除自由主义传统的合法性(社会政治实践)或合理性(价值理念基础)危机,都涉及重新厘定作为西方社会价值理念核心的自由主义理论基础、重新论证其作为现代西方社会之主导性价值坐标和精神信念维系的正当合理性,以及重新构造整个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等一系列根本问题。具体说,罗尔斯不得不予以解答的基本问题是:(1)用一种公平正义的伦理观念来限制和解释自由原则的理由是什么?易言之,为什么且在何种程度或怎样的基础上重构现代自由主义?这是诺齐克等内部盟友的疑问。(2)在剥离了现代人及其社会的文化传统资源、历史情景和共同体背景等因系的情况下,能否真正解释现代个人的自由权利?在现代性社会里,尤其是在一种个人主义的自由理论框架内,还有可能建立起某种可公度的价值标准和合理性观念吗?这是几乎所有共同体主义者的诘问。(3)以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尽管是更新了的社会契约论——预设前提下的“公平正义”为基始观念的正义伦理学,能够承诺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理念和文化价值精神的自由主义的全部理论基础吗?若能,是否意味着自由主义仅仅是一种伦理价值理念?是否意味着现代民主社会的全部理论基础首先是或仅仅是一种依赖于道德形上学预设的伦理学理论(如卢梭、康德等先驱所设想的那样)?若否,又应当给自由主义建立一种怎样的理论基础?进而,又该把自由主义构建成一种怎样的理论?如此等等,都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构造的正义伦理所隐含的主要问题。而回答这些不同性质的问题,正是罗尔斯回应各种挑战的基本任务,也是他最近二十余年以来孜孜以求的理论课题,其探索的基本理论成果便是他在一九九三年春天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她是否能带来又一个自由主义的哲学春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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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提预定: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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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论由一种道德哲学变为一种政治哲学:关于“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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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导论”中,罗尔斯首先申言:“《正义论》的目的……是对传统社会契约学说的概括并使之达于较高抽象层面。……我希望更清楚地阐明这一观念——我所称的‘公平正义’——的主要结构性特征,并将它发展成为一种优于功利主义的选择性的关于正义之系统说明。我曾以为,这一观念是传统的道德观念,也是最近似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确信并构成了一种民主社会制度的最适宜基础。”“在我对《正义论》目的的概述中,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作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而且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在《正义论》中,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没有区别开来。在完备的(comprehensive)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观念之间没有任何对比。”又说:“合理而又互不相容的完备学说的多元性事实,即理性多元论事实表明,在《正义论》一书中所使用的一种秩序良好的作为公平正义社会的理念是非现实的。这是因为它与在最好的可预见性条件下实现其自身的原则不一致。因而,该书第三部分中有关秩序良好社会之稳定性的说明也是非现实的,必须重新解释。这是我自一九八零年以来撰写的论文所论及的问题。现在,《正义论》的模糊性得以消除,而公平正义从一开始就被描述为一个政治的正义观念。”[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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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段明确的申言表达了罗尔斯对《正义论》的反省结论,和他修缮原有理论并由此重构自由主义的基本理由。他的结论是,《正义论》围绕“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所建构的自由主义还只是一种仿康德式的自由主义道德哲学,它最多也只是诸种现代自由学说(自由主义的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等)中的一种学说。在现代社会文化观念(理论)多元论的状态下,它难以获得作为公共理性之基础的基本理念的普遍性。而且,由于作为道德哲学的正义理论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于哲学形上学的预设和个人合理性善观念的主体性假设,也使得这种道德哲学流于“非现实主义”。因此,罗尔斯意欲建构的是一种可望成为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之基本理念系统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或“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这就是说,他要将其正义论伦理学改铸成一种政治哲学,用他的话说,就是从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moral constructivism)走向“政治建构主义”(political constructivism)。他说:“现在,严重的问题是,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元论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是合乎理性的诸完备学说的多元论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任何人也别指望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种别的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的永久认肯。政治自由主义假定,出于政治的目的,一种合乎理性的然而又是互不相容的完备学说之多元化,乃是一立宪民主政体的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正常结果。政治自由主义还假设,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并不拒斥一种民主政体的根本。”[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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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脱于各种“完备性学说”[607]之上,同时又得到这些学说和社会公民的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建构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目的。这一宗旨决定了正义理论不再是一种道德理论,甚至也不再只具有近代人道主义者所设想的那种俗世自由文化价值观特性。相反,必须把它建立在一种“独立观点”或“公共观点”,即“公共理性”上。因此,作为一种政治哲学,政治自由主义必须重新确定她自己的理论课题,建立自己的基本理念和解释方式,按照罗尔斯的设想,政治自由主义所要解答的主要问题是:“一个由自由而平等之公民——他们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怎样才可能长治久安?易言之,尽管合乎理性但却深刻对峙的诸完备性学说怎样才能共同生存并一致认肯一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一种能够获得这种重叠共识支持的政治观念的结构和内容是什么[608]”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也就是“为多元论的合乎理性学说——这永远是自由民主政体的文化特点——可以认可的立宪民主政体制定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609]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现代民主社会里各种多元化理性完备学说所共同认可的基本观念,亦即“公共观念”或“公共理性”的基础,因而也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正是通过这一理念或观点,现代民主社会才找到建立合理的自由宪制的公共理性基础。罗尔斯把这称之为“一种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现”:“的确,自由立宪制的成功,乃是一种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现,即一种理性和谐而又稳定多元的社会之可能性的发现。”[610]由此可见,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建构中,“正义”观念的内涵已经脱出了作为一个基本道德观念的理论范畴,也就是说,它不再只是意指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平道德基础或“公平正义”的基本社会道德秩序理念,而是首先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对这一观念之理论性质的重新界定,正是罗尔斯将其正义论由一种道德哲学改铸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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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的正义观念”作为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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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改变基本观念的理论性质,并不等于完成了以此观念为核心理念的理论体系之特性的转换。一个必然的问题是: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基本观念的“正义”与作为道德哲学之基本观念的“正义”有何不同?为什么政治自由主义哲学必须以“正义”作为其基本观念或问题呢?这是罗尔斯不得不首先解释和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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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认为,“正义”之所以成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或基本问题,是有其历史预制的。历史地看,西方政治自由主义(乃至更一般意义上的西方自由主义)最初源于十六、十七世纪的宗教改革。这场宗教改革不仅通过化解世俗与宗教神学的紧张产生了西方世俗社会的现代变革,而且重要的是,通过努力争求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成为可能,进而使多元化的社会政治经济实践和文化价值观念成为可能,这即是现代自由主义的滥觞。然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的多元化事实,迫使现代西方社会面临并必须解决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寻求现代多元化社会的统一和稳定?或曰如何建立一种新的现代多元化自由民主社会的理性秩序?这是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问题,可以把它分解为两个方面或两个基本问题:如何建立最适当的社会正义基础,而同时又确保宽容多元的民主自由之理性秩序?具体地说:“第一个问题是,对于被具体指明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社会合作项目来讲,最合适的正义观念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以一种普遍方式来理解的宽容之根基是什么——若假定理性多元论是在自由制度内部持久发挥作用的人类理性力量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可得:永久保存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这些公民仍因各种合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的分化——之正义且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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