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53601
1703353602
罗尔斯清醒地意识到,自由理念的确立带来了现代社会的多元化,特别是社会文化、价值、信仰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不单是现代西方民主社会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性特征,而非某种偶然的历史性状态。这就给现代社会提出了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在现代自由民主社会里,人们有权利和理由选择和信奉自己认为是合理的学说或观念(宗教的、哲学的、道德价值的),并以此制定自己的生活谋划。但是首先,个人间对不同学说或观念的承诺必定会使他们的合理性观念产生分歧和冲突;其次,这种个人性的分歧与冲突必定会带来整个社会理性观念的内在分裂;最后,为了使民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必须寻求解决分歧和分裂的方式。这是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所必然产生的对公正秩序与和谐统一的公共理性要求。所以,建立最合适的基本正义观念以便在确保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确保社会的多元宽容,就成了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政治需要。
1703353603
1703353604
然而,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需要充分正当的理性证明,尤其需要在相互冲突和对立的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之间,找到一种可以为各方共同认可的“公共观点”或“公共理性”,而不是用任何一种哪怕是完备的理性学说来统合社会的其他不同见解。[612]换言之,“公共理性”在罗尔斯这里不是一个纯粹的哲学或道德概念,更不是一个宗教学说的概念,而是且只能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因为,“这是一个政治的正义问题,而不是一个最高善的问题。”[613]
1703353605
1703353606
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所寻求的“公共理性”,也就是罗尔斯认定的“最合适之正义观念”。罗尔斯认为,历史上,西方自由主义没有对这一基本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甚至没有建构一种完整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614]之所以如此,盖因西方近两个多世纪的民主思想发展历程中,人们对于建立现代立宪民主社会制度的理念基础和实践安排始终存在着两种相互颉颃的观念,即对于现代民主社会的自由与平等之双重要求的不同偏重。在罗尔斯看来,这当然只是民主思想内部的冲突。但这种冲突显示出西方民主思想或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内部,长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自由传统:这就是本杰明·贡斯当所谓的“与洛克相联系的‘现代自由’”传统和“与卢梭相联系的‘古代自由’”传统。两者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个人的思想和良心自由,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财产法则;而后者则更强调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615]作为一种基于“独立观点”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念决不偏向这两种传统中的任何一种,更不是在它们之间进行两者择一式的抉择,而是首先通过提出并论证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自由(权利)原则与平等(差异)原则,“以作为基本制度如何实现自由和平等价值的方向指南”,其次通过阐明一种“公共观点”,使人们理解这两个基本正义原则比已有的正义原则更适合于表达现代民主社会自由而平等的民主公民理想,因而是“最合适的正义观念”。因为这样重新界说的两个基本正义原则较充分地表达了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合理性因素——(1)“对政治自由之公平价值的保障”,(2)机会的公平平等,(3)按照差异原则来调节社会不公,以实现社会普遍公平——罗尔斯把这概括为“平均主义形式的自由主义”。[616]
1703353607
1703353608
罗尔斯进而指出,这种“最合适的政治正义观念”具有三个根本特征。第一个基本特征有关正义观念的主题,这就是“作为一种现代立宪民主”或“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罗尔斯指出,所谓基本结构,“意指一社会主要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之制度,以及它们如何一起适合于构成一个世代相传的统一的社会合作系统。这样,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之首要焦点,这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运用该框架的原则、标准和格准,以及这些规范如何表现在实现社会理想的社会成员之品格和态度中。”[617]值得提及的是,罗尔斯把这种基本结构及其所支撑的社会看成是一种“封闭性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自我包容”式的社会。但必须注意,罗尔斯在这里所使用的“封闭性”一词不是一个价值词,易言之,他不是在评价性意义上而是在描述性意义上来使用“封闭性”一词的。在此意义上,所谓“封闭性社会”是指社会作为一个独立自足的组织,不与其他社会系统发生关系,而处于该社会组织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被看作是生于斯、死于斯的一员,用罗尔斯的话说,其成员“只有通过生才入其中,通过死才出其外。”[618]第二个特征有关政治正义观念的表现样式,即该观念只能是一种“独立观点”,或是一立宪社会的基本单位或根本构成部分。它既不依据于任何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保持中立),又容忍并适合于各种各样的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获得它们的共同认可和支持(宽容基础上的重叠共识)。[619]换句话说,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现代民主社会之共同理性的基本表达。政治的正义观念之第三个基本特征是,“它的内容是通过某些基本的理念而表达出来的,这些理念被看作是隐含在一个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罗尔斯把一切合理完备性学说都看作现代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或“日常生活文化”,而非“政治文化”。对于现代民主社会来说,“背景文化”不可忽视或偏视,这是现代文化多元化对社会宽容的基本要求。但在这里,“政治文化”(政体、制度、结构和组织、等等)更为根本,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础。在“政治文化”的背后,隐含着“一种民主思想的传统”,它“被视为是一种隐含地为人们所共享的理念和原则的根基(fund)。”[620]民主思想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为“世代永久相传的公平之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这一中心组织化理念是与两个相伴随的基本理念一起展开的:一个是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理念(他们介入合作);另一个理念是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621]
1703353609
1703353610
“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理念”与“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是罗尔斯“最合适之政治正义观念”的两个基本要素。为了论证这两个观念,他一方面重新阐释了《正义论》曾经设置的“原初状态”理论;另一方面又进一步对这两个观念(“公民观念”与“社会观念”)做了更具体的界说。对前者,罗尔斯为他遭受的各种指责和批评提出了辩护。“原初状态”及由此衍生的“无知之幕”等观念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为其正义之社会结构论题及两个正义原则所设定的前提性预制理论,它的基本理论原型是西方近代出现的“社会契约论”。尽管罗尔斯反复申明“原初状态”学说不再依赖于近人所热衷的纯粹人性论假设,但他的这种所谓“新社会契约论”仍然被指责为一种缺乏充足理由和实践基础的“形上假设”,与卢梭、康德等人的道德形上学并无不同。[622]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再次强调指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没有任何关于自我本性的形上学含义”,而不过是一种必要的理论前提预制,即作为一种“代表设置”(device of representation)”。而“作为一种代表设置,原初状态的理念起着一种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手段之作用。”[623]要消除对这一理论设置的误解,关键是区别三个不同的观点:“原初状态中各派的观点;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公民的观点;最后是我们自己的观点,即把现在详细阐述着公平正义和把它作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考察的你和我的观点。”[624]在此,“原初状态”的设置仅仅是为了确保社会各派在缔结一公正的社会结构或制度原则之初有一种公平的起点,它所意味的不过是一种无任何个人偏私性的观点。如果人们在寻求社会公平的原则之初要达到最初的一致,它就是一种必要的“中介化理念”(mediating idea)预设。而它所赋予的基本意义只是一种“代表设置”,决无更高的本体论优先意味,甚至也不同于建立公平之正义社会以后某个公民的观点,或人们论证公平之正义观念的正当合理性时所采取的观点。
1703353611
1703353612
对于后一方面,罗尔斯分别具体界说了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和自由平等之公民理念。他指出,“公平合作系统”(社会)理念包括三个具体因素:第一,由公共认可的规则和程序引导的合作;这种合作不同于由某种“中心权威制定的秩序”所指导的那种社会协调活动,其基础不是政治权威,而是公共的规则和程序。第二,在“相互性”(reciprocity)基础上设定的为每一个所接受的公平合作条款;这一要素的主要内涵是具体指定各参与合作的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并让每一参与者都能得利。第三,每一参与者须持合理的善观念,即他们都要对自己想从合作中获得的利益持有合理的价值期待。在这里,所谓“合理”,就是既无须持某种利他主义的普遍善观念,也不能持某种利己主义的自我观念,而是寻求公平互惠、正当合理。依公平合作系统之观念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才可能成为秩序良好的社会。所以,与之相联系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也包含三个要素:一、它必定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和“公共的政治正义理念”(的有效调节)相关联;二、它具体包括(甲)大家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乙)社会基本结构能够满足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丙)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正常有效的正义感;三、这种社会既不是什么共同体,也不是任何形式的联合体,而只是一种合理的民主社会。在罗尔斯看来,民主社会与所谓共同体或联合体的基本区别就在于,首先,前者是一自足的封闭性的社会合作系统,因而有着确定的社会认同界限;而后者却是漫无边际的、无法确定其认同界限的共同体。其次,前者没有也无必要假定某种终极的社会目的,它所需要的只是一种正当合理性的证明;而后者恰恰是以某种形式的社会终极目的为假设前提的,因之难以获得公共理性的证明。最后,前者建立的理念基础是公共理性和基本政治的正义观念,而非任何一种完备的形上学说。后者却依据(且由于它对终极目的的期待而不得不依据于)某种完备的形上学说。反过来,人类固有的对完美理想和绝对真理的渴望往往诱使他们产生对某种更大更深的社会联合的理想。可惜的是,这种社会理想无法得到理性的证明。罗尔斯说:“一种对完整真理的热望诱使我们趋向一种更广阔更深刻的联合,而这种联合是无法得到公共理性证明的。”[625]
1703353613
1703353614
有效的社会合作和秩序良好的社会还必须以理性的社会公民为前提条件。因此,与政治正义观念相应的公民观念或个人观念也有着具体的规定: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民主社会公民,必须具备两种最基本的道德能力,即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以便能够参与社会合作并有效地调节自己的合作行为;必须具有“理性的力量”,即“判断、思想的力量,以及与这些力量相联系的推理的力量”;必须具有道德认同和公共认同的能力,在享有向社会制度提出其合理要求之权利的同时,也能履行对社会公正的义务;此外,他还必须具备必要的政治美德,即公民进入社会合作所必需的自我美德条件。作为对麦金太尔批评的回应,罗尔斯明确指出,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不排除美德的观念,它需要美德观念的补充。[626]所有这些要求的组合,便是罗尔斯的所谓“公民理想”(the ideal of citizenship)。
1703353615
1703353617
三 理念扩展: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理念”
1703353618
1703353619
1.“重叠共识”的理念
1703353620
1703353621
1703353622
1703353623
如果说,政治的正义理念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基始,那么,在罗尔斯看来,作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哲学体系,政治自由主义的构成还需要一系列的基本理念。我们已经看到,政治的正义观念和与其相伴随的个人公民观念和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一起构成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作为基始性的核心理念,政治的正义表明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及其对现代立宪民主理想的基本理解。它告诉我们,政治的正义所指向的,是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建立一种合理公平而又秩序稳定的社会合作系统,即一种现代立宪民主社会。按照政治的正义理念来理解,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调节社会的基本结构;第二,这一政治(的正义)观念是诸种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的重叠共识的中心;第三,当宪法的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处于危险之中时,按照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疏导公众的讨论。”[627]而贯穿这三个条件的核心理念即是政治的正义观念,或者说,政治的正义观念是规导整个民主立宪社会的最基本理念。
1703353624
1703353625
但是,对政治的正义理念和与之相伴随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个人)理念”及“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的阐释,以及对《正义论》提出的“社会基本结构”与“原初状态”两个基本概念的辨析,还只是对政治自由主义“基本要素”的原则性分析论证。要全面详尽地论证政治自由主义理论,还需要补充若干“主要理念”的系统证明。[628]因此,罗尔斯以一种近似于黑格尔逻辑学的概念演绎方式,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二部分,提出并论证了他谓之的政治自由主义的三个“主要理念”,它们是:“重叠共识”的理念;“权利优先和善理论”的理念;“公共理性”的理念。
1703353626
1703353627
“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也是其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建构的支柱性理念之一。正是通过这一新概念的解释,罗尔斯找到了合理解释现代民主社会中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统一之间矛盾的新途径,而在原有的正义两原则之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多元宽容”的原则。罗尔斯认为,上述矛盾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正常现象,而非某种可以很快消失的历史状态。既如此,合理地解释这一现象并探索料理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成为了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基本课题之一。但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了解民主社会之政治文化的普遍事实。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一部分第一讲中,他阐述了下述三种“政治文化的普遍事实”。(1)“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发现的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不是一种很快会消失的纯历史条件,它是民主之公共文化的一种永久特征。”[629]罗尔斯把这叫做“理论多元论的事实”,它是现代民主社会必然产生的基本事实。与传统自由主义思想家和马克思主义者不同,罗尔斯认为,这一事实并非只是“自我利益和阶级利益的结果”或“只是各民族从一种有限立场来看政治世界的可理解的倾向性结果”,同时也是“自由制度构架内部自由实践理性作用的结果”。[630](2)“对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的持续共享的理解,只能通过压迫性使用国家权力才得以维持。如果我们把政治社会看作是在认肯同一种完备学说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共同体的话,那么,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对于政治共同体来说就是必需的。”[631]也就是说,如果以某种完备合理性学说而非公共理性(政治的正义观念)作为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共享理念基础,就只能也必然导致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指望任何其他的政治方式都不可能。但这带有违背自由民主政治的根本本性的危险。罗尔斯把这叫做“压迫的事实”(the fact of oppression)。(3)“最后,第三个普遍事实是,一持久而安全的民主政体,即一个未被分化成为持有相互竞争的学说观点,也未分化成敌对性社会阶层的民主政体,必须至少得到该社会在政治上持积极态度的公民的实质性多数支持。”[632]依罗尔斯所见,不合理的学说一般不可能在社会上普遍流行。而合理的学说之所以具有其合理性,是因为它们必定在某种程度上或某特定范围内获得人们的认可。但问题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人们所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性学说必然互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在此情况下,如何确保持持不同或对立学说的公民不致因其所持学说或观点的不同而出现对国家民主政体的意志冲突?答案只能是,在各不同学说(它们是支配公民们不同社会立场的基本学说)之间寻求相互间重叠的共识面,这种共识即是公民之“全体观点”(overall views),它是公民参与和支持民主政体的意志基础,也是确保民主政体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理念基础。这是与第一个普遍事实相联系着的理性多元跟社会稳定性要求如何统一的现代社会事实。
1703353628
1703353629
除这三个主要的普遍事实之外,还有两个普遍事实。一个是可以从“理性(的)”(the reasonable)与“合理(的)(the rational)”两概念之分别中见出的普遍事实。按罗尔斯的分析,这两个概念既相互独立,又有联系。前者作为个人的美德,意指个人的理性推理和达于正当观念的能力,它指向公共的领域,但不意味着利他主义;后者意指个人的价值判断和达于善观念的能力,它指向非公共的或个人自我的价值目的,但不必然意味着利己主义。而作为社会性的美德概念,“理性(的)”着眼于社会公共的正当或公正秩序,而“合理(的)”则着眼于社会的实质功利目的或价值实现。这两者的区别当然不是绝对的,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这样一个普遍的事实: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基于“理性(的)”判断基础而建立的政治观念与基于“合理(的)”判断基础而建立的道德观念——无论是个人性的,还是社会性的——之间,必定产生差异和矛盾。政治自由主义所追求的,既不是简单排斥个人的合理性善观念和社会的合理性目的观念,也不是放弃对更基本的公共理性观念的首要追求。相反,它是在两者间寻找一种恰当的协调,以自由宽容的原则,在丰富多样的个人合理性观念之间寻找到一种可达共识的公共理性基础。在这里,公共理性当然要优先于个人合理性,但不排斥后者的正当存在理由。
1703353630
1703353631
另一个普遍的事实可以从被称作“判断的负担”(the burdens of judgment)的事实中推导出来。所谓“判断的负担”,也就是个人间产生合乎理性的分歧之源。由于每个个人所秉承的完备性学说和合理性善观念互不相同,他们对社会的价值目标、制度和行为标准等等问题的判断或观点也必然相互见异甚至冲突。这一事实与其说是客观必然的,不如说是正常合理的。所以罗尔斯把它看作是一种“合乎理性的分歧”(the reasonable disagreement)。我们不能期待现代民主社会中的所有人——尽管他们可能是有充分理性(推理)能力和道德良心的个人——在社会问题上达到全体一致的结论。也许在一些相互冲突的合理判断中,部分是正确的,或全都是错误的,但即便如此,我们都必须对之采取宽容的态度。从这一意义上说,“这些判断的负担对于一种民主的宽容理念来说具有头等意义”[633]。
1703353632
1703353633
对政治的正义理念和普遍事实的分析论证,构成了《政治自由主义》第一部分的主体内容,也是罗尔斯所确定的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一阶段”。如果说,在“第一阶段”,我们确立了一种特属于政体自由主义基本立场的“独立观点”,即一种政治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它回答了在各种理性的完备学说相互冲突或无公度的情况下,如何在未被分化成持有相互竞争观点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间确立一个能够为公民们共同接受的公共理性的立场或观点;那么,在第二阶段,政治自由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它要考察在一社会具有理性多元论特征这一既定情况下,公平正义的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如何才能确立和保持其统一性和稳定性。”[634]
1703353634
1703353635
由于罗尔斯把政治自由主义看作是现代理想的(“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确立和保持其统一性与稳定性的理论基础,因而,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如何确立和保持民主社会之统一性与稳定性这一实践问题也就转换成了政治自由主义是否可能的理论问题。要回答这一理论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立宪政体或民主政体中政治关系的基本特征。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政治关系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该政治关系是社会基本结构内部的一种个人关系,每一个人都生于斯、死于斯。而且“我们没有任何先验之公共的或非公共的认同”。我们不是从某个地方(from nowhere)进入社会的,也不能随心所欲地进入其中或超出其外。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政治社会是“封闭的”。第二,“政治权力永远是依靠政府使用各种制裁的强制性权力,因为惟有政府在维持其法律时有权使用武力。”所不同的是,在现代民主社会或立宪政体内,“政治权力在终极意义上乃是公共权力,即是说,它是作为自由而平等的集体性实体的权力。”[635]政治权力及其使用的公共性质,产生了政治权力本身的合法性问题。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先后两次明确阐释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只有在人们按照宪法——我们可以理性地期待所有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都会按照为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宪法的根本内容——来行使这种政治权力时,该政治权力才是充分恰当的。”[636]在这里,有两点对于政治自由主义来说是关键性的:其一,一切社会政治问题都必须诉诸“政治价值”来解决;其二,在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政治价值压倒一切与之相冲突的其他类型的价值。所以,政治价值是极为重要的价值,“不能轻易僭越”。罗尔斯认为,在政治价值中,最基本的有两类:一类是通过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表达出来的“正义的价值”,它包括“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市民自由的价值”、“公平的机会均等的价值”、“经济互惠性的价值”和“公民间相互尊重的社会基础”等等。另一类是通过公共探究表现出来的“公共理性的价值”,它包括“恰当使用基本的判断概念、推理概念和证据”,“在接受常识知识的标准与程序时”,“接受科学的方法与结论这些行动中表现出来的理性美德和公平的心灵美德”等等。[637]很显然,这两类价值实际上也就是社会政治结构和理想性的价值,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进行政治实践活动的价值。
1703353636
1703353637
认可了这两类政治价值及其重要性,才可能进一步讨论民主社会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问题。政治社会的稳定性问题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突出强调的两个新的课题(与其《正义论》相对照)之一,它与前面所说的多元宽容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在他看来,民主社会的稳定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方面,在正义制度下,公民们是否获得了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以使他们能够普遍遵守社会的正义制度。这是一个社会道德心理学问题,需要人们有一种健全合理的道德正义观念。另一方面,作为民主社会之核心理念的政治正义能否成为合理多元化学说或观点的“重叠共识”的中心。这正是“重叠共识”理念所要解答的问题。
1703353638
1703353639
按照罗尔斯的理解,“重叠共识”的理念有三个基本要点。第一,它本身就意味着容许理性多元学说或观点的正常存在和发展。但它不仅不能容忍反理性,而且必须要以压制反理性为条件才能真正达成。换言之,重叠共识事实上是在合乎理性的基础上达成的相互妥协或协调,如若失去理性,甚至是落入反理性的绝对对立和冲突,那么,政治观点和立场的“重叠”就不可能,更不用说达成“共识”了。第二,作为“重叠共识”之中心的公共正义或政治正义观念,必须独立于所有完备性学说或个人观点之外。也就是说,它必须保持中立;必须是“政治的”而非“形上学的”。这就是为什么罗尔斯一开始就特别论证政治正义观念的所谓“独立观点”的深刻缘由所在。第三,应当消除现有对“重叠共识”理念的各种误解。首先,必须弄清楚,“重叠共识”不是一种“临时协定”,不是所谓权宜之计。因为它本身具有确定深厚的道德基础。人们达成共识或认同的目标是政治的正义理念,而这一理念本身就具有道德的性质。反过来说,这一核心理念也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认肯的,这种认肯有其真诚的根据。其次,“重叠共识”也不是冷漠的或怀疑论的,它对特殊完备性学说的回避,并不意味着它放弃对真实的政治理念基础的追求。相反,它只不过是把这一基础的寻求转向更为普遍和基本的政治理性或公共理性,而非任何带有特殊立场的完备性学说。因为后者不可能真正成为所有公民共同认可的中心。最后,与之相关的是,政治观念之所以不需要一种完备理性学说作为其理论支撑,恰恰是因为政治自由主义抛弃传统的形上学看法,该看法认为,社会政治观念不仅必须有一种哲学的或道德的理论作为其根据乃至前提预制,而且,后者愈深刻愈完备,社会的政治观念就愈可能获得其普遍必然性。事实上,情况恰好相反。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哲学或完备性学说的合理多元存在已经成为不可改变的因而也是正常的理论事实,在此情形下,任何一种哪怕是最为合理完备的学说——无论是哲学的,还是道德的,抑或是宗教的——都不可能指望它获得全体社会公民的普遍认可。相反,只有超出这些学说或派性理论,在社会公共理性或公共观点上,才可能建立起一种能为公民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基本社会政治观念。因此,罗尔斯的结论是:“若理性多元化的事实是既定的,公共理性所做的协调工作和因此而使我们能够避免依赖于普遍和完备性学说的因素有两种。其一,它认明了政治价值在表达那些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一致的公平社会合作项目时所发挥的根本性作用。其二,它揭示了我们在一种理性的重叠共识中所看到的政治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具有充分包容性的和谐一致。”[638]
1703353640
1703353641
“重叠共识”是现代民主社会确保其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基本前提,但是,如何达成重叠共识?何种程度上的重叠共识才能够保证这种统一和稳定?这是政治哲学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罗尔斯清楚地了解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他指出,达成重叠共识是困难的,而要使之能够成为民主立宪社会政体的确实基础,它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对社会政治价值的共识,毕竟不同于对日常生活问题的一致看法或心理认同,它是一种对最基本的社会政治理念的认同。这种认同或共识的达成,既不能指望某一种理性的完备学说,因为没有哪一种学说能够统合全体公民的政治理想和理念,也不能依靠任何一种哪怕是最充分最强有力的政治力量、社会力量和心理力量。惟一的方式是通过公共理性的运作和基本政治正义理念的共同认可。因此“重叠共识”的达成是一个由“浅”入“深”、先“急”后“缓”、自“下”而“上”的过程,亦即由最基本最急迫的特殊要求到较高较普遍的要求之过程。依罗尔斯所见,这一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达成“宪法共识”为终结;第二个阶段以“重叠共识”的全面达成而告终。在“宪法共识”阶段,只能满足某些最起码最急迫的政治正义的原则要求,还无法满足政治自由主义的所有基本理想和要求。首先,它得在理性多元化社会文化背景下确定某些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并赋予它们以急迫的政治要求的优先性,以便在面对多样互竞的,甚至是相互冲突对立的政治派别及其主张时,先确定建立民主政治所必要的基本运作程序和方式,如民主选举等等。其次,它需要与公共理性相联系,保持达成宪法共识的基本正义性质。最后,若前两个要求得到满足,则该共识阶段便可以满足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宪法共识”仍然只是初步的,它“既不深刻,也不广泛”,还不足以产生民主社会所需要的完整的“重叠共识”理念。所以,罗尔斯得出结论:“在宪法共识第一阶段,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它最初作为一种临时协定而被人们犹豫地接受并采纳到一种宪法之中——往往使公民们的完备性学说发生转移,以便他们至少接受一种自由宪法的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某些确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缓和政治对立、决定社会政策问题确立了民主的程序。在此情况下,公民们的完备性观点便是合乎理性的——如果它们以前不是合乎理性的话:简单多元论便转向理性多元论,宪法认同即可获得。”[639]
1703353642
1703353643
宪法共识是“简单多元论”转向“理性多元论”的标志。那么,又如何在“理性多元论”基础上达成更深刻的“重叠共识”呢?罗尔斯指出,这需要明确达到“重叠共识”的基本步骤,并由此了解其“广度”与“深度”。“重叠共识的深度要求把它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理想建立在一种由公平之正义所描述的社会与个人之基本理念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基础上”;而“它的广度则超越了制定民主程序的那些政治原则,进而包括了涵盖基本结构的诸原则整体,因而它的原则也就确立某些诸如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以及公平均等的机会这样一些实质性的权利,确立了涵盖着某些本质需要的原则。”[640]所以,这种共识就不仅仅限于初步的民主协商程序,其目标也不止于解决对立观点的冲突,而是为了使“民主的国家达到充分的统一和融通”。[641]因此,这重叠共识之“重叠”中心或焦点也不是某种妥协式的让步或协调,而是一种“特殊的政治之正义观念”,一种在“多少较为狭窄的范围内不断改变着的自由主义观念”,且“范围限制愈严,共识便愈具体”;而参与因素愈广阔全面,公共论坛的讨论愈自由愈充分,其广度和深度也就愈可期待、愈可信可靠。[642]
1703353644
1703353645
2.权利优先性与善观念的理念
1703353646
1703353647
罗尔斯从一种公平正义的伦理立场转向(抑或是退却到?)一种公平正义的政治哲学立场,重要的标志和步骤之一便是用权利优先性理念对善观念作进一步的政治学限制——如果说在《正义论》中,这种限制还只具有某种道德价值秩序(即所谓“词典式顺序”)的意味的话。
1703353648
1703353649
个人权利或自由曾是罗尔斯新自由主义正义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也是其政治自由主义的“本质要素”。在《正义论》中,他用以限制个人权利或自由的是公平差异原则,但这种限制并不改变自由权利之于公平差异的“词典式”优先性。在伦理学意义上,这一“词典式顺序”意味着对个人的权利(自由)或行为正当性考虑要优先于平等或行为善性的考虑。[643]那么,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又如何确保权利或行为正当的优先性呢?罗尔斯的回答是,我们仍然需要从权利(正当)与善这两个价值概念的关系入手。与一种伦理学的解释不同,政治自由主义哲学所强调的不是用道德意义上的公平观念来限制权利或自由的观念,而是用政治的正义观念反过来限制道德善的观念。具体地说,是通过明辩政治正义与道德善这两个概念的实质性范围来限制道德善的观念。
1703353650
[
上一页 ]
[ :1.703353601e+09 ]
[
下一页 ]